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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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为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及适用范围为保障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期间因遭受突发的身故或者身体伤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本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二条定义1、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外:指确因外来突发事件造成的损伤或者死亡,不包括疾病、健康异常或者先天性缺陷所致的身体损伤或者死亡。

3、身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身体损伤而死亡。

4、身体伤残: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外来突发事件导致身体残疾,造成了其身体功能减退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经医生鉴定达到本条款约定的程度。

5、医疗费用:指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而发生的医药费和住院伙食费。

6、保险事故:指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身故或身体伤残后,本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

第三条保险责任及赔偿范围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遇意外身故或身体伤残时,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所选保险金额,向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其中,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分别为保险金额的50%。

2、医疗费用报销:当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进行医疗治疗时,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和住院伙食费用,按照保险金额的10%进行报销。

但是单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20%。

第四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1、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知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或身体伤残后及时向本公司提交保险金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

2、本公司保险金给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接受本公司保险金给付后应当立即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

3、如被保险人的身体伤残程度未达到本保险条款所规定的标准,本公司将酌情给付部分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每次支付的时间、方式及具体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引言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条款内容和保险责任。

2. 定义在本保险条款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投保人:指购买本保险产品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自然人或法人。

•被保人:指作为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自然人。

•保险公司:指提供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定保险公司。

3. 保险责任根据本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3.1. 意外伤害保障3.1.1. 保险金额和赔付标准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丧失生命,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赔付标准以保险合同为准。

3.1.2. 事故康复补偿如果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金额作为事故康复补偿。

具体比例由保险合同约定。

3.2. 医疗费用保障3.2.1. 医疗费用赔付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需要接受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赔付医疗费用。

赔付范围和标准由保险合同约定。

3.2.2. 住院津贴如果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向被保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住院津贴。

具体金额和支付标准由保险合同约定。

3.3. 意外伤害死亡保障3.3.1. 死亡赔付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额作为死亡赔付。

4. 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人故意自杀或自伤。

•被保人从事危险运动或违法活动导致的意外事故。

•被保人因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

5. 保险费和保险期间5.1. 保险费支付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

5.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为准,超过保险期间的意外事故将不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备-健康)[2010]附1945号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备-健康)[2010]附1945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4.1),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4.2)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3)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补偿原则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5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5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5篇第1篇示例: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投保人的姓名/名称)乙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名称)鉴于甲方已就所述风险向乙方提出申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并遵照约定共同履行合同内容:第一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投保日期]起生效,至[保险期限]止。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为乙方对被保险人意外伤害造成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需进行医疗治疗、住院治疗、手术治疗等,均可按本合同的约定获得乙方给付。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赔偿方式1. 乙方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护理费用等支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 乙方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方式,一般为一次性给付,具体赔付方式和时间将遵循乙方的理赔规定。

第四条免赔额1. 本合同设立免赔额,即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需先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一定金额的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2. 免赔额的设定金额为[金额],超出该金额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指引进行报案、申报理赔等程序,以便乙方及时处理。

第六条保险费缴纳方式1.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甲方按照约定的缴纳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2.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停止保险责任,合同解除。

第七条保险合同终止1. 本保险合同可在以下情况下提前终止:(1)被保险人因其他原因停止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工作或活动;(2)被保险人提前终止本保险合同;(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2. 本保险合同终止后,乙方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投保人)签章:日期:年月日以上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请双方遵守合同约定并共同履行。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1篇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提供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乙方为本保险合同之被保险人人身安全提供保障;2. 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乙方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甲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 意外伤害残疾: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甲方按照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等级鉴定结论,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3. 意外伤害医疗:乙方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治疗的,甲方承担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之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2. 保险费:乙方应支付的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__元;3.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如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之保险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保险合同,解除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 合同终止: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乙方身故;(3)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六、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乙方人身意外伤害的,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等政治事件;(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2. 对于乙方因疾病、自杀、犯罪等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甲方亦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争议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保险,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失职等情况时,由保险公司按照条款约定向被保险人和其家属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形式。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文将从保险的定义、保险条款的作用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收取保费为基础,为被保险人个人或财产面临风险而进行的一种补偿性措施,目的是在意外风险发生时提供经济保障。

二、保险条款的作用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保险条款对保险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和规定的文本。

其作用在于:1.明确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详细了解各个条款,以避免在理赔时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2.规范理赔行为。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必须按照条款规定的方式、时间、金额等进行。

合理的条款可以保护被保险人享受到正当的保险赔付。

3.防止风险扩大。

在保险合同签订前,条款中已经对一些不可承受风险的范围进行了约定。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通常分为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两类,其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和意外伤害保险有关的内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是定义和规范被保险人在遭遇意外伤害时获得保险赔付的约定。

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定义和解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概念、范围及解释。

2.被保险人及其权利义务:包括谁可以被保险、保险的起止日期、保险金额等。

3.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在意外伤害出现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赔偿。

一般是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公司根据约定的金额进行赔偿。

4.免除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在所有保险合同中都有的内容。

免除保险责任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资方不承担责任,而除外责任则是指在某些不可避免或预测到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人身伤害保险赔偿项目的标准

人身伤害保险赔偿项目的标准

人身伤害保险赔偿项目的标准人身伤害保险是一种意外伤害保险,旨在提供保险赔偿给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

一、意外碎裂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因玻璃器皿(包括窗户玻璃、餐具、容器等)的意外破碎而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受伤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受伤者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

二、意外住院补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每日的住院补贴,以帮助被保险人支付住院期间的餐费、交通费等额外开销。

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需要就医治疗时,保险公司将负责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门诊治疗费用、住院护理费用、手术费用、康复治疗费用等。

四、意外残疾赔偿金若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导致永久性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残疾程度提供残疾赔偿金,以减轻被保险人因残疾而导致的经济负担。

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残疾等级、年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五、意外身故赔偿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提供身故赔偿金给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以减轻因此损失而导致的经济困难。

身故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年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六、意外救护车费用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需要救护车的服务时,保险公司将负责支付相关的救护车费用,以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及时、安全地接受医疗救助。

七、意外伤害后续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负责支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势恶化、复发等情况下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用,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得到全面而持久的医护保障。

除以上列举的保险赔偿项目外,根据具体的人身伤害保险合同内容,还可能涵盖其他相关项目和赔偿标准。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了解各类保险赔偿项目的详细范围和赔偿标准,以便在遭遇意外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同时,每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应当保持健康生活习惯,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人身安全,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安全与健康。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提供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保险标的二、保险责任1. 甲方对乙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本合同中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使乙方身体受到损害的事件。

三、保险期间与保险金额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2. 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期缴,具体缴费金额和缴费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保险单中约定。

五、合同生效及终止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到期或保险期间乙方支付保险费用逾期超过约定时间,本合同即告终止。

3. 在保险期间,如乙方出现保险事故,甲方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合同相应部分保险责任终止。

六、保险赔偿处理1. 乙方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完整理赔材料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理赔。

3. 乙方对理赔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理赔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诉。

七、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均视为违约。

2. 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旨在保障乙方因突发、外来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等。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选择的保险计划,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费:乙方应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支付保费。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单上载明的起始日期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五、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保险金额支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甲方将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医疗保险金。

4. 住院津贴:乙方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期间,甲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支付住院津贴。

5. 其他附加保障:根据乙方选择的附加保障项目,甲方将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责任免除本合同中,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竞技比赛;3.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行为;4.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七、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申请理赔。

2. 乙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事故鉴定报告等。

3. 甲方收到完整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支付保险金。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2. 在保险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 若乙方在保险期限内未按时支付保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保险”)是指在主险(意外伤害保险)基础上增加的附加保险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的医疗费用补偿。

本条款旨在详细列出保险的保障范围、责任限额、赔偿方式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内容,以帮助被保险人更好地了解保险的权益和责任。

一、保障范围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残疾或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的,保险公司将负责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承担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2. 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a. 住院医疗费用: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化验费、手术材料费等;b. 门诊医疗费用: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药物费等;c. 特殊检查项目费用:如CT、MRI等特殊影像学检查费用;d. 康复治疗费用:物理治疗、康复训练等费用;e. 义齿、眼镜等辅助器具费用;f. 其他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二、责任限额1. 本保险的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位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

具体的责任限额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需求进行协商。

2. 如发生多次事故,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将独立计算,不累积赔付。

三、赔偿方式1. 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治疗后,应第一时间将医疗费用结算凭证提供给保险公司,以便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如符合赔偿条件,将根据责任限额进行相应赔付。

2. 赔付方式分为两种:a. 直接赔付:保险公司将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无需先垫付费用;b. 现金赔付: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费用,被保险人需要先垫付费用,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保险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残或自杀;2. 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或参与非法赛车活动;3. 被保险人参与搏斗、斗殴或故意伤害他人;4. 被保险人参与非法活动或犯罪行为;5. 被保险人参与挑战危险运动或极限运动;6. 被保险人在职业运动中受伤;7. 意外伤害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患有医生预知的疾病或先天性疾病;8. 被保险人饮食不节、不注意休息、缺乏运动等未尽合理预防措施。

2023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23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23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投保范围: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医疗费用的,均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给付或赔偿。

特别说明:医疗费用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投保范围: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医疗费用的,均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给付或赔偿。

特别说明:医疗费用赔偿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10%的范围内,可以按80%的比例获得医疗保险金的补偿。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第二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烧伤及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1731922018052817942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第十一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十)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是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财产保险附加合同条款》编写而成,具有合同效力。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购买本附加保险的人,“被保险人”指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受保险附加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自然人。

二、保险责任范围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和实际支出额度给付的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如下:1.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手术费、床位费、治疗费、检查费、护理费、药品费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2.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3.特殊疗法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需要进行特殊疗法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治疗、化疗、中药治疗、手术治疗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4.康复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需要进行康复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治疗、康复训练、康复用具等。

被保险人如有自付的医疗费用,须提供相应的费用发票、收据。

5.其他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其他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酌情给付。

三、保险费用与缴费方式1.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须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保费金额支付保险费用。

2.缴费方式:被保险人可选择一次性缴纳保险费或分期缴纳保险费。

若选择分期缴费,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缴费期限和方式进行缴费。

3.逾期未缴纳保险费:若被保险人逾期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有权暂停保险责任或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暂停或解除之日起不再享有保险责任。

四、保险期间与解除保险合同1.保险期间: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投保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之日,最长不超过被保险人的合法医疗费用支出的时间期限。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可以为投保人提供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的保险,主要保障的是投保人在日常生活中因遭受不可预见的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体损伤及其它经济损失。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产品通常区分为综合型和意外险两种,内容相对较为详细,而保险条款则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一个重要的部分。

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来看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重要性和含义。

1.保险金额及保险范围保险条款中,通常会明确保险金额及保险范围,让投保人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获得多少赔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范围通常涵盖意外死亡、意外伤害、残疾等,而保险金额通常是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决定的。

如果保险条款中没有明确保险金额与保险范围,投保人就无法了解投保意义,以至于在遭受意外伤害时可能无法得到合理的理赔。

2.免赔及免责条款免赔条款是指在投保人受到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只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会进行赔付,例如投保人的损失超过一定的金额后才能获得赔偿。

而免责条款则是指投保人在遭受意外伤害的过程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例如意外伤害是由于投保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则保险公司可能会免除赔付。

这些条款对于投保人非常重要,因为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人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来决定自己需要承担的免赔额度和免责范围。

3.赔款标准及理赔条件赔款标准是指投保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对投保人进行赔付的领域。

而理赔条件则是指投保人需要满足的诸如报案时间、报案证明等手续准备等条件,以便拿到赔付。

保险条款中这些内容的明确需要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能够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得赔付过程更为顺畅。

4.投保范围与投保年龄保险条款中还包含有哪些人可以购买该保险、年龄限制等信息。

这些信息的明确可以帮助投保人了解自己是否满足投保条件,也可以让保险公司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客户,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总体而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作为保险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对其理解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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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意外伤害最高住院日数表
外科
1颅底骨折25日
2脑挫裂伤20日
3急性硬膜下血肿28日
4后颅窝血肿45日
5慢性硬膜下血肿33日
6脑脊液耳漏25日
7脑干损伤50日
8损伤性气胸18日
骨科
1锁骨骨折28日
2肩胛骨骨折28日
3肱骨外科颈骨折30日
4肱骨干骨折40日
5肋骨骨折15日
6肱骨外上髁骨折35日
6肱骨髁间骨折25日
7桡骨小头骨折30日
8尺骨鹰嘴骨折30日
9尺骨上1/3骨折合并
桡骨小头脱位28日
10尺骨骨干骨折28日
11尺桡骨骨干双骨折40日
12桡骨下段骨折28日
13股骨粗隆骨折50日
14膑骨骨折28日
15踝关节骨折40日
16巨骨骨折28日
17跟骨骨折25日
18跖骨骨折14日
19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23日
20十字韧带断裂33日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的天数作为给付依据(不包括出院当天),并以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最高住院日数表》规定的天数为限,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每天每份给付人民币10元,每一有效保险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入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急诊观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第七条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
(四)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洁齿;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先天性畸形矫正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汞中毒37日
6重金属化合物中毒75日
7磷中毒33日
8氟中毒17日
9一氧化碳中毒20日
10氰化物中毒11日
11汽油中毒32日
注: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的人身伤害情形在上表中未列明的,可比照上表相似情形给付
日数确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治疗,自入院之日起至出院日止(不包括出院当天),
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未超过30天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35四肢主要动脉损伤25日
36创伤性断肢(指)38日
37脑性瘫痪43日
38拇长肌腱损伤28日
39指骨骨折25日
40腕舟状骨骨折33日
41掌指关节脱位7日
42月状骨脱位23日
43腕管综合证25日
44梨状肌综合症23日
45股骨头缺血性坏死28日
50骨折不愈合35日
51骨折畸形愈合35日
52股骨颈骨折60日
(三)被保险人法定身份证明;
(四)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
(五)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六)若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六条被保险人须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制,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须转入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五)不合理的住院治疗;
(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等;
(七)被保险人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
(八)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
(九)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医院住院治疗。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21膑腱断裂23日
22股四头肌腱断裂23日
23膑骨脱位23日
24创伤性滑膜炎23日
25单纯性脊柱骨折和脱位30日
26脊柱骨折伴截瘫60日
27骨盆骨折40日
28肩锁关节脱位23日
29肩关节脱位10日
30肘关节脱位12日
31髋关节脱位13日
32坐骨神经损伤35日
33臂丛神经损伤33日
34腓神经损伤25日
53股骨干骨折50日
54胫腓骨折40日
55膝关节半月板撕裂20日
56屈指肌腱损伤25日
57正中神经损伤20日
58尺神经损伤25日
烧伤科
1轻度烧伤18日
2中度烧伤25日3重度烧来自43日4特种烧伤50日
5面,头,颈烧伤33日
6喉,气管,肺烧伤48日
眼科
1眼部化学烧伤20日
2眼内异物18日
耳鼻喉科
1鼓膜外伤13日
2鼻骨骨折9日
3外伤性鼻中隔编曲11日
4气管、支气管异物11日
5食道异物9日
口腔科
1陈旧性颞下颌关节脱位18日
2腭部损伤11日
3牙槽突骨折10日
4上颌骨骨折18日
5下颌骨骨折18日
6腮腺损伤18日
皮肤科
1、葡萄球菌性烫伤性皮
肤综合症18日
急性中毒
1毒覃中毒10日
2蛇毒中毒11日
3有机磷农药中毒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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