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有关失业保险金赔偿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有关失业保险⾦赔偿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强制实⾏的,由⽤⼈单位、职⼯个⼈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建⽴失业保险基⾦,对因失业⽽暂时中断⽣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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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失业保险⾦赔偿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失业⼈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为12个⽉;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为18个⽉;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为24个⽉。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
⼆、失业保险⾦申请资格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已按照规定履⾏缴费义务满1年的;(2)⾮因本⼈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因本⼈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终⽌劳动合同的;(2)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因⽤⼈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因⽤⼈单位以暴⼒、胁迫或者限制⼈⾝⾃由等⼿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单位克扣、拖⽋⼯资,或者不按规定⽀付延长⼯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因⽤⼈单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资标准⽀付⼯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7)因⽤⼈单位扣押⾝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8)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解读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摘要: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条例》摘要: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摘要:第九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的,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条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个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门诊医疗费;失业人员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数额累计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4倍。
单位参保登记、个人异动需提供的资料一、单位参保需提供的资料:1、〈失业保险费申报表〉;2〈湖南省失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情况表〉;3、〈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或〈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6、〈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7、职工工资发放表。
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三、我市失业保险基本情况
(一)全市失业保险的参保情况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
域内城二镇企、业我事业国单的位、失社业会团保体险、民历办非史企沿业单革位
及其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缴纳失业保险费。
截止2016年年底,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24.7 万人。参保单位4618户,其中:企业3013户15.99万 人,事业单位1567户8.6万人,其它单位38户504人。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失业保险基金
• 1、构成 •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 (3)财政补贴; •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 2、失业保险调剂金
• 和其它险种相比,失业保险还有一个特殊的制度,就 是省级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以统筹 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失业保险调剂金。统筹 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 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目前,陕西省失业保险调剂金 筹集比例是按各市当年失业保险费收入的10%筹集,由 各市财政在每年12月25日前上解省财政专户。
Hale Waihona Puke 三、我市失业保险基本情况(二)全市失业保险的缴费情况
2016年,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6675万元,完成 预算收入的71%。
(三)全二市享、受我失业国保的险待失遇业的人保员险情况历史沿革
2016年以来,随着商贸系统改制工作的逐步结束,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较前些年呈现出了明显 的递减态势,领取待遇人数在3100-4000人之间, 人员的构成主要是商贸系统改制过程中失业人员和 其他参保单位正常解除关系人员。 截止2016年12 月份,全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为3074人。
三种情形,失业保险金究竟应当怎么领
劳动保障世界维权攻略虽然许多人知道,失业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却并不知道有什么法定条件、最长能领多少时间、重新就业后又失业该怎么算?主动辞职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案例】因准备另图发展,林女士曾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尚有一年到期的劳动合同。
岂料,林女士从公司离职后,由于期望破灭而失业。
当林女士以公司和自己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为由,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却遭到拒绝。
这是为什么?【点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指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正因为本案所涉情形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决定了林女士的确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最长只能领24个月【案例】朱女士曾在一家公司工作11年,其和公司共缴纳10年的失业保险费。
后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破产。
朱女士虽然有求职要求,但因年龄偏大加之身有残疾且无一技之长而未能如愿。
进行失业登记后,至2020年4月,朱女士共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朱女士此后还能领取吗?【点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解读包括哪些内容
《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解读包括哪些内容⼀、《社会保险法》⽴法宗旨⼀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是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三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单位的权利和义务1、⽤⼈单位的权利:⽤⼈单位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单位的义务:⼀是缴费义务。
职⼯基本养⽼保险、职⼯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单位与职⼯共同承担;⼯伤保险、⽣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单位承担。
⼆是登记义务。
⽤⼈单位应当⾃成⽴之⽇起30⽇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是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
⽤⼈单位应当⾃⾏申报,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不可抗⼒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
三、劳动者的权利义务1、劳动者的权利:⼀是个⼈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领取基本养⽼⾦。
⼆是个⼈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纳情况。
三是个⼈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缴费义务,⼆是登记义务。
四、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责任⼈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六条:⽤⼈单位未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并⾃⽋缴之⽇起,按⽇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政部门处⽋缴数额⼀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88条
社会保险法第88条:职工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了职工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为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了相关保障措施。
本文将对社会保险法第88条进行解读,并介绍相关政策。
一、职工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职工失业保险金是指由失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满足一定条件后,由社会保险基金向其支付的一定金额的生活补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8条的规定,职工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应当根据失业职工的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和失业前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支付标准由国家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形势等因素制定具体的支付标准。
一般来说,职工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应当能够覆盖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二、职工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方式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8条的规定,职工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按月支付,另一种是按一次性支付。
按月支付是指将职工失业保险金按月份分期支付,通常是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失业保险金,直至失业职工再次就业或规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届满。
按一次性支付是指将职工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职工。
这种支付方式一般适用于年龄较大或就业前景较差的失业职工,以提供更为灵活的资金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由失业职工自行选择,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三、加强职工失业保险金的管理为保障职工失业保险金的有效支付和管理,国家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首先,要求失业职工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只有参加职工失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失业职工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支付。
其次,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失业职工登记制度,及时准确记录失业职工的相关信息,确保失业职工享受到应有的保险待遇。
此外,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职工进行复核,确保失业职工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杜绝违规领取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摘要: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情况和意义二、《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医疗保险制度三、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四、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五、社会保险财政保障和基金管理六、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正文:【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情况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
该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第35号主席令签署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这一制度的确立,为全体国民提供了医疗保障,有利于实现全民健康覆盖。
【三、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涵盖职工和城乡居民两大群体。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的所有职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及政府补贴。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利于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
【五、社会保险财政保障和基金管理】《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财政保障是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持和保障。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一、失业保险制度概述(一)概念及特点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止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促进其再就业的基本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三个特点:1、普遍性.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保.2、强制性。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单位、个人共同缴费,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所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概况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86年——1993年,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
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正常运行时期,该规定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建立了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条件、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和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遗属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失业保险制度20世纪初在法国诞生,历经百年,最初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在于抵御工人失业期间的生活费用损失.随着大工业时代到来,失业人数急剧增加,过高的失业救济金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危机,同时高失业金并不能减缓或改善失业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社会保险权益。
下面将对该法进行解读,并列举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和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基本保险制度。
这些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解决人民群众在老龄化、医疗费用高昂、就业市场波动等方面面临的风险和困难,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全。
其次,该法对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和条件进行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全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对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予以强制。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普及和公平性,使更多人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的福利。
此外,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和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在社会保险制度中,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的支付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费、财政补贴和其他合法收入构成,统一管理和使用。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长期有效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还对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待遇应当与参保人的缴费年限、缴费额度和个人所在地区的物价水平相挂钩,合理确定。
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应当及时、足额、准确。
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行性,使参保人能够获得应有的保障。
相关参考内容:1.社会保险法全文: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网站,该网站上有社会保险法的完整内容。
2.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可以参考相关经济学和社会学研究的专业书籍或论文,了解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和过程。
3.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与国际比较的研究:可以查阅社会保险学和国际关系研究的相关文献,了解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在国际比较中的特点和优劣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旨在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
该法规定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度安排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对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实施产生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其中包括社会统筹、全民参保、保险公平、权益平衡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正性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种类和范围。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些保险项目涵盖了人们生活中重要的方面,并提供了相应的保障。
此外,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安排做出了明确规定。
个人和单位都
有义务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参保人员的权益和待遇,包括退休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等。
除此之外,社会保险法还特别强调了社会保险的基金管理。
它要求社会保险基
金的筹集、保管和使用必须公开透明,保证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最后,社会保险法还明确了社会保险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社
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保证社会保险的公正和合法运作。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违法参保和欺诈行为的处罚。
总而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公民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法律。
它明确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种类和范围,规定了参保和缴费安排,以及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
这些规定为广大公民提供了可靠的社会保障,有助于促进全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第八章 失业保险
(六)货币学派的“自然失业率”理论 “自然失业率”是充分就业下的失业率 ——由于信息不完全、劳动力流动或工作搜寻出现的摩擦性失业 ——自愿性失业 ——挑剔对待各种就业机会的等待性失业 政策建议: ——搭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信息交互平台 ——普及教育,鼓励培训和强化劳动力流动 ——实行负所得税政策
“三三制”原则筹集,由政府、企业及社会共同承担,财政兜底
3.性质和功能 ——带有计划体制特征 ——市场取向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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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1999年底前在全
国所有城市及县建立此制度;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低保制度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配套政策,是最后一道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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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凯恩斯主义的黏性工资理论 引入原凯恩斯主义所忽视的厂商利润最大化和家庭效用最大化的假设
吸纳了理性预期假设
核心观点:名义工资黏性论和实际工资黏性论 隐性合同论、效率工资论、局中人—局外人理论和失业滞后论 政策建议: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改革失业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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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季节性失业 ——根据失业表现形式:显性失业(登记失业)与隐性失业 ——根据失业程度大小:完全失业与部分失业
西方国家,失业率在4%左右被视为“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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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的特征 1.对象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2.原因在于社会经济因素 3.待遇领取期限较短 4.保险目的多元性
2005年以后政府开始推行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 2007年基本完成并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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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一)就业促进法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前言一般市场经济国家都把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四个目标。
失业问题与通货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恶化一起被列为当今世界发展经济的四大难题。
比起后两者来,失业和通货膨胀的历史更长,对经济和社会影响更大,被视为经济运行的头号敌人。
失业保险制度应运而生:保障失业者失业期间基本生活;调节经济需求,调节收入分配,保持经济健康发展;作为社会“安全网”和“减震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失业保险的相关概念(一)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者丧失工作岗位的情况,归纳为三要素: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没有找到工作。
按照失业原因,经济学家们通常将失业分为以下三种:1、自愿失业;2、非自愿失业;3、周期性失业。
除上述分类外,失业还有显性失业、隐性失业以及季节性失业、制度性失业等类型。
《社会保险》中所称的失业,指非自愿失业。
(二)失业率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失业率概念,是指失业人数同就业人数与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关系,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可以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中实际失业人数所占的比重。
失业率=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100%从我国看,失业率有自然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查失业率。
自然失业率是充分就业理想状态下的失业率。
由于受统计口径、数据来源和技术因素限制,目前无法精确测定和计算自然失业率。
目前我国向社会公布的失业率有两个口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统计部门公布的调查失业率。
(三)失业保险制度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法定缴费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
其特点有:1、普遍性2、强制性3、互济性二、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于1986年,经过二十多年来的不断探索与实践,失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覆盖范围从小到大,保障作用从弱到强,功能从单一保障生活向“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三位一体转变,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定义和作用
2.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3.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影响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为规范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社会帮助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该法律明确了国家、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个方面。
其中,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医疗需求,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工伤人员的医疗和康复费用,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生育过程中的权益。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完善,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对企业和用人单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使得他们在用人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失业保险2023年新政策一览
失业保险2023年新政策一览失业保险2023年新政策一、失业保险新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骗取失业保险金的处罚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新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按:《社会保险法》于10月28日通过,并定于7月1日起正式实行。
这标志着中国在保持对经济发展高度关注旳同步,对民生旳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旳立法层面。
因存在不少笼统和原则性旳条款,导致《社会保险法》旳操作性局限性,但仍不能抹煞其在社会保障法治进程中旳重要意义。
其实《社会保险法》旳出台更像是一种宣誓,其将来旳实行效果,仍需大量旳后续配套法治建设。
本文内容更多旳是作者在《社会保险法》旳学习过程中形成旳学习笔记,重要源于中国法制出版社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一书,该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与社会保险和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旳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增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系有关《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旳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旳状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协助旳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旳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救济等。
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旳重要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本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增进社会保险事业旳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旳作用。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状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协助旳权利。
【解读】本条系有关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旳规定。
1、社会保险旳特点(1)社会共济。
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济,集合多数人旳力量来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旳社会风险。
(2)责任分担。
社会风险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当,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当社会保险责任。
(3)国家干预和主导。
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是什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是什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一、2022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与领取标准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1、单位和有关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中断就业,但因无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断就业的;3、他们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有找工作的要求。
综合以上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一个,才能满足要求。
二、失业救济金领取标准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的,可以领取三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2、满五年不满十年的,自第五年起,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较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当地较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较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较低工资标准的880%发放。
三、失业保险金相关问题的答疑网友提问:正在领失业保险金,买了商保,会影响领取失业保险金吗?律师回复:您好,您这种情况是会有影响的。
网友提问:如本人自愿辞职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律师回复:自愿辞职的,也是说你不辞职的话是有工作的,不存在失业一说。
网友提问:参加了失业保险,请问失业保险金一共可以领取多少次?律师回复:在我国,对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次数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参保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即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参保人再次失业,那么缴费时间将会清零重新计算,重新领取的时间与上一次失业应当领取却没有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合并计算,较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综上所述,一个人的一生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数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即可领取。
但需要注意的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跟缴纳期限有关,如果领取过一次失业保险金,则缴纳时间清零,重新计算。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什么法律常识:失业保险金领取有如下要求: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
社会保险法解释义
社会保险法解释义社会保险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综合性法律。
该法于 1995 年颁布,并于 2018 年进行了修订。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和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管、社会保险待遇的领取和支付、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等内容。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核心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达到养老目的,对公民退休后给予的物质帮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则是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大病救助等。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则是为保障职工在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制定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失业保险则是为保障公民失业后能够获得救助,重新就业而制定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全文1. 背景介绍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社会保障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实施了多项社会保障政策,其中最重要的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该法律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行全面解读,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其内容和意义。
2. 保障对象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一节规定了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和范围。
该法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包括城市职工、农民工、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这一规定可以有效覆盖全国范围内的劳动力裙体,确保他们都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3. 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种社会保险制度。
这些制度不仅涵盖了劳动者的整个生命周期,也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生活全方面保障的责任。
其中,养老保险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受到了特别的重视。
它为退休人员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来源,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质量。
4. 参保费用和待遇参保费用和待遇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参保费用的缴纳、待遇的享受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案,参保人员应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待遇则应当合理充分地反映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参保人员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保险制度带来的实惠。
5.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是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基金投资收益的使用等。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障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为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可靠的财政支撑。
6. 个人评述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我深切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我的保障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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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一、失业保险制度概述(一)概念及特点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止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促进其再就业的基本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三个特点:1、普遍性。
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保。
2、强制性。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单位、个人共同缴费,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所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概况1986 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86 年——1993 年,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
1993 年4 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正常运行时期,该规定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1999 年,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 号令)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 号令),建立了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
2010 年10 月28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 年7月1 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条件、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和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遗属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失业保险制度20 世纪初在法国诞生,历经百年,最初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在于抵御工人失业期间的生活费用损失。
随着大工业时代到来,失业人数急剧增加,过高的失业救济金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危机,同时高失业金并不能减缓或改善失业现象。
因此,随着失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失业保险的功能得到延伸,从保障基本生活逐步向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发展。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功能:1 、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这是失业保险最基本的功能。
这一功能有两个特点:一是权利与义务对等。
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期限,与其失业前的缴费水平和年限挂钩;二是强调失业人员必须有就业愿望和能力。
在失业期间无生活来源,并积极寻找工作的,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一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避免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导致“懒汉”现象。
失业保险延伸的促进就业功能是一项积极的就业措施,目的在于形成新一轮就业,而非单纯的经济补偿。
该功能的实现一方面延续了失业保险的初衷,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求;另一方面要求失业人员以就业为前提获得生活保障。
(2)加速就业信息的传递,降低寻找工作的成本。
为失业者免费提供有效的就业信息是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重要作用。
目的在于降低失业者自我寻找工作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使失业者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获得重新就业,减少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降低失业保险金支出。
(3)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满足市场需求,避免劳动力留滞。
随着经济发展对人员的素质要求不断提高,人员的素质无法提高造成再就业的阻碍。
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提供失业者再培训的机会,负担了再教育成本,避免了因失业者能力水平低下造成的“失业陷阱” 问题。
3、预防失业。
主要是通过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失业预警制度,鼓励用人单位稳定用工,减少失业。
2008 年由于金融危机对就业造成冲击,从国家到各级地方政府开始逐步认识到失业保险不仅要发挥保生活、促进就业功能,也要发挥其预防失业的作用。
从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过程来看,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功能在不同历史时期发挥的作用不同。
目前,随着失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将进一步得到加强。
二、《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款释义《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失业保险,本章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领取期限和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医疗和遗属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内容涉及第四十四条到第五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本条是关于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本法未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在实务操作上,《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本条是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规定。
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为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克服单纯依赖失业金的思想,激励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
第四十六条:本条是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规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缴费年限挂钩。
分为三个档次,1-5年,最长领取12个月;5-10 年,最长18个月;10年以上,最长24 个月。
缴费年限可以累计,不仅保护了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鼓励失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尽快实现再就业。
第四十七条:本条是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规定。
本法只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最低限,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其最高限,仍应执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失业人员生活保障程度不宜过高,只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否则容易使失业人员产生依赖心理,不积极寻找工作实现再就业。
第四十八条:本条是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关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规定。
此条是本法中的突破,原政策是失业人员每月领取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金,由个人包干使用,很难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参保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第四十九条:本条是关于失业人员死亡后遗属待遇的规定。
对遗属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都是一次性的。
同时符合领取养老、工伤、失业等3 项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可以选择领取其中待遇较高的一项,不重复领取。
第五十条:本条是关于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的规定。
(1)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办理失业登记——(4)审核——(5)领取失业金。
本法对失业登记的期限未作具体规定,我省《失业保险规定》明确为60 日内。
第五十一条:本条是关于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情形的规定。
本法规定为五种情形。
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如果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或者在此期间其生活待遇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和来源得到保障,就不必继续领取失业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十二条:本条是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的规定。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后,原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受,并办理接续手续。
三、我省失业保险政策制度的发展完善(一)《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 〕107号)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明确: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费率为城镇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2% ,职工本人工资的1% 。
参保缴费满1 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并可以获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为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我省出台了《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 〕107 号)。
107 号文件明确了《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事项。
1、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缴费每满1 年可享受2 个月,最长不超过24 个月。
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 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 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08 年,为缓解因物价上涨等因素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所带来的生活困难,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的通知》(苏劳社就【2008 】22 号苏财社【2008 】94 号),将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提高为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 倍。
3、医疗补助费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 ,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在指定医院住院医疗,按所发生医疗费用的50% 左右核报,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 倍,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4、财政专户。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政府107 号文件出台后的一段时期内,由于覆盖面扩大,参保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增长较快。
随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实施,失业人员大量增加,基金支付压力猛增,许多统筹地区当期基金收不抵支,有的统筹地区滚存结余也出现了赤字。
这一时期失业保险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因此国家和省均未再出台新的政策。
(二)《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长令72 号)2011 年4月28 日,《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 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省长李学勇签署第72 号省长令予以颁布,自2011 年7 月1 日起施行。
《规定》是江苏省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体系中的重要规章之一,是一部着力保障民生和促进就业的地方性政府规章。
它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对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长远意义。
1、重新修订《规定》的背景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国家有关法规和我省失业保险工作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是我省原有规定是1995 年制定的《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4 号令),随着十几年来的实践发展,已不能适应失业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经过若干年的工作实践,特别是成功应对金融危机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指导思想有了重大调整,从原来单纯为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转到统筹兼顾“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上来;三是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失业保险工作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巩固、规范和提升;同时,今年7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作了许多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