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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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化工厂安全动火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动火管理、明确动火权限审批及动火过程的岗位职责, 依照公司“陕龙煤发〔20__〕34号”文件有关动火管理之规定, 结合我厂实际, 现做如下规定:

一、动火分级

(一)动火作业分级

按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

在净化工段、压缩工段、深冷工段、变压吸附工段、合成工段易燃易爆区域的设备管道上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在煤气管廊上、危化品管廊上及煤塔上方、煤仓上方、锅炉煤气管道范围(函水封、罗茨机)、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热动车间除煤仓上方、锅炉煤气管道范围(函水封、罗茨机)以外的

区域;甲醇车间的第一循环水、除氧空压站;LNG车间中控室(碉堡)、泡沫站、溴化锂岗位;综合车间的配电室、信号中转站;化验室;车间办公室等在动火周围无可燃物, 对生产设施和人员安全不会造成影响的作业。

(二)动火作业审批程序

所有的动火作业都必须经过审批, 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严格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1、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前1-2天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方案、动火部位简图。由生产副总或总工以下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2、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前1天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 由厂长以下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3、三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在动火前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 车间主任及安全员审批签字。

(三)安全动火须知

1、在禁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必须遵守下列三条原则:

(1)凡能够移动或拆卸的尽量到非禁火区进行;

(2)能够使用其它办法代替的尽量不动用明火;

(3)必须动用明火的, 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落实好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禁火区域包括:甲醇生产装置区、LNG生产装置区、焦炉煤气气柜、LNG

罐区、甲醇罐区和甲醇生产中间罐区、锅炉煤气管道、加压罗茨风机、煤气安全水封等。

2、各类动火作业必须要有专人监护, 一级动火作业由车间领导、安全员及设备科、安全生产技术科、厂领导、安全生产部及公司领导现场监护, 并通知公司消防队;二级动火作业由车间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全程监护, 厂部安全部门要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检查;三级动火作业由当班生产人员全程监护。

3、《动火作业票》有效期限:一级为8小时, 二级为16小时, 三级为三天。若动火时间需要延长, 中途间隔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 不需再办理动火证, 时间超过4小时的, 必须重新办理。否则按无证动火论处。

4、需要进行动火分析, 必须按要求进行分析, 合格后才可进行作业。

5、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 应查看《动火作业许可证》。经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写明的具体安全措施确已落实, 才可动火。动火手续不规范, 安全措施不全, 动火执行人有权拒绝作业。

6、动火作业中, 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应在5米以上, 气瓶距火源应在10米以上, 并严格按气瓶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操作。

7、焊机接电由电工负责, 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四)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1、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管道、设备、塔器、储罐等处动火, 先用插盲

板或拆卸一段管道等方法, 做到彻底与生产系统隔离, 并进行清洗或置换, 取样分析后, 达到动火要求时, 方能动火。

2、动火区域要具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护措施, 应设有动火标志牌, 并有专人监护巡视。

3、动火地点附近的易燃物应清除掉, 附近的井、沟、槽要予以封闭。

4、高空动火作业要用石棉布、板或其它遮挡物围遮, 以免火花四溅。

5、室内动火作业应将门窗打开, 对周围设备进行遮挡, 清除室内油污和可燃物品, 附近不得使用汽油等轻质易燃物品清洗设备零件, 安全通道要确保通畅。

6、动火作业人员暂时离开时, 必须派人对现场进行监护。

7、动火作业过程如发生大量易燃易爆危险品泄露等意外情况, 应立即熄灭火源, 停止作业。

8、动火结束后, 应检查确认无明火存在, 并派人对现场至少监护30分钟。

9、五级以上大风, 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10、凡需进行动火分析的作业, 中途需要休息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止动火作业的, 动火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 否则重新取样分析。如动火中途检修方案或工艺操作发生变化, 可能对检修安全造成影响的, 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11、凡需进行气体分析的动火作业, 由单位安全员负责气体的取样点及

化验结果的分析和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同时要进行事故预想, 采取积极预防

措施。

(五)动火考核规定

1、动火单位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动火作业的, 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3000元。

2、对《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签字不全而进行动火的, 每缺少一个单位签字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3、未按《动火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落实而进行动火作业的, 每缺少一项处罚责任单位50元。

4、在进行各类动火作业时, 各级安全审批部门必须现场进行安全监护, 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监护人未到现场进行监护而实施动火的, 处罚动火人100元;监护单位接到动火通知后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护, 对于未到现场监护的单位, 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 并有权越级举报, 同时处罚相关责任单位200元。

5、动火时应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或检修方案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 对于落实不到位而私自动火的, 处罚动火人100元;管理干部违章指挥的处罚200元。

6、动火单位应严格按照各级动火作业规定期限进行作业, 如中途动火作业时间需延长或改变动火作业时间的, 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否则按无证作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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