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征兵工作规定
征兵工作站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兵工作站的管理,提高征兵工作质量,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作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征兵工作站的所有工作人员及参与征兵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征兵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制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征兵工作,确保征兵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2. 严谨原则:各项工作严格规范,确保征兵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服务原则:以人为本,以兵为本,为应征青年提供优质服务。
4. 责任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征兵工作站设立站长、副站长、工作人员等岗位。
第五条站长职责:1. 主持工作站全面工作,负责工作站的组织、协调、管理;2. 制定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 负责工作站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4. 负责与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5. 负责工作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副站长职责:1. 协助站长开展工作;2. 负责工作站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3. 负责征兵工作的宣传、动员和报名工作;4. 负责应征青年的资格审查、政审和体检工作;5. 负责征兵工作的总结、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工作人员职责:1. 负责工作站日常事务的处理;2. 负责应征青年的接待、咨询和引导;3. 负责征兵工作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4. 负责征兵工作的宣传、动员和报名工作;5. 负责协助副站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工作站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特殊情况需加班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有序,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饮酒。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征兵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积极学习征兵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征兵工作。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四条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当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
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第七条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具体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
??省军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发布单位】809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10-20【生效日期】1994-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1994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四条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周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
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征兵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县的征兵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新兵质量,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七条第七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公安、卫生、人事、劳动、民政、财政、教育、交通、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0.20•【字号】•【施行日期】199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1994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周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
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征兵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县的征兵工作。
第六条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新兵质量,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七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公安、卫生、人事、劳动、民政、财政、教育、交通、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课件带内容 (一)
《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课件带内容 (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家的需要,军队建设的任务越来越重,对兵员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征兵工作条例》是国家出台的关于征兵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其宗旨是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保证部队建设。
一、全文学习《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分为八章,分别是:一、总则;二、征兵的组织和领导;三、征兵的政治工作;四、征兵的组织形式;五、征兵的对象和条件;六、征兵的程序;七、征兵的保障;八、附则。
全文详细阐述了征兵工作的各个方面,为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提升兵员征集质量《征兵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征兵工作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如:征兵组织的领导、征兵的政治工作、征兵的对象和条件、征兵的程序等。
这些规定是为了提升兵员征集质量,确保军队的组建和发展。
三、规范征兵工作程序《征兵工作条例》规范了征兵工作的程序,包括征兵计划的制定、征兵公告的发布、征兵对象的审核、身体与智力测试、政治考察、入伍志愿报名、招聘宣传、面试、体格检查、考核等。
这些程序是为了减少人为干扰,保证征兵公开、公平、公正。
四、课件带内容为了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征兵工作条例》,一些机构和机构制作了课件,这些课件包括视频、图片和文字等。
课件中的内容不仅是对《征兵工作条例》全文的解读,更是将其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重点讲解和解析,更容易地让学员们了解到《征兵工作条例》的各个方面。
总之,《征兵工作条例》的出台是为了保证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避免征兵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
通过全文的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和课件带内容学习等方式,可以更好地把握征兵工作,为军队建设提供助力。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兵工作,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征兵工作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征兵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确保兵员质量。
第四条征兵工作应当注重宣传引导,广泛动员,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参与。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征兵工作由国务院征兵办公室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征兵办公室负责全国征兵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征兵工作应当建立征兵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征兵工作责任人,负责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征兵对象和条件第九条征兵对象为符合兵役法规定的中国公民,主要包括:(一)高中毕业生、大学生和研究生;(二)企事业单位职工、自由职业者和其他社会青年;(三)符合征兵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征兵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特殊情况可以放宽至24周岁);(三)身体健康,符合军队征兵体检标准;(四)政治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
第四章征兵程序第十一条征兵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宣传动员: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征兵政策,动员符合条件的青年积极报名应征;(二)报名应征:符合条件的青年向当地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并提交相关材料;(三)体格检查:对报名应征的青年进行体格检查,确保兵员身体素质;(四)政治审查:对报名应征的青年进行政治审查,确保兵员政治合格;(五)审批定兵:根据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结果,确定应征青年名单;(六)役前训练:对确定应征的青年进行役前训练,提高应征青年的军事素质;(七)征兵输送:将应征青年输送到部队。
第五章征兵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征兵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征兵工作纪律,确保征兵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征兵工作制度有什么
征兵工作制度是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部队兵员补充和战斗力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征兵工作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方法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征兵工作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
征兵工作必须按规定公开透明,确保征兵过程的公正公平,让广大应征青年和家长了解征兵政策、程序和要求。
2. 择优选拔原则。
征兵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对于优先征集的对象,不得扩大范围、放宽条件、降低标准,确保选拔到部队的都是优秀青年。
3. 责任落实原则。
征兵工作要明确责任,从地方政府到征兵办公室,再到征接兵人员,都要签订责任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 廉洁自律原则。
征兵工作要严格遵守廉洁征兵规定,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确保征兵工作的纯洁性。
二、征兵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 征兵任务的分配。
征兵工作要按照规定公开透明分配征兵任务,不得私自预留征集名额。
2. 征兵政策的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征兵政策,让广大青年和家长了解征兵政策的内容和要求。
3. 应征青年的报名。
组织应征青年报名,收集相关信息,为后续选拔工作做好准备。
4. 体检和政治审查。
对报名的应征青年进行体检和政治审查,确保选拔到部队的都是身体和政治合格的青年。
5. 定兵和送兵。
根据体检和政治审查结果,确定兵员名单,并组织送兵工作。
6. 征兵工作总结。
对征兵工作进行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为下一轮征兵工作提供借鉴。
三、征兵工作制度的实施方法1. 制定详细的征兵工作计划。
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征兵工作计划,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2. 落实工作责任制。
从地方政府到征兵办公室,再到征接兵人员,都要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3. 加强宣传和动员工作。
利用各种渠道宣传征兵政策,激发应征青年的参军热情,提高征兵工作的知晓率。
4. 严格执行征兵政策。
在征兵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条件、降低标准,确保选拔到部队的都是优秀青年。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3篇)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兵役法》和《____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质保量地完成征集新兵的任务,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征兵的各项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____各有关部门会同基层单位负责:征兵的____计划工作由兵役机关负责;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由宣传教育部门负责;新兵体格检查工作由____部门负责;新兵政治____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工作由____部门负责;新兵集中期间的粮油、副食品供应由粮食、商业部门负责;新兵家属的优待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第三条全省的____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由省____工作领导小组及其领导下的办事机构:省征兵办公室____实施。
征兵期间,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以下简称地州市),县、市、市辖区、特区(以下简称县),建立____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地区的____工作,并____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地区域的____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基层人民政府),应根据所在县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辖区的____工作。
第四条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范围、对象、数量、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____、中央____的征兵命令作出规定。
各地州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____工作。
县以下征兵任务的分配,应根据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生产、生活情况,本着合理负担、确保新兵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全省____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和征兵命令的要求,严格把好新兵的体检、政审、文化和年龄关,确保兵员质量。
征兵期间,各级应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归口、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对派到我省接兵的____人员,地州市征兵办公室凭省征兵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接待,并向他们介绍本地区的情况和____工作安排,按规定吸收他们参加征兵的宣传、体检、政审和定兵工作。
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
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已撤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劳动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8.14•【文号】•【施行日期】1993.08.14•【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1993年8月1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发布)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做好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兵是我国国防后备力量的组成部分,战时,是城市防卫作战的一支重要力量,是补充扩大人民解放军所需军官和专业技术兵的重要来源,是坚持生产、保卫生产、支援战争的骨干力量;平时,是发展生产,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骨干。
第三条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民兵、预备役和兵役工作任务。
其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进行年度组织整顿,适时开展活动;(二)开展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思想工作;(三)完成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任务;(四)按规定管理、维修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五)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本单位正常秩序,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六)完成新兵征集任务,落实优抚政策;(七)进行预备役军官、士兵和动员物资、车船登记,落实战时动员有关准备工作;(八)按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配备、管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九)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带头发展生产,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十)战时,组织民兵、预备役人中参军参战,保卫生产,保护群众,支援前线,完成兵员动员和物资、车船等动员任务。
第四条企业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是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机构。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力量,保卫国家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征兵工作是我国人民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征兵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公平公正。
第四条征兵工作遵循公开、公平、择优、激励的原则,确保选拔出一批优秀的新兵。
第五条征兵工作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征兵工作。
第二章征兵范围和对象第六条征兵范围包括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部队。
第七条征兵对象为年龄在18岁至25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具备服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第八条征兵对象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能够了解和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征兵对象应符合相关身体条件标准,确保能够胜任从事军事工作。
第十条征兵对象应具备积极向上的思想和品行,能够服从命令,听从安排。
第三章征兵申报和选拔第十一条征兵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征兵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征兵办公室应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征兵对象。
第十三条征兵对象必须经过严格的体格检查、心理测试和智力测试等选拔程序。
第十四条征兵对象应经过面试和体能测试等环节,确定是否符合入伍条件。
第十五条征兵对象经过综合评定后,由征兵办公室确定是否入伍,确定入伍后的部队和岗位。
第四章征兵培训和管理第十六条入伍后的新兵应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军事训练,达到基本军事素质要求。
第十七条新兵应积极学习军事知识和军事技能,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新兵应服从命令,听从安排,严守军纪军规,不得有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新兵应树立爱国主义精神,热爱部队,保家卫国,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无私奉献。
第五章征兵奖励和考核第二十条新兵在训练期间表现优秀,完成任务突出者,可获得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表现优秀、忠诚敬业、服从命令的新兵,可给予晋升或加薪等考核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表现不佳、违纪违规、懈怠不勤奋的新兵,应适时进行批评教育和惩罚。
公司民兵管理制度及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民兵队伍建设,提高民兵队伍的政治素质、军事素质和应急处突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民兵成员,包括在公司工作或居住的男性公民和符合条件的女公民。
第三条公司民兵队伍建设坚持党管武装、依法治军、为民兵服务、保障民兵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民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民兵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民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民兵工作的日常管理、宣传教育和具体事务处理。
第六条民兵队伍实行分级管理,设立民兵连、排、班等组织形式,明确各级职责。
第三章招募与选拔第七条公司民兵招募工作按照国家兵役法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优先招募政治素质好、身体素质强、业务能力高的员工。
第八条民兵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综合评定等程序,选拔优秀人员加入民兵队伍。
第九条民兵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三)身体健康,具备履行民兵职责的身体条件;(四)具备一定的军事素质和应急处突能力。
第四章训练与管理第十条公司民兵训练工作按照国家兵役法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训练计划,确保民兵训练时间、内容和质量。
第十一条民兵训练内容包括政治教育、军事理论、军事技能、应急处突演练等。
第十二条民兵训练实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公司民兵管理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民兵队伍的纪律性和战斗力。
第五章应急处突第十四条公司民兵应积极参加应急处突工作,协助公司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
第十五条民兵应急处突任务包括:(一)协助公司维护生产秩序,保障生产安全;(二)参与公司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三)参加政府组织的应急演练和抢险救灾。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公司对在民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健全我国的国防力量和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兵工作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征兵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依法实施。
第四条征兵对象包括年满18周岁至35周岁的男性公民。
具体征兵条件和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二章征兵人员选拔第五条征兵人员的选拔应当以综合能力为标准,考察体格、智力、心理、道德等多方面因素。
第六条征兵人员选拔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搞任人唯亲、信赖主义等不正之风。
第七条征兵人员选拔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确保选拔工作的公开公正。
第八条征兵人员的选拔工作应当公开透明,选拔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征兵宣传第九条征兵宣传是征兵工作的重要环节,应当充分发挥宣传的正面作用,广泛提高公民的国防意识和参军热情。
第十条征兵宣传工作应当以科学知识和先进理念为基础,避免虚假宣传和夸大其词。
第十一条征兵宣传要充分考虑目标群体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确保宣传效果。
第四章征兵服务第十二条征兵服务是为参军入伍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十三条征兵服务包括入伍志愿咨询、体检、入伍登记、服役安排等方面。
第十四条征兵服务工作要保证权威、高效、便捷,确保参军入伍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征兵管理第十五条征兵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依法行使权力,确保征兵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征兵管理工作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征兵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河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河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4.28•【字号】•【施行日期】199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河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建设,搞好征兵工作,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御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征集合格兵员,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兵役机关组织实施。
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应开展国防教育,提高国防意识,增强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自觉性。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各级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和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八条征兵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民政、交通、财政、教育、新闻等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二)拟定兵役登记和兵员调拨、被装发放、新兵运输、征兵经费分拨等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兵工作;(四)制定保证新兵政治、身体、文化质量的措施,并具体监督指导;(五)组织新兵交接和运输工作,确保新兵按时起运;(六)搞好征兵全过程的安全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七)了解掌握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并提出改进措施;(八)负责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并认真作好善后工作;(九)负责统计表的汇总和征兵工作总结;(十)其他有关事宜。
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2017年修正)-地方人大法律
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2017年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兵役登记第三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新兵审定第四章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第五章优待和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兵工作管理,确保兵员数量质量,加强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务院《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征兵工作,公安、司法、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农业、教育、交通运输、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管、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规划。
征兵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江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依法服兵役的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励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工作中,必须坚决执行征兵命令,严格掌握标准条件,保证新兵质量。
第七条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及时拨付,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第八条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兵役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兵役登记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模版(4篇)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征兵工作,确保征兵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和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征兵目标征兵工作的目标是按照国家征兵计划,招募到合格适龄公民参军入伍,为国家军事建设提供人才支持。
第三章征兵条件1. 年龄要求:(1) 士兵: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2) 下士、中士:年满18周岁至25周岁;(3) 上士、班长、排长、连长:年满18周岁至30周岁;(4) 营长及以上军官:年满18周岁至35周岁。
2. 健康要求:(1) 体格健康,无严重传染病的传染源;(2) 没有先天或遗传性疾病;(3) 没有精神疾病、重症精神障碍;(4) 没有反社会、违法犯罪行为记录;(5) 没有重大手术史或影响生活工作的疾病。
3. 学历要求:按照国家对不同兵种和军职的学历要求执行。
4. 政治要求:(1)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2) 忠诚于国家,热爱军队;(3)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章征兵程序1. 征兵宣传:按照国家征兵计划,组织开展征兵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征兵政策和条件,引导符合条件的公民积极报名参军入伍。
2. 报名:征兵办公室根据征兵计划制定报名时间和地点,公布报名公告,接收报名者提供的个人资料,并核实身份证件。
3. 身体检查:通过报名初审后,报名者需参加身体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及其他相关体格检查。
检查结果合格者继续征兵程序,不合格者淘汰。
4. 笔试面试:笔试面试内容根据不同兵种和军职设定,通过筛选合格者进入下一步选拔。
5. 志愿选择: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征兵办公室根据征兵计划和需要,确定招募的兵种和军职范围,报考者按照自愿选择填报志愿。
6. 入伍通知:拟录取者将收到入伍通知书,通知入伍时间、地点和相关规定。
第五章征兵管理1. 征兵名额:征兵办公室根据国家征兵计划确定征兵名额,并根据各个兵种和军职的需求进行分配。
2. 录取优先:(1) 优先录取六年制义务教育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农村留学人员;(2) 优先考虑在军队和部队担任行政、技术、专业职务等担任职务或参军退役人员;(3) 优先考虑政治素质、身体条件、综合素质优异的报考者。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征兵工作的目的是选拔具有高质量和高素质的公民,满足国家军事需要,同时保障公民的权益。
第三条征兵工作实行全面组织、公开招募的原则。
第四条征兵工作由国家有关机构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兵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征兵对象第六条征兵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35周岁的健康公民。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作为征兵对象:(一)初中及以上学历;(二)参加过大规模公益活动,表现突出;(三)取得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四)具备军队所需专业技能。
第八条优秀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可以通过特殊渠道直接作为征兵对象。
第三章征兵流程第九条征兵工作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征集阶段:国家组织相关机构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征集报名;(三)体检阶段: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公民进行身体检查,确保其健康;(四)政治考核:对体检合格的公民进行政治表现审核;(五)选拔阶段:对通过资格审核和政治考核的公民进行全面综合评估,确定最终符合入伍条件的人员;(六)公示和确认:公示入伍人员名单,并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有异议可以提出,经核实后确认入伍人员;(七)入伍报到:入伍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到。
第四章征兵工作组织和责任第十条征兵工作由国家征兵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如有需要可以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征兵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支持。
第十三条征兵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保持服务意识和廉洁行为。
第五章公告和宣传第十四条征兵工作应及时发布征集公告,明确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
第十五条征兵工作应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公民对军队的认同和了解,促进公民自觉报名。
第六章征兵待遇和权益保障第十六条入伍公民享有与军人同等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第十七条入伍人员有权获得正规的军事训练和教育,提升个人职业技能。
第十八条入伍人员享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和投诉,并获得相应的处理和解决。
公司配合武装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国防建设,提高公司员工的国防意识和军事素养,确保公司在国防动员和军事行动中的顺利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三、组织机构1. 成立公司武装部,负责公司国防教育和动员工作。
2. 公司武装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由公司领导担任。
3. 公司各部门设立国防教育联络员,负责本部门的国防教育和动员工作。
四、职责分工1. 公司武装部职责:(1)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提高员工国防意识;(2)协助武装部进行兵员征集、征兵宣传、国防动员等工作;(3)负责公司国防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4)协调各部门国防教育和动员工作,确保公司国防建设顺利开展。
2. 部门国防教育联络员职责:(1)协助武装部开展本部门国防教育;(2)负责本部门员工国防教育信息的收集和上报;(3)协助武装部进行兵员征集、征兵宣传、国防动员等工作;(4)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国防教育活动。
五、国防教育1.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国防教育讲座,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授课。
2. 公司通过内部培训、会议等形式,定期开展国防教育,提高员工国防意识。
3. 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国防教育实践活动,如参观军事博物馆、参加国防教育活动等。
六、兵员征集与征兵宣传1. 公司积极配合武装部进行兵员征集工作,为征兵工作提供便利。
2. 公司通过内部宣传、网络平台等形式,广泛宣传征兵政策,提高员工对征兵工作的认识。
3. 公司员工有义务按照规定参加兵员征集,服从国家国防需要。
七、国防动员1. 公司按照武装部要求,做好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响应。
2. 公司员工在国防动员期间,应服从国家召唤,积极参加国防建设。
3. 公司积极配合武装部开展国防动员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奖惩措施1. 对在国防教育和动员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军事建设需求,以及保证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为目标,制定本征兵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征兵工作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征兵工作,涵盖征兵组织机构和个人征兵义务。
第三条征兵工作实施细则的目标是确保征兵工作科学有序进行,保证征兵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提高国家军队的战斗力。
第四条征兵工作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兵组织机构第五条省级征兵组织机构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征兵工作的主要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范围内的征兵工作。
第六条地市级征兵组织机构是各地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征兵工作的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区征兵工作。
第七条县区级征兵组织机构是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征兵工作的机构,负责征集和管理辖区内的征兵人员。
第八条征兵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第三章征兵义务第九条具备征兵条件的公民应当履行征兵义务。
具体征兵条件由国家军事部门根据国家需要规定。
第十条征兵义务是居民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征兵义务是每个人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未履行征兵义务的公民将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并可能影响其在社会、学校等方面的就业和发展。
第四章征兵程序第十二条征兵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平等参与的机会。
第十三条征兵程序包括征集公告、体检、初选、面试、体能测试、政治考核、入伍登记等环节。
第十四条征兵工作应当与公民的教育、就业等活动相适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征兵宣传第十五条征兵宣传是征兵工作的重要环节,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军事建设需要,弘扬军人荣誉,提高公民参军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征兵宣传内容应当客观真实、积极向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
第六章征兵管理第十七条征兵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企业建立武装部工作制度
企业建立武装部工作制度一、总则1.为了加强本企业的国防教育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提高武装部的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2.本企业武装部是在企业党委和上级军事机关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军事部门,主要承担国防教育、征兵、民兵组织建设、战备执勤等任务。
二、工作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国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本企业的国防工作计划和措施。
2.负责本企业国防教育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提高员工的国防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
3.负责本企业征兵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4.负责本企业民兵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民兵进行军事训练和战备执勤。
5.负责本企业武装部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保证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三、工作程序1.制定工作计划:根据上级军事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工作组织实施:按照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在工作中要注重落实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3.工作总结与报告:在年度末或工作完成后,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向上级军事机关报告工作情况。
同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反思和改进。
四、工作要求1.遵守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工作的合法合规性。
2.提高工作效率:要注重工作效率的提高,保证各项工作的及时完成。
同时,要注重工作质量的提高,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加强协调配合:在工作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同时,要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和联系,积极为员工解决实际问题。
五、考核与奖惩1.对武装部工作人员的考核,采取个人自评、部门评价和员工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方面。
2.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武装部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同时,对在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员,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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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规定
为了搞好征兵工作,根据上级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适龄职工应尽的义务,在进行征兵的当年10月中旬前,适龄职工要到所在单位进行兵役登记,做到自觉履行兵役义务。
宣传处及时为适龄青年办理兵役登记手续,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的人员。
二、集团公司各单位、部门,应配合征兵工作开展兵役法规的宣传,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职工的国防观念、法制观念。
三、各单位要负责本单位的兵员动员工作,报名率达100%,要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应征任务。
并适时做好应征对象及家属的思想工作,做到时刻听从国家征召,踊跃参军,报效祖国。
四、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兵役征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紧密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共同完成公司承担的征兵任务。
五、职工应征入伍后,保留其原职工身份不变,由集团公司每月发给优待金(合资公司除外),服兵役每满一年,每月增加优待金10元,服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转正定级,调升工资等项待遇。
六、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者,优待金可从记功批准之日起,在原有基础上,每月分别增加10%、20%、50%。
七、应征入伍的职工,在服役期间被提升为军官或改为士官的,从第二年起不再发给优待金。
八、服役期满退伍后在安排工作之前,由集团公司继续发给优待金,因本人原因未按时报到的,公司可从其退伍之日起只发给不超过4个月的优待金。
九、应征职工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逃避征兵经教育不改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行为恶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出现拒
绝、逃避征兵的现象,所在单位领导要及时向公司党委做出说明。
十、服役期间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退伍后待安排期间因犯罪被判徒刑的,因其他原因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声誉的,公司不负责接收安排工作。
十一、从社会上征集职工子弟入伍,也适用本规定。
十二、本规定由宣传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