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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期末复习题

商法学期末复习题

《商法学》期末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在每小题的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1个正确的答案。

1、下列对商号权的论述哪个是错误的?A 商号权具有专属性B商号权不具有区域性限制C 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D合法使用的商号是受法律保护的2、甲在2000年4月成立了独资企业,同年6月该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该独资企业应该在同年9月支付货款16万元给乙公司,但该公司却一直未支付。

2001年2月,该独资企业解散。

2001年3月,乙公司起诉甲,要求甲偿还上述16万元的债务。

下列关于该案件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 因该企业已经解散,乙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B乙公司可以请求甲以个人财产偿还债务C甲承担的是有限责任D 甲应当以个人财产承担一半的债务3、教师张甲于2004年7月为其六岁的儿子张乙订立一份人身保险合同,2006年11月,张乙因病住院,因重大医疗事故而致终身残疾,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 保险公司应向张甲支付保险金,并且不得向医院追偿B 若张乙不辛身亡,则受益人为张甲及其配偶C 张甲须先向医院索赔,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D 张甲可以用诉讼的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是A 商事登记B 商事主体经营性质的确定C 法律、法规对商主体住所的规定D法律、法规对商主体注册资本金的确定5、以下关于分公司的说法错误的是A 是公司的组成部分B 有法人资格C 有经营资格 D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进行决议时,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采用何种决议才能通过?A 以全体股东人数的2/3以上通过B 以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C 以出席股东会的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D 以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7、下列选项中,没有体现商法保障交易便捷原则的选项是A 交易形态定型化 B筹资行为股票化C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化 D短期时效8、以下不属于被禁止使用的商业名称是A 商业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名称或国际组织的名称B 商业名称是以群众组织名称或社会团体名称为内容C 商业名称中以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作为文字D 商业名称中含有合伙人的名字9、属于下列哪种情形的人,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 限制行为能力人C 辞职下海的国家公务员D曾经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的负责人,公司破产不满2年10、商法规定,董事使用公司的名义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权限,公司也应当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该行为的法律责任。

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

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

商法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未规定的类型。

(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法对于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擅自或者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商法调整具有营利性质的商事关系,商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取得利润,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因此,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始终都贯彻确认和保护营利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规则的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适用于商法中就体现为交易公平原则。

交易公平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应从公平的观念出发从事交易行为,以均衡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三个方面。

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向公众显示,以便利害关系人了解。

(2)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予以强制性规定。

(3)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商事交易行为的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不论债务人有无过错都应该对债权人负责。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调整公司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立法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也是公司法律制度设计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

一、鼓励投资原则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是投资的工具,是股东共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的法律形式。

因此,公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鼓励民商事主体的投资创业行为,推动公司设立,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二、公司自治原则允许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公司的一切事项,法律只对某些涉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事项强制干预,法律中的任意性条款供当事人选择适用,公司章程或决议可以以另外的规定或约定排除任意性条款的适用。

期末考试商法复习重点

期末考试商法复习重点

一、商的含义(P1)经济学上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2、 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3、 商法的特征(1) 商法的兼容性:1、作为私法的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 2、既具有任意性又兼有强制性。

(2) 技术性:商事立法在组织法中、行为法中、内容上、不同系统的协调上运用了大量的技术。

(3) 营利性:(4) 国际性。

4、 商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者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4、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2、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原则: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公司资本确定、 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三原则 公司对自己的自有资本不得贷款给其他股东或组织3、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4、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5、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2) 维持交易安全原则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旨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指从事上市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

包括普通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1、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给与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4、责任豁免手段上简便性规则(4) 实现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3、商事交易和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1、 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学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商法学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商法学期末复习要点提示一、本课程期末考试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五种。

二、同学们复习时以商法导论、商事公司、企业破产三编为主,其次是证劵交易,再次是商业保险和商业票据。

以阅读教材和参阅相关法律条文的方法,记忆和理解相结合。

三、以下涉及到应当特别注意的重点内容,请自己整理答案并掌握。

名词解释部分总论:商事行为商事代理公司法:公司债累积投票制股东派生诉讼破产法:破产破产别除权破产欺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内幕交易内幕信息操纵市场保险法:保险利益委付票据法:利益返还请求权恶意抗辩抗辩切断对物的抗辩重点内容举例:1、总论:简述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

2、证券法:《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之禁止的规定。

公司发行股票、债权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股票、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上市的股票、债券暂停和终止的条件。

3、破产法:简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

破产财产的范围。

4、票据法:简述票据的功能。

短线交易。

5、公司法:简述公司设立的条件。

简述我国我国公司法的派生诉讼制度。

董事的任职资格。

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股东的权利。

案例分析题举例案例分析一: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

2003年,因为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尚存:1、流动资金70万元。

2、自有设备,折价120万元。

3、租借的设备,计价18万元。

4、厂房估价90万元,已经抵押给一个债权人。

问题:1、该公司是否可以自己申请破产?2、租借的设备如何处理?为什么?3、已经抵押的厂房如何处理?为什么?4、破产财产包括那些?案例分析二:自然人宜宝虎与自然人林琪钰、自然人丰玄黑各出资80万元,设立了某手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40万元。

后来,宜宝虎的债权人冯熙旺要求宜宝虎偿还到期债款80万元。

宜宝虎暂时没有现金还债。

冯熙旺要求宜宝虎以80万元股权抵债,代替宜宝虎成为公司股东。

林琪钰坚决不同意冯熙旺成为公司股东。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商法期末一、商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组织。

1.特征:由商法法定;依法具有商事能力;身份或资格经由商事登记而取得;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2.种类:(1)商个人,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2)商法人,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二、商行为(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主体:商人)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1)绝对商行为,亦称客观商事行为,指仅根据行为的形式或性质以及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2)相对商行为,主观、营业商事行为,指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或仅基于营利性目的实施时认定未商事行为的行为。

三、商号1.概念:也称为商事名称或商业名称,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身身份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的名称。

2.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行政区划中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2)字号应由两个以上字组成,禁止性规定: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除外)、数字。

3.商业名称登记:商业名称的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将其选定的商业名称依照法定程序,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商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商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商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商法》期末考试题一、判断正误题1、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2、经济法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 )3、公司是由各投资者的投资所构成的财产综合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属性。

()4、公司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只得由其法定代表人来行使.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6、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的法人、()7、汇票的承兑都有期限限制. ( )8、所有的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9、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 )10、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票据属于不完全有价证券。

()二、多项选择11、商法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A、强化企业组织B、提高经济效率C、维护交易公平D、保障交易安全12、公司的最基本特征有哪些?()A、公司是法人B、公司以营利为目的C、公司是商事组织D、公司应当依法成立13、股份发行的原则有哪些?( )A、公开发行B、公正发行C、公平发行D、同股同权,同股同利14、某实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救济,各债权人纷纷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下列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有哪些?( )A、甲公司要求收回其租赁给该实业公司的一套设备B、乙银行因派员参与破产程序花去差旅费2万元C、丙银行贷给该实业公司的30万元贷款,但尚未到还款期D、丁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仍有6万元债权未受偿15、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错误的有哪些?( )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教人C、本票可以承兑D、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未付款地16、甲将其部分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缴纳保险金100元,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投保后不久,甲家失火,烧毁财产价值20万元。

下列表述中那些是错误的?( )A、保险公司应向甲赔付保险金107Y元B、保险公司应向甲赔付保险金20万元C、甲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自甲缴纳全部保费时成立D、因火灾为不可抗力,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17、以下情形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债券上市的条件的有哪些?( )A、该债券的期限为1年B、该债券累计总额为公司净资产的40%C、该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D、该公司最近2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18、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经营下列哪些业务?()(以修改前的证券法的规定为准)。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其特点:(1)商人法(2)私法(3)特别私法二、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经营的自由与限制;(1)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2)经营自由与民事财产权观念相互协调,发展了民事财产权理论和规则,成为商法的首要原则。

(3)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限制,是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等。

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

例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2.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的意义及适用;3.企业维持: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盈利分配、企业重整;4.交易便捷:形式自由、权利外观、短期时效;5.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加重责任;6.守法经营:商事登记、会计账簿、特殊义务;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理解)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学术界通常合称为民商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规范是民法规范的例外和补充。

因而,商法和民法均要确保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商事活动具有规范功能。

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规范。

1.假设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

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上的人会因年龄、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

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

《商法学》期末考试试卷附答案

《商法学》期末考试试卷附答案

《商法学》期末考试试卷附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1、下列几项中对公司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 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兼容的法律B 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兼容的法律C 公司法是强制法与任意法兼容的法律D 公司法是国际法2、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A 某从事生产经营的大形合伙企业B 某中吴合资经营企业C 某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股份公司 D某企业集团3、股票发行不得采用下列那种方式?()A 溢价发行B 中间价发行C 平价发行D 折价发行4、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东的出资形式是()A 房屋所有权B 土地使用权C 人民币D 专利权5、资产负债表反映的财务状况具体是指哪些方面的内容?()A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损益B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资金变动C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D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6、根据公司法,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列入()A资本公积金 B 公司资本 C 法定公益金 D 法定公积金7、某国有公司准备募集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就该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按时间先后作出的以下四种排列,哪一个是正确的?()A ①制作招股说明书②发起人认购股份③召开创立大会④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⑤申请批准募股⑥公开募股⑦申请设立登记B ①制作招股说明书②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③申请批准募股④发起人认购股份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C ①发起人认购股份②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③申请批准募股④制作招股说明书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D ①发起人认购股份②制作招股说明书③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④申请批准募股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8、根据新《公司法》,公司成立的日期为()A 签订发起人协议之日B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C 董事会产生之日D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成立日期为创立大会完毕之日9、根据新《公司法》,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说法中哪一个是错误的?()A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B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C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D全体股东的无形资产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10、根据新《公司法》,下列有关创立大会的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A 选举董事会城时和监事会城时B 起草并通过公司章程C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D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商法学是商务管理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旨在让学生理解商业领域中的法律要素,为将来从事商业活动提供基础的法律知识和应用技能。

本文将讨论商法学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

1. 商法基础商法基础包括商法学的概念、特点和法律体系等内容。

在期末考试中,可能出现有关商法体系和法律渊源的问题,以及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准则和规则。

2. 合同法合同法是商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期末考试重要的考察点。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履行、修改和解除等方面。

考生应该关注常见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劳动合同等,并了解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和法律规定。

3.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学中重要的一部分,包括公司的种类、组成、运作机制、管理结构等内容。

在期末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如公司法律责任、公司法人格和公司破产等方面内容。

考生也需要关注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机制,如董事会和股东会等重要机构。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商业活动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例如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实现维权的方式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注册程序。

5. 网络法律网络法律是商业活动不可或缺的部分,涉及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以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考生需要熟悉网络法律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交易合同的效力、网络侵权责任等方面。

6.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商法学重要的一部分,商业交易时的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考生需要了解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如起诉、应答、举证、调解、判决等内容。

同时,考生也需要熟悉判决执行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的手段,如异议和上诉等。

商法学是商业实践中必不可少的法律知识,期末考试是检验学生掌握商法学核心理论以及实践应用能力的重要途径。

考生需要全面并深入地了解商法学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应用,掌握商业领域中的法律要素和应用技能,从而为未来商业活动提供充分的保障。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考试须知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五、六或论述)一、商法,是指调整因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特征: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发展性和易变性;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准则。

(一)企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企业类型法定、企业内容法定和企业公示法定。

(二)企业维持原则,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尽力维持其存续。

(三)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就对商事交易的简便性和快捷性提出客观要求。

主要体现为交易便捷性和短期时效主义。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主要表现在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和无因性制度。

四、商法的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五、(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是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者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如民事所有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一般规定,商事物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特别规定。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3、民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商人所从事的商行为。

故两者内容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

商法期末重点

商法期末重点

第一章商法概述1、法学意义上的商事是对商事的广义理解,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之中。

2、按照商法学者通说,现代商法所调整的商事范围分为四种:第一种商:固有商、买卖商(经济学意义上),主要指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票据交易、证券交易、海商活动。

3、形式商法(1)概念:一般指民商分立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命名为“商法”或者“商法典”的成文法。

(2)内容:商法一般规则及公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具体制度。

(3)区域:主要是大陆法系民商分立国家。

(4)立法编制体例(四种代表)1)法国商法典2)德国商法典3)日本商法典(德国商法典的继承与发展)4)美国统一商法典(英美法系)——例外。

4、世纪的商法——商人习惯法欧洲中世纪商法(11-14世纪)是近代商法的起源。

5、主要代表性商法:《法国陆上商事条例》、《法国海事条例》、《普鲁士海商法》、《普鲁士票据法》、《普鲁士保险法》等。

6、世界三大商法法系:1、法国商法法系(1807年法国商法典)2、德国商法法系(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旧法典,1897年重新修订)3、英美商法法系(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二战后,国际商事惯例逐渐形成——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7、商法的特征1、营利性营利是商的本质,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性活动的法律。

(1)商法整个制度的设计(包括确立和更新)都是为了满足商事主体的营利性要求。

(2)商法基本原则也是商法营利性特征的反映。

技术性2技术性3、复合性(兼容性)(1)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有公法的性质——“商法公法化”;德国法学家:德国商法典中包含有大量公法上的内容,但这些公法条款始终处于为私法交往服务的地位,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商法的私法属性。

(2)商法兼具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双重性质。

4、进步性(发展性、适应性)5、国际性8、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强化商事组织原则为强化商事组织,各国商事立法主要采取以下几项制度: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商主体法定)2、商事主体财产维护的强制性规则3、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4、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原则5、风险承担上的分散规则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具体体现: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三、效益原则即“促进交易迅捷原则”,是商法首要原则。

期末考试商法重点

期末考试商法重点

一、商的含义(P1)经济学上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一)商法的兼容性:1、作为私法的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2、既具有任意性又兼有强制性。

(二)技术性:商事立法在组织法中、行为法中、内容上、不同系统的协调上运用了大量的技术。

(三)营利性:(四)国际性。

四、商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者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四、强化商事组织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2、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原则: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公司资本确定、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三原则公司对自己的自有资本不得贷款给其他股东或组织3、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4、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5、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二)维持交易安全原则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旨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指从事上市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

包括普通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1、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给与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4、责任豁免手段上简便性规则(四)实现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3、商事交易和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1、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期末考试重点一、名词解释1、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的法律行为。

2、商业名称:亦称商号,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特定名称。

3、商行为:是指商主体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的目的而从事的行为。

4、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教案版)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组织的商事合伙。

6、主观主义商法模式:又称商人法模式或德国法模式的民商分立模式。

客观主义商法模式:又称商人法模式或德国法模式。

7、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

代名代理:显名代理:明示为本人利益,又明示以本人(即“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

8、商业名称权,也称为商业名称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并享有的,对其登记注册的商业名称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二、简答题1、简述商业登记中强制登记原则。

强制登记原则:即各种商事企业,要取得商人资格,必须登记。

1 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2 商事登记就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全部重要事项进行登记。

2、简述单方商行为和多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的分类依据是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商事主体资格。

双方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商事主体资格所从事的商事法律行为。

单方商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中一方是商事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事主体时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又称“混合交易行为…。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解决单方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一、商法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

即商事关系,包括:(1)由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2)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3)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4)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社会关系。

二、近代商法起源(一)近代商法是以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进入16世纪后,孕育已久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开始萌芽,并显示出了蓬勃的生机,与此相比,欧洲一些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日渐衰落,这促使统一的民族国家逐步形成。

与此相适应,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开始被废弃,这就形成了民族国家制定统一法律和商人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条件,新生资产阶级必然首先要关心制定自己的法典,以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在这一形势下,欧洲的德国、法国率先开始了本国商事法律统一运动。

与此同时,同处欧洲的英国和其他欧陆国家也制定了商事法,由此推动了国家公力干涉促使“商法国民化”的过程(二)16世纪,西欧经济发展,国家立法逐渐加强,商事习惯法被商事立法取代。

(三)国家最早商事制定法,1673年《商事敕令》、1681年《海事敕令》。

(四)德国从十八世纪开始制定商事法,逐渐完善。

三、公司合并、分立类型分立形式:1,新设分立:将原来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不再存在,新公司办理工商登记。

2,派生分立:指将原来一个公司的部分财产、人员和营业分离出去建立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新设登记。

合并形式(一)吸收合并:是指通过将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新设合并: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四、商号概念、特征、要求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的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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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考试须知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五、六或论述)一、商法,是指调整因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特征: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发展性和易变性;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准则。

(一)企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企业类型法定、企业内容法定和企业公示法定。

(二)企业维持原则,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尽力维持其存续。

(三)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就对商事交易的简便性和快捷性提出客观要求。

主要体现为交易便捷性和短期时效主义。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主要表现在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和无因性制度。

四、商法的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五、(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是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者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如民事所有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一般规定,商事物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特别规定。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3、民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商人所从事的商行为。

故两者内容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整也主要局限在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

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体,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

2、在调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则信守“国家统治原则”。

3、在法律属性上,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的私法,以任意规范为主;经济法则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4、在体系构成上,商法以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等为内容;经济法则以价格、金融、税收、投资、贸易管制等为内容。

六、所谓商法的独立性,至少涉及对三个问题的认识:一是是否存在形式上的商法或商法典;二是商法能否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存在;三是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商法包容经济法抑或经济法包容商法。

(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形式商法的独立性问题资本主义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商事活动的规模和程度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表现为:第一,人的普遍商化和商化的人。

商人直接成为工业家,商人企业化而进入生产领域;生产者直接成为商人,并直接为商业进行大规模生产。

第二,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融合为一。

商业了职能已从交换过程向生产领域渗透,商业职能不再局限于买卖,也向代理、采购、仓储、运输、居间、零售等职能发展。

第三,商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的进一步消失。

与之相适应,出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立法趋势,要求削弱身份在商事活动中的影响,统一市场行为立法。

(二)民法与商法的区分:实质商法的独立性问题(见上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三)从民商法到经济法的跨越: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见上述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七、法国商法法系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义和客观主义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法基础;德国商法法系以德国商法为核心,以属人主义即主观主义原则为主要特征和立法基础。

第二章商主体一、商主体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一)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二)特征:能力获得须经过授权,且能力范围有限;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依据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式,分为:1、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事行为,依法独立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体。

我国商个人的类型主要表现为三种: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2、商法人,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

我国商法人的类型主要表现为五种:国有商法人、集体商法人、合营或合资商法人、私营商法人和外商投资法人。

3、商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我国商合伙的类型主要表现为三种: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和合伙企业。

二、商合伙的分类(一)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全部出名,并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通常,合伙即指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第一,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二,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2)竞业的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为补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与其债权人和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二)有限合伙,是指在合伙关系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两合公司)1、有限合伙的设立条件: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一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等。

2、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竞业的允许和自我交易的允许: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5、有限合伙人财产的处分(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6、其他(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3)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商中间人的类型,主要有代理商、居间商和行纪商。

第三章商行为一、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特征:以营利为目的;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表现为营业行为与投资行为;商行为主要是商主体实施的行为,但一般民事主体也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

二、商行为的分类(一)依商行为的确认标准和条件所作的分类: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多数国家的商法将票据行为、证券交易所内的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规定为绝对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并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此类行为通常包括:财产出租、加工制造、保管运输、承揽修缮、出版印刷、居间代理、娱乐服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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