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会保险(单选)题库含答案
社会保险(单选)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待遇标准是( )A、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B、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C、一次性伤残补助金D、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资金上解下拨方面,省级财政部门于(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资金由省级财政专户足额上解至中央级财政专户。
A、每季度第一个月B、每季度第二个月C、每季度第三个月D、每半年第一个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9号)规定,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本季度资金上解计划,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核、财政部门复核。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资金由省级财政专户足额上解至中央级财政专户。
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 )适时调整。
A、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B、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C、相关岗位工资水平D、当地的生活费用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以上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记过B、记大过C、降级D、撤职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模拟题(附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模拟题(附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1、《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 )。
A、50%B、60%C、70%D、8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2、《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 )。
A、预防、调节和控制B、监测、预防和调节C、监测、调节和控制D、监测、预防和控制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3、《企业年金办法》自( )起施行。
A、2018年2月1日B、2019年2月1日C、2017年12月18日D、2016年12月20日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 )。
A、就业服务机构B、社会保险行政部门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D、公共服务机构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出台《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解答1、出台《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11‟31号)的意义是什么?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意见》明确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费用,以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缴费基数、社保衔接、转移接续、单位责任等项规定。
2、凡失业人员都可以免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吗?答:社保法规定,失业人员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具体说来,只有在2011年7月1日后办理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和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开始领取、7月1日后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3、如果我失业后申请了自谋职业,已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是否也可以免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答:不可以,因为您不符合“正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条件。
《实施意见》里明确规定,不包括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4、我户籍在市南区,但在即墨市工作后失业,那我应该在哪里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答:应在失业登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也就是说,您应该在市南区在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5、如果我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应该如何办理参保手续?答:无需个人单独办理参保手续。
当您进行失业登记时,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会书面告知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并为您办理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
6、我因故未在规定的时间申领失业保险金,是否可以补办?答:可以补办。
您可以在次月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补领上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当月失业保险金时,为您补发上月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如果您连续两个月未申领失业金,那您当期的失业金将被封存。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1(000)010
【摘要】为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总页数】1页(P44-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
【相关文献】
1.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2.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J],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3.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J],
4.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5.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调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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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有关事项告知书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宁市财政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劳社〔2011〕92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缴纳期限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相同。
但当月未签字的暂停发放失业保险金和暂停缴纳医疗保险费,办理自谋职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同时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自动扣缴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领取完毕,医疗保险缴纳方式也自动转为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方式,从停止发放月份起将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自动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办理自谋职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请及时关注缴费银行账户的余额,避免出现缴费中断现象。
2、从办理失业登记的下月起,每月5日至15日(节假日除外)
确认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每月25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经办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
3、无正当理由2次不按规定办理失业状态确认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或者连续两次拒绝人社部门提供职业介绍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4、失业状态确认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只限本人办理,不得代办。
海宁市就业管理处
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确认人(签名):二O一二年十月
时间:年月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21•【字号】湘政办发〔2022〕6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三章缴费年限第四章基本医保待遇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六章门诊慢特病与普通门诊统筹第七章职工大病保险第八章基金管理第九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精神,为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完善全省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等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职工医保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筹资标准、待遇保障水平应当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并逐步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告知单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告知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88号)要求,由于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暂不具备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现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给失业人员。
为此,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1、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失业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不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3、首次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至其社会保障卡发放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个人先予垫付,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报销。
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与自谋职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致,并随失业保险金一同核发到失业人员银行账户。
2012年度职工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额为141.6元。
本人已详细阅读以上条文,并明白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将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银行账户上按月收到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要及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窗口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手续,否则将影响个人医疗保险待遇。
当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医疗保险待遇)期满后,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月,本人可按规定相应接续职工医保、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领取失业金人员医疗保险是否设立等待期?
领取失业金人员医疗保险是否设立等待期?
薛思媛
【摘要】<正>编辑同志:日前,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因经济补偿金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处理期间一直没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我办理失业金申领登记手续我的医保已经间断3个月了,目前我生病需要治疗,请问领取失业金人员医疗保险是否设立等待期?云龙云龙读者:根据《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16(000)001
【总页数】1页(P46-)
【关键词】失业金;医疗保险;等待期;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个人账户;人社;医疗待遇;急诊医疗;住院医疗
【作者】薛思媛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1
编辑同志:
日前,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因经济补偿金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处理期间一直没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我办理失业金申领登记手续我的医保已经间断3个月了,目前我生病需要治疗,请问领取失业金人员医疗保险是否设立等待期?
云龙读者:
根据《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5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门急诊医疗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不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失业人员享受医疗待遇不设等待期限。
”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您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报销待遇,但不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因此领取失业金人员享受医疗待遇不设等待期限。
”。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119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享受相应基本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保的缴费比例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比例确定,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医保手续后,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情况和缴费总额,按月将统筹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保所需费用划拨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支付基本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并按月对应。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缴纳基本医保费次月起享受相应基本医保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
2011年7月1日后尚在待遇等待期的,由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信息核准并开通待遇。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失业保险基金停止缴纳基本医保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中断参加基本医保的。
七、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自行选择参加基本医保、住院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其中,对本人要求变更为住院医疗保险的,须于期满当月1日至23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代理机构,按当地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基本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基本医保政策。
失业保险待遇与医疗保险待遇可以同时享受吗?
失业保险待遇与医疗保险待遇
可以同时享受吗?
以案释法
谢某在一家造纸厂工作,入职后,厂里为其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
一次,谢某因违规操作,造成了重大生产事故,给厂里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谢某也因此丢失了工作。
谢某失业后,一家人从此断了经济来源,正当谢某发愁之际,又有一个噩耗降临到了他头上。
某天,谢某因身体不舒服住进了医院,后经过检查发现自己已经患有严重的肾炎,医院建议他马上住院治疗。
经过一系列的治疗后,谢某终于康复出院,但也使得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更加困苦。
为了能减轻家里的负担,谢某在出院后去办理医保,但却遭到了单位工作人员的拒绝。
原因是谢某已经领取了失业保险金,所以不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那么,谢某真的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了吗?
学法用法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据此可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依然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
在本案中,即使谢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但其并没有丧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谢某依法应当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我国正在建立惠及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地设立有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减轻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并使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具有连续性,维护其享有最基本的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模拟习题+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模拟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 )等工作。
① 社会保险登记② 个人权益记录③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A、①②B、①③C、②③D、①②③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2、《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失业前( )的职工医保,由(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A、参保地;参保地B、户籍地;户籍地C、户籍地;参保地D、常住地;常住地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中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3、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A、县级B、市级C、省级D、县级以上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试行)》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 )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A、商业银行B、保险公司C、投资运营机构D、券商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二条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
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 )构成。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合医改[2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3]168号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合医改[2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合医改[2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3]168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平稳运行,现就贯彻《关于我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医改[2003]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完失业保险金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其中: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在合医改[2003]3号文件出台前(2003年5月1日前)失业,且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在该文件出台后60日内参保;或在合医改[2003]3号文件出台后失业,在失业保险金领完后60日内参保的,可不受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和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的限制,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非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参保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应按合医改[2003]3号文件的规定缴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若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在合医改[2003]3号文件出台后或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参保,并连续缴费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不受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和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的限制,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非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参保时,按合医改[2003]3号文件的规定缴费并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云府[2012]104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云府〔2012〕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8日云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共同分担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辖区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按本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本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职工不分健康状况、年龄、性别等,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77号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是否需要补缴(山东省)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养老、医疗保险是否还需缴纳呢?
根据鲁劳社[2004]7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失业后,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
鲁人社发[2011]61号文件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也就是说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完全可以不用缴纳,不会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产生任何影响;养老保险可以不缴纳,但不计算缴费年限,虽不影响办理退休,但会对退休金产生影响。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66号)
京人社就发…2012‟66号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规定,现就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医疗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3月31日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或者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直接医疗费用,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管理办法》的,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报销。
二、自2012年4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三、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4月10日前,将本区(县)3月31日前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领金人员名单汇总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批后按照原医疗补助办法予以报销其3月31日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自4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48号文件规定报销。
四、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街道(乡镇)社保所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耐心解释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失业人员生育保险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3月28日印发。
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申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在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由发放其失业保险待遇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63号)规定,于每月20日前将新增和减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报送当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
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为本辖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设立“××区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险虚拟户”,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保险进行管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因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后,可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缴费和资金拨付(一)缴费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参保地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2.26•【字号】鲁人社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30号),现就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一)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全省范围内用人单位和职工执行统一的缴费费率。
(二)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满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率标准执行。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自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地原则上应与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地保持一致。
二、统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政策(六)本省行政区域就业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浙人社发[2011]237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37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77 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缴费(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户籍地、失业前医疗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
涉及职工医保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失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手续。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月汇总当月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单,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开设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登记专用账户,统一管理,并将核定的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缴费用及时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职工医保参保接续手续。
(四)失业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至参加失业人员职工医保期间医保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
补缴费用由本人承担,补缴办法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划入当地职工医保基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到届满、停止或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规定》分配个人账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医疗补助金中统一支付,个人不缴费。
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垫付,待失业保险基金补足后并入统筹基金。
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在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系统记录的领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数据,于每年12月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金划转申请,经核对批准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基金转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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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
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八、各地要高度重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
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认真测算,抓紧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大力开展业务培训。
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已经实行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及时沟通,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顺利实施;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