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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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如何认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的独立性分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调整对象独立性、内部独立性、外部独立性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有多重不同的分法。

1、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自经济法诞生之时起,争议就从未停止。

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多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可分成两派-否定派与肯定派,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

2、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干预说”、“协调说”等多种观点。

3、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但具体到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各派则各执一词,尚未统一。

扩展资料: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浅析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摘要: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理论是经济法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最近几年来经济法理论界的学术理论所讨论的热点话题。

经济发责任的理论问题的探究是对构成经济发理论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我国引入经济发观念之后,经济法在我国蓬勃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尽管学者对经济法法律责任有着深入的研究,但是法律责任在独立形态问题上却一直存在着争议。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理论体系一、简述经济法责任内涵经济法法律责任,简单的说,就是公民在行使经济权利的时候违反了经济法中所提及的公民的义务和责任而要当事人所承担的具有法律效益的法律代价。

经济法中的经济主体和经济客体的责任和发展是利用国家的微观调控和宏观调控实施的,目的是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为主体的市场交易中,经营者要合法经营,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因此,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是具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经济发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的内涵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刘文华在其编著的《新编经济法学》以及张宏森、王全幸编著的《中国经济法原理》中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于经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次,石少侠在其编著的《经济法新论》阐述,在经济法中主体违反了经济法的义务或者经济法主体出现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要由法律主体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最后,丁关良的《经济法》一书中提及,违反经济法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对国家或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而笔者认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通俗的理解是当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中规定的相关义务时主体所应承担的惩罚和代价。

而经济法中规定的义务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主体对市场所遵循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控,从而能够实现社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而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也就是经营者就要依法经营,不得有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行为。

二、经济法责任的分类与地位经济法责任根据其自身特点和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其分类也都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与微观调控而分类,都具有其自身价值的特点,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责任的主体的主观过错对经济法所做出的的分类。

论经济法的特殊性

论经济法的特殊性

摘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部门法,别的部门法不能代替经济法,经济法也不能代替别的部门法,从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这四个方面就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

关键词:经济法;特殊性;独立的部门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所指的国家调节,指的是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一种调节机制和调节活动,是国家直接介入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参与和倡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的障碍,并积极促进和引导其朝着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和轨道运行,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从以上经济法的定义中就不难看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有其自己的特殊性。

具体讲,经济法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经济法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等几个方面。

一、经济法法律渊源的特殊性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多种方式和手段,纵观历史,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的经验,国家调节经济大致运用了三种方式。

从国家调节经济的三种基本方式可以看出经济法的三个基本法律渊源的特殊性。

1.国家经济强制法的法律渊源是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

国家强行禁止、限制或命令社会经济主体从事某些经济行为,以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意图。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后,国家的这种做法主要表现为反对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

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就是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

例如美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反托拉斯法”;英国有《垄断与限制性行为调查与控制法》等等。

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是现代国家调节经济最早采用的一种基本方式,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是为保障国家调节而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是现代经济法体系中国家调节经济所采用的强制方式的法律渊源。

2.国家经济参与法的法律渊源是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以达到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目的。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

在 一边 ,那 么所 产 生 的预 期 利 益 和现 实 利益 就 不 能 够得 到 法 律 的 承认 与保 护 ,甚 至会 付 出相应 的代价 。
经i 斋与 i 去
试论经济法责任 的基本特征
一 王佑 灵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 摘 要 】 经济 法责任 在经 济 法学 中是 一 个基 本概 念 , 目前 学术界 对 经济 法责任 的看 法还没 有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在 结合各 家观 点的基 础 上 ,提 出了经济 法责任 的概念 。在探 讨 经济法 责任概 念的基 础之 上 ,时经 济法责任 的基 本特征 进行 了探 讨 ,认 为 经济 法基本特 征 包括 了
二 、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
经 济 法是 同行 政 法 和 民商 法 等具 有 传 统 意 义 上 的法 律部 门所
经 济 法 的主 体 由于 实 行 了违 反 经 济 法律 中所 规定 的行 为而 必 须 承 并 列 的较 为新 的 法律 部 门 ,因 为我 国 经济 法 从 开 始到 正 式 的确 立 担 的 相应 法 律 后果 ,也 可 以这 样 说 ,经 济 法 主体 由于侵 犯 了经 济 时 间 才 只有 2 多 年 ,经 济法 责 任 是传 统 法 律责 任 形式 基 础 上逐 渐 0 法 中所保 护 的 法律 权 益 ,经 济 法 主体 必 须 对 这种 违 法 行 为而 接 受 发 展起 来 的 ,并且 将 传 统 的 责任 形 式 和相 关 的 内 容加 以创 新 。形 法律 的制裁 。 候 ,是 从 “ 任 论 ” 和 “ 果 论 ” 这 两 个 方 面 出 发 来 加 以界 定 责 后 的 。 将 法 律 责 任 认 定 为 是 一 种 否 定 性 的评 价 ,其 优 点 主 要 表 现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 特点:其一,依主体地位而非行为标准判断责任的产生; 其二,依现实风险而非损害结果判断责任的内容; 其三,依调制机关的积极性而非司法机关的消极裁判为平台促导责任的实现。
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首先,经济社会中危害具有很强的传导性和连锁性; 其次,在经济法领域,受害人与违法行为人的关系有时候很难再以传统私法或公法上的法律关系进 行判断; 最后,某些行为甚至不存在传统法律关系上的相对方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3、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是国家调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市场规划主体依法享 有的直接限制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的权利。 在内容上包括的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对所有市场统一适用的规制,主要指对竞争行为的规制; 第二层次:基于社会公益性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即社会性规制权; 第三层次:基于效益和倾斜性规制目的所实施的规制权,即经济性规制权。
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2、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承担的责任有权利必然承担义务。在经济法视野下,调制受体 的义务,主要是指经营者的义务,其义务构成依据其面对的经济法主体类型的 不同而存在区别:针对消费者,经营者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针对其他 经营者,经营者具有公平竞争的义务;针对调制主体,经营者具有依法接受调 制的义务。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3、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
• 经营者相对国家调制主体还具有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这既包括依法接受市场 规制的义务,又包括依法接受宏观调控的义务。
• 经营者具有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其在国家调制经济过程中仅作 为一个规制的接受者而存在。
• 经营者在国家调制过程中有权获取与调制经济有关的政策与法规信息,并积极 参与到调制规则制定过程当中,发表意见和进行监督。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引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经济法对违法行为者的责任追究具有独立性和与其所涉及的法律无关的性质。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利益的多样性给经济法责任的确定带来了困难。

为了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系统,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法责任的意义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着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强制力。

它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经济活动的稳定和有序进行的保障。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还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1. 获取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的,例如法院对违法行为的判决和处罚。

2.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法律无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要求不受其他法律的影响。

即使其他法律对违法行为者提出了其他要求或者制定了其他规范,也不能削弱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确保对违法行为者的一致追究,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经济活动相关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具有直接关系和适用于经济活动的特点。

经济活动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财务造假行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三、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难点和对策1. 难点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存在以下难点:•涉及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责任确定的难度增加;•制定和执行经济法责任需要考虑市场利益、法律尺度和社会公众的期待等多重因素;•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和协调问题。

2. 对策为了实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应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挑战;•深化经济法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制度,以适应经济活动的发展和变化;•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公民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的认识和尊重。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简述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概述经济法责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相关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是多样的,既有其相对的稳定性,也有其灵活性。

本文将简要介绍经济法责任的几个主要特点。

一、经济法责任的稳定性经济法责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法定性经济法责任是由国家法律予以设定和规定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无特别规定,依法推定”,这个法定原则,使得经济法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2.适用性经济法责任适用于所有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无论其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形式,都必须遵守经济法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为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保障。

3.相对稳定的责任形式经济法责任一般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些责任形式在经济活动中相对稳定,并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区分和适用。

二、经济法责任的灵活性除了相对稳定性外,经济法责任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的灵活性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和程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变化。

例如,经济法律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可能会给予不同的处罚措施,使得对不同情况进行个别化的处理成为可能。

2.自主约定的灵活性有些经济法责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自主约定进行规定,如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这样的灵活性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适应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三、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总结综上所述,经济法责任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双重特点。

其稳定性主要表现在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和适用性上,而灵活性则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自主约定的灵活性上。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和运行机制,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若想深入了解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应用细则,可以进一步学习相关经济法法规和法律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正确理解和遵守,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

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经济法主体具有特殊性,表现为规制主体、被规制主体的二元结构。

根据相关法律,规制主体的经济责任可归纳为经济侵权责任、经济补偿责任;被规制主体的经济责任可归纳为强制履行义务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经济惩罚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大致有仲裁、诉讼、专业性第三方机构审核评级,其中在我国运用最广泛的是诉讼。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仲裁与专业性第三方机构审核评级这两种方法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及其特点(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目前,经济法责任在经济法学界有不同的词汇表示。

其中以“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表达的居多。

“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律责任”的不同在于一个是违反经济法义务,另一个是违反经济法律义务,造成混肴的原因实际上是对经济法与经济法律的混淆。

关于经济法责任,目前有“代价论”、“后果论”、“责任论”等学说。

“代价论”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人们的行为违反了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即“代价论”。

经济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法定义务或者不正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后果论”。

主张“责任论”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其进行了经济违法行为或者未能完成经济法义务时,所应承受的处罚责任,即“责任论”。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法律规定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即“义务论”。

本文认为,依照法理,“代价论”与“后果论”的表述更为准确,更能体现经济法自身经济方面的等价交换、自主性等特点。

理由是“代价论”中的主体不准确——应当将“人们”换为“经济法主体”。

“人们”不是严格的法学概念,更不是法律概念,而在这里本来应当表示出市场参与主体的意思,换为“经济法主体”更为妥当。

结合上述两种说法,经济法责任应当是——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经济法责任就与经济法立法目的有关,即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市场主体各方主体的责任固定下来,从宏观上实现有效促进市场经济有序、高效、健康地运行,同时兼顾市场各方主体的利益,从而实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个体利益的协调统一,以缓解“两个失灵”。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探析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探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造成竞争环境的不公平 、 市场秩序 的混乱 , 都需要政府用作 为的方式
实际履行, 而不能用承担赔偿责任 的方式来代替。所以, 即便是 同样 手段的责任, 因为所属的部 门法不 同, 追求的价值不同, 则实现责任的
根据规则原则的不同, 法律责任可 以分为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 手段也不同。所 以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特性。
系中, 违反法律的规 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都是经济法责任 ,
但 是 实 现 的 手段 会 和 传 统 的 三 大 责任 有 相 似 或 者 一样 之 处 。这 也就 是 为什 么 很 多 的学 者 认为经 济 法 因为 多 靠行 政 手 段实 现 , 则相 应 的主
就 应 该 认 识 到 经济 法 责 任 不 同 于传 统 的三 大 责 任 。 传 统 的三 大 原 则
国家赔偿的发生原因、 存在领域、 制度 日标、 法律依据 、 赔偿对象 、 基本
理念等都是不 同的。 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 主要是缘 于国家干预和参 与国家经济活动有不当的决策 , 而给当事人造成 的损害。 国家行政 机 关承担 的是~种“ 实际履行” 的责任 在经济法 中, 如果政府不作为,
经济法中的主体身份具有多样性。经济法法律责任按照法律关 系主体划 分为两类: 国家作为关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是个体( 社会
团体 、 会 中 介 组 织) “ 会 ” 责 任 。 同的 主 体 , 不 同的 法 律关 会秩序与正义的基本职能 。所 以, 社 对 社 的 不 在 看到经济法坚持的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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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责任

经济法的责任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负责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

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

经济法责任是有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的观点。

在这种观点下,经济法责任将民事、行政及刑事三种责任形式包含在内。

有人从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待经济法责任,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

特点:第一,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存在为前提的"其他的部门法律,如民法和刑法,它们的法律主体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范围非常广泛"在民法中。

上到国家!下到贫民,都可能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但经济法责任主体通常是特定的,例如政府机关及国家授权的机构等"另一方面,经济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负有一定职责或义务的国家机构,如果它不具有该职责或义务,那么就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的主体"而且经济法责任表现的通常是一种消极的!否定性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和非对等性"经济法责任既包括对一般业主(即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第二,经济法责任不以不利后果的发生为前提"因为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时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危害这两种形式,而这两种形式都为经济法所调整和控制,所以,在经济法介入到经济活动中的时候,不一定已经发生了危害后果"而且经济法的违法行为与后果是隐性或漫长的,在短时间内可能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但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却可能在日后给社会经济的秩序带来不良的影响"所以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不同,不利后果也并非其必要的构成要件"所以,规范经济法的法律秩序,惩戒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行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它不仅涉及到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知识,还需要专业的经济学方面的知识"所以,很多学者都建议,要组建专门的经济法司法与执法机构,培养和选拔专业的人才"要使经济法切实的贯彻到整个社会,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第三,经济法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

浅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浅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浅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浅析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一、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人们之所以要明确责任,是为了“定纷止争”,而各类纷争实际上都与一定的利益相关。

当某种利益获得法律上的保护之后,它就被称为法益。

不同的法律保护不同的利益,即法益。

为了使其所保护的法益不受侵犯,法律通常会确定侵犯法益后所应承担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确定必须符合该法律的宗旨。

这种违反法律后所应承担的责任被称为法律责任。

从法理上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后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1]而实际上,对义务的违反就意味着对法益的侵犯。

由于各种法律所要保护的法益不尽相同,它们赋予其相对人的义务也就不尽相同,那么违反义务后所承担的责任(即所称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也就会不尽相同。

在确定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时,我们首要考虑的是其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即损害结果)。

在评估此种影响时,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

个体主义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只会对与其直接交往的人产生影响,对第三人则不会产生多大影响。

因此我们在考虑一个人的行为,或者两个人之间的交互行为时,无须考虑所有的其他人。

个体主义对民法的影响较深,最明显的是合同的相对性。

整体主义则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或者两个人之间的交互行为,必然会影响到社会中的其它人,这种影响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

在考虑经济违法行为的影响时,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究竟应该从个体主义出发,还是应该从整体主义出发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先分析经济法的立法本位和经济违法行为的特征。

.11665.首先,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主导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这是经济法区别于其它传统部门法的本质性原则。

其次,经济违法行为有其特殊性,即显著的负外部性,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在考虑其主体的行为时,必须从整体考虑,不仅要考虑其行为的直接作用对象,而且还要考虑其行为的外部性,考虑其行为对不特定的其它经济主体或者整个社会有机体、市场秩序的间接影响。

经济法的责任

经济法的责任

03
构成要件
包括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构成要件。
公平责任原则
含义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 人都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 生的情况下,以公平作为准则, 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
事人分担损失。
适用情形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当事 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 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
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 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 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
01 02
含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 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如产品责任、高度危险 作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
而民事责任相对较轻。
与行政责任的关系
要点一
联系
经济法责任与行政责任在承担方式上有相似之处,如都包 括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同时,经济法上的 某些违法行为也可能同时触犯行政法规,从而引发行政责 任。
要点二
区别
经济法责任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为目标,而行 政责任则以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为目标。经济法 责任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行政责任则具有更广 泛的适用性和普遍性。此外,经济法责任的追究程序相对 复杂,而行政责任的追究程序相对简单。
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联系
经济法责任与刑事责任在性质上都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和惩罚,具有惩罚性。同时,经济法上的某些严重违法 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从而引发刑事责任。
区别
经济法责任主要关注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而刑事责任 则涵盖所有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 式相对较轻,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而刑事责任的 承担方式则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更为严厉 的惩罚措施。此外,经济法责任的追究程序相对简单, 而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则更为严格和复杂。

经济法责任的特征分析

经济法责任的特征分析

经济法部 门在 中国的诞 生, 具有 浓重 的政 治、 济背哥 , 经 即 随着十一届三 中全会以来党和 国家的工作 重心由阶级 斗争 转移到经济建设 上来 , 经济和 法帝 的重要 性 E益突现 出来。 】 l
此 时“ 经济法” 也开始被人 们所提 出、 讨论 乃至进 入立 法领
二、 经济 法责任 的特征
的 结 合 以及 自律 责任 和 他 律 责 任 的 结 合 。
【 关键词]经济法 ; ; 责任 特征 ; 多元性 【 中囤分类号 】I2 .9 【 ) 22 9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 8 68 (06 0 — 03— 3 0 - 25 20 ) 1 05 0 0


经济法责任之概念
经济关 系。这种 限定是符合 经济 法在 中国的存在 现状 的 。 反 映 了现代 社套经济生 活的客观 进程 , 也体现 着 党和 国家 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领域 内的基 本 方针政 策. 可否认 , .不
பைடு நூலகம்
的责任问题。 同时, 笔者 主 张统 一使 用“ 济法 责任 ” 经 一
词. 以结束 3前 多词并用 易生歧 义的局 面。 - "
济法责任” 一定联 系, 并不是 同一概 念 。还 有 的情 况 有 但
划分本 身而言, 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传统 因素的 影响 , 比如
英 美 法 系传 统 的 国 家 就 不 强 调 部 门法 的 划 分 , 只有 相 应 而
的事实 , 但这种主观 的划分 是遵循一 定规律 的。经 济法作

历 史时期 , 法律部 门的发达 经历 了一 个 由诸 法合 体到 法律
的 分 化 即部 f法 划 分 的 动 态过 程 , 如 在 l 纪 前 就 不 可 1 比 7世

试论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殊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殊性

试论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殊性作者:张舒来源:《决策探索》2011年第02期经济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现象,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了,自产生之日起,就以其独特的理念、价值观吸引了一代又一代学者为之前赴后继,形成了许多有影响的累累硕果。

随着理论的研究深入,经济法的立法实践也相继展开,经济法责任以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必不可少的地位影响着立法实践。

经济法责任形式是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化和法典化,是经济法责任的本质体现。

一、经济法责任形式解析(一)经济法责任的含义从一般法理层面讲,对法律责任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义务说”、“后果说”、“责任说”、“手段说”、“状态说”。

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揭示了经济法责任的内涵,虽侧重点不同,但揭示了法律责任的本质方面,具有共通性。

经济法责任是整个法律责任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法律责任的经济法部门化,对它的定义也应当体现法律责任的一般原理。

结合经济法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以及“主体——行为——责任”研究框架的合理性,“后果说”更能体现法律责任的内涵。

因此,经济法责任即由于经济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以及法定损害后果的发生,而使有责主体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既然经济法责任是一种法律后果,那么在立法中是如何表现出来的,也就是其责任的外在表现形式如何,这就涉及到经济法责任形式的问题。

(二)经济法责任形式及研究价值责任形式是指对责任主体所采取的制裁办法,如赔偿、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警告开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它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经济法责任形式也是在经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有责主体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和方法。

任何理论范畴都会有“非特异性”和“特异性”,形式作为事物研究的关键“纽结”,对它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体现事物的本质和区别于他事物的特点。

经济法责任形式虽是在继承传统责任形式理论上发展起来的,与其他类型的责任形式具有紧密的联系和共同性,但是也具有自己部门法的特点,与其他责任形式也是有差别的。

经济法责任特征新论

经济法责任特征新论

三、 经济法 责任 链含义 解释
经济 法责任 链是 由若 干不可 分割 的法律 责任元 素组 成 的链 条 。所 谓法 律 责 任元 素 , 即最 小 的不 可
再分 的法 律责任 形 式 , 责令 停 止 违 法行 为 、 款 、 如 罚 损 害赔 偿 、 有期 徒 刑 等 。法 律 责 任元 素 根 据 不 同的 逻辑 结构形 成部 门法 责任 。经济法 责任 与其他 部 门 法责 任一样 , 是 由法 律责任 元素 构成 , 经济 法责 也 但 任并 不是基 本法 律 责任 元 素 之简 单 相 加 或综 合 , 正
如 同经济 法所追 求 的社 会整 体利益 不等 同于各个 体 利益 之和 之道理 一 样 。在 经 济法 律 责 任 中 , 大 多 绝 数法律 责任 元素 , 管是 财 产 责 任元 素 还 是非 财 产 不 责任元 素 , 不 能成 为独 立 的部 门法责任 形式 , 都 而只 能成 为经 济 法 责 任 链 中不 可 分 割 的 一 个 环 节 。 目
* 收 藕 日期 : 2 1 — 0 — 3 00 3 1 , 基 金项 目 : 湖南 省 哲学 社 会 科 学 规 划 课 题 “ 济 法 的 外 部 性 研 究 ” 0 B 1 ) 经 ( 5 R O 作 者简 介 i 郑 鹏 程 (9 6 ) 男 , 南 隆 回人 , 学 博 士 , 南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究 方 向 : 济 法 基 础 理 论 、 争 法 、 16 一 , 湖 法 湖 博 研 经 竞 财
法 律文件 如 《 品质 量 法 》 至 高 达 4 。而在 所 产 甚 1 有 的法律 责任形 式 中 , 罚款 这 一 责任 形式 占 的 比重 最 大 。大 多数法 律文件 中的罚 款责任 条款 占整个法 律 责任条款 的比例都在 5 %左右 。 O

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摘要:经济法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中的一种,其独立性常常受到非议,常常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非独立性责任、综合责任、或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简单相加等看法。

之所以会有如此看法,是因为经济法是建立在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基础之上的新兴法律部门,其发展当然也建立在传统部门法基础之上,这就使得经济法的各方面当然具有一些传统部门法的特点。

然而,作为独立的法律责任,必有其特殊的一面。

而具体到经济法责任中,主要表现为: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责任功能、责任适用等方面的特殊性。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责任主体功能、适用机制一、经济法责任概念及相关概念的解析:对于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通过经济违法行为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这一部门法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规的违反与特定事实的出现来界定经济法责任、通过经济法权利义务来界定经济法责任。

1在此,作者赞同李昌麒教授的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概念为: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作为与经济法责任相区别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究其本身来说,不能忽略。

具体而言,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具有财产性和补偿性的特征。

而行政责任是指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 构成行政违法以及部分的行政不当而依法承担的法律上的消极后果。

2它是一种上、下级之间非对等的公法责任,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对以上概念的探讨,主要是因为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的讨论是建立在建立在与传统法律部门责任相比较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为下来探讨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作一准备。

二、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1.井涛,《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探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08页2韩志红,《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第13页经济法责任主体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之中,因具有特定职能而由经济法赋予其权利和义务或权利和责任的主体。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析与思考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析与思考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析与思考摘要: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伴随着经济法律关系运行的全过程。

但是,目前对经济法责任的争论很激烈,分歧很大,焦点主要集中在经济法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上。

重视对经济法责任问题的研究,健全经济法责任制度,可以有效的保障经济法的实施和经济法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中图分类号: d91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3)02-0061-02一、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是经济法学界争议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对于经济法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目前我国法学界有三种认识:(一)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

经济法按其在法律体系中同其它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因此他的价值亦重在经济性。

它与民商法不同,它关注的主要是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因此它的价值重在社会性。

随着经济法地位的逐渐清晰,部分经济法学者已开始从将经济法责任等同于民法责任的框架中跳出来,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所构成的有机综合体,它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所具有的责任形式,也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

而应该是一种和上述三种责任相并列的新型法律责任形式。

它是一种以社会为本位,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而对违法者所追究的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

认为经济法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是一种社会法。

经济法的基本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法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设定,在许多方面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

从制度范畴上看与社会法相对应的是社会责任制度。

这也就决定了经济责任的社会性。

同时经济法责任既有公法性质也有私法性质。

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责任,在性质上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三)经济法责任不具有独立性。

有些学者认为,法律体系的独立不等于责任的独立。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作者:熊嵘2013-01-22 09:54:57 来源:人民法院网2012-12-14摘要: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经济法理论要不断走向成熟,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否则,就会影响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导致经济法理论不能自足;也影响到整个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完善,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现阶段对经济法责任的研究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和逻辑性。

本文通过对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责任的比较,总结出经济法责任自身的特性,得出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这一结论。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成熟,市场经济关系也变得日趋复杂。

这种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像个人和社会之间的这种新兴经济关系全部交由传统的民法、行政法来调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捉襟见肘,力不从心的现象。

限制社会强势主体的权力,保护弱势主体的权利,从而恢复强势主体权力与弱势主体权利之间相对平衡成为一种新的法权需求。

经济法应运而生,它是调整社会强势主体与社会弱势主体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要求经济法责任独立,经济法的责任理论不仅影响经济法的制度实效,而且也直接关系到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

①经济法责任在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责任构成、责任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新颖性。

经济法责任可以表述为:经济法强势主体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强制力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其是一个与传统的民法责任、行政法责任和刑法责任相并列的、独立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三者的综合。

我们要通过对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责任的比较,推断出经济法责任自身的特性,得出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这一结论,首先必须对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相关的概念,包括:经济法责任独立、独立责任与独特责任的区分作准确全面地理解。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概念的提出经济法责任独立是指,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在目的、价值、理念、精神、功效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独立体系要求,并因之而与适应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责任相区别,且能与后者相并存于整个法律责任体系之中。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之一。

然而,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法律责任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对于维护公平、有序和可持续的经济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并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经济法的概述经济法是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经济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秩序的维护等多个方面。

经济法的主要特点是法律责任的明确性和约束力强。

二、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而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通过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经济法中的行政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外,经济法还规定了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对违法经济行为主体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两种形式。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行为。

行政强制是指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违法行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四、经济法中的刑事责任在某些严重违法经济行为中,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

刑事责任是指国家根据刑法对违法犯罪行为主体实施的一种惩罚措施。

经济法中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贪污、受贿、行贿、侵占、诈骗等犯罪行为。

当一方从事以上行为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经济法责任的适用原则在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适用离不开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是法定责任原则,即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是充分补偿原则,即违法行为主体应对他人遭受的损失进行充分的经济赔偿。

最后是公平公正原则,即法律责任的适用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经济法法律责任法理学分析.docx

经济法法律责任法理学分析.docx

经济法法律责任法理学分析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界定对于我国经济法及相关法律的落实及其本身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就当前阶段的经济法法律责任研究方面来看,其仍旧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尤其是在创新性及包容性等方面,致使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成为了当今经济法学界研究的一大难题。

一、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征经济法主体在实际的行为之中,在经济法规定的权力行使方面存在不当或与之相违背的问题,进而对法律后果加以承担,便是经济法法律责任。

而对经济法法律责任展开具有一定针对性的分析,便可知其主要具备以下几点特征。

第一点,就经济法法律责任而言,其主要是以经济法为依托而存在,这便表明在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的情况之下,其也必然呈现为经济性的责任,与之相对应的经济法在实际的履行的整个过程之中,必然能够对其特有的经济效益良好的发挥,这就使得经济法能够对人们的行为实现良好的指引,促使其在对经济利益追求的同时,做好相应的趋利避害工作,进而在其推动之下良好的实现经济效益方面的最大化,而此方面的内容在经济法的罚款之中体现的较为明显,也可以理解为经济法在对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规制作用。

第二点,经济法法律责任并不仅仅是开展相关的制裁工作,其在对制裁方面加以强调的同时,也同时具备一定的奖励性的法律后果[1]。

从经济法方面来看,其法律责任的开展及落实,主要是因为相关主题对经济法方面的义务相违背,而所承受的相应的制裁后果,而经济法方面的奖励,则是指相关主题对于自身在经济法方面义务达到了良好的履行,进而由经济法所给予的褒奖。

第三点,经济法法律责任本身具有社会性。

从经济法方面来看,其中所包含的许多的法律规范之中,都良好的体现了其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维护性,其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比,其虽然也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维护,但其与经济法法律责任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其并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所实施的。

而就经济法主体而言,其所具有的违法行为不仅仅会对自身的利益以及与之相关的第三方的利益产生影响,还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巨大的影响,这就使得在责任的规定方面,与民事及行政方面的责任相比,经济法对于其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具有较高的严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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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一直以来,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法学界关注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一,经济法理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当前学界普遍认可经济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法律部门。

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经济法责任相关理论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也是学界争议最大的部分,即便学界都认可了经济法本身独立的地位,但是对于有无独立的经济法责任迄今仍然没有定论。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研究经济法律责任对于完善经济法理论,从而更好地调节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攻坚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确保“十三五”规划的全面落实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概述责任,在古今汉语中都是一个语义非常丰富的概念,总结起来,责任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其一,由于自身身份原因应当做的事;其二,因为特定的事情发生而应当做的事,其三,因为没有做好上述两项事情而承担的义务和后果。

我们常说的担保责任和举证责任就属于前两者,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则是后者的应有之义。

而对于法律责任的理解,当前很多人将其误读为法律义务,认为法律义务就是法律责任,这其实将二者混为一谈,也让法律责任一词变得没有存在的意义。

所以我们认为,上述现代汉语中对于责任的解释并不能照搬到法律层面,法律责任在概念上更加严苛,其指的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产生的在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即更加偏向于上述第三种含义,指的是因为基本的法律事实而导致了一定的损害,对损害进行补偿、强制履行或者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我们一般认为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某些观点认为法律责任还应当加上违宪责任。

学界一直对经济法律责任是否应当成为独立的法律与传统的三大或者四大法律责任并立有极大的分歧。

支持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区别于一般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其主要是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属于公法范畴,主体的地位也并不平等。

所以学者据此认为经济法律责任也是独立的法律责任。

但是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其实并没有脱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范畴,其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也与传统三大法律责任有所差别,但是其根本上并不具有独立性。

笔者倾向于两种观点的结合,认为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应当具有独立性,但是在现实条件下还不具备独立的条件,还需要一定时间的研究和发展。

二、经济法责任一般原理(一)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经济法责任主要由四个方面构成,其内容如下:第一,主体。

从经济法理论上来说,经济法责任主体分为调节者和被调节者,但是由于这种主体身份并不固定,所以主体之间的调节和被调节关系并不具备一定的对应关系。

我们归纳起来,经济法责任主体主要有经营者、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固定主体和社会中间层。

第二,归责原则。

学界对经济法的归责原则具有较大的争议,主流的观点有因果关系责任、公平责任、严格责任和“天平归责原则”几种。

当前我国倾向于严格责任,但是由于经济部门法的不完善,当前应当确立的经济法责任为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的综合归责体系。

第三,行为的违法性。

经济法责任要求行为是违法的。

这是毫无争议的,不违法的行为不能要求其承担经济法责任。

但是对于违法的认定,当前依然存在争议,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实质违法中的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是当前争议较大的内容。

第四,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

学界的主流观点是,经济法责任不以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为必要,行为即便未造成损害后果,只要有危害行为,就应当追究行为人的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下讨论因果关系也就毫无意义了。

(二)主要的经济法责任类型当前主要的经济法责任主要包括有八种,分别是:政府经济失误赔偿、改变或者撤销政府经济违法规定和行为、信用减等、资格减免、引咎辞职、实际履行、办法禁止令和惩罚性赔偿,其中惩罚性赔偿包括了罚款。

上述八种责任承担方式是在对传统法律部门责任承担方式的继承和借鉴同时研究经济法特有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前提下进行的归纳总结。

我们可以看出,从字面上来看经济法责任与行政法责任、民法责任是很类似的,但是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例如政府经济失误赔偿,政府承担经济法责任既不因为违约,也不因为侵权,更不是其他违法行为,而只是决策失误,这种义务也并不违反法律的义务,不能以民法和行政法责任区要求政府承担,这种责任类型从经济法角度去分析才是正确的。

三、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一)经济法理念解析“理念”一词是绝对的舶来品,它是西方哲学中的重要内容,在不同国家哲学观点中代表不同含义。

例如,在拉丁文中该词语的涵义是大量的智慧,而在德语和英语中,该词语则是思想、见解的意思。

我们所要研究的“理念”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常用到的该词语有一定的差别,其不仅仅限于观点、想法、看法等含义,还应当包含追求、理想和目标之内涵。

根据对“理念”一词的解读笔者认为,法的理念指的是人们对法的认识、立场、态度以及目标和追求,它是人行为的最高准则。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很容易知道经济法理念指的就是人们对于经济法的认识、态度以及追求。

其内容包含有两个方面:其一是经济法的宗旨,指贯穿于经济法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其二是经济法宗旨的实现方式。

在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现实下,经济法理论简单来说就是要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平正义,具体来说就是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的而经济安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等等。

(二)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上文中我们已经提到经济法责任由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四个重要的方面构成,那么我们讨论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也应当从这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责任主体上来看,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都有一定的差别。

民事法律责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刑事法律责任体现的则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其实与部分经济法责任主体较为类似,是上下级的关系,但是行政法律责任中不存在平等主体;而经济法责任主体相对来说较为复杂。

一般来说,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是不平等的,大多数情况为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当然,也有部分经济法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其次,从归责原则上来看,民事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少数情况下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很少用到严格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中非常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要么故意,要么过失,一定有过错;行政法律责任同责任主体一样,也与经济法责任类似,适用的是严格责任。

再次,从违法行为上看,四种责任的要求是一样的,基本上都要求有违法性。

最后,从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来看,民事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强调需要有损害事实和后果,没有事实及后果一般不追究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不必然地强调损害事实,但是却注重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这一方面,行政法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也非常类似,都不强调因果关系,但在明确要求有损害事实的前提下,需要考虑因果关系。

从上述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学界之所以不承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正是因为其在构成上与行政法责任非常类似,基本上我们可以说其是行政法责任为主,民法责任为辅的综合性责任。

但是我们要知道,由于当前经济法责任缺乏对经济法责任规范本身的系统的实证分析,所以才会让人产生缺乏逻辑基础的疑问。

经济法责任归责的原则应当确定为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那么严格意义上我们不能够说其是行政法责任和民法责任的合一,而是独立的责任类型。

(三)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首先,经济法理念与民法理念、刑法理念和行政法理念是不同的,这就要求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应当有其独特的法律责任形式。

民法的理念相对较多,我们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等等;刑法的理念就是惩治犯罪、保障人权;行政法的理念是宪法至上、依法治国,而经济法的理念则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的而经济安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等等。

由于上述四大部门法的理念是有差别的,那么在不同的理念下,如果将经济法责任的归纳和追究与行政法和民法混为一谈,势必会造成法律逻辑上的混乱,不利于经济法律部门的长远发展。

其次,很多经济法责任的内容与三大法律责任是相悖的。

一般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持反对意见的学者都是人为经济法责任是复杂的行政法和民法责任的结合,一般来说不会考虑其与刑事法律责任由一致性。

那么我们就来看经济法责任和民法责任与行政法责任的区别。

在经济法责任中,有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惩罚性赔偿,这项制度起源于英美法,在当前主要应用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侵权。

由于行为人一般来说在社会中占据着较多的社会资源,其滥用权力就会给其他人造成损害,所以惩罚性赔偿就是很好的责任追究方式。

但是惩罚性赔偿它不是民法责任,因为其与民法的基本理念是相悖的。

民法是救济法,其只有补偿性而并不会具有惩罚性;惩罚性赔偿也不属于行政责任,因为惩罚性赔偿仅仅是给受害者得到补救的权利而并没有赋予其处罚他人的权利;自然,其更加不会是刑法责任。

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承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就会让惩罚性赔偿这一责任变得没有法理基础。

从上述两点我们可以看出从经济法理念上来看经济法责任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

经济法最初建立是因为法学家在法学理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和实践过程中发现某些行为用民法很难解释清楚,很多行为如果纳入到民法的调整范围中就会让整个民法的逻辑基础产生动摇。

所以经济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被认为是民法的补充,是民法为了克服自身的局限性才会产生的。

而经济法律关系也应当主体之间的不平等,经常与行政法律关系相提并论。

但是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因为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一般来说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另一方面则是个体利益。

民法责任中只有补偿,没有惩罚;刑法和行政法中的惩罚一般来说最终都会归国家所有,例如刑事罚款和行政罚款最终都归国家所有。

但是经济法领域的罚款最终是要补偿被侵害的社会整体利益的,不能够说归国家所有,所以其责任背后所要体现的目标是不同的,换句话来说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理念是不同的,这也就要求经济法律责任的确定要与其他几种法律责任相区别开来。

四、结语综上所述,笔者从经济法理念作为解读的突破口,认为当前经济法责任并不能够说是绝对独立于传统三大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独立的新型的法律责任,但是其与上述三种责任相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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