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核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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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理念,是指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是对经济法起长效作用的文化内涵。经济法理念的重要性决定了经济法学者必然要通过种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回答这一问题。

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从学术角度看,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从实践看,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或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

法的理念,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作为部门法,经济法的理念也应当是实现公平正义,但是经济法要实现什么样的公平正义呢?经济法对于公平正义自有其独特的追求,否则它与其他法律部门没有分别,也就没有必要成为一个法的部门。“经济法、尤其是我国由社会主义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观,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这种正义观,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社会主义的正义观。”我们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客观存在的。经济增长、平衡协调发展、充分就业、整体的交易安全和交易即竞争秩序、保护弱者、官民捆绑参与国际竞争等,是现代国家及其经济法律调整之要务,否则国家无以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也会因内部矛盾冲突加剧而陷于动乱、衰落。经济法正是在解决此类矛盾中应运而生,自应时时以遵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为其宗旨和任务。

历史和实践早已证明,单纯的市场调节或民商法的调整是不能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于是,贸易、产业和金融等各种管理监督,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计划和产业政策、财政等调节,国有企业、公司,政府经济合同等法应运而生,对这类法现象-我们称之为“经济法。行政法

中国经济法天然要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经济法从产生时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标志着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步入社会化阶段,也表明资本主义是可以自然长入社会主义的。中国号称社会主义国家,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关系和资本关系上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并无分别、也不可能分别,不同在于公有制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及社会成员、统治者对其所持态度有别,即参与市场关系和资本关系的主体有相当比重是国有、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包括政府和其他公共团体等)或由其控制的主体。公有制的目的和本质是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公有财产的投资经营、管理监督则因其“行政+经济”、“政府+商事”的特性而天然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若将其纳入民商法,则不免否定其正当性,并将其割裂为民事和行政而丧失可操作性,或行政滥权、擅权,或“私”主体普遍角色错位、利益冲突和越权、以权谋私。

经济法理念的重要意义所在:它主导着一国经济的法律调整,决定着其样式、倾向性和实际作用-有了适当、正确的经济法理念,就意味着符合客观要求的经济法制度的建立,没有法可以立法,没有适当的法可以通过修法、司法解释和各别法官依理念将现行法很好地适用于个案,从而发展完善相应的制度;

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灵魂暨最高原理,经济法学从总论到分则、经济法的各项具体制度都应能体现经济法的理念,否则就是空有驱壳、徒有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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