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痛病人长期使用麻精药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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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痛病人长期使用麻精药品办理流程
1. 首次就诊办理流程
患者本人及代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病理诊断报告单或CT/MR 诊断报告
单复印件到收费处挂号、领取门诊病历
↓
医生就诊
↓
根据病情及病理诊断报告或CT/MR 诊断报告结果详细书写门诊病历、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
根据疼痛程度按“WTO 三阶梯止痛原则”及“药物止痛五条原则”开具麻精药品
↓
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病理诊断报告单或CT/MR 诊断报告单复印件、《知情同意书》放在门诊病历后页
↓
缴费
↓
门诊病历与麻精药品处方、患者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交给药房工作人员
↓
药房工作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发药,保存患者/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病理诊断
精品资料
报告单或CT/MR 诊断报告单复印件、《知情同意书》并进行登记
↓ 就
诊结束
2. 再次就诊办理流程
患者(代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门诊挂号
↓ 医
生就诊
↓
门诊病历简要书写
↓
根据疼痛程度按“WTO 三阶梯止痛原则”及“药物止痛五条原则”开具麻精药品
↓ 缴
费
↓
门诊病历与麻精药品处方、患者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交给药房工作人员
↓
药房工作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发药
↓ 就
诊结束
一.药物止痛五条原则
精品资料
1. 按三阶梯原则给药:即按患者疼痛的轻、中、重不同程度,由弱到强逐渐增加,
给予不同阶梯的药物。
2. 口服给药:首选的给药途径,方便、经济,可避免有创给药方式带来的不适,
便于患者长期用药。
3. 按时给药:目的是维持有效的血药浓度,而不是按“需”给药。
4. 个体化给药:不受剂量限制的阿片类给药,使患者疼痛缓解的剂量就是正确剂
量。
三
(1.1 )塞来昔布胶囊:西乐葆(1.2 )双氯芬酸钠:英太青(1.3 )适洛特缓释胶囊:萘普阶
5. 注意具体细节:对使用止痛药的患者注意监护,密切观察反应。目的:患者获
得最佳疗效而发生的副作用最小,提高患者生活质量。
二.WTO 三阶梯止痛原则
选择镇痛药从低级到高级顺序提高:第一阶梯→第二阶梯→第三阶梯
WHO 疼痛治疗的 5 个主要原则 第一阶梯:非甾类抗炎药 +辅助止痛药
口服给药 按时给药
按三阶梯原则给药
第二阶梯:弱阿片 +非甾类 +辅助止痛药 用药个体化
严密观察患者用药后的变化
第三阶梯:阿片类 ±非甾类 + 辅助止痛药
非甾体 生
(1.4 )布洛芬缓释胶囊:布洛芬
芬必得
(1.5 )乙酰水杨酸:阿司匹林
( 1.6 )氨基比林:去痛片
(1.7 )吲哚美辛控释:消炎痛
(1.8 )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
(1.9 )帕瑞昔布:特耐
弱阿片
(2.1 )盐酸曲马多:奇曼丁
( 2.2)氨氛待因
( 2.3 )可待因 双克因 强痛定
强阿片
(3.1 )盐酸哌替啶:杜冷丁
(3.4 )吗啡控释片:奥施康定
美施康定
(3.2 )氨酚羟考酮:泰勒宁
(3.5 )吗啡缓释片:美菲康
( 3.3 )地佐辛 丁丙诺啡
( 3.6 )芬太尼
舒芬太尼
注: 盐酸哌替啶:杜冷丁,由于其代谢产物毒性过大,已不用于控制慢性疼痛。三.辅助止痛药
减少阿片类镇痛药用药量及不良反应, 改善终末期癌症患者其他症状, 但显效缓慢(除皮质醇类外 ),缺乏统一用药标准。
1. 皮质类固醇:地塞米松和强的松,可以减轻周围神经水肿和压迫引起的疼痛。
2. 抗抑郁药:阿米替林、多虑平、美舒郁、百忧解,用来镇痛、镇静、改善心情。
3. 抗惊厥药:卡马西平、苯妥英钠,可治疗撕裂性及烧灼样痛和放化疗后疼痛。
4. 羟嗪类抗组胺药:用于镇痛、镇静、镇吐。四.疼痛评估
1.数字评分法( Numerical rating scale ,NRS ):用 0~10 的数字代表不同程度的疼痛, 0 为无痛, 10 为剧痛。
分级标准:0:无痛;1~3:轻度疼痛;4~6:中度疼痛;7~10 :重度疼痛。
2.程度分级法(Verbal rating scale ,VRS ):
0 级:无疼痛Ⅰ
级(轻度):有疼痛但可忍受,生活正常,睡眠无干扰。Ⅱ
级(中度):疼痛明显,不能忍受,要求服用止痛药,睡眠受干扰。
Ⅲ级(重度):疼痛剧烈,不能忍受,需用止痛剂,睡眠受严重干扰,可伴植物
神经紊乱或被动体位。
3.视觉模拟评分法:
0———1 ———2———3———4———5———6———7 ———8 ———9 ———10
0 无痛1-3 轻度疼痛(睡眠不受影响)4-6 中度疼痛(睡眠受影响)
7-10 重度疼痛(严重影响睡眠)
五.注意: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卫生部令53 号)以下条款应严格执行: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 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
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 3 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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