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征兵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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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规定

为了搞好征兵工作,根据上级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适龄职工应尽的义务,在进行征兵的当年10月中旬前,适龄职工要到所在单位进行兵役登记,做到自觉履行兵役义务。宣传处及时为适龄青年办理兵役登记手续,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的人员。

二、集团公司各单位、部门,应配合征兵工作开展兵役法规的宣传,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职工的国防观念、法制观念。

三、各单位要负责本单位的兵员动员工作,报名率达100%,要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应征任务。并适时做好应征对象及家属的思想工作,做到时刻听从国家征召,踊跃参军,报效祖国。

四、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兵役征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紧密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共同完成公司承担的征兵任务。

五、职工应征入伍后,保留其原职工身份不变,由集团公司每月发给优待金(合资公司除外),服兵役每满一年,每月增加优待金10元,服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转正定级,调升工资等项待遇。

六、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者,优待金可从记功批准之日起,在原有基础上,每月分别增加10%、20%、50%。

七、应征入伍的职工,在服役期间被提升为军官或改为士官的,从第二年起不再发给优待金。

八、服役期满退伍后在安排工作之前,由集团公司继续发给优待金,因本人原因未按时报到的,公司可从其退伍之日起只发给不超过4个月的优待金。

九、应征职工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逃避征兵经教育不改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行为恶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出现拒

绝、逃避征兵的现象,所在单位领导要及时向公司党委做出说明。

十、服役期间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退伍后待安排期间因犯罪被判徒刑的,因其他原因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声誉的,公司不负责接收安排工作。

十一、从社会上征集职工子弟入伍,也适用本规定。

十二、本规定由宣传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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