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释义.doc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对这一条的内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三、条文释义:一、该法适用的空间范围根据本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这里所说的“境内”,是指我国的国边境以内,从法律的效力来讲,这个“境内”和“关境内”的外延是吻合的。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除台湾省外的其他领土包括了大陆、香港和澳门三个独立的关税区。
三个关税区内有三个相互联系而又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中,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才能在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之中,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目前,在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省,分别有各自的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规范。
二、道路的范围根据本法附则中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在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的通行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等不受本法确定的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具有社会性的公共道路上的交通秩序和安全,所以对不具有公众通行特点的道路,如封闭的厂区道路和单位内部自己的停车场等,其通行秩序由所在单位负责,交通警察没有义务维持这些区域的交通秩序。
三、主体的范围人和车辆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
其中人主要是指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道路上从事施工、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的人员。
这些主体在道路上进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这里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释义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实施办法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制定的法律依据。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以第405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于2004年5月1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施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是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专门授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可见,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二、制定是现实的需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行为更加严格与规范,道路交通活动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道路交通事故呈明显下降趋势。
但从执行情况和实际需要来看,仍有一些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作出配套规定:一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明确罚款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限制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二是根据我省的实际,对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道路通行条件与通行规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道路交通活动参与人的行为进一步作出规范;四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有些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地方立法加以细化,减少和避免理解上的歧义,以便于实际执行。
【推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释义-推荐word版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是由张世诚编写,中国长安出版社出版的一本书籍,来看下小编为大爱整理的相关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释义:本书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过程有关法律文件等。
故意遮挡号牌由扣6分提高到扣12分;违反交通信号灯扣分由3分提高到6分;驾龄1年以下的实习期驾驶人,驾车上高速必须由持相应或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新规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改进驾驶人考试制度,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群众水平,**部修订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
123号令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3号令中的其他规定将于201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提门槛严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零容忍限吸毒驾驶机动车资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大多驾驶营运车辆,在社会交通中承担重大的交通安全责任,其安全驾驶意识和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率较高,据统计,201X年至201X年,每年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导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70%以上。
新部令严格限制有严重危险驾驶行为的驾驶人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保证驾驶经验丰富、安全守法的驾驶人进入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队伍。
规定: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针对近年来暴露出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或者驾驶机动车采取“零容忍”措施,严格限制吸毒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及释义
道路交通平安法72条规定及释义道路交通平安法7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展勘验、检查,搜集证据;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拘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展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平安法72条规定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
共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现场的应急处理;第二款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证据搜集;第三款规定了专业检验的标准。
我们将对这三款内容分别进展解释。
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出现场对交通事故进展应急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首先必须做好报案记录。
对属于重大、特大的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依送有关机关,并通知当事人。
对于一般以上的交通事故,至少应当派遣2名以上的交通警察出现场进展勘察。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着手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物,以制止交通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对有必要送医院抢救的受伤人员,应当尽快送医院抢救。
在抢救伤员的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为了保证交通畅通,一般情况下,不要双向封闭现场道路;必须双向封闭现场的,必须开拓另外的车辆通道,指挥车辆人员绕行;单向封闭时也要有专人疏导交通。
现场勘查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尽快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严禁勘查人员在道路阻塞的情况下撤离现场。
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查通报。
收到协查通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通报线索组织查缉,并将查缉结果通知发报单位。
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提供准确而全面的指导,我将在本文中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释义。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以维护生命安全、保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首先,法律强调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并将其置于优先位置。
其次,法律倡导全民参与,要求个人和单位积极履行交通安全义务。
此外,法律注重综合治理,提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要规定1. 驾驶员的义务和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员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首先,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其次,驾驶员有责任保持良好的驾驶状态,不得饮酒、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
此外,驾驶员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保持车辆正常状态、礼让行人等。
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处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机动车的管理和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管理和使用也有详细的规定。
首先,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
其次,机动车所有人有义务进行定期维修和检验,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况。
此外,机动车的使用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要求,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滥竽充数等。
3.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暂扣驾驶证、暂扣机动车等。
同时,法律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要公正、严肃,以确保公众对交通执法的信任和依法行驶的积极性。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机制为了有效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其有效实施,我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机制。
首先,法律明确了各级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职责,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其次,法律规定了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能和权力,以便更好地履行交通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车通行规则】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机动车行驶的一般规定。
本条中所说的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主要是指《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内容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的规定。
其中第五十八条专门规定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的规定,主要有:1、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嘹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2、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3、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4、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5、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6、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7、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对于带学龄前儿童,各地可自行规定;8、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第五十九条规定了畜力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的规定,主要有:1、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2、不准驾车并行;3、不准在车上躺卧或离开车辆;4、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窄桥、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超车,赶二轮畜力车须下车牵引牲畜;5、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燃灯;6、停放时,须拉紧车闸,拴牢牲畜。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机动车会车,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应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应让下坡车先行。
而且,酒醉的人不准驾驶非机动车;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除残疾人专用车以外的其他非机动车;未满16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驾驶畜力车;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一百零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百零⼀条第⼀百零⼀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重⼤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释义】本条是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交通事故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员、⾏⼈、乘车⼈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为,过失造成⼈⾝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从这个对于交通事故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构成交通事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先是事件发⽣的地点必须是在道路上,在农村⼟路或场院、机关⼤院、校园⾥发⽣的车辆事故还不构成交通事故。
其次,发⽣的事件必须是进⾏与交通有关的活动,如果在道路上车辆⾥发⽣的抢劫、诈骗等⾏为,虽然是在道路上发⽣的,但并⾮是进⾏与交通有关的活动,则按照⼀般治安案件处理。
三是⾏为⼈主观上要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过错,如果⾏为⼈没有违章⾏为,⼀切⾏动都遵守了交通法规,主观上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事故,应该算交通意外。
如正常驾驶的机动车被⼭上滚下的巨⽯砸坏造成的事故。
四是违章⾏为造成了⼈⾝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现实后果。
如果发⽣了交通违章⾏为甚⾄是严重的交通违章⾏为,但还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则还不构成交通事故。
根据⼈⾝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般事故、重⼤事故和特⼤事故。
具体标准是由公安部制定的。
1991年12⽉公安部公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规定轻微事故,是指⼀次造成轻伤1—2⼈,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1000元,⾮机动车事故不⾜200元的事故。
⼀般事故,是指⼀次造成重伤1—2⼈,或者轻伤3⼈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3万元的事故。
重⼤事故,是指⼀次造成死亡1—2⼈,或者重伤3⼈以上10⼈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6万元的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国家法律, 已经于20XX年XX月XX日在XX地正式颁布实施, 旨在监管和管理道路交通, 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按照法律的要求, 需要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解释以确保其正确贯彻执行, 并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明确的指导。
本文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释义。
第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涵盖整个国家的道路交通活动,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等。
其旨在规范驾驶行为,维护公众的交通安全。
第二条:“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关”的职责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是指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交通管理机关。
其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管理交通管理设施以及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宣传等。
第三条:“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定义道路交通参与者指的是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
他们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具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应相互尊重、遵守交通规则。
第四条:“道路交通信号”的意义道路交通信号是指交通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在道路交通中起到指导和控制作用。
交通参与者应根据交通信号做出相应的行驶和停车动作,确保交通顺畅和安全。
第五条:“行人”的义务行人应遵守交通信号,按照指定的人行横道过马路,不得横穿马路。
同时,行人应保持注意力集中,避免在行走时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六条:“车辆驾驶人”的义务车辆驾驶人应持有效驾驶证,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保持车辆安全。
他们应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七条:“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义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将安全摆在第一位,佩戴头盔并遵守交通法规。
同时,他们在行驶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车辆和行人,避免发生事故。
第八条:“交通事故责任”的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确认原则是精确、公正、公平。
对于交通事故,需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认责任主体,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第九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释义----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法律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法律还规定了机动车一方唯一的免责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
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与此同时,法律还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法律明确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一百一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百⼀⼗⼆条第⼀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扣留机动车、⾮机动车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三个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机动车的程序扣留机动车、司机动车是⼀种⾏政强制措施,它直接涉及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
在实施这种强制措施以后,机动车或者⾮机动车在被扣留期间,不再由其所有⼈及使⽤⼈占有,其去向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就可能使当事⼈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为此,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
即在扣留机动车或者⾮机动车的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当事⼈交付其机动车或者⾮机动车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凭证,以使当事⼈持有其机动车或者⾮机动车已被公安机关扣留的证据。
在违法状态消除以后,当事⼈可以凭此证据将其被扣留的机动车或者⾮机动车取回。
本条不仅规定扣留机动车及⾮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且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机动车时,应当告知当事⼈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以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案件进⾏处理,同时也便于当事⼈能够及时接受处理,取回被扣留的机动车或者⾮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车辆机动车或者⾮机动车在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期间,就停放于公安扰夫交通皆窟部门指定脚汤历,处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控制之下。
如果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使⽤被扣留的车辆,当事⼈⽆法制⽌。
但这种使⽤不仅会给被扣留的车辆造成磨损,⽽且可能因使⽤不当损害被扣留的车辆。
即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使⽤被扣留的车辆,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妥善保管,也容易使被扣留的车辆受到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道路通行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道路通行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道路通行一般规定)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右侧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规则的规定。
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则,根据国际道路交通公约的规定,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不同情况作具体的规定。
有的国家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左侧通行,如英国。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原则,这也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多年来的习惯做法决定的。
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原则,主要是从交通有序、畅通和交通安全的角度考虑的。
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道路上行驶的,都应当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本条所说的“右侧通行”,一般是指在划设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横道的道路上和在没有划设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横道的道路上以及城市的胡同、巷子和农村的乡间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靠道路右侧行驶。
第三十六条【车道划分和通行规则】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分道道路或不分道道路上通行原则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
也就是说,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依照本条为其所规定的行车原则通行。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层意思:一是在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通行,即分道通行。
一般情况下,机动车道设在道路的中间,是以划线来加以区分的,通常划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
非机动车道一般是在机动车道的两边;人行道是在非机动车道的两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包括了四基本内容。
三、条文释义:一、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需要采取多种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明确规定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直接关系的道路通行基本条件和基本规范的同时,针对近年以来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的实际情况,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严格规定:第一,防止“带病”车辆上路行使。
一是,对营运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规定:准予登记上路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并且规定,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
为了确保在用机动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又尽可能方便群众,本法在维持现行对机动车实行安全检验制度的同时,针对不同用途、不同载客载货数量和使用年限的机动车要求规定不同的安全检验周期。
二是,建立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本法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严禁报废的和非法拼装、改装、组装的机动车上路,对上路行驶的报废车、拼装车,由交通警察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为了防止已经报废的营运客车重新投入使用,规定:报废的大型客、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通过以上措施,从制度上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可以有效预防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防止超载运输。
重大交通事故往往与超载有关。
因此,本法规定:机动车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人数、载质量,严禁超载;对严重超载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多载的人下车,多载的物卸下),再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
第三,强化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
机动车驾驶人与道路交通安全直接有关。
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方可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是一部法律、法规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为其他各章的具体规范奠定基础。
其他各章的内容必须体现总则确定的基本原则,具体运用时也必须符合总则确定的原则和精神。
《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共七条,分别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原则,各级政府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责,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以及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科技工作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的主要意图。
在有的法律、法规中,还往往同时明确规定制定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我们在这里将主要结合立法的起草和论证,向大家介绍一下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性和立法过程,便于大家理解和了解这部法产生的背景和过程,加深对本法立法目的的了解。
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性。
在现代社会,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十分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制取得了较大进展。
国务院从1988年开始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
与之相配套,公安部陆续制订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交通违章处理程序》和《机动车登记办法》等15个部门规章。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上述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贯彻落实,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道路交通的需求迅猛增长,机动车和交通流量大幅度增加,而城乡道路建设相对滞后,再加上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普遍淡薄,交通违法现象十分严重,致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及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规定及释义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适应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本法以及其他有关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指挥,保障行人通行和优先通行,注意不妨碍特种车辆依法履行任务。
第三条:行人在道路上行走,不得妨碍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应当走人行道、人行横道或者在路缘行走。
第四条: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使用道路,应当按照车道行驶,不得横穿马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条:行驶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载人超过规定的人数,不得载货超过规定的载重量和外形尺寸。
第六条:直行、左转弯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右转弯的车辆应当避让直行和左转弯的车辆和行人;特种车辆应当优先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避让。
第七条:驾驶机动车辆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机动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要求,行人无需持有任何证件。
第八条: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将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年审合格,严禁擅自更换机动车辆的电机、底盘或车身外观和颜色等重要部件。
第九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严禁出现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危及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机动车辆的行驶安全必须逐一通过交通信号设施,污染神马粤语APP为不道德行为,危害道路安全的非机动车辆和行人的行为,还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涉及道路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警车等执法车辆有权进行扣留、押解等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法和其他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强制停产、停业、停业整顿等行为,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处罚。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暂无。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交通管理:指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管理和控制。
机动车:指依靠动力驱动和自行运行的车辆,包括摩托车、汽车、拖拉机、工程汽车等。
非机动车:指人力驱动的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动车等。
行人:指步行或推着自行车或摩托车的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管理体制问题一直是我国行政立法的核心问题。
在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明确管理体制对一部法律以及这法律所规范的社会事务都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管理体制的确立是一部法律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问题,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骨架。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当作些背景说明。
1983年以前,全国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和处理交通事故的工作和北京、上海等39个大中城市的机动车的登记、发牌和驾驶员考核、发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
1983年,国务院决定将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及驾驶员管理的城市由39个扩大到105个,交通部门负责其他地域内机动车及驾驶员的管理,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牌证管理。
1986年10月,为解决城乡道路交通管理不统一带来的问题,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
《通知》是在我国城乡道路标准低、质量差,人车混杂,交通管理又分别由公安、交通、农业部门负责,机构重叠,政出多门,互相扯皮的条件下作出的。
《通知》认为,这种多头管理体制,在城乡机动车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
《通知》确定了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的体制。
《通知》明确规定,由公安部起草统一规范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规。
公安机关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进行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牌发证、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
对于农用拖拉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除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农业部门负责管理外,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主旨:本条是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的处罚规定。
法律责任包括了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两种。
三、条文释义:在这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即属;“法规”包括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者批准的规范,如《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
这里的“重大交通事故”,是重大交通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
包括了重大交通事故和特大交通事故。
按照1991年《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其中,死亡是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的标准按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包含现场抢救、抢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造成的损失。
这里所谓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社会监督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了必须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外,还必须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这里的社会泛指一切社会组织,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广义的社会监督包括了作为公民的自然人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履行维护交通秩序、进行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以及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职责,这些职责的具体执行,无不与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行为和利益息息相关。
通过社会和公民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有专门机关监督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和意义。
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更具体、更有针对性,更能反映人民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要求和期待。
而且,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也会更全面、更深入。
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可以有多种形式。
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可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而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带来压力和动力。
通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可以对自身的权益形成有效的保护,同时也可以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为形成有力的规范?这些形式都是非常重要的渠道。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检举、控告的监督方式。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有义务根据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在这里,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上级公安机关,政府信访部门,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等等。
检举、控告制度,是发扬群众路线的一种监督制度,这是我们的传统,也是我们的政治优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二、主旨:本条明确禁止了一些针对机动车和机动车证照实施的违法行为。
三、条文释义:本条第一款分为两种行为,一种是拼装机动车,包括拼装、改装、组装等具体行为。
另一种是擅自改动机动车已经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其他特征的规定。
非法拼装车辆不但会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而且也有违汽车产业政策,破坏机动车的生产经营。
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进行改装、拼装还会起到匿赃、消赃的作用,助长针对机动车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利用已经报废的机动车的拆解部件拼装、组装的机动车辆,更是马路杀手。
国家对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一直予以严厉禁止。
1996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工商局、公安部等七部门《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
严厉禁止汽车、摩托车的非法拼装、组装行为,规定对非法拼装、组装的车辆,工商、公安和海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没收销货款以及没有销售的车辆和组件。
对于没收的车辆,经检验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由国家指定的经销执法部门没收车辆的单位经营,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销。
公安机关对于非法拼装的车辆,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
1999年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也对非法拼装、组装机动车以及明知是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而予以改装、拼装等行为进行了禁止,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
经过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都已经经过了严格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登记机关对于机动车的结构、构造和特征也都作了详细的登记记录。
当事人如果擅自改变这些已经登记过的项目,如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或者是改变车身颜色等,就会使改装后的机动车与登记的机动车结构和特征不一致,而且还可能造成机动车安全隐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对于本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另一种认为属于民法规定的民事损害赔偿。
我们认为,本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在不同的场合和情形下,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
关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115条的行为,而且属于不当行使职权,则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赔偿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虽然有本法第115条的行为,但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则不成立国家赔偿,而应当由行为人自己就其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普通的民事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二、主旨:本条是对特大事故频发的专业运输单位设定的行政处罚。
三、条文释义:本条的规定,是为了从源头上减少、控制或者避免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在我国,每年都会发生多起比较严重的道路交通群死群伤事故,这些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许多机动车,尤其是长期从事运营的机动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为了利用制度保障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设置了这一条责任措施,要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专业运输单位机动车安全性能的监管。
执行本条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这里的“特大交通事故”,是指按照1991年《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其中,死亡是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的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
第二,“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被确定的责任比例超过70%以上。
第三,“专业运输单位”,是指以从事经营运输业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各类客运公司、货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公交公司等。
但是不包括从事铁路和民航运输的单位。
第四,“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是指隶属于该专业运输单位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的特大以上交通事故在六个月的期间有二次或者超过二次。
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管理相对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责令消除安全隐患”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独立的行政处罚形式;另一种观点认为,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是警告处罚的一种具体形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法律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法律还规定了机动车一方唯一的免责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
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与此同时,法律还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法律明确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归入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附则一章中规定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归入非机动车,但对于能否上路行驶未作明确规定。
关于非机动车上路问题,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这就意味着,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专家表示,在一定程度上,这对电动自行车产业是一个好消息。
交警乱罚款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法律还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切断了交警执法与其自身利益之间的联系,将有效遏制交通管理中乱罚款、以罚代法等现象。
十三条高压线严禁交警权力寻租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交通警察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禁通过权力寻租的方式来谋取私利。
法律规定,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法律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有这些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私了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这意味着,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拖车不得向车主收取费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的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还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年内积分为零可延长驾照审验期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法律还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具体办法。
按照法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还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机动车安检将与停车泊位等完全脱钩道路交通安全法,任何地方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只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这就意味着,机动车安检将与停车泊位等完全脱钩,任何人不得在机动车送检时要求车主提供停车泊位证明以及其他与机动车安全性能无关的任何证明。
根据法律,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法律还规定,机动车安检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于机动车安检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进行检验。
机动车安检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对于停车泊位,法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因道路违法施工受损可获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法律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还规定,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设救助基金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按照法律,国务院将就此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将是机动车定期安检需要查验的一项重要内容。
法律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