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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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准备阶段1984—1986,主要是调查研究和起草条例。1984年中央组织部和劳动人事部根据中央指示,组织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与部分专家及实际工作者,开始起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1986年下半年,干部人事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始进入综合研究、总体规划阶段。《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订完毕。2)决策阶段1987—1988,主要是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推行公务员制度。1987年公务员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党的十二届七中全会上讨论通过。党的十三大则正式宣布,我国将建立和推行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1988年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决定组建国家人事部。3)试点阶段1989—1993.9,主要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组织六部、两市作为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并且根据试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进一步修订该条例。4)推行与发展阶段1993.10—2005.12主要完成了原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向公务员的过渡、身份的转变,制定并实施公务员法和各项细则、转变政府职能和精简行政机构与人员的几项重要工作。5)依法管理阶段2006.1.1—现在,人事部强调从2006年起全国要全面实施《公务员法》,并用3至5年时间修订与完善,2007年起中组部、人事部引发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这是加强公务员管理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

答:1)分类管理制度。在原干部人事制度中,无论什么干部,统统按一个模式管理;而且原干部范围广,既包括各级国家机关的干部,也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干部与部分人员,其中国家机关干部也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该制度高度集中,但不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也助长“官本位”思想。公务员只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与共产党、权力、审判、检察、政协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而工、青、妇机关及其他一些机关的干部、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则不在公务员范围之内。2)激励竞争机制。原干部人事管理由于缺乏竞争机制,长期存在端“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弊端。实行公务员激励机制后,从公务员的“进口”管理到使用管理的逐个环节,都鼓励竞争,贯彻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3)新陈代谢机制。原干部制度缺乏严格的淘汰与退休机制,出现人浮于事、机构臃肿、人员超编等现象。实行新城代谢机制后,从“进口”上严把关,选拔优秀人才保持了国家机关的活力。4)勤政廉政保障机制。在实行公务员制度前,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有部分思想不健康的人钻了制度不健全的空子。因此在公务员制度中必须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并已经和正在通过贯穿于公务员义务与权利、奖励与纪律、录用、晋升、考核等各项制度和环节中的制度对提高公务员素质加以促进,并对不遵守上述规定的不合格甚至不法公务人员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5)法制化管理体制。原干部人事制度存在人治的弊端,总体看来缺乏配套的法律化、制度化的规范体系。建立公务员制度后,使公务员管理有法可依,提高了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水平。总之,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前者更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情特点。

答:公务员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在结构上具有非自主性、规范性、强制性三个要素。公务员权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对公务员可以享受某种利益或者可以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在结构上具有自主性、规范性、非强制性三个要素。二者都以其公务员身份行为为前提的。同:都具有规范性。例如,在规范公务员的“服从命令”义务时,不但指出了这一义务的两项基本要求即“忠于职守”和“服从命令”,并对每一要求都有明确的界定。异:公务员义务在结构上强调非自主性和强制性,例如,在“依法履职”上,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和“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要求所有公务员必须毫不含糊的按照这一标准行为。而公务

员权利在结构上强调自主性和非强制性,例如,申请辞职权公务员可以选择放弃,但有些权利是不可放弃的,如接受培训和依法执行公务权等。

答:中国《公务员法》对此项权利的表述是:公务员享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获得报酬权属于劳动报酬权即公务员在履行职责基础上,享有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包括劳动报酬的决策参与权和劳动报酬的获得权。工资决策参与权指公务员在决策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的过程中参与的权利。但现实中公务员的意思表达在工资决策过程中缺乏制度构造,基于我国国情并不意味其工资标准就会降低。所以,此处的工资决策参与权只是从法理上阐述个人利益在制度上的表达机制,并不探讨公务员报酬的标准。劳动报酬的获得权指公务员获得根据法律确定的报酬权利。聘任制公务员与其他公务员的劳动报酬获得权的保障形式有区别。前者,如果党政机关不按照协议相关规定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承诺,公务员可以寻求审判机关的司法保护;后者,遭遇同样情况,则只能寻求行政救济,因为目前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不能审查党政机关的人事行政行为。

答:我国公务员的分类是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内容包括职位类别划分的依据标准,具体职位类别及特点,职位设置这三方面。职位和品位分类都是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的方法。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设置,既可建立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也可建立在品位分类的基础上。1)品位分类强调以“人”为中心进行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分类主要依据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条件与身份和应获得报酬的多少。优点在于,有利于吸收教育程度较高的优秀人才,便于公务员的流动,并操作相对简单。缺点,不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2)职位分类强调以“事”为中心进行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分类依据是公务员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资格条件。优点在于按职位要求择人,有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缺点,灵活性不足,不利于人才流动。

答:在我国公务员级别和职务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关系。二者的应对关系主要体现在工资制度中。1)合理增加了级别数量。原来的公务员级别有15个,难以发挥公务员的激励作用。而新的公务员级别设定27个级别,增大了对各个层级公务员的激励作用。2)“一职数级,上下交叉”。职务与级别相对独立,但不完全分离。在我国,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工资待遇的两个基本要素,“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原则符合级别的功能定位,符合我国的工资制度。3)向基层倾斜。基层公务员晋升台阶相对较少,为此应在级别设置中给基层公务员更多的发展空间,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越大,级别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效果会更明显。

答:我国录用公务员必须遵循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察、择优录用这四个原则。其中我国在择优录用公务员是坚持的标准是“德才兼备”有重要现实意义,没有过时。首先,德才兼备是指干部在德、才两个方面,应当统一,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次,有德无才,政治上固然可靠,但难当大任;有才无德,会助奸对社会造成危害。最后,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德才兼备,强调德的统帅地位,才能把正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干部选拔上来,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答:按《公务员法》规定如下,1)发布招考公告:内容包括,招录的职位、名额,报考的资格条件,报名方式、时限,考试内容、科目、时间、地点和区域分布,报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此外,报考公告一般在法定地区范围内公布。2)资格审查:招录机关对应试者进行资格审查,检查并鉴别各种资格证明材料的可靠程度,看其是否具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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