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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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项目现场安全风险监控,根据集团公司《现场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公司安质〔2013〕67号)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区为安全风险监控的实施主体,分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其它工作场所及临时生活场所。
第二章辨识危险源
第四条危险源辨识。各工区要组织有关的土木工程、机械设备、电气、危爆等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作业人员,组成若干个危险源辨识小组,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项目《危险源管理制度》中危险源辨识的规定,参照集团公司公布的《主要危险源辨识指引》,结合作业内容、工艺流程、设备材料、现场环境等,对每个现场进行危险源的辨识,辨识和梳理出每个现场的全部危险源,建立每个现场的《危险源清单》(见附表1,具体要求见项目《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五条危险源评价。危险源辨识小组要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严重程度分析、评价,根据危险源对生产安全的危
害程度,分出主次,找出每个现场的主要危险源,一般三至五个为宜。
第六条确认危险源。各分部要组织对辨识小组辨识和评价出的各个危险源和主要危险源进行研究、评审和确定,避免缺漏。并及时汇总形成整个工区的《危险源清单》,并上报分部。
第七条随时修正。遇有工作内容或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要随时对危险源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估,重新确定。并及时对相应现场和整个分部的《危险源清单》进行更新。
第三章制定监控措施
第八条确定监控措施。各工区要根据有关法规、规范、施组,及经审批的专项技术安全方案,组织针对每个危险源,制定安全风险的防范和现场监控措施,形成各现场的《安全风险监控措施清单》(见附表2,安全风险分级标准见附表3)。第九条关键监控措施。各工区组织对各现场的危险源、主要危险源进行综合分析,归纳出每个现场的关键监控措施,形成《现场安全风险控制责任单》(见附表4,具体要求见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的通知》公司安质〔2010〕67号附件《<现场安全风险控制责任单>制度》)。
第十条确定应急措施。各工区要根据现场危险源性质,结合项目应急预案,分析每个现场可能出现的突发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要突出关键步骤,简洁明了。
第十一条管理和修正。各工区要加强对各现场《安全风险监控措施清单》和《现场安全风险控制责任单》的管理,及时下发和备案,并随危险源的变化而修正,及时送达监控责任人。
第四章落实监控责任
第十二条明确监控责任人。各工区根据现场管理和技术人员配置情况,本着一岗双责的原则,确定各区段、各工程、各现场的安全监控责任人。
第十三条监控责任交底。各工区要安排胜任人员,就危险源、主要危险源及相应的安全风险监控措施、关键监控措施、应急措施,向每个现场监控人员进行全面交底,并明确监控和信息反馈流程。现场监控人员或工区指定的人员,也应就危险源、防控措施、应急措施等,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第十四条监控人的学习责任。监控责任人要掌握监控交底内容,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深化对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应急措施的理解,真正胜任现场监控工作。
第十五条监控人的监控责任。监控责任人在工作中,要认真履行监控责任,依据现场风险控制措施和现场监控措施,随时纠正现场违章、违规行为;并做好工作记录,按时填写《现场安全风险控制责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