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辽市政办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9〕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9日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市政发〔2018〕25号),推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政府设立辽阳市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用于本政策的支持与奖励,鼓励全市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市财政设立1亿元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辽市政发〔2018〕25号文件奖补条件的辽阳市域内民营企业。
二、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产业发展基金。
支持围绕芳烃及精细化工、工业铝材深加工,装备制造及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园区基础设施等设立基金,政府可按照不超过20%参股。
〔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一)申报条件。
围绕芳烃及精细化工、工业铝材深加工,装备制造及汽车零部件、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园区基础设施等由我市民间资本设立的1亿元以上且已正常运行半年以上的产业发展基金。
(二)申报资料1.基金发起人提供《基金设立方案》;2.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3.有关县(市)区政府出具《推荐函》。
(三)工作流程。
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经各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加盖公章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1•【字号】辽政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6〕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力发展沿海经济带、打造“五点一线”的战略构想,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对外开放工作的重点将放在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辽西锦州湾沿海经济区(包括锦州西海工业区和葫芦岛北港工业区)、辽宁丹东产业园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五个区域(以下简称五个重点区域)。
为推进我省沿海经济带的快速发展,五个重点区域自2006年1月1日起两年内享受如下新增优惠政策:一、以2005年为基数,五个重点区域上缴省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省财政给予70%的增量返还,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主导产业建设。
二、在五个重点区域内兴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在五个重点区域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四、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银行贷款优先提供担保。
五、对五个重点区域内的装备制造、原材料加工、精细化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纺织、医药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服务业项目,省级财政优先给予一定期限内的贷款贴息。
六、对五个重点区域内的外贸出口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对外宣传与推介、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等费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重点资助。
七、对五个重点区域内创办的出口加工基地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对购买知识产权、出口产品升级、新产品研究与开发、在国外注册产品及信息发布、农产品的开发与培育等,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予以倾斜。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辽财环〔2019〕385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环〔2019〕385号各市(不含大连),沈抚新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1月21日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规范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9〕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规定的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市、区)。
(二)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三)跨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和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和省公园体制试点示范地区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等。
资金主要用于上述生态保护区域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建设及竞争性领域。
第三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由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和监管。
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辽财流[2007]84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流〔2007〕8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建设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7〕16号)精神,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奖励。
为发挥奖励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是指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船舶工业区、辽西锦州湾经济区锦州西海工业区、辽西锦州湾经济区葫芦岛北港工业区、丹东产业园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以下简称重点发展区域)。
第三条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重点发展区域从省外、国外引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重点项目的奖励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的资金是指从省外、国外引入的民间资本、金融资本和外国资本等实际到位资金,不包括由政府担保的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争取国家和部门的国债转贷款、专项贷款、专项拨款等政策性资金。
实际到位资金是指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和企业注册资金。
第五条奖励政策确定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确定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奖励资金过程中,要坚持政策透明,奖励对象公开,以确保公平和公正,同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园区招商引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
(二)鼓励引进重点大项目的原则。
通过奖励重点发展区域引进大项目,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辽宁省“保增长”与“调结构”财政政策研究
辽宁省“保增长”与“调结构”财政政策研究摘要:本文对金融危机以来辽宁省采取的“保增长”与“调结构”财政政策进行了简单回顾。
重点分析了辽宁省“保增长”与“调结构”财政政策实施效果,并对后危机时期“保增长”与“调结构”的财政政策提出了建议。
未来的财政政策应立足于协调投资、消费和出口比例,兼顾辽宁省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协调三者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协调内需与外需的拉动作用,实现“保增长”与“调结构”的宏观调控目标。
关键词:保增长;调结构;财政政策一、辽宁省“保增长”与“调结构”财政政策回顾近些年,辽宁省的经济总量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然而,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加剧,保持经济增长的难度正在加大。
为保证经济平稳运行,2008、2009两年内,辽宁省政府积极贯彻中央宏观政策,采取了一系列“保增长”与“调结构”的财政政策,适时增加财政支出,以便转“危”为“安”,化挑战为机遇,确保辽宁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
1.充分运用财税政策,有效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基础设施投入。
辽宁省财政共筹措366.8亿元,支持交通、农业、水利、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益性项目建设。
此外,2009年,省财政又争取到亚洲开发银行贷款1亿美元和欧洲投资银行贷款2900万欧元,用于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大幅度减免税费。
通过深化增值税转型、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停征个人所得税、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减征商品房交易环节契税和营业税、实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取消和停征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省在2008年实现减免、抵退税费447.9亿元,减轻了企业和居民负担,有效带动投资和消费。
支持外贸出口。
落实调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政策,两年内全省办理出口退税349.4亿元;并拨付6.3亿元,重点用于“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以及省内外经贸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出口企业科技创新、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产品出口体系建设,鼓励扩大出口规模。
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
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背景介绍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辽宁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以辽宁省为龙头,通过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推动老工业基地振兴。
其中,辽宁作为东北沿海经济带重要的省份,通过加强沿海经济带建设,推动了一系列重点园区的建设,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高产业转型升级的能力。
园区介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成立于1988年,是中国最早的高新技术产业园之一,也是辽宁省重点园区之一。
园区占地面积约2.3平方公里,园区内集聚了大连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教育机构等。
园区主要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集聚了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等高科技产业。
金普新区金普新区是辽宁省省级新区,规划面积约200平方公里。
该区位于大连和瓦房店交界处,是大连市发展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推动沿海产业转移发展的战略性区域。
金普新区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园区内集聚了机械制造、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物流等产业。
同时,新区还规划有港口物流、海洋经济等支撑产业,以推动辽宁省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大连保税物流中心大连保税物流中心于2010年启动建设,是中国首个保税物流中心。
园区规划总面积近3平方公里,位于大连港西岸沿海经济带,是区域性国际贸易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通过自贸区、保税港区等政策,吸引了大量外向型企业入驻,涉及领域包括海运、陆运、航空、加工、仓储、贸易、金融等。
园区内还规划有海关、国检等政府监管机构,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沈阳市东部,占地面积约82.3平方公里。
该园区是辽宁省省级开发区,在全国开发区中排名前列。
园区主要涉及电子信息、汽车制造、新材料等产业。
目前,园区内有万科、富士康、华为等大型企业入驻,其中还包括多家原辽宁省属企业。
通过产业转型升级,该园区已成为东北地区知名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
产业项目介绍联想电子联想电子是联想集团旗下的电脑和手机制造商,位于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内。
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市级建设财力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市级建设财力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经济相对薄弱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六条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额度上限不超过5000万元。
支持额度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报市政府同意后安排。
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及以上的项目,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
第二章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用途、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上述内容的,不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方便区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中央在沪企业、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辽宁省财政厅文件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625号辽财企〔2010〕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经信委:为进一步规范省本级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推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八日主题词:财政企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抄送厅内:综合法规处、预算处、经建处、流通处、财源办、监督局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7月8日印发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规范省本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称“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是指: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从中国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的中长期贷款(包括放贷银行出具贷款用途证明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省除沿海经济带产业贴息资金、沈阳经济区发展贴息资金补助范围以外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专项资金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六条列入新兴产业目录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电子信息项目等新兴产业。
第七条装备制造、冶金、石化等传统产业升级项目。
第八条省委、省政府确定给予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九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2.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改善生产工艺,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3.有利于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4.有利于拉动地区经济发展,促进辽西北地区和民族自治地区支柱产业形成,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市、绥中县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厅委,各直属单位: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我委对2010年以前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确认规范性文件113件,其中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79件,取消17件,废止17件。
现将现行有效、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确认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
取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2月11日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关于《辽宁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意见辽交战办发[2002]14号2省计委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计发[2002]141号3辽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计发[2002]662号4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3]262号5转发沈阳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军区国防动员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和《沈阳战区国民经济动员规范化建设(试行)》的通知辽经动[2004]8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4]295号7关于颁布实施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发[2004]569号8关于印发辽宁省民营经济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 [2005]85号9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93号10关于印发辽宁省轻工产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3号11关于印发辽宁省装备制造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4号12关于印发辽宁省原材料工业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6号13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7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29号15关于印发辽宁省对外开放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37号16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现代化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3817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40号18关于印发辽宁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47号19关于做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519号20关于加强全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666号21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984号22关于正式启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070号23关于印发辽宁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5]1073号24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5]1087号25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5]1088号26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5]1098号27关于使用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有关要求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12号28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工程设计概算(估)算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1114号29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招标公告指定发布媒介)公告(2005年第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2006]24号31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06]31号32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6]40号33关于转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8号令)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6]78号34省发改委关于统筹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发改体改[2006]129号35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69号36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202号37关于发布辽宁省“十一五”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348号38关于发布辽宁省“十一五”商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357号39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6]454号关于印发省级化肥淡季商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6]540号41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638号42关于印发辽宁省档案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724号43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774号44关于涉海工程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6]838号45关于办理内资项目进口免税确认书变更有关事宜的函辽发改规划[2006]916号46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050号47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6]1074号48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079号49关于印发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6]1105号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63号51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和《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71号52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198号53关于规范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244号54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7]281号55关于印发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07]395号56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福利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7]600号57关于规范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辽发改规划[2007]612号58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07]665号59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高技[2007]666号60关于发布辽宁省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范围及其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7]691号61关于印发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07]1229号62关于印发《辽宁省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1280号63关于加强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通知辽发改电[2008]80号64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8]128号65关于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08]434号66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地区[2008]786号67关于《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辽发改工业[2008]799号68关于印发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08]843号69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规划(2008年-2012年)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8]898号70关于发布《辽宁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辽宁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8]953号71关于印发《辽宁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财金[2008]1021号72关于印发《辽宁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社会[2008]1072号73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08-2015)》的通知辽发改经贸[2008]1157号74关于印发辽宁省天然气管网发展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09]278号75关于印发《沈阳铁西装备制造业聚集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10]280号76《关于加强全省信用评估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0]314号77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0]493号78关于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一市一点”工作的通知辽发改体改[2010]595号79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10]1134号附件2:省发展改革委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件文件号1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辽计发[2001]51号2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五”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592号3关于印发辽宁省旅游业“十五”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659号4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739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工业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799号6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社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5号7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部分县(市)脱贫开发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6号8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经济体制改革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07号9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61号10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78号11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885号12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商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923号13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开放性经济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1]1033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计划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辽计发[2003]738号15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封闭运行检查方案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54号16《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384号17《关于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辽发改农经[2008]401号附件3:省发展改革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关于实行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的通知辽计发[1996]546号2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61号3印发关于加强养路费等政策性交通基金(收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299号4关于调整和补充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7]629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1999]678号6辽宁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救灾化肥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0]33号7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计发[2000]423号8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公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与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计发[2000]568号关于移交企业和脱钩企业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0]606号10关于严格加强电力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辽计发[2000]818号11关于将中国工程信息网辽宁网站增补为我省指定公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媒介的通知辽计发[2001]359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1]590号1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计发[2001]1014号14关于印发辽宁省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内部管理细则的通知辽计发[2002]535号15关于发布辽宁省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评审暂行办法的批复辽发改发[2004]25号16关于辽宁省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批复辽发改发[2004]100号17关于省发展改革委开始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函辽发改规划[2006]54号——结束——。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3]2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9.28施行日期2013.09.28文号辽政发[2013]28号主题类别海洋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3〕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3年9月28日辽宁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目录前言第一篇发展战略第一章发展背景第二章战略目标第二篇总体布局第三章形成功能分区第四章优化空间结构第五章构建开放格局第三篇功能板块建设第六章工业开发板块第七章港口物流板块第八章城镇建设板块第九章旅游休闲板块第十章农业渔业板块第十一章生态保护板块第四篇岸段保护与利用第十二章丹东岸段第十三章大连岸段第十四章营口岸段第十五章盘锦岸段第十六章锦州岸段第十七章葫芦岛岸段第五篇实施保障第十八章提升保障能力第十九章完善体制机制前言辽宁海岸带东起鸭绿江口、西至山海关老龙头,大陆岸线长2110公里。
规划范围包括:海岸线向陆域延伸10公里、向海域延伸12海里(约22公里),陆域面积1.45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2.1万平方公里。
行政区划涉及丹东、大连、营口、盘锦、锦州、葫芦岛6市的28个县(县级市、区)。
2011年末,行政区划范围内总人口1287.5万人,占全省30.3%;地区生产总值9211.6亿元,占全省41.4%;人均地区生产总值71546元,比全省平均水平高41.0%。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规范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管理,依据《辽宁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辽政发〔2018〕3号)、《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辽财教〔2017〕602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先行投入资金、开发科技成果并在我省实现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进行后补助;对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科技企业孵化提供重要支撑服务且业绩突出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等进行后补助;对在东北科技大市场及与之互联互通的各分市场(包括工作站等)开展技术转移和相关服务工作的服务机构进行后补助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单位是指在辽宁省境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国家和省科技管理部门确定或备案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入驻东北科技大市场、各分市场的相关服务机构等。
第二章补助条件及标准第四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性后补助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一)申报条件1.与省内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且单笔合同额100万元(含)以上(农业类院校与省内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等技术合同单笔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2.合同签订日期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3.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未直接获得过辽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4.通过项目实施,在我省已实现了科技成果中试或产业化等。
(二)补助标准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合同到款额的10%(实际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作价入股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缴金额的10%(实缴金额以银行凭证为准,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通过技术开发形式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合同到款额的5%(实际支付日期须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3年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快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开发开放建设步伐,积极承接国内外资本、技术、产业转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国家、省和市已出台的优惠政策,特制定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1、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和5亿元,外资按当期汇率折算,下同)或单体投资略小但能形成产业集群,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2400万元\公顷以上、经营期限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工业用地转让基准价格为60元\平方米、物流园园区转让基准价格为100元\平方米、博文路东侧市场转让基准价格为150元\平方米(包含宗地测量费和土地变更登记费)。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按基准地价实行全额补助,补助来源为项目形成的地方收益。
二.税费政策2、在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内兴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按该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全部给予补助。
3、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下(含5亿元人民币)的,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该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产业基地留成部门50%比例给予补助;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按该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基地留成部分50%比例给予补助。
4、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下(含5亿元人民币)的,三年内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限20人)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全部给予补助;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年内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限30人)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全部给予补助。
5、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的生产性工业项目,二年内按企业上缴的土地使用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全部给予补助,后三年按企业上缴的土地使用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50%给予补助。
6、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的房地产项目,将企业上缴的销售环节营业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30%给予补助。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2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30•【文号】农办议〔2021〕402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2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402号姚奕生等8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深海养殖产业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科技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免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作为海域所有者,向使用者征收的有偿使用费用,体现了海洋使用的生态价值、资源价值。
国家向海域使用权人征收海域使用金,以达到海洋资源合理利用和海洋生态保护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海域使用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考虑到养殖用海实际,现行政策对养殖用海已经作出了一些专门规定,以体现对养殖用海的倾斜。
一是关于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考虑到养殖用海与所在地自然条件联系密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规定,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充分体现了海域有偿使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
二是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和《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对于减免范围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减免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2018年,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各省份开始重新制定新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07]18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07〕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7年3月20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加快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临港园区)开发建设,形成管理规范、办事高效的运行机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6]3号)和《中共丹东市委、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丹委发[2006]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港园区西起浪东路,东至鸭绿江边,北起一潮沟,南至浅塘沟,规划面积97平方公里,起步区面积39平方公里,其中:浪头产业区12平方公里,临港东区7平方公里,临港西区20平方公里。
第三条临港园区总体功能定位是:以丹东市及东港市为依托,以大东港为龙头,以辽宁沿海大通道、沈丹、东北东部铁路和对朝交通等交通干线为支撑,以临港型产业为重点,建设形成涵盖开发区各种功能和城市功能的综合性、现代化的新城区。
第四条临港园区享受国家、省、市扶持园区发展、招商引资、科技创新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临港园区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含在临港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和临港园区的管理规定。
盘锦临港经济区基本介绍
一、临港经济区简介在滨海之畔坐落着一个生态之城—盘锦,盘锦地势平坦,景观独特,资源丰富,可谓物华天宝,被称作美丽、富饶的辽河金三角。
临港经济区就诞生在这美丽的金三角上。
大洼临港经济区位于大洼南部,紧邻东北最近出海口—盘锦新港,东依大辽河,西临渤海,南与营口市一桥相连,北与盘锦市区毗邻,是辽宁沿海经济带的重点发展区域。
东临鲅鱼圈港、大连港,南接锦州港、葫芦岛港,位于渤海湾五大港口群中心。
大洼临港经济区根据独特的区位与资源条件,巨大的腹地市场和通过便利交通辐射的中国市场、东北亚市场、东南亚市场乃至全球市场的发展空间和前景,选择以成套装备制造为主导产业,重点打造重型装备制造、轻工环保机械制造、专用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三大百亿元产业集群;着眼工业区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发展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同时配有温泉旅游服务产业。
全力打造以经济效益为核心的黄金产业带和以环境效益、研发能力、核心竞争力为核心的绿色产业带,构建新型、现代化的超一流产业基地。
二、临港经济区优势1、区位交通优势明显大洼县临港产业区内有盘营公路纵贯南北,滨海大道横贯东西,京沈、沈大、盘海营高速公路及沈大铁路、305国道等区域性通道遍布基地周边。
50公里范围内有鲅鱼圈港、营口港和盘锦港三个港口,盘锦、营口、大石桥和盖州四个火车站以及多个高速公路出入口;不足200公里可达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和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
盘锦新港的建设,疏港铁路的引入,进一步促进产业区综合交通体系的形成,加强产业区与广大腹地空间的便捷联系,夯实基地发展的基础。
2、资源环境优势突出大洼县内资源丰富、原生态景观环境良好,地下能源蕴藏量大,是全国第三大油田——辽河油田的腹地。
地下的石油、天然气和地热水十分丰富,这些独具特色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资源为起步区的建设奠定了强有力的生态环境优势。
3、政策优势近年来,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大背景下,辽宁老工业振兴的步伐加快,尤其是“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后,使辽宁沿海地区成为我国沿海地区投资的热土。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辽政办发[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做好全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突出扶持重点(一)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今后5年,全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坚持劳动者自愿、市场引导和政府促进相结合的原则,扩大创业扶持对象,拓展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社会环境,形成创业舆论氛围,实现创业促发展和创业带就业的良性互动。
主要任务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创业政策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制度和政策,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创业、人人支持创业、人人爱护创业的热潮;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在新增就业中的比例大幅增加,使创办企业和项目的成功率和稳定率大幅提高;使全省50%以上的地级城市成为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和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型示范城市。
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
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的开发建设,支持重点区域的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支持园区内产业发展重点项目。
为做好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贷款是指:企业从中国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以及部分园区基础性产业项目建设的一年期以上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企业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贴息资金属于引导性资金,通过贴息方式吸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对“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内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企业的投资项目向“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集聚,为项目落户和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二章贴息资金使用原则第五条突出重点原则。
以省政府确定的各个园区主导产业为重点,对园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带动作用强、技术含量高、社会影响大、经济效益好的重大工业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六条符合规划原则。
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规划,有利于促进各园区主导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发展临港产业,形成产业集群效应。
第七条公开公正原则。
贴息资金的使用对园区内各种所有制和大中小型企业一视同仁。
贴息资金相关政策及时对全社会公布,广泛宣传。
项目安排引入科学、民主、透明的评审和决策机制。
第八条高效服务原则。
建立严格、完善、易于操作的贴息资金申报、决策、管理、监督制度,随报随审、及时办理,形成高效率的工作流程和服务体系,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切实起到引领作用。
第三章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第九条贴息资金支持范围为“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区域内的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船舶工业区、辽西锦州湾经济区锦州西海工业区、辽西锦州湾经济区葫芦岛北港工业区、丹东产业园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在辽西锦州湾经济区的“飞地”以及沈西工业走廊核心区域内注册并坐落在园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有企业在园区内投资建设的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发改工业[2008]79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8.09.19【实施日期】2008.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辽发改工业〔2008〕799号2008年9月19日)各“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管委会,沈阳、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开放办:《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辽发改工业〔2007〕3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为促进"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的经济发展,引进产业项目,拉动社会资金对园区的投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贯彻省政府(辽政〔2008〕53号、97号、120号、137号)对新增加的重点支持区域给予"五点一线"部分优惠政策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更好地发挥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能,保证资金使用安全,经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贴息资金的支持范围将《管理办法》规定的贴息资金支持的范围扩大到新增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产业区等18个"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支持区域。
范围扩大后,原则上设有一级财政的园区直接向省财政申请拨付贴息资金,没有设一级财政的园区通过市财政向省财政申请拨付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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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沙河临工工业区/ ···········································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来源:登沙河临港工业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辽宁沿海经济带的开发建设,支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加强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园区重大工业项目给予的企业贷款利息补贴。
贴息资金属于引导性资金,通过贴息方式吸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对园区内产业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企业的投资项目向沿海经济带园区集聚,为项目落户和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贷款是指:企业当年或下达贴息计划后一年内从中国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的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企业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不予贴息支持。
第二章贴息资金使用原则登沙河临工工业区/ ···········································第四条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原则。
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国务院批准的《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和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项目所在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低碳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要求。
对园区内规模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鼓励类产业、省政府确定的各园区主导产业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基础设施、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不在本贴息资金补助范围。
第五条公开公正原则。
贴息资金的使用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和大中小型企业一视同仁。
贴息资金相关政策及时对全社会,广泛宣传。
拟支持项目对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不重复支持原则。
两年内已享受省财政其他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本贴息资金。
第三章贴息资金使用条件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为注册并坐落在省政府批准的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和享受省政府沿海经济带相关政策区域内的企业。
第八条申请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非限制类、禁止类的工业项目。
登沙河临工工业区/ ···········································2.项目在贴息年度内实际到位贷款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对于科技含量较高等具有一定特殊性的项目,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实际到位贷款额可以适当降低。
3.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依法办理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
4.项目已开工建设,并按项目计划达到形象进度。
第四章贴息资金支持方式第九条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应发生利息额的70%;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应发生利息额的80%。
重点项目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可以适当提高贴息比例。
第十条单个项目年贴息额不超过1200万元人民币。
重点项目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可以适当提高贴息限额。
第十一条大连市所属项目的贴息资金由省和大连市按5:5的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同一项目原则上只享受一年的贴息支持。
对于确需连续几年给予贴息的重点项目,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可适当放宽贴息年限。
登沙河临工工业区/ ···········································第五章资金申报和审核第十三条符合贴息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⒈项目基本情况(并附项目基本情况表)。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进展情况、申请贴息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等。
贷款已到位的项目还应包括项目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及进账时间、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贷款期限、贷款性质、贷款用途等。
⒉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⒊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⒋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8.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合同或贷款意向书。
贷款到位的还应提供进账单等贷款凭证。
登沙河临工工业区/ ···········································9.其它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
其中,园区投资主管部门重点对项目审批相关要件等进行审核;园区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贷款情况等进行审核。
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项目申请材料分别上报所在市沿海办(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市沿海办(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地区贴息项目申请文件和项目申报材料分别上报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其中,大连市在申报项目时还应上报本市拟同意安排50%配套资金的承诺函。
第十六条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其中,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重点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审批相关要件、项目是否符合支持产业目录、项目是否在政策支持区域内等进行审核;省财政厅重点对项目贷款情况等进行审核。
审核后,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聘请相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登沙河临工工业区/ ···········································第十七条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和贴息资金规模,确定拟贴息项目名单和贴息资金额度,上报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天)。
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向各市沿海办、市财政局和各园区管委会下达产业项目贴息计划。
第十八条贴息计划下达后,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
企业依据产业项目贴息计划积极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沟通,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贷款。
第六章资金核定与拨付第十九条省财政厅依据产业项目贴息计划拨付贴息资金。
其中,设有一级财政并设有国库的园区由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指标文下达到市财政局,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园区财政部门;没有设一级财政和没有设国库的园区由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拨付园区所在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已列入产业项目贴息计划的企业,落实项目建设贷款后,需在产业项目贴息计划有效期内向园区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贴息资金申请。
逾期未办理的,取消项目贴息资格。
第二十一条园区财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拨付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所在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提出拨付本地区项目贴息资金申请,并报送如下材料:登沙河临工工业区/ ···········································1.拨付贴息资金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