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规则视角下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重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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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该决定为基础“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根据此规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要求庭审实质化的基础上,同时提出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据审判程序的要求对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审查、运用。现场勘验检查是刑事案件的基础和核心,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初始阶段,是发现、收集、固定证据,为审查起诉提供证据支撑的基础,为认定法律事实提供依据。因此以证据裁判规则为标准,通过对现场勘验检查工作重点进行分析,促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物证等证据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严格遵循证据裁判规则,从源头上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保障人权和保护法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以证据裁判规则为标准,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重点进行分析

(一)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主体

1.具有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主体机构。依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有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主体资格。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人员可以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综上所述,我国公检法以及监察委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的主体资格,各部门根据案件类别不同,主办单位以及具体现场的不同,依法行使现场勘验检查的职权。

2. 参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人员

(1)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规则》第二条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做出了定义:“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同时《规则》第六条规定“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由此可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从司法实践来看,勘验检查笔录的勘查人员是以侦查人员为主,也存在如医学等专业领域出具的具有证据能力的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现场勘验检查的人数是现场验检查程序具有合法性的前提,也是实现现场勘查客观、准确的制度保障,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记录并签名确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现场保护人。现场保护一般由侦查机关派员,以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的方式对现场进行保护。除抢救伤员、紧急排险等情况外,不得进入

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对现场保护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对现场原始情况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3)见证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勘验、检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见证人必须是与案件无关的公民。在实践中存在着,由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做见证人,由被害人做见证人,甚至是由不在现场的其它人员作为见证人的情况,而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这类属于无法解释和补正的情况,无法满足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如果辩护人发现并提出排非,则此勘验检查笔录很有可能被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可能会使刑事案件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使得证据体系被瓦解。

(二)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

1.接处警。发案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对于有犯罪现场的,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现场勘查的及时性与现场勘查质量、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以及对侦查破案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效率有着正相关性。发现犯罪现场以后,侦查机关应当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特别是高温,下雨,室外等现场,时间是现场勘查的生命线。

2.现场保护措施。以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的方式对现场进行保护。现场的种类,位置,处所等情况复杂多样,多数现场不是侦查机关最先发现,而是由被害人,邻居,房东,路人,家属等最先发现并报警,这类现场多数属于变动现场,现场局部已经被破坏或者改变,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先向最先发现现场的人员进行询问,了解现场情况,并根据案情,确定现场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指挥。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由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担任,一般来说是刑事技术部门的业务骨干,或者业务领导。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应有明确的指挥人的姓名、单位和职务。指挥人员起着总览全局的作用,是现场勘查的核心,指挥人员在现场承担着以下职责: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组织现场分析。

4.现场勘验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1)开展现场调查访问。询问发现人,和相关人员情况,了解现场的大概情况。

(2)准备工作。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装置,如鞋套、手套、口罩、头套以及防护服等,防止个人指纹、足迹、DNA等信息遗留现场造成污染。

(3)“开路”。选择一条对现场破坏最小的进出现场的线路,铺设通道,通过通道进出现场,以实现对现场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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