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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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 15 个问


1.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制造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
不是个体工商户,但是因为经营规模小,年销售额低
于 500 万元,所以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
是否可以享受此次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
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规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对湖北
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
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
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文件规定,该政策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
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2.我是湖北省黄冈市一家从事医疗防护用品零售的
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目前销售情况预计,我 2020 年 3 月份销售额可
能达到 15 万元,全部是医疗防护用品销售的收入,
相关业务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
票” )。请问我 3 月份销售额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
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规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对湖北
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
收入,免征增值税。您属于湖北省内按月申报的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之
间,取得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均可享受
免征增值税政策。
3.我公司是湖北省十堰市一家从事一次性手套等卫
生用品零售的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由于疫情原因,我公司一次性手套销量激增,
2020 年 1 月和 2 月含税销售额分别为 8 万元、15 万
元,预计 3 月份销售额将突破 20 万元,全部是卫生
用品销售的收入,相关业务不开具专用发票。请问我
公司如何计算缴纳一季度的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
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规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
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

企业普惠性
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一条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4 号)第一条规定,小
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
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
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是湖北省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2020 年 1-3 月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超过 30 万
元,则 1-2 月销售额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
额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按照 3%征收率
计算缴纳税款;但 2020 年 3 月份取得的适用 3%征收
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
享受免税优惠。
即你公司 1 季度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
(80000+150000)÷(1+3%)×3%=6699.03 元。
4.我是江苏省从事服装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属
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 年 1 月份
销售货物 20 万元,2 月份因疫情停业未销售货物,
预计 3 月份销售货物 5 万元,同时销售不动产 50 万
元,相关业务均未开具专用发票,请问一季度我应该
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
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一条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4 号)第一条明确,小
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
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
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
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
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
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您一季度销售额合计 75 万元,但扣除 50 万元的
不动产销售额后,货物销售额为 25 万元,未超过小
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销售额标准,因此,销售货物的
25 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规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除湖北省外,其他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
销售不动产适用 5%的征收率,不适用减按

1%征
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因此,您一季度销售不动产
取得的 50 万元,需要按照现行销售不动产的政策计
算缴纳增值税。 5.我公司是一家湖南岳阳的小型建筑企业,属于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在湖南、湖北两地开展建筑
施工业务,我公司可以享受国家新出台的支持复工复
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
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规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除湖北
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适用 3%征收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减按 1%征
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发生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建筑服务
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税款。
6.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前我公司选择了 5%差额缴纳
增值税,请问,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后
对我公司适用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
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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