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如何处理
银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银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面实行增值税税收政策后,为规范本行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针对本行特点,特制定本办法,便于对增值税发票领购、开具、作废、修改、丢失、以及增值税进项发票管理。
第二章增值税发票的领购(考虑分(支)行)第二条财务专管人员凭《增值税发票领购薄》、金税盘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根据实际用量进行购买专用发票,其他任何人员无权购买。
第三条发票由发票管理员负责发放,若发票管理员不在应授权指定人进行发放工作。
第四条发票应由分(支)行财务主管进行领用,必须由领用人在“发票领用收回登记簿”上,登记领用日期、发票号码、份数或本数,并签收。
若无法直接亲自领用的,必须写授权书,注明授权人,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进行代为领用,否则发票管理不得发放。
第五条分(支)行财务主管应注意发票的用量和库存,制定发票安全库存量,对于低于安全库存量的应立即提出申领。
第六条分(支)行财务主管根据实际情况,记录已领发票、已开发票、作废发票、红冲发票等。
第三章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第七条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由总行、分支行财务部门负责。
第八条财务部门专管人员可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具体操作请看操作手册)根据业务类型、客户类型、客户需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九条一般情况下,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并实际收到金额时,开具发票。
第十条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提供空白发票。
若有特殊情况,客户要求先开发票后结算,财务人员可以考虑先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本行可以实现系统开票和手工开票。
系统开票时,请核对客户信息是否完整、开票金额是否正确、内容是否真实等。
手工开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逐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全部联次一次开具,上下联内容、金额、税额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行内发票专用章。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第十二条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业务款项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讲解(新)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讲解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的公告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杜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对我省所有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进行全面升级。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操作培训我省所有使用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计划安排参加系统升级操作培训。
升级操作培训所需场地、设备由税务机关负担,师资、升级资料由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负担,纳税人不需支付培训费用。
培训内容包括税务人员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政策规定的宣讲,以及服务单位人员对开票系统升级和操作事项的介绍。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做好培训工作,服务单位要认真落实二、系统升级我省所有使用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必须在2008年10月1日—11月30日使用升级光盘自行完成软件升级工作。
升级光盘在纳税人参加培训时免费发放,在升级不成功或系统异常情况下,由各地服务单位提供免费上门升级服务。
主机共享系统的上层软件升级工作,由服务单位提供免费上门升级服务。
三、系统运行2008年10月1日起,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全国国税系统统一使用红字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新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停止使用原方式开具《通知单》。
已经升级的纳税人自升级之日起使用新的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后,对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对于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按16位编码规则录入《通知单》编号,编码规则为:1234569911+6位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编号若超过6位,则取其后6位;若不足6位,则在原编号前补0)。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作废及丢失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作废及丢失的税务处理2006年10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进行了调整。
其中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作废及丢失等情况的处理,较之以前的规定有较大变化,现总结归纳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的税务处理情况一: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训,但不必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项负数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发生销售退回(含部分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况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己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增值税发票的小知识
常见增值税发票问题及相关规定针对日常工作中涉及增值税发票的常见问题,现做相关说明如下:1.增值税发票的联次及作用;增值税发票常见的联次一般有三联、四联、五联、六联和七联这五种,但相同的是前三联的用途一般是一致的,分别是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记账联是销售方用于记账的联次,抵扣联是用于抵扣的联次,发票联是购买方用于记账的联次。
所有联次必须一次性开具,不得分次开票。
2.增值税发票票面及相关要求;增值税发票票面上值得关注的有五个部分,一是“购货单位区域”,这里的数据是购买方的单位名称及相关资料,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这两栏绝对不能错误,否则发票无法验票;二是“密码区”,这里是税控系统根据发票的内容按照一定方法生成的密码,密码区需保持干净整齐,不得涂改污染,否则同样无法验票;三是开票内容区域,这个区域标注本张发票所开具的货物内容、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不含税金额、税率和税额,其中“货物及应税劳务名称栏”如果简单开具货物大类,如“五金”、“工具”、“文化用品”之类的,发票后面必须跟有明细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否则即使能够抵扣也不能进入成本;四是“购货单位”栏,此栏是销售方的开票资料,最为重要的是“纳税人识别号”栏绝对不能错误和涂改,否则无法验票;五是抵扣联及记账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3.增值税发票的抵扣;增值税发票用抵扣联用扫描仪扫描通过验票软件进行网上验票,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丢失的可以使用发票记账联验票;增值税发票发票联丢失的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复印件记账,但如果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记账联全部遗失需要按照特定方法才能抵扣记账。
根据税务系统2010年的相关规定,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由原来的90天更改为180天。
4.增值税发票丢失的处理;已经开好内容的增值税发票一旦丢失,必须有销售方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报税证明单》,将《证明单》及增值税发票记账联(第一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交购买方认证。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传递流程,规避增值税发票税务管理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基层单位、机关部室及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3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大连港集团增值税发票管理指引》4管理内容发票类型4.1.1本办法指的发票包括开具、收取的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的领购、保管4.2.1增值税发票的领购由财务部人员负责到税务局申请领购。
购买时必须在发票管理簿(税务机关印制)上办理签收手续。
4.2.2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由财务部人员负责到税务局申请领购。
购买时必须在发票管理簿(税务机关印制)上办理签收手续。
4.2.3 领购的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IC卡由财务设专人保管存放保险柜,决不能丢失。
发生丢失,由保管人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
4.2.4 发票由财务部税务管理会计保管,供水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可向税务管理会计申请分拨,税务管理会计通过金税系统对发票进行分拨,已分拨给供水部门的发票,由供水单位设专人保管,出现任何问题,由保管人负责。
4.2.5 任何单位及个人禁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机构和个人购买发票,一经发现违规取得发票,将依照相应金额给予处罚,触及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票的开具4.3.1除少量供水业务由供水部门根据已分拨的发票自行开具发票外,其他一切发票的开具,均应由财务部完成。
4.3.2财务部开具的发票需加盖“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1)”有效,供水部门开具的发票需加盖“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2)”有效。
以上印章必须在综合部备案。
4.3.3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4.3.4 发票开具时点。
a.预付款以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与实际付款时间孰先为原则;b.进度款按合同约定付款比例、时点开具发票;c.决算项目需在决算报告日期一个月内开具发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滞留票处理
滞留票纳税人存在滞留票,应作如何处理?笔者试结合滞留票核查中发现的不同情况,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根据税务局对增值税滞留票的核查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出现滞留,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得抵扣项目未认证造成滞留。
如,购进固定资产、购进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等。
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以上购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因此对相应的专用发票没有进行认证,造成没有抵扣联的认证信息,从而出现存根联滞留。
对这类情况,纳税人一般按取得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全额记了帐,不涉及帐务调整的问题,属于正常滞留。
存在的问题在于纳税人存在不抵扣的专用发票不须认证的错误认识,应当加强宣传,明确要求纳税人取得政策不允许抵扣的进项发票也要进行认证,从而减少正常滞留票的数量。
2、因超过规定认证期未认证造成滞留。
根据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不及时,超过了90天的认证期,因为知道已不允许抵扣,税额又不大,所以既没有认证,也没有向销货方退换票,而是直接全额记入了相关会计科目。
这种情况,同样不涉及帐务调整,属于正常滞留。
但应当提示纳税人注意发票抵扣的认证期限,及时取得专用发票及时进行认证、抵扣;对超过认证期的发票要提醒纳税人到销货方退换发票、重新取得认证、抵扣资格,以减少纳税人税款抵扣的损失,同时减少发票滞留。
还有一种情况是,纳税人对已过认证期无法认证的发票,一方面未认证造成滞留,同时又擅自抵扣了税款。
对这种情况,如果是纳税人自查发现、自行调整帐簿,允许其只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还应当加收滞纳金、罚款,作偷税处理。
具体帐务处理时,如果购进货物未参与产品生产、仍然在企业库存,则:借:原材料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自查)或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如果购进货物已参与产品生产并在2005年售出,则应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自查)或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纳税申报时,如果是自行检查调整,将进项税额加计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本月数和附表二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栏;如果是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将其加计填写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本月数和附表二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栏。
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滞留发票一般是销货方对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由于种种原因在规定期限内(180日)未将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发票只要一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出,而购货方未去认证则该发票就没有对应的抵扣信息,就会造成滞留。
那么,哪些原因导致了滞留发票的产生呢?滞留发票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 1.属于购进免税货物用,专用发票不得认证; 2.属于购进非应税项目用,专用发票不得认证; 3.销货方未将专用发票交给购货方,造成存根联滞留; 4.购货方接到专用发票超过180日认证期而无法认证抵扣,造成存根联滞留; 5.购货方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6.购货方发生走逃或注销。
对于上述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局会要求存在滞留发票的公司必须对滞留的原因加以说明,同时也会对存在疑点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有些公司存在滞留发票,目的是想偷漏税,隐瞒销售收入同时隐瞒抵扣发票,使税负从表面上看与正常公司相符,这就造成很多该抵扣的发票不去税局抵扣,造成发票滞留。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专用票的税务管理很严格,税局一旦发现问题会予以追究。
那么,企业应如何正确处理滞留发票呢? 1、企业若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一个途经是要销货方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另一个途经是把发票拿去认证抵扣,但同时做全额进项转出。
2、购货方购进属于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3、购货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4、购货方接到专用发票超过180日认证期而无法认证抵扣,购货方要自我检讨一下管理流程,应在180日内尽快认证。
存根联滞留现象的几种情况 (一)“持票人”为一般纳税人购货方 1、取得政策性因素不得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固定资产、免税货物或非应税项目使用等),因不能抵扣进项税金,购货方未认证,直接入账,造成存根联滞留。
2、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180日认证期限,由于无法认证抵扣,直接入账,造成存根联滞留。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增值税发票常见问题解答
增值税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我们企业采购货物,对方企业给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没有写我们的账号信息,将此栏空着了,我们要求重新开具,可是对方说让我们先认证,认证通过的话他们就不给重新开具了,这样可以吗?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此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要求重新开具。
2、我们企业在开具机打发票时放错票了,将发票号码末位数为“ 36”的发票先用了,我们可不可以在打印下一张开票系统中发票号码末位数应为“36”的发票时将实际末位数为“35”的发票放到打印机中开具使用?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将发票号码末位数为“35、36”的两张发票都作废重新开具。
3、随着企业经营年限的增加,我们企业需要留存的资料也越来越多,最近我们想统一销毁一部分,不知道以前使用过的发票和领购簿是否可以自行销毁?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企业的普通发票丢失了,听说普通发票丢失不用登报,尤其是已开具的,因为对方不能像专票一样抵扣,所以就没有必要登报,是这样的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2.01•【文号】国税发[1999]22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1999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保障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总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认定登记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境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一)。
第六条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二)。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都丢失的处理方式
法律风险自助式管理,包括法律知识的日常储备以及法律纠纷的自助式处理。
有利于增加法律防范意识与能力,以及自主处理争议金额较小或者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纠纷。
相比于聘请法律顾问或执业律师,具有成本低廉、时间便利、方便保存等优点。
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都丢失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
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发票联丢失
问题:
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都丢失,怎么处理?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第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
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税会实务】增值税发票密码区有污染认证不通过如何处理
我们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税会实务】增值税发票密码区有污染认证不通过如何处理【问】我公司收到一张外省增值税发票,由于密码区有污染认证不通过,对方要求我公司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我公司所在国税局拒绝办理,应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贵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污染造成无法认证,应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
发票退回的相关规定
发票退回的相关规定: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发生以下情形(前提必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且购货方未认证抵扣),由销货方申请红字:1、发票开具有误且发票未认证,发票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
(仅限发票开具的当月或次月申请)。
2、发票开具有误且发票未认证,购买方拒收的。
(二)发生以下情形,由购货方申请红字:1、发生退货且发票已认证2、发生折扣折让且发票已认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退回的,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认证抵扣,所以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对冲。
一般无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对换开发票无明文规定,对换开为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的,可参照发票有误执行。
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规定:“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国税函〔200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发票超过180天未认证,不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运输企业、控股合资公司(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运输企业)。
各单位财务部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
各营业网点的运输部门负责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及物流辅助服务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购买货物、劳务、服务等所取得的进项税专用发票。
运输企业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及非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发票使用单位按税务部门规定进行管理。
铁路运输票据按铁路现行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控风险、确保安全的原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比照有价证券严格管理。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销项发票管理第一节发票的领购第六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点的设置应相对集中,不得跨站段设置,具体设置由运输企业运输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商定。
第七条运输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
每月初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凭《发票领购簿》、报税盘(卡)、本人身份证明和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并通过税控系统将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分配至各开票点。
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和交接方式由各铁路运输企业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并完善发票交接登记制度,保证专用发票安全。
第八条运输企业财务部门和运输部门结合开票点数量、规模、客户及货票数量等生产经营实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定本单位及所属各开票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量、开票限额,及时提报发票领用存情况、发票开具信息和数据。
各开票点需追加领用发票时,应及时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向税务部门及时申请领购。
第九条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位于不同省份开票点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并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发票。
第二节发票的开具第十条客户办理铁路运输业务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实操经验】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认证该如何记账?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会计实操经验】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认证该如何记账?
我公司“营改增”后,收到咨询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本月不抵扣,当月如何账务处理?下月认证抵扣后,如何账务处理?取得发票与认证抵扣间隔期内,这部分进项税额如何入账,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参照下述规定,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认证抵扣时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六)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3、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参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一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规,特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销项发票的管理(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
记账联,作为公司开具专用发票的原始凭证留存,而抵扣联与发票联则应交付对方单位。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要求对方单位提供完整的开票信息,即:公司名称、税号、地址与电话、开户银行与账号。
发票管理员应根据对应合同上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将抵扣联和发票联都加盖发票专用章后,通知相关业务员领取抵扣联与发票联并签字确认,记账联则应装订成册。
此外发票管理员还应将开具的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录入《发票备查簿》的EXCEL表中以备查。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根据税局要求,目前我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必须要求对方单位提供公司名称与税号。
发票管理员应根据对应合同上的金额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通知业务员运用开票软件自行推送电子发票给对方单位。
发票管理员应将每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信息录入《发票备查簿》的EXCEL表中以备查。
(三)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增值税发票的领购由公司指定的发票管理员负责,其他人员无权购买。
发票管理员应当根据业务用量申请发票购买的种类和数量。
发票管理员凭《发票领购簿》、金税盘和其个人身份证前往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纸票发票。
电子发票由发票管理员在金税盘中操作申购认领程序。
(四)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发票管理员加强增值税发票的安全保管,对领购的尚未开具的增值税空白发票,应及时存放于保险柜中;已装订成册的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应存放于档案柜中。
(五)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根据公司目前的业务模式,开具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依以下情形而定:1.保理融资费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销货方也可以依据国税发【2007】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开具《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项负数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因打印机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
咨询内容:因打印机问题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购货方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方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要怎么申请开具呢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如何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按规定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形。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1、 购买方作如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