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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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一直以来,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法学界关注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一,经济法理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当前学界普遍认可经济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法律部门。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经济法责任相关理论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也是学界争议最大的部分,即便学界都认可了经济法本身独立的地位,但是对于有无独立的经济法责任迄今仍然没有定论。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研究经济法律责任对于完善经济法理论,从而更好地调节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攻坚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确保“十三五”规划的全面落实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概述
责任,在古今汉语中都是一个语义非常丰富的概念,总结起来,责任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其一,由于自身身份原因应当做的事;其二,因为特定的事情发生而应当做的事,其三,因为没有做好上述两项事情而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我们常说的担保责任和举证责任就属于前两者,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则是后者的应有之义。而对于法律责任的理解,当前很多人将其误读为法律义务,认为法律义务就是法律责任,这其实将二者混为一谈,也让法律责任一词变得没有存在的意义。所以我们认为,上述现代汉语中对于责任的解释并不能照搬到法律层面,法律责任在概念上更加严苛,其指的是由特定的法
律事实产生的在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即更加偏向于上述第三种含义,指的是因为基本的法律事实而导致了一定的损害,对损害进行补偿、强制履行或者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我们一般认为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某些观点认为法律责任还应当加上违宪责任。学界一直对经济法律责任是否应当成为独立的法律与传统的三大或者四大法律责任并立有极大的分歧。支持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区别于一般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其主要是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属于公法范畴,主体的地位也并不平等。所以学者据此认为经济法律责任也是独立的法律责任。但是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律责任其实并没有脱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范畴,其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也与传统三大法律责任有所差别,但是其根本上并不具有独立性。笔者倾向于两种观点的结合,认为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应当具有独立性,但是在现实条件下还不具备独立的条件,还需要一定时间的研究和发展。
二、经济法责任一般原理
(一)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经济法责任主要由四个方面构成,其内容如下:
第一,主体。从经济法理论上来说,经济法责任主体分为调节者和被调节者,但是由于这种主体身份并不固定,所以主体之间的调节和被调节关系并不具备一定的对应关系。我们归纳起来,经济法责任主体主要有经营者、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固定主体和社会中间层。
第二,归责原则。学界对经济法的归责原则具有较大的争议,主流的观点有因果关系责任、公平责任、严格责任和“天平归责原则”几种。当前我国倾向于严格责任,但是由于经济部门法的不完善,当前应当确立的经济法责任为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的综合归责体系。
第三,行为的违法性。经济法责任要求行为是违法的。这是毫无争议的,不违法的行为不能要求其承担经济法责任。但是对于违法的认定,当前依然存在争议,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实质违法中的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是当前争议较大的内容。
第四,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学界的主流观点是,经济法责任不以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为必要,行为即便未造成损害后果,只要有危害行为,就应当追究行为人的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下讨论因果关系也就毫无意义了。
(二)主要的经济法责任类型
当前主要的经济法责任主要包括有八种,分别是:政府经济失误赔偿、改变或者撤销政府经济违法规定和行为、信用减等、资格减免、引咎辞职、实际履行、办法禁止令和惩罚性赔偿,其中惩罚性赔偿包括了罚款。上述八种责任承担方式是在对传统法律部门责任承担方式的继承和借鉴同时研究经济法特有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前提下进行的归纳总结。我们可以看出,从字面上来看经济法责任与行政法责任、民法责任是很类似的,但是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例如政府经济失误赔偿,政府承担经济法责任既不因为违约,也不因为侵权,更不是其他违法行为,而只是决策失误,这种义务也并不违反法律的义务,不能以民法和行政法责任区要求政府承担,这种责任类型从经济法角度去分析才是正确的。
三、从经济法理念看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一)经济法理念解析
“理念”一词是绝对的舶来品,它是西方哲学中的重要内容,在不同国家哲学观点中代表不同含义。例如,在拉丁文中该词语的涵义是
大量的智慧,而在德语和英语中,该词语则是思想、见解的意思。我们所要研究的“理念”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常用到的该词语有一定的差别,其不仅仅限于观点、想法、看法等含义,还应当包含追求、理想和目标之内涵。根据对“理念”一词的解读笔者认为,法的理念指的是人们对法的认识、立场、态度以及目标和追求,它是人行为的最高准则。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很容易知道经济法理念指的就是人们对于经济法的认识、态度以及追求。其内容包含有两个方面:其一是经济法的宗旨,指贯穿于经济法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其二是经济法宗旨的实现方式。在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现实下,经济法理论简单来说就是要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平正义,具体来说就是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的而经济安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等等。(二)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上文中我们已经提到经济法责任由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四个重要的方面构成,那么我们讨论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也应当从这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责任主体上来看,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都有一定的差别。民事法律责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刑事法律责任体现的则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其实与部分经济
法责任主体较为类似,是上下级的关系,但是行政法律责任中不存在平等主体;而经济法责任主体相对来说较为复杂。一般来说,经济法律责任的主体是不平等的,大多数情况为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当然,也有部分经济法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其次,从归责原则上来看,民事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少数情况下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很少用到严格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中非常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要么故意,要么过失,一定有过错;行政法律责任同责任主体一样,也与经济法责任类似,适用的是严格责任。
再次,从违法行为上看,四种责任的要求是一样的,基本上都要求有违法性。
最后,从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来看,民事法律责任一般来说强调需要有损害事实和后果,没有事实及后果一般不追究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不必然地强调损害事实,但是却注重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这一方面,行政法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也非常类似,都不强调因果关系,但在明确要求有损害事实的前提下,需要考虑因果关系。
从上述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学界之所以不承认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正是因为其在构成上与行政法责任非常类似,基本上我们可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