谈水资源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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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科学发展观,要以人为本。要处理好人类社会不同人群间、地区间、人与人间利益关系的和谐、共赢;同时要处理好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处。两种和谐,互为前提,相互制约。资源、环境压力迫使中国只能选择人与自然和谐的道路。但这只能在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才能实现。要调整经济结构和布局,会触及部分群体间既得利益的分配格局。因此需进一步深化社会、经济、生产关系领域,包括法律、上层建筑等方面的改革,以及资源共享、有偿使用、责任分担、受害补偿等宏观调控、监管、协调、公众参与、公平和谐运行机制的建立。当前在水利领域要依法不断深化水管理体制改革,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关于初始水权分配、水市场、节水社会已多有论述,本文拟对流域水资源综合管理谈一些看法。
20****年新水法中确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
“在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流域机构依法进行流域水资源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按流域进行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是国际上许多国家水法中认同的原则。20世纪70年代以来,先进国家在流域水资源综合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强调水量、水质统一管理,深化城市、区域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强调地方、用水户和公众参与等等,提出了深化水管理体制改革新趋势。中国在上世纪80年代健全加强七大江河流域机构的基础上,随着1988年水法的颁布,建立了水政、水资源管理体系。90年代以来,深圳、三亚、上海、海南、黑龙江、北京等省市和占50%以上的县已建立涉水事务统一管理等水务体制改革。但当前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仍很薄弱;需要加强,深化改革,走中国特色水资源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之路;落实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授权,全面履行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行政执行等职责。同时不断深化改革,鼓励公众参与,发挥市场协调作用。
中国自秦代统一,2****年来一直是全国统一政体,不是联邦制。汉武帝亲自监督黄河堵口,唐代设水部,明代设黄河河务总督和漕运总督,清代沿袭。国民党旧中国建立黄河、扬子江、导淮等水利委员会。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政务院中设水利部。50年代建立黄河、长江、淮河等江河水利委员会。同时成立以流域为单元的流域防汛抗旱指挥部,半个世纪以来运作良好,有力、成功抗御了多次洪水,保护了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效果显著。80年代七大江河流域机构进一步完善。各流域都建立有关各省政府领导为成员的流域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流域机构内。83年各流域由当时的城乡环境保护部与水电部联合发文,成立由两部共同领导的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已有20多年历史。95年国务院颁布“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同时成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淮委。60年代建立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松辽委,已良好运行30多年。80年代末,七大江河流域成立了流域水土保持领导小组,由流域中主要省的省长当主任,国家计委、水利部领导为副主任,各省领导和农、林、水等有关部门代表为委员,也已良好运行15年了。黄河还建立了黄河上游水利、电力协调小组,已成功运行近20年。但中国的流域机构名称是流域委员会,不是流域管理局;但委员会缺少流域内各省市政府代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代表和流域内重要用水户、(水电、供水企业和灌溉用水者协会、水土保持组织等)专家、社会团体等代表为委员。需要深化改革、充实和完善。建议先从黄河水利委员会进行流域机构改革试点,落实新水法赋予流域水资源综合统一管理和监督保护职能,达到“政府宏观调控,民主协商,公众参与,企业化运作”。中国北方、南方、东北和内陆河流域等,水文、地理、环境各异,社会、经济东、中、西部有差别,需要根据不同流域,因地制宜,探索各有特色的水资源流
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根据中国主要江河干流治水资金绝大部分由中央、地方政府投入和组织建设、管理等实际情况,在流域水利委员会中政府代表应起主导作用。黄河水资源大半来自干流上游,近20年来干流频繁断流,87年国家进行流域各省初始用水量的分配。98年后实施黄河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监督,加强全河水资源统一调度,近6年来断流现象已初步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