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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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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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注意事项
03
CHAPTER
失业保险的管理与监督
详细解释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政府的补贴等,以及基金的构成和比例。
基金来源和构成
基金投资运营
基金支付和结算
阐述如何安全、稳健地运营失业保险基金,以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解释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条件和流程,以及基金结算的方式和周期。
03
推荐一些实用的工具和资源,如业务经办手册、在线服务平台等,提高学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THANKS
感谢您的观看。
02
问题分析
对案例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系统梳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流程,包括申请、审核、待遇核发等各个环节。
业务流程梳理
操作规范讲解
疑难问题解答
实用工具推荐
详细讲解每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提高学员的业务经办能力。
针对业务经办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帮助学员解决实际操作中的困惑。
就业状态
可能还需要满足其他特定条件,如年龄、工作年限、离职原因等。
其他条件
材料准备
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社保卡、就业失业登记证、离职证明等。
递交申请
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递交至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地点。
填写申请表
按照要求填写失业保险申请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审核与核定
经办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和缴费记录,确定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根据申请人的缴费记录、工作年限和失业前的工资水平等因素,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金额。
核定金额
失业保险金通常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指定方式发放给申请人。
发放方式

【精编范文】诈骗失业保险金案例-实用word文档 (6页)

【精编范文】诈骗失业保险金案例-实用word文档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诈骗失业保险金案例篇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案例今日案例:深圳有员工刘某因听朋友说深户的员工要是辞职了没工作,在职时只要是交了失业保险的,辞职后是可以去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刘某觉得自己正好是深户,现在又没工作,而且之前也一直都有交失业保险,于是就跑到当地社保局去咨询想领取失业保险金。

那么,请问:刘某能领到失业保险金吗?案例解析失业保险金是社会保险的一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是有条件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失业保险条例》,领取失业保险的主要条件为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同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

而认定是否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看劳动合同是因何原因,由谁先提出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也应注意写明解除原因并由员工签字确认无误,避免纠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明确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人员范围。

一是由劳动者个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主要指个人主动辞职的,一般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但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因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情形而致使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能认定为非自愿性失业。

二是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部分)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一般也按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对待。

因此,刘某能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主要看其离职的类型,如果是自己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是不能领失业金的;如果是被企业辞退或是因企业过失性原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而被迫辞职又或是跟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另外,有的企业在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为由拒绝支付其经济补偿,从而引发纠纷。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2023年失业补助金政策)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2023年失业补助金政策)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2023年失业补助金政策)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那么,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具备什么法定条件、最长能领多少时间、重新就业后又失业该如何计算?以下3个案例对此作出相应的法律解析。

【案例1】主动辞职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接受好友合伙创业邀请,黄女士主动要求与公司解除尚有一年半到期的劳动合同。

岂料,劳动合同解除后,其好友死于车祸,合伙创业随之“泡汤”。

黄女士想知道:她能否以公司为自己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为由,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点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因本案所涉情形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所以,黄女士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案例2】王女士曾在一家公司工作12年,她和公司共缴纳11年的失业保险费。

公司倒闭后,王女士虽然有求职要求,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如愿。

王女士共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后,被告知“断供”,这是为什么?【点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最新失业保险案例分析题

最新失业保险案例分析题

最新失业保险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1、华侨张某2021年回故乡河北某地兴办实业的同时,积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公益事业。

由于技术引进和革新滞后,当地失业率逐年上升,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即使运用调剂金和财政补贴,仍然不能满足当地失业人员需求。

针对这种情况,张某打算直接与政府合作,捐赠资金给失业保险基金,有系统、有规范地用于当地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

问题:失业保险基金能否接受张某的捐赠?2、某县级市近几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经当地政府统计,近年来,该地区失业率长期走低。

在失业保险费缴纳额度大幅度增加的同时,申领额度呈现稳中略降的趋势。

面对失业保险基金“资源过剩”的局面,该劳动与就业服务中心抽调了部分基金作为当年度中心福利发放给失业保险经办人员。

请问:该劳动与就业服务中心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作机构福利的做法是否合法?第三章案例分析1、韩某2021年到某机床厂工作,2021年3月合同期满后,韩某离开机床厂。

至今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

虽然机床厂为他缴纳了失业保险,但是韩某没有意识到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半年后,经朋友提醒,韩某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询问。

他认为,自己是忘记了申领,而不是主动放弃,法律没有规定失业保险金不能延期申领,,自己应该不受时间的限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问题:韩某忘记申报失业保险,是否可以不受申报期限制?2、小玲2021年到某印刷厂工作,个人和单位当年都参加了失业保险。

2021年6月,印刷厂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

她去登记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失业保险经办人员核查单位缴费记录后告诉她,因为该印刷厂3个月来一直欠缴失业保险费,小玲的缴费近期缴费时间不足一年,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问题:欠缴失业保险费企业的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3、赵某2021年来到A省甲地工作,与单位签订了三年期合同。

单位为其参加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2021年,单位由于经营结构调整,缩减非技术人员,与赵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领取失业保险金案例

领取失业保险金案例

今日案例:深圳有员工刘某因听朋友说深户的员工要是辞职了没工作,在职时只要是交了失业保险的,辞职后是可以去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刘某觉得自己正好是深户,现在又没工作,而且之前也一直都有交失业保险,于是就跑到当地社保局去咨询想领取失业保险金。

那么,请问:刘某能领到失业保险金吗?案例解析失业保险金是社会保险的一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是有条件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失业保险条例》,领取失业保险的主要条件为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同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

而认定是否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看劳动合同是因何原因,由谁先提出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也应注意写明解除原因并由员工签字确认无误,避免纠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明确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人员范围。

一是由劳动者个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主要指个人主动辞职的,一般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但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因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情形而致使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能认定为非自愿性失业。

二是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部分)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一般也按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对待。

因此,刘某能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主要看其离职的类型,如果是自己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是不能领失业金的;如果是被企业辞退或是因企业过失性原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而被迫辞职又或是跟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另外,有的企业在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为由拒绝支付其经济补偿,从而引发纠纷。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所在原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列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后,按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应支付的补偿费用;失业保险金则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者失业后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具有社会性、统一性。

失业保险案例

失业保险案例

第四讲1)事业保险的概念:既具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要求的人员在劳动年龄内不能就业的状况。

1、在劳动年龄内;2、具有劳动能力;3、有就业愿望;4、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找到任何职业。

1)失业之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职业介绍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要求重新就业,或有明确表示要求工作的行为。

(2)失业期间必须定期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并报告个人情况。

(3)失业者必须接受职业培训和适当的工作安置。

2)事业的类型:1、摩擦性失业:指在转换工作,也就是两份工作之间的这一段时间的短暂失业。

一些人失业正是因为他们在跳槽——从一个工作换到另外一个工作一般是需要花时间的。

这种失业就称为摩擦性的失业2、结构性失业:主要是由于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地区结构等)发生了变化,现有劳动力的知识、技能、观念、区域分布等不适应这种变化与市场需求不匹配而引发的失业3、周期性失业4、隐性失业失业率按照国际惯例,失业率在5%以下,属于充分就业状态;在5%-10%时,进入失业预警线;超过10%时,则要酿成重大的社会和政治问题。

我国目前的失业统计存在多种不同的方法。

一是劳动部门于1978年建立的失业登记制度;二是以国家统计局为主,每十年进行的一次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

第一种,城镇登记失业率。

这是我国至今为止监测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使用非常广泛。

第二种,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

人口普查是全面系统了解就业和失业问题的另一个最重要的信息来源。

一般来讲,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更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

失业率是否能消除?3)失业保险的含义及类型失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筹集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4)失业保险的特点:1、化解的风险不同2、间接目的不同3、享受条件不同4、时间期限不同5)失业保险的类型: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由国家立法或政府制定规章来强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没有选择的自由。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2008年5月1日。

问: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案例分析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

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

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建议(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原因,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案例二:加班费计算问题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员工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员工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基本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对薪资作出约定,员工每月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失业保险金纠纷案例分析(通用3篇)

失业保险金纠纷案例分析(通用3篇)

失业保险金纠纷案例分析(通用3篇)失业保险金纠纷案例分析篇1彭某某系某企业单位职工,因年满60岁,于20xx年10月30日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

因其所在单位暂无人接替彭某某的工作,单位将彭某某聘用回去担任原工作。

起初单位代彭某某领回的退休金发给彭某某,聘回的待遇照本单位在职同等职工工资发给。

20xx年元月20日,彭某某与单位签订了《暂时留用彭某某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此协议第二条规定:“乙方留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

”全文未涉及彭某某的养老金问题。

签约后,单位按《协议》第二条规定办理。

每月发给彭某某工资500余元后增至600余元,另发奖金100元。

彭某某的退休修养老金单位支配,未发给彭某某。

单位口头对彭某某说:“单位困难,不再聘用彭某某时返还彭某某。

”20xx年6月30日终止《协议》时,彭某某要求单位返还养老金。

单位拒绝。

并称:发给彭某某聘用期间的每月工资已包括了养老金。

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返还32个月的养老金16568元。

失业保险金纠纷案例分析篇2上诉人杨阳与被上诉人株洲金马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杨阳不服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4日作出的(20xx)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阳、被上诉人株洲金马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志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失业保险金纠纷案例分析篇3原告A单位诉被告刘某1劳动争议赔偿失业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6月29日受理后,经审查追加C单位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会议庭,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王汉欣,被告刘某1的委托代理人刘联清、肖明喜,第三人C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刘家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单位诉称,被告原系我厂职工,后于1998年11月3日自愿解除了与我厂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 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 2008年5月1日。

问题: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案例分析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

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

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建议(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原因,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案例二:加班费计算问题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员工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员工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基本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对薪资作出约定,员工每月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失业保险案例警示教育

失业保险案例警示教育

失业保险案例警示教育在中国,失业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旨在为失业员工提供经济援助和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然而,一些失业保险案例提醒我们,该制度也可能被滥用和不当使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几个失业保险案例,以展示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警示教育意义。

第一个案例涉及一个名叫张某的个体企业主。

张某在自己的公司经营了几年,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他的企业面临倒闭的风险。

为了获得失业保险金,他故意将公司的财务报表调整得破产,然后解雇了所有员工。

尽管张某并不是真正的失业人员,但他成功地获得了失业保险金。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些人可能会滥用失业保险制度,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问题。

另一个案例涉及一位名叫王某的失业人员。

王某曾经在一家大型公司工作多年,但由于公司业绩下滑,她被迫解雇。

根据失业保险的规定,她有权获得失业保险金。

然而,王某却没有积极寻找新的就业机会,而是利用失业保险金过着闲散的生活。

她拒绝参加一些培训和就业辅导,并且在求职过程中不积极努力。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失业保险并不意味着停止努力和依赖社会救济,而是应该用作重新就业的机会和过渡。

还有一个案例涉及一个名叫李某的失业人员。

李某曾经是一名销售代表,但由于公司减员,他被迫离职。

李某申请了失业保险金,并通过了面试和审核程序。

然而,事后发现,李某虽然领取了失业保险金,但实际上他并没有停止工作,而是在其他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并继续获得收入。

这个案例揭示了失业保险制度监管不力的问题,应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监督和审核。

以上这些案例提醒我们,失业保险制度在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当使用和滥用的可能性,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应加强对个体企业主的审查和监督,以防止他们滥用失业保险制度。

其次,应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核和审核程序,确保只有真正失业的人员才能获得失业保险金。

最后,应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就业辅导,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减少他们的依赖和滥用失业保险的可能性。

失业保险赔偿金仲裁案例

失业保险赔偿金仲裁案例

失业保险赔偿金仲裁案例
《失业保险赔偿金仲裁案例》
一、当事人及事实: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中共党员,1966年3月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高级工程师,山东石油大学机械工程学士,现就职于深圳市中山某电脑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失业保险局(以下简称失业局)
事实:
2007年2月20日,张某在深圳市失业局办理了失业登记,2007年3月30日张某收到失业局的失业保险通知书,经失业局审核,2007年3月31日,张某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2009年12月20日,失业局通知张某:“2009年12月15日前,您未报到,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您未经审核就未报到,因此您取消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您在报到前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不予退还。

”2009年1月15日,失业局收回张某已发放的失业保险金。

张某诉失业局有关事宜,要求失业局退还未报到前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争取取回被收回的失业保险金。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有关张某未报到前发放的失业保险金是否应
当退还。

三、本案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二十个工作日至少报备有关劳动合同起草稿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提前报备的,劳动者在报备前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不予退还。

四、争议事项的判定
综上,本案中的争议点:有关张某未报到前发放的失业保险金是否应当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退还。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
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截至订立劳动合同前一日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截至订立劳动合同前一日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用工之日起满一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截至订立劳动合同前一日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
《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
讲 义
案例分析:社会保险法缴费基数是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申报,依法进行核定,不得由 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自行约定。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这种 约定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以约定的 3000元为基数为葛某缴纳社会保险,降低了葛某的缴费数额,构成未足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葛某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的规定, 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 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 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
1、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农 民工缴纳社会保险?
讲 义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失业保险案例

失业保险案例

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和申领,关系到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的稳定性,关系到社会保险操作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安定。

但目前国家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要求和硬约束,面对职工一些复杂的失业和就业情况,很难对照操作。

笔者就实际工作中碰到的一些案例提出相关的看法,以期引起重视和讨论。

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停发的失业保险金的情况【案例一】:吴某1986年5月参加工作,单位同时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金。

2003年9月他因企业改制而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核定了应领取的24个月失业保险金。

2003年10月他开始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

2004年9月,因他被某单位招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了其剩余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新的用工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失业保险金2年多后本人因故辞职,再次失业,并要求享受失业保险金。

笔者认为,吴某如果没有再就业,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理由有二:第一,吴某第二次失业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故第二次的缴费年限不可以核发失业保险金,但缴费年限应予以保留,待其再次就业后再次失业重新计算。

第二,吴某第二次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不影响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的失业保险金,因为前次失业是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只要本人处于失业状态,就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

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案例二】:李某1980年5月在国有企业参加工作,单位一直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金。

2003年9月企业改制,转变为民营股份制公司,他领了改制单位的经济补偿后继续在新企业上班。

新企业从2003年10月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继续缴纳失业保险金。

新的用工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失业保险金2年多后,本人主动辞职而失业。

李某是否可以享受国有企业改制时的失业保险待遇?如果他没有领取改制单位的经济补偿,而将此经济补偿作为融资(或集资,或参股)提留在新企业该怎么处理。

失业保险警示教育案例

失业保险警示教育案例

失业保险警示教育案例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帮助他们渡过失业时期的经济困难。

有些人却滥用失业保险,通过虚报失业情况获取不当利益。

以下是一个关于失业保险警示教育的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警示和教育。

小明是一个年轻有为的大学毕业生,他在一家外企工作了两年,因为公司业务不景气,被裁员后他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了失业保险。

在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过程中,小明故意隐瞒了自己找到另一份工作的事实,以获取更多的失业保险金。

他同时也向公司提交了虚假的失业证明,骗取了相当数量的失业保险金。

几个月后,小明被人举报,主管部门进行了调查,最终发现了他的行为。

小明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更是对他人诚信的严重伤害。

他的行为对失业保险制度带来了不良影响,还给其他真正需要帮助的失业人员带来了不公平。

最终,小明被行政拘留,并被要求归还所有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且可能面临财产和名誉的损失。

这个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次深刻的警示和教育。

失业保险是一个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而不是用来滥用的。

滥用失业保险是对制度的破坏,也是对社会公平的伤害。

个人的诚信和道德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诚实原则,不得以任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一旦发现有人滥用失业保险,应该积极举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应该认识到失业保险警示教育的重要性。

政府应加强对失业保险的监管力度,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核制度,加大对滥用者的惩处力度,以遏制滥用失业保险的现象。

也需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加强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让人们认识到滥用失业保险的危害性,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

经过这次案例的警示教育,我们相信大家都会更加认真对待失业保险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诚实原则,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也希望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加强对失业保险的管理和宣传,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帮助和保障,让失业保险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
7、[案例]李某是某私营运输企业经理,赵某是其聘用的司机。1998年9月,李某的朋友张某请李为其运输一批货物,李便指派由赵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时间可以由赵某看着办。为了尽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务,赵某牺牲“十?一”放假休息时间,加紧运输。10月1日晚九点多,在运输途中,由于路况不好和连日劳累,不幸撞车,造成重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指派专人到医院照顾赵某,主动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和赵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工资,还特别赠送赵某家5000元作慰问。赵某一家对此表示感激,但由于伤势过重,出院后赵某落下了重度残疾,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去年6月,赵某找到李某,要求为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被李某拒绝,二人发生纠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解决。李某提出,赵某不能算作工伤,理由有三:第一,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是受自己指派,但并不属于企业正常业务范围。第二,赵某负伤时间在节假日,而且是晚上,根本不在工作时间内。第三,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赵某已经远远超过工伤申请时效,无权再申请工伤,劳动保障部门也不应再受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很快作出认定:司机赵某的负伤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评析】这是一起因企业不能正确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
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但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生活方面的补助。这与目前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在工伤治疗和生育期间提供生活补贴的规定是不同的。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生活补助问题,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工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以上规定,李某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其病假工资应由A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

劳动法案例原题

劳动法案例原题

失业保险例1张某为某市国有大型纺织厂合同制工人,合同期5年。

由于纺织厂效益不好,合同期满后便没和张某续订合同。

张随后持有关证件到劳动服务公司办理了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从2003年6月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

张某没有工作后,反倒认为这样也不错,还有失业保险金,比上班要轻松。

从此,张某一直呆在家中,认为国家反正不能让他饿死。

2005年7月,张某再次去领失业保险金时,却被拒领失业保险金。

张某气愤至极,找到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要求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

问:张某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满足,为什么?工伤保险例1:吴某,男34岁,2003年12月19日下班回家途中,发现2名歹徒拦路抢劫1名老人,遂上前解救,在与歹徒搏斗时被刺伤手腕,造成神经损伤。

事后吴某被作为见义勇为的典型被媒体广泛报道,吴某的右手挽留下后遗症,握物无力。

吴某原来在单位是水电工,要求更换岗位,单位认为吴某不是工伤,其医疗费用不应有单位支付,改换岗位的要求也无法满足。

请问:双方的理由谁更为合理,为什么?例2:某大型百货商场仓库保安员张某家住离单位不远,2005年8月22日,张某下班后回家,晚上9:00左右外出散步路过单位仓库,发现3名窃贼偷得货物若干正准备逃离现场,张某一边呼喊守夜的保安,一边上前捉拿,结果被窃贼用匕首刺破腹膜,后被送往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张某认为自己履行保安员职责,才遭受人身伤害,理应属于工伤。

请问:张某的请求能否实现,为什么?例3:方某为某毛纺厂动力车间工人,2005年4月7日,在上班途中,方某被同厂职工李某不慎撞了一下,方某不听劝解,把李某头部打伤。

李某不服气,下午3点喊了几个同伴,到车间找方某索要医药费。

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混乱中方某被打伤,住院20天,在家休养2个月,花去医疗费用共计18000余元,住院期间膳食费529元,陪护费700元。

方某伤愈后先财务科要包销。

财务科以非因工负伤为由,拒绝报销,并且厂行政部门随后对方某做记过处分。

领取失业保险金案例

领取失业保险金案例
申请人:×××
××年


第三篇: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根据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规定,请调查核实失业保险金额领取者,20年月是否有下列情形:
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
3、移居境外;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
6、无正当理由,举报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接收工作。
有_______(填以上数字代码)没有_______(划“X”)失业保险金领取者(签名):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
第四篇: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
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
尊敬的社保局领导:
我原是武汉*******有限公司的一名人事部工作人员,由于公司经营方式的改变,无力承担过多的薪资成本,在本次大规模裁员中,我不幸成为其中一员。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尽职尽责,每月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效率较高。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如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还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没有失业过的职工失业保险金又如何处理呢?如果某职工退休前从未失业过,到了退休年龄享受有养老金,则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目前国家正在积极探索对未失业人员的失业金如何管理的办法。
案例解析
失业保险金是社会保险的一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是有条件的。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失业保险条例》,领取失业保险的主要条件为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同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而认定是否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看劳动合同是因何原因,由谁先提出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也应注意写明解除原因并由员工签字确认无误,避免纠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明确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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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华侨张某2004年回故乡河北某地兴办实业的同时,积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公益事业。

由于技术引进和革新滞后,当地失业率逐年上升,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即使运用调剂金和财政补贴,仍然不能满足当地失业人员需求。

针对这种情况,张某打算直接与政府合作,捐赠资金给失业保险基金,有系统、有规范地用于当地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

问题:失业保险基金能否接受张某的捐赠?
2、某县级市近几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经当地政府统计,近年来,该地区失业率长期走低。

在失业保险费缴纳额度大幅度增加的同时,申领额度呈现稳中略降的趋势。

面对失业保险基金“资源过剩”的局面,该劳动与就业服务中心抽调了部分基金作为当年度中心福利发放给失业保险经办人员。

请问:该劳动与就业服务中心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作机构福利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三章案例分析
1、韩某2007年到某机床厂工作,2010年3月合同期满后,韩某离开机床厂。

至今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

虽然机床厂为他缴纳了失业保险,但是韩某没有意识到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半年后,经朋友提醒,韩某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询问。

他认为,自己是忘记了申领,而不是主动放弃,法律没有规定失业保险金不能延期申领,,自己应该不受时间的限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问题:韩某忘记申报失业保险,是否可以不受申报期限制?
2、小玲2003年到某印刷厂工作,个人和单位当年都参加了失业保险。

2007年6月,印刷厂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

她去登记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失业保险经办人员核查单位缴费记录后告诉她,因为该印刷厂3个月来一直欠缴失业保险费,小玲的缴费近期缴费时间不足一年,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问题:欠缴失业保险费企业的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赵某2005年来到A省甲地工作,与单位签订了三年期合同。

单位为其参加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2007年,单位由于经营结构调整,缩减非技术人员,与赵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赵某在B省乙地找到新工作。

赵某不知道此前的社会保险关系能否转移到新的工作地,于是多方咨
询。

有人认为,社会保险区域统筹,不同地区有独立的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也是一样,B省乙地的基金不会给A省甲地的职工失业买单。

赵某认为自己此前的社会保险参加记录,不应该毫无作用,为此咨询专家。

问题:赵某在职期间转移工作地,失业保险关系可否跨统筹地区接续?
第六章案例分析
1、杨某是浙江人。

老乡在山东开办一家服装厂,杨某在那工作已经有五年时间。

有一次去书店看书,看到了黄律师的《员工维权实战兵法》,才知道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回去后,杨某与老乡提出要求补缴失业保险费,老乡答应给予补缴。

但二个月后还是没有给予补缴,再次提出此事时,老乡就找事推脱。

杨某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打算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不知道该怎么做,有什么法律依据?
2、某装潢公司是2004年7月8日领取的营业执照。

公司成立后,经理刘梅就要求公司的行政主管尽快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但是由于公司的公章刚领到的时候,就丢失了,导致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到8月10号才领取到。

公司领到组织机构代码证后,行政主管小朱立马就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是以装潢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由,对公司经理刘梅处以2000元的罚款,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罚单上并没有说明刘梅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由于公司刚开张,事情比较多,所以刘梅虽然对此事不服,但也没有时间去申请行政复议。

等到4个月后,公司慢慢走上正轨时,刘梅才想起要去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刘梅想起行政复议时效是2个月,现在事隔4个月,是否已经不能提起申请复议了?
3、2005年9月4日某装饰品贸易公司在位职工申报基本失业保险费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了争议,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法收取手续费。


装饰品贸易公司强烈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既不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也不出具收取费用的行政文书。

某装饰品贸易公司想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苦于没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行政文书。

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程序上有哪些规定?
案例分析
1.某地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了保持各自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面的职权,互不相让,最后达成协议,养老、医疗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失业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有人对这种协议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但两机构认为,既然国家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应有一部门征缴社会保险,多部门分工征缴,能够更有效的完成工作。

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设立?
2.山东农民工叶某1999年走出家乡来到城里,在省内外很多地方都打过工,既做过建筑工人,也在企业当过杂工,给个体老板做过帮工,但时间一般都不太长,很少超过一年。

他知道国家很重视保护农民工权利,出了工伤应该有工伤待遇,但是没有听说过农民工能够领失业保险的。

有些城镇户口的工友买了失业保险,但是老板都说,农民工家中有地,不怕没有工作,也就不用买失业保险。

问:农民工是否能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小赵在房地产中介公司做销售,因为近几个月业绩不好,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单位迟迟不给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小赵知道自己没有什么技术,工作不好找到。

他本打算去申领失业保险金,至少可以解决一下基本生活,但是现在拿不到退工的证明,眼看着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快到啦,自己却没有办法。

问:小赵是否能够要求房地产中介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薛某2000年因所在单位破产失业,按照当地的规定,可以领取总共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他在领取了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后,就找到了工作。

2007年,薛某再次失业,薛某以为自己再就业以来又缴纳了7年的失业保险费,根根据当地的规定,失业保险费缴纳满6年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费,但是失业保险经办人员却告诉他最长只能享受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他想知道这个算法是否正确。

5.天津人陈某在当地工作,于2007年3月失业,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

陈某失业后,急想发财,但是又怠于寻找新工作。

在朋友的唆使下,陈某在8月时参加了一个当地的犯罪团伙。

后来陈某在一次斗殴中被打成了重伤,陈某的家人想给他申请医疗补助。

问:陈某能否享受失业期间医疗补助待遇?领取医疗补助金有何规定?
6.丙市自2006年以来失业人员急剧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更是收不抵支,动用了历年累计结存,仍然不敷使用。

迫于失业保险金紧缺的压力,该市2007年向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失业保险调剂,获得批准。

丙市调用一部分基金作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以及活动经费。

在其后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执法检查中,丙市使用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开支情况被发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处理。

问:失业保险调剂金可否用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以及活动经费?
7. 2001年3月7日某咨询服务公司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罚款单,罚款6000元。

罚款的理由是,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

某咨询服务公司的直接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罚款决定的理由不符合事实,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问: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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