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5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与谐,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组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与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老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诚信档案,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与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相应义务。
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三篇)
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兰州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安定,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和办公楼等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公开处理业主共有财物,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弘扬社区精神,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公司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业主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加强内部管理和员工培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二章业主权益第六条业主有权按照规定享有物业共有财物的收益,有权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决议,并根据决议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条物业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物业服务内容和费用。
第八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对物业管理的不合理行为有权向物业公司投诉,物业公司应积极处理业主投诉。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社区的安全稳定。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收集和反馈业主的需求,制定相应的服务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做好小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保障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提供良好的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道路、绿化带等进行清洁和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做好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小区内的安全秩序,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业主信息管理制度,保护业主的隐私权,严禁将业主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五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业主大会决议的费用标准和比例支付。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包括基本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和各项附加费用等。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用的组成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物业费用。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指导、政府监管;(二)公平、公正、公开;(三)合法、合理、便民;(四)安全、文明、环保。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由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建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以自然地理界限为依据,兼顾小区整体规划;(二)以便于管理、服务为原则,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三)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物业管理主体第六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一)业主大会;(二)业主委员会;(三)物业服务企业;(四)相关政府部门。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单位。
第十条相关政府部门包括:(一)市、县(区)人民政府;(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三)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四)其他相关部门。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四)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接受业主监督,及时处理业主投诉;(三)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四)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范文(2篇)
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兰州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各物业的正常运营和居民生活质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确保物业的安全、干净、整洁、有序。
第四条兰州市物业管理部门是兰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居民自治原则。
鼓励居民自愿组成业主委员会,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实施。
(二)政府监管原则。
政府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确保物业服务的公平和质量。
(三)公益性原则。
物业管理应立足于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环境。
(四)依法管理原则。
物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管理职责。
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七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业主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行组成的,代表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实施的组织。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经兰州市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或组织。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资质,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许可;(二)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物业管理职责第十二条业主的物业管理职责包括:(一)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二)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环境;(三)参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提出物业管理建议和意见;(四)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定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职责包括:(一)制定物业管理规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二)组织业主大会,讨论并决定重要事项;(三)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和投诉;(四)向业主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五)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职责。
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范本
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兰州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升小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内所有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和办公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包括维护公共区域、安全巡逻、环境卫生、停车管理、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具备相关经验,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自行组织,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业务监督和业主利益维护。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并应当履行公共部分的维护和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按照每户面积和实际使用情况共同分担,具体费用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八条【安全措施】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小区安全巡逻,保障业主和居民的人身安全,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第九条【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小区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养护和绿化工作,确保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第十条【停车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停车位使用,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停车需求,并按照停车位管理规定进行收费。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第十二条【组织选聘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有权组织选聘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对其管理业绩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监督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并对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维护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解决管理问题,并及时向业主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
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2001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及公共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安全、整洁、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本市城区内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绿化、治安和环境卫生等进行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兰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三)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四)审查批准物业管理中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以及市政、绿化、环境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按其职责分工,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与物业管理企业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应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内的全体业主或其委托的使用人组成。
业主较多的可按一定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5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老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诚信档案,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相应义务。
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模版
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兰州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品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所有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小区居民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便民性和自愿性原则,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建立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不得损害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义务第五条物业公司有责任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包括道路、绿化、照明等。
确保其正常运行,保证小区居民的生活便利。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内的治安和消防工作的监管,确保小区的安全和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做好小区内的环境卫生清扫工作,保持小区的整洁和卫生。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小区维修维护的职责,修缮小区内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小区公共秩序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内的交通、噪音等方面的管理,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居民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小区居民的投诉,维护良好的居民关系。
第三章小区居民的义务第十一条小区居民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按规定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并保持其整洁和安全。
第十二条小区居民应当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小区居民应当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小区内的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或破坏公共财产。
第十四条小区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小区文化建设和公益活动,共同维护小区的干净、整洁和和谐的环境。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与管理,落实其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第十六条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公司的考核制度,对物业公司的绩效进行评估,对合格的物业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物业公司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依法管理物业的日常工作,包括维护和管理物业公共设施、维修监督、保洁、保安、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的权益,提高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物业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管理职责,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物业公共设施的安全和完好,保持物业环境的宜居性和景观观赏性。
(二)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公正权。
(三)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保护业主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一)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在保证建筑质量的前提下,考虑社区环境和人居条件。
(二)制定物业服务和管理规划,并向业主公开。
(三)建立物业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
(四)监督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五)定期向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六)向业主提供公告栏、投诉箱等咨询、投诉渠道,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条业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履行合同义务,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二)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损坏物业公共设施和环境。
(三)参与物业管理事务,及时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四)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接受物业企业的管理。
第九条物业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职责:(一)持有物业服务许可证,合法经营。
(二)建立客户档案和物业档案,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如实记录物业服务情况。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定提供服务。
第十条当物业管理发生纠纷时,应当采取以下解决办法:(一)自愿协商,达成共识。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共设施使用与维护规定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共设施使用与维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兰州市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原则,推行社会化管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体作用,做到有序运营、文明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由业主和承租人自愿组成的,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共设施包括小区道路、照明设备、绿化景观、垃圾处理设施等,其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循公共利益和社区秩序的原则。
第二章公共设施的使用第六条 业主和承租人有权使用公共设施,但不得违反公共利益、社区秩序和物业管理规定。
(一)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私自改变设施的功能;(二)不得损坏、破坏公共设施,应当维护设施的完好性;(三)不得有意浪费公共设施资源,节约使用;(四)不得占用、封堵公共设施,不得妨碍设施的使用;(五)不得滋扰其他业主和承租人的正常生活,遵守社区规章制度。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公共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九条 业主和承租人发现公共设施存在故障或损坏时,应当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
第三章公共设施的维护第十条 业主和承租人有义务参与公共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设施的清洁、整洁。
第十一条 业主和承租人应当定期清理公共设施周围的垃圾、杂物,保持设施的周边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 各类设施的养护和维修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由业主和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比例缴纳维修基金。
第十三条 禁止在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禁止随意拆卸、改造设施。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设施上面丢弃垃圾和废弃物,禁止在设施周围进行乱倒污水和乱堆放垃圾。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使用公共设施进行商业经营活动,如需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2024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二)第五章物业服务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应当根据业主需求,及时提供生活服务、维修服务、保洁服务、绿化维护服务等。
物业服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服务中心或服务咨询台,方便业主提出投诉与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视制度,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小区治安管理,确保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公示,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计划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服务项目及内容;(二)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三)服务时间和服务周期;(四)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五)物业服务费用;(六)管理措施和投诉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确保服务收费事项合理透明,不得随意加收费用,不得擅自停缴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需与业主建立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物业服务项目与服务标准;(二)物业服务期限和收费方式;(三)相关责任和义务;(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五)争议解决方式;(六)其他经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批准后签订。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至少三十日书面通知业主。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委员会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服务质量或者服务费用等方面的投诉。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维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及时维修,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兰州市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兰州市境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区、商业区、公共设施等各类物业管理对象。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业主自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的建设。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服务业主和社区居民的宗旨,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创造良好居住和工作环境。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分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愿组成,负责物业管理的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经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资质,可以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服务能力,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进行监督,并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合同管理。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十一条业主应当依法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履行物业管理规定,共同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提供合规、优质的服务,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业主、租户的管理,规范居民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维修基金管理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基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维修基金使用合理、合法。
第五章纠纷处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纠纷应当依法合理、公正、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附件:1.物业管理费用收据示例2.物业管理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等相关事项。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兰州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兰州市辖区内的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以及与物业相关的相关人员和单位。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在依法登记注册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规范经营和管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资质,其业务范围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向业主公示。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业主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并及时响应业主的合理需求和投诉。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业主享有其物业权益,可以自由使用物业,按约定参与物业管理和治安保卫等工作。
第八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保持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状态,并按规定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
第十条业主不得损坏物业设施和违反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的保洁、公共设施的维护与更新、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确保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及时处理各类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小区的安全和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保持小区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定期进行保洁,清理垃圾,并建立垃圾分类回收制度。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小区内的社区服务,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邻里关系的和谐发展。
第五章物业费收费和使用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合理、公正,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示,业主具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2023年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2023年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2023年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一)权责分明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非常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
(二)业主主导原则:业主主导,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业主的需要为核心,将业主置于首要地位。
强调业主主导,是现代物业管理与传统体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区别。
(三)服务第一原则: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服务,物业管理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五)专业高效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来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六)收费合理原则:物业管理的经费是搞好物业管理的物质基础。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区别不同的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
收缴的费用要让业主和使用人能够接受并感到质价相符,物有所值。
物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和开展多种经营来增加收入。
(七)公平竞争原则:物业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该坚持招标、投标制度,委托方发标,一般要有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招标要公开,揭标要公正。
(八)依法行事原则:物业管理遇到的问题十分复杂,涉及到法律非常广泛,整个物业管理过程中时时刻刻离不开法律、法规。
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书,是物业管理的基本依据。
2022年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2年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22年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20年8月28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依法、安全、合理使用物业,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美丽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指导、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化、市场化。
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调解物业服务管理纠纷,并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协商共治机制,支持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鼓励和支持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根据有关法律和章程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发挥群团组织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2024
兰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兰州市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兰州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行政,服务业主。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创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任务是维护小区或建筑物的正常秩序,保持其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六条物业管理的原则是互利互惠、公平有序、诚实信用。
第七条政府应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第八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合同,提供包括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收费等在内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维护小区或建筑物的正常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和安全的责任。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议,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力,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代表业主的共同利益,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地选举产生,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和运作机制。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物业管理公司落实管理职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参与物业管理规划制定等。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公开工作情况。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八条物业费用应由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按时支付。
第十九条物业费用包括基本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垃圾清运费等。
第二十条物业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兰州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兰州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和物业管理人员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和社区和谐。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公共设施和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物业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和审议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组成的机构,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职情况、协调业主间关系、维护业主权益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维护物业公共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协助业主委员会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行为规范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负责维护和管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有序、正常运行。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护社区环境卫生,保持小区内的道路、绿化、排水等设施的清洁、整洁。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干扰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实际情况,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应当合理确定,公开透明,并按时缴纳。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范围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告知业主。
物业服务费用不得超过事实合理成本。
第十五条业主可以对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范围提出异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作出调整或解释。
第五章督促和监督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加强物业服务,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运营活动。
物业服务包括物业管理、安装、维修、清洁、保安等与物业相关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定义解释本办法中的定义和解释,适用以下规定。
1.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经营许可证范围内,向业主、住户提供物业管理、维修、清洁、保安等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2.物业服务区域: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定义,属于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切区域。
3.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场地、公共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清理、维修、管理等服务。
4.业主委员会:是指业主自行组织成立的,代表业主行使管理职能的组织。
5.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住户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经营许可证从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服务区域、服务时间等。
第五条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服务质量。
应当制定服务标准,并严格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条服务质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合格的物业服务,包括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卫生、安保等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投诉,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七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计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业主和住户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八条成立业主在小区内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管理职能。
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带头维护小区正常秩序。
第九条职权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进行评价;2.对小区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安全隐患、公共设施维修等问题及时反映,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3.组织小区居民开展公益活动、社区文化活动等,增进居民之间的感情。
2024年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和市场化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维护公共秩序,保持物业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安全,保障业主居住和工作的舒适性。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信息交流机制,共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市场准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人员,能够独立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声誉和管理经验,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当提供全面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维护、保安巡逻、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修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业主提供相关信息,包括物业费用、工作计划、投诉处理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对业主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业主的物业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五条物业费用应当由物业管理机构依法向业主收取,不得违规变相增加或收取无关费用。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备,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或少缴物业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费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和公共设施的维护、更新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机构不履行或者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职责,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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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与物业管理企业第三章物业管理权的移交与物业维护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及公共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安全、整洁、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本市城区内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绿化、治安和环境卫生等进行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兰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三)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四)审查批准物业管理中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以及市政、绿化、环境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按其职责分工,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与物业管理企业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应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内的全体业主或其委托的使用人组成。
业主较多的可按一定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住宅小区所在地居委会代表列席。
第八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增补、罢免管委会组成人员;(二)审议批准管委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四)监督管委会的工作,听取管委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其他需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若干名。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管委会选举结果或变更情况,应在三十日内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管委会是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的群众组织,向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管委会的权利:(一)起草、修改管委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二)决定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三)审议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计划和住宅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四)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管委会的义务:(一)支持和帮助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各项管理工作;(二)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一)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制定管理、服务方案,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提供服务;(二)制止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和业主公约的行为;(三)依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一)依法经营,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二)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委会、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三)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亮证收取,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和年检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及资质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持《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方可接受物业管理委托。
第十四条从事物业管理的工作人员,须取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管理委托,必须与管委会签订书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使用建设部的示范文本,可根据实际增减有关内容。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物业管理企业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物业管理权的移交与物业维护管理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应自管委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委会移交物业管理权。
应当无偿、完好地移交住宅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和维修基金,以及住宅小区地下管网、单体建筑。
附属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在移交物业管理权的问时,必须按住宅小区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一的比例(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未留有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开发建设、售房单位,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资金。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前,其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有房屋售房比例达不到物业管理移交条件的,由原产权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实施专业管理。
本条所称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整幢房屋或整个单元业主共同使用的屋顶、基础、承重构件和墙壁、走道、楼梯、电梯、垃圾道以及供水、供热、供电、供气、排污、消防设施,道路、绿地等。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内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由业主管理,也可以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业主对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不得危害物业或公共安全,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内物业在保修期限内的维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小区内供水、排污、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故障排除,由有关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其职责范围负责。
属于有关部门负责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联系解决。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二)不得占用、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三)不得在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包括:(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二)物业管理服务费;(三)特约服务费;(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都应当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商品住房的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比例缴纳;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三十比例提取;购房个人按购房款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
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售房单位提取的维修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个人缴纳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五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住宅小区为单位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管委会申请使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业主转让房屋时,其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房屋建筑由于拆除等原因灭失的,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余额退还原售房单位和产权人。
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住宅小区的规模、档次、管理内容、服务水平以及房屋类别,由物业管理企业报物价部门审批。
收费标准以外的特约服务费,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自主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开发建设、售房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移交物业管理权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移交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全额承担。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一)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擅自接受物业管理委托的,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给予警告.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二)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年检的,按管理权限吊销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因违反合同,造成业主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占用、移装、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污染环境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遵守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业主不按期缴纳或拒缴物业管理费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督促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三十三条业主或使用人对房屋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管理使用不当,危害物业或公共安全、损害他人利益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予制止;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的城镇住宅小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