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麻药品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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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 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 接班应当有记录。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 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 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 追回。
废贴、空安瓿管理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 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 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 瓿或废贴剂的数量。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 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 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机构许可-----印鉴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应当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 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收回、销毁管理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 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结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 定销毁处理。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 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 机构销毁行为
保存期限
麻醉药品、精一药品处方 保存3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用量
门(急)诊麻 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 方 门(急)诊麻 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 方 住院患者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类精神药 品处方 注射剂 控缓释制剂 其他剂型 注射剂 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常用第二类精神药品
地西泮注射液(安定)(10mg) 地西泮片(安定)(2.5mg) 苯巴比妥注射液(鲁米那)(0.1mg) 苯巴比妥片(鲁米那)(30mg) 氯硝西泮片(氯硝安定)(2mg) 艾司唑仑片(舒乐安定)(1mg) 阿普唑仑片(佳乐安定)(0.4mg) 曲马多注射剂(100mg) 曲马多缓释片(100mg)
4.各病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 须有专人、转账、专柜保管,数量须与药 房备案数量相符,基数药品使用后凭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到药房请 领补充基数,注射剂和贴剂需将空安瓿和 废贴交回。 5.药房应派药学人员每月至少一次检查了解 各病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请领、 保存、使用和基数药品管理情况,及时发 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取得《印鉴卡》的条件
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卡有效期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 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 门重新提出申请。 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 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 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 更时,医疗机构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药师的调剂资格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药 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 范化管理的培训。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 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
签字留样
签字留样备案在医务科和药剂科 取得处方资格的医师 取得调剂资格的药师
医师失去处方资格时应及时注销并通知药 剂科
建立制度
采购
丢失及被盗 案件报告
验收 销毁
储存
报残损
保管
发放
使用 调配
值班巡查
五专管理
库存管理
入库-----双人验收 验收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 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 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 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 员签字。 出库-----双人复核
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 的; 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的。
账册齐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专册》(药库)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销存专用账册》(药库、药 房)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专册》(药房)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回收登记本》 (药房) 《过期、损坏及患者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 记本》(药房)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申请表》(药房、病区)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申请表》 (药房、病区)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登记本》(药房、病区)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本》(病区)
常用麻醉药品
盐酸吗啡注射液(10mg) 硫酸吗啡缓释片(30mg) 磷酸可待因片(30mg) 盐酸哌替啶注射液(100mg) 盐酸布桂嗪注射液(100mg) 盐酸羟考酮缓释片(10mg、40mg)
常见第一类精神药品
氯胺酮注射液2ml:0.1g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1ml:30mg 哌甲酯片(利他林)10mg 三唑仑片(酣乐欣)0.25mg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 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 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 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储存管理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 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 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 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 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交接班、批号管理
医师的处方资格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医 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 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方可在本机构开 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 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可 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作出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管理和使用
主要内容
概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
定义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 性、成瘾性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 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以及卫生部指 定的其他易成瘾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制 剂。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 的药品。依据精神药品产生依赖性和 危害 人体健康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 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病区精麻药品管理
基数管理 1. 根据临床实际需求与药房协商并签订协议, 确定备用基数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格、 计量单位、数量。 2. 由药房负责人与病区护士长双方签字,一 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备查。 3. 管理人员或药品有关信息有变更时,应及 时变更调整,并由双方上述人员签字。
病区精麻药品管理
专用处方
淡红色(麻、精一) 白色(精二)
处方的区别
普通处方
处方颜色 右上角标注 前记 白色 无 医疗机构名称,处 方编号、费别、患 者姓名、性别、年 龄、门诊或住院病 历号,科别或病室 和床位号、临床诊 断、开具日期等 普通处方保存一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 淡红色 标注“麻、精一” 另加:身份证编号 代办人姓名及身份证编号
控缓释制剂
其他剂型 全部剂型
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处方为1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 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 痛患者开具 处方应当逐日开具
全部剂型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常量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 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 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 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处方管理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 (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 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 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 发药人、复核人。
处方开具
废贴、空安瓿管理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 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 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 瓿或废贴剂的数量。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 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 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机构许可-----印鉴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应当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 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收回、销毁管理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 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结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 定销毁处理。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 毁情况进行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 机构销毁行为
保存期限
麻醉药品、精一药品处方 保存3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用量
门(急)诊麻 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 方 门(急)诊麻 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 方 住院患者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类精神药 品处方 注射剂 控缓释制剂 其他剂型 注射剂 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常用第二类精神药品
地西泮注射液(安定)(10mg) 地西泮片(安定)(2.5mg) 苯巴比妥注射液(鲁米那)(0.1mg) 苯巴比妥片(鲁米那)(30mg) 氯硝西泮片(氯硝安定)(2mg) 艾司唑仑片(舒乐安定)(1mg) 阿普唑仑片(佳乐安定)(0.4mg) 曲马多注射剂(100mg) 曲马多缓释片(100mg)
4.各病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 须有专人、转账、专柜保管,数量须与药 房备案数量相符,基数药品使用后凭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到药房请 领补充基数,注射剂和贴剂需将空安瓿和 废贴交回。 5.药房应派药学人员每月至少一次检查了解 各病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请领、 保存、使用和基数药品管理情况,及时发 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取得《印鉴卡》的条件
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卡有效期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 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 门重新提出申请。 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 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 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 更时,医疗机构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药师的调剂资格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药 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 范化管理的培训。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 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
签字留样
签字留样备案在医务科和药剂科 取得处方资格的医师 取得调剂资格的药师
医师失去处方资格时应及时注销并通知药 剂科
建立制度
采购
丢失及被盗 案件报告
验收 销毁
储存
报残损
保管
发放
使用 调配
值班巡查
五专管理
库存管理
入库-----双人验收 验收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 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 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 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 员签字。 出库-----双人复核
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 的; 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的。
账册齐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专册》(药库)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销存专用账册》(药库、药 房)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专册》(药房)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废贴回收登记本》 (药房) 《过期、损坏及患者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 记本》(药房)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申请表》(药房、病区)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申请表》 (药房、病区)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登记本》(药房、病区)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本》(病区)
常用麻醉药品
盐酸吗啡注射液(10mg) 硫酸吗啡缓释片(30mg) 磷酸可待因片(30mg) 盐酸哌替啶注射液(100mg) 盐酸布桂嗪注射液(100mg) 盐酸羟考酮缓释片(10mg、40mg)
常见第一类精神药品
氯胺酮注射液2ml:0.1g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1ml:30mg 哌甲酯片(利他林)10mg 三唑仑片(酣乐欣)0.25mg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 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 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 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储存管理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 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 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 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 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交接班、批号管理
医师的处方资格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医 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 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方可在本机构开 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 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可 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作出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管理和使用
主要内容
概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
定义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 性、成瘾性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 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以及卫生部指 定的其他易成瘾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制 剂。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 的药品。依据精神药品产生依赖性和 危害 人体健康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 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病区精麻药品管理
基数管理 1. 根据临床实际需求与药房协商并签订协议, 确定备用基数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格、 计量单位、数量。 2. 由药房负责人与病区护士长双方签字,一 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备查。 3. 管理人员或药品有关信息有变更时,应及 时变更调整,并由双方上述人员签字。
病区精麻药品管理
专用处方
淡红色(麻、精一) 白色(精二)
处方的区别
普通处方
处方颜色 右上角标注 前记 白色 无 医疗机构名称,处 方编号、费别、患 者姓名、性别、年 龄、门诊或住院病 历号,科别或病室 和床位号、临床诊 断、开具日期等 普通处方保存一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 淡红色 标注“麻、精一” 另加:身份证编号 代办人姓名及身份证编号
控缓释制剂
其他剂型 全部剂型
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处方为1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 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 痛患者开具 处方应当逐日开具
全部剂型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常量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 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 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 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处方管理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 (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 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 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 发药人、复核人。
处方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