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口岸通关进一步提效降费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口岸通关进一步提效降费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闽政办〔2018〕88 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口岸通关进一步提效降费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88 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口岸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财税〔2018〕122号),推动全省口岸通关进一步提效降费,实施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努力打造更高水平、更有活力、更富效率、更加开放、更具便利的口岸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口岸通关进一步提效降费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30日福建省口岸通关进一步提效降费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实施方案一、目标要求全面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到2018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三分之一;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比2017年降低100美元以上;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数量比2017年减少三分之一以上,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全部实现联网核查。
到2020年底,相比2017年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降低一半。
到2021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
二、任务分解(一)提效工作1.港口企业方面(1)提升作业能力。
港口企业加大对场地、设备、人力、信息化系统的投入,加快建设夜间作业配套设施,实现港口24小时作业;实时安排人员开展拆拼箱作业,拆拼箱货物第一时间办理海关手续;缩短待查货物在查验前的吊装、移位、掏箱等准备时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闽政办[2003]130号•【施行日期】200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03]13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开展我省沿海海上搜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我省沿海海上险情、事故搜救工作,以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驻闽部队或其他省海上搜救中心请求我省协助的海上搜救工作。
第三条省政府成立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省搜救中心),省搜救中心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省交通厅、海洋与渔业局、公安厅、福建海事局、海军福建基地、省安监局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福建海事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直有关单位、驻闽部队、福建海事局、福州和厦门海关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各成员单位必须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省搜救中心在省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驻闽部队、市及县(区)政府对重、特大海上险情、事故开展应急搜救工作。
其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海上安全事故的搜救计划;(二)统一调配施救的人员、船舶、物资、器材;(三)适时宣布进入和终止紧急状态命令;(四)视情组织协调驻闽部队或航空器参与搜救工作;(五)组织实施海上搜救演习;(六)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各口岸查验单位关于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各口岸查验单位关于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措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闽政办[2001]19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11.04【实施日期】2001.11.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闽政[2016]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各口岸查验单位关于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措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1]196号)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各驻闽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3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精神,各驻闽口岸查验单位分别提出了提高我省口岸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也提出了加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具体促进措施和意见。
经请示省政府领导,现将上述部门出台的措施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用足用好这些政策措施,切实提高我省的口岸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千方百计缓解出口企业的资金困难,促进我省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一月四日各口岸查验单位关于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措施办法一、关于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措施办法(一)福州海关1.根据外贸特点和规律,调整人力资源配置,延长工作时间。
全关区业务现场对出口货物实行法定工作日及8小时以外预约申报、预约查验加班制度;在业务繁忙的马尾青洲港现场试行周五通关服务时间延至晚上24点,受理舱单传输等服务时间延至次日早上8点,提供24小时全天侯、无假日服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海事工作促进港航经济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海事工作促进港航经济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港口港务【发文字号】闽政办[2015]14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1.04【实施日期】2015.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海事工作促进港航经济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海事部门在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清洁、维护船员整体利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我省港航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港航经济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加快海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海事职能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海事工作提出如下措施:一、改善沿海通航环境优化港口规划布局。
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和各港口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通航安全要求,优化各港区功能分工和水域布置,统筹考虑商港与渔港、海上养殖、海上旅游的发展关系,规划预留充足的深水航道和锚地,并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相对集中布置成品油、液体化工等危险品码头,科学论证LNG码头布局,新建LNG码头等高危险项目应布局在交通便利、易于疏散、远离密集人口的区域,并尽量规划独立的进出航道。
加大通航环境建设力度。
加快推进三都澳、罗源湾、兴化湾、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东山湾、平潭水域等重点港湾和繁忙水域的大型深水航道及配套锚地建设,完善助航设施配备和布置,全面提升航道通航能力和保障水平。
建立和完善沿海航道养护体制机制,加强航道、锚地和助航设施维护。
在科学规划航道基础上大力推行船舶定线制,先行实施厦门港船舶定线制,尽快推进湄州湾、闽江口船舶定线制研究工作。
海事部门争取国家资金,组织做好辖区航道、锚地、码头前沿碍航的无主或历史遗留沉船沉物的清除打捞工作,省级财政根据沉船沉物打捞需求给予配套补助,确保与港口建设同步并适度超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海域勘界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海域勘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7•【字号】闽政办[2002]91号•【施行日期】200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海域勘界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2]91号)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我省海域辽阔,港湾和岛屿众多,海洋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
做好海域勘界工作,解决长期以来我省沿海各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不清和岛屿归属不明的问题,既有利于保障涉界地区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也有利于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对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和全国海域勘界工作会议精神,为了做好全省海域勘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海域勘界的范围、原则和任务(一)海域勘界的范围。
海域勘界的范围为我省毗邻的、我国管辖的内海和领海,界线的起点从陆地勘界中临海的界点开始,界线的终点止于我省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终点范围内,包括我省所管辖的海湾、岛屿和邻近海域。
(二)海域勘界的原则。
海域勘界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分批实施。
采取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协调解决与裁决相结合的办法,坚持有利于沿海地区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有利于国家安全,有利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海域行政管理的原则进行。
省际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勘定;沿海设区市间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际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由省海域勘界办公室组织勘定;沿海设区市内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由设区市海域勘界办公室组织勘定。
(三)海域勘界的任务。
以现行行政区划为基础,从2002年6月起到2003年底,用近一年半时间完成全省沿海所有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任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闽政办[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第二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统一领导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渔港建设、应急指挥系统、渔船通讯救生等应急救援装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大对渔业船舶、渔工的保险力度;(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四)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五)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建省2003-2010年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建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渔船【发文字号】闽政办[2005]13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8.13【实施日期】2005.08.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建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137号)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建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十三日为贯彻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加强对我省海洋捕捞强度的管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的《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农渔函〔2003〕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与任务(一)总体目标任务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指标(除专业远洋渔船外,下同),必须在2002年底清理整顿后普查在册的海洋捕捞渔船22924艘、总功率1560285千瓦的基础上,至2010年底控制在19832艘、1397196千瓦以内。
即至2010年底全省必须减少海洋捕捞渔船3092艘(减少1348%)、163089千瓦(减少1045%)。
根据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任务,沿海各设区市至2010年的海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以本市2002年渔船清理整顿后普查在册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为基数,按比例进行核减,具体分解情况见附件1和附件2。
沿海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结合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状况,在完成省下达压减任务的基础上,加大减船力度,促进海洋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可捕量相适应目标的早日实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沿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沿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关于加强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10]30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12.16【实施日期】2010.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沿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关于加强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30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沿海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订的《关于加强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关于加强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为推进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构建与实施,全力营造海峡西岸经济区水上安全生产良好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福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闽政文〔2009〕33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福建沿海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特制定本意见:一、强化水上安全生产统一领导(一)加强水上安全生产统一领导。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行政辖区内的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水上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涉水行业(领域)和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督促水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二)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各级政府应统筹区域经济与水上安全生产的协调发展,研究制订水上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执法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充实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与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确保必要的经费、装备及其他工作条件,夯实水上安全生产管理基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保护渔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海洋渔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捕捞渔船“双控”制度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海洋捕捞船网工具指标,每半年定期核增或核减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跨省转入捕捞渔船数量、功率。
沿海各设区市应严格执行核准的“双控”指标数,在不突破“双控”指标的前提下,自行调剂辖区内各县(市、区)渔船数量、功率。
购置省外老旧渔船,经检验不适航的,应予拆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政策、资金上加大扶持捕捞渔民向养殖业、水产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的转移力度,健全转产渔民服务体系,加强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减产转产渔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保护传统渔民合法权益。
二、强化捕捞渔船流转管理探索建立渔船准入制度。
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船舶所有人的户口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进行。
非沿海市、县(区)的渔业企业不得经营除远洋渔船外的海洋渔船。
申请从省外购入渔船的,由购入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福建省沿海船舶、港口边防治安管理暂行规定(90年修正)
福建省沿海船舶、港口边防治安管理暂行规定(9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12.29•【字号】•【施行日期】199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福建省沿海船舶、港口边防治安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沿海船舶、港口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护渔船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改革开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海域内港口及停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边防治安管理。
第三条本省各级公安边防机关主管本辖区沿海船舶、港口的边防治安管理;未设公安边防机关的地方由公安机关负责沿海船舶、港口的边防治安管理。
船舶主管部门应协助公安边防机关对各类船舶实施边防治安管理。
第四条港口和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实行依靠群众,依法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出海边防证件第五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渔船、运输船应向常住户口或船籍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农副业船舶,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第六条凡长期在船舶上生产或轮换生产年满十六周岁的船员(民),应向常住户口的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领《出海船民证》或《临时出海船民证》。
非沿海地区的出海作业人员,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和生产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其服务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领《临时出海船民证》。
第七条《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和《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须进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的无效。
严禁伪造、涂改、出卖、出租、转让、顶替使用各种出海船舶和出海人员边防证件。
第三章船舶、人员边防治安管理第八条各类出海船舶应按照隶属关系,经申报批准,检验合格,由船舶主管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编号,发给各种有效证件,方可从事生产和营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海事工作促进港航经济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4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海事工作促进港航经济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海事工作促进港航经济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海事部门在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清洁、维护船员整体利益、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我省港航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港航经济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加快海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海事职能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海事工作提出如下措施:一、改善沿海通航环境优化港口规划布局。
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和各港口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通航安全要求,优化各港区功能分工和水域布置,统筹考虑商港与渔港、海上养殖、海上旅游的发展关系,规划预留充足的深水航道和锚地,并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相对集中布置成品油、液体化工等危险品码头,科学论证LNG码头布局,新建LNG码头等高危险项目应布局在交通便利、易于疏散、远离密集人口的区域,并尽量规划独立的进出航道。
加大通航环境建设力度。
加快推进三都澳、罗源湾、兴化湾、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东山湾、平潭水域等重点港湾和繁忙水域的大型深水航道及配套锚地建设,完善助航设施配备和布置,全面提升航道通航能力和保障水平。
建立和完善沿海航道养护体制机制,加强航道、锚地和助航设施维护。
在科学规划航道基础上大力推行船舶定线制,先行实施厦门港船舶定线制,尽快推进湄州湾、闽江口船舶定线制研究工作。
海事部门争取国家资金,组织做好辖区航道、锚地、码头前沿碍航的无主或历史遗留沉船沉物的清除打捞工作,省级财政根据沉船沉物打捞需求给予配套补助,确保与港口建设同步并适度超前。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支持中国—东盟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加快发展十三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贸展览与洽谈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5]187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08
【实施日期】2015.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加快发展
十三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5〕187号)
马尾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加快发展十三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8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福建省政府人民办公厅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加快
发展十三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加快发展十三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94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及其会员的扶持和奖励政策,现就《通知》各项措施制订实施意见如下:
一、鼓励远洋捕捞、境外养殖水产品进入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交易,培育做大交易规模。
1.补助对象:对在福建省口岸进关并进入交易所交易的远洋自捕水产品,或我省企业在境外投资养殖的水产品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该补助独立执行,不与其它政策相抵触,可叠加享受。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渡运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9〕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渡运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渡运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9〕7号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应急厅: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沿海渡运安全管理,结合实际,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强化责任落实(一)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沿海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渡运安全投入和应急能力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本行政区域内沿海渡运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沿海渡运码头(渡口、陆岛交通码头,下同)安全工作管理部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运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加强渡运安全宣传,落实渡运码头和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维持渡运现场秩序,严禁非法载客,督促渡运企业和船舶落实恶劣天气禁限航规定,督促沿海渡运码头运营主体和船舶经营主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沿海渡运码头、渡船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习和训练。
(二)进一步落实行业管理责任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行业管理责任,督促渡运公司安全运营。
要严把市场准入关,认真依法审核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对于不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公司坚决不予许可经营;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经营资质情况的监督,对不满足法定条件的坚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撤销其经营资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交通厅、水产厅、公安厅关于《福建省沿海船舶、港口管理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交通厅、水产厅、公安厅关于《福建省沿海船舶、港口管理规定》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12.09•【字号】闽政[1981]综492号•【施行日期】198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交通厅、水产厅、公安厅关于《福建省沿海船舶、港口管理规定》的报告的通知(1981年12月9日闽政〔1981〕综492号)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省水产厅、省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沿海船舶、港口管理规定》,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加强沿海船舶、港口的管理,是打击海上走私活动,切断海上走私渠道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综合治理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的一项基础建设。
各地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抓好我省沿海船舶、港口管理工作。
关于《福建省沿海船舶、港口管理规定》的报告省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召开的第二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的要求,为严厉打击海上走私活动,加强沿海船舶和港口的管理,我们共同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沿海船舶、港口管理规定》,现送上审批,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福建省沿海船舶、港口管理规定为加强沿海治安管理和对敌斗争,打击海上走私活动,维护生产秩序和海防安全,保卫“四化”建设顺利进行,特对沿海船舶、港口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凡我省国营、集体、个体(包括合股,下同)所有的各类船舶,除军用、公安警艇等特种用船外,按下列隶属关系管辖与监督。
即:从事渔业生产、水产运输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船舶隶属水产部门管辖与监督;从事客货运输的各种船舶隶属交通部门管辖与监督;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各种船舶(包括舢舨、竹排)由所在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管辖与监督。
二、各类船舶均按照隶属关系,经申报批准,检验合格,统一编号,发给各种有效证件,方可从事生产和营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闽政办[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143号)沿海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9〕660号)要求,为做好我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及报批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实施《海域管理法》确立的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开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9〕660号)要求,开展福建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必要性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沿海地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对海岸和近海的开发提出了新的要求。
特别是200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省政府出台了14个重点产业调整与振兴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紧紧抓住难得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大调整和完善区域经济布局的步伐,高起点、高层次、高水平地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继续推向前进。
一系列国家和地方重大建设项目将陆续落户沿海,不仅对海岸和近海的开发利用提出了新的用海需求,而且对海洋生态环境将产生巨大压力。
为解决新形势下海洋开发和保护问题,确保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区划实施的严肃性,必须尽快启动我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
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提高口岸大通关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 500份
--------------------------------------------------------------------------------
--------------------------------------------------------------------------------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外经贸厅、交通厅、财政厅,各设区市
人民政府,省口岸海防办领导(6),存档(2)
--------------------------------------------------------------------------------
二、完善创新管理制度,提高大通关综合效率。口岸大通关是指进出口货物到港、申报、查验、装卸、疏运离港等整个通关过程,涵盖进出口企业、口岸查验、运输生产、口岸中介以及税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实行口岸大通关既要求各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职能,又要求具体工作环节瞻前顾后,相互衔接,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厦门海关年内在加工贸易与戴尔公司联网基础上,再争取扩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与海关联网,取消手册管理的监联合办公管理模式
l、已建立联合办公机制的厦门空港货运中心、厦门海港东渡、海沧和泉州海港后渚联检报关中心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管理机制,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一步挖掘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已建设口岸联合办公设施但未真正实行查验单位联合办公的莆田秀屿港、泉州肖厝港、漳州招银港区、福州马尾港、福州空港长乐机场货运中心等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口岸协调机制认真研究,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今年下半年要实现联合办公;要努力协调解决“福州口岸报关报检中心”大楼建设问题,落实资金,争取今年下半年恢复建设并于2004年投入使用,实现福州口岸联合办公,树立起省会口岸的新形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州海事局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州海事局海域使用申请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13
•【字号】闽政文[2010]347号
•【施行日期】2010.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州海事局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10〕347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福州海事局罗源工作船码头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0〕304号)文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州海事局使用罗源湾北岸狮岐附近2.58公顷海域,其中:填海1.58公顷,透水构筑物用海
0.16公顷,港池用海0.84公顷,用于罗源工作船码头工程建设(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
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附件:
罗源工作船码头工程用海范围坐标表
(WGS84坐标系、L0=12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口岸海防办调研组关于全省石材进出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口岸海防办调研组关于全省石材进出口专项调研报告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05]19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11.20【实施日期】2005.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口岸海防办调研组关于全省石材进出口专项调研报告的通知(闽政办[2005]196号)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市人民政府:石材及制品是我省进出口的重要商品,根据省政府领导的要求,省口岸海防办对石材进出口通关问题组织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组《关于全省石材进出口的专项调研报告》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口岸通关中存在的问题和企业反映的困难,认真研究,进一步改进口岸通关查验服务,扩大我省石材进出口,提升石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请省口岸海防办跟踪各有关部门研究改进的情况,并及时报告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根据黄省长、叶副省长的指示,为推进我省口岸大通关建设,促进我省石材加工出口,提升我省石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努力使我省口岸成为全国石材进出口的主要基地,我办会同省外经贸厅和福州、厦门、泉州市口岸海防办(口岸办)于9月中旬至10月底对我省口岸石材进出口情况进行专项调研。
调研组先后在福州、厦门、南安、惠安等石材进出口企业集中的市县召开企业座谈会4场,33家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公司代表参加座谈,并走访了南安、惠安等县市石材协会,了解企业对石材进出口通关环境的反映和意见建议。
同时我办将有关问题向福州、厦门海关作了反馈和沟通,两关均表示对存在问题将认真进行整改并提出了一些整改的具体措施。
现将调研情况综合报告如下:一、我省石材进出口的主要特点(一)石材进出口量逐年递增,进口以荒料石为主,出口则以成品石居多。
福州关区2004年进出口石材达1028万吨,价值8987万美元,2005年1-9月进出口石材1722万吨,价值64237万美元。
税务部门服务重点项目的路径和建议
税务部门服务重点项目的路径和建议
《税务部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研究》课题组;谭伟;纪建悦;杜祖娟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22()11
【摘要】重大项目直接服务于国家战略和地方重大发展规划,日渐成为推动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印发《青岛市税务局“项目落地年”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实施方案》,构建“税务+项目”互动联通工作格局,为重点项目的落地和发展增添新活力,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据此开展了“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税收服务,取得良好效果。
【总页数】3页(P26-28)
【作者】《税务部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研究》课题组;谭伟;纪建悦;杜祖娟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相关文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口岸海防办等部门关于福建口岸通关部门服务省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建设发展具体措施的通知
2.人社部门介入农民工就业服务的路径和方法
3.税务部门服务城市建设的建议——以宿州市为例
4.基层税务部门改进纳税服务的建议
5.人社部门介入农民工就业服务的路径和方法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口岸查验部门关于福建省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的具体
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2]15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1.13
【实施日期】2002.11.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闽政[2016]4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口岸
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口岸查验部门
关于福建省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02]1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省口岸海防办与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福建海事局、省边防总队、厦门边检总站等部门在认真总结近半年来我省大通关工作运行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共同制定
了《福建省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的具体措施》。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福建省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的具体措施
(福建省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海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海关、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建海事局、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
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二00二年十一月七日)
为认真贯彻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结合我省口岸实际,提出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的具体措施: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全力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
继续开展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的再学习,把各级领导和全省口岸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通知》要求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上来。
各查验、生产、服务部门要处理好“严格把关”与“主动服务”、“追求效益”与“讲求效率”的关系,明确在大通关中各自所处的位置、作用和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不断提高大通关的效率和水平。
二、充分发挥大通关协调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全省大通关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大通关协调小组定期会议制度。
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解决大
通关工作中全局性、关键性问题。
对口岸大通关工作出现的突出问题,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完善大通关协调小组联络员工作制度。
建立联络员责任制、工作情况反馈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
在省口岸海防办增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