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权复审程序的中止条件与终止情况
7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的案例1
四、专利权的期限、中止和无效1、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情介绍】甲电机厂于1998年4月23日向原中国专利局申请“汽车无刷发电机后端盖”外观设计专利,中国专利局于1999年3月3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第98308066.6号(简称本专利)针对本专利,乙电器厂于2001年11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其理由是:“汽车无刷发电机后端盖”其单体不应该包含有电器元件,而无效案主视图中其所提供的后端盖内已安装有各种电器元件,如调节器等,这显然是后级工厂或组装厂的中间产品,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产品,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第三人友谊电器厂的申请,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02年6月14日作出第3788号决定,宣告第9830806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原告福建省某电机厂(简称某电机厂)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788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第一,原告是第98308066.6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第3788号决定是宣告第9830806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关联;第二,原告取得的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
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对“该产品的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主视图中可以明显地看到,该专利产品的后端盖结构与电器元件排列在一起,形成一个与以前其它产品的结构排列完全不同的格式。
而且从电器元件的排列情况可以明显知道其结构,因为后端盖的设置就是摆放这些电器元件的,它们相互之间是密切相关的。
另外,本专利图6的后视图已经充分反映该专利产品的细部结构和形状;第三,被告在第3788号决定中适用法律错误,其只适用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而没有适用专利法。
综上,被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第3788号决定。
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
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在专利法中,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是两个不同的程序。
审查复审是指对专利权申请的审查结果进行再次审查,以核实原审查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专利权无效宣告则是指对已经取得的专利权进行无效宣告,即认定该专利权不符合法定要求,不具有保护价值。
首先,来看一下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
在申请专利权时,申请人需要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程序。
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后,如果不符合规定,审查员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提供进一步的说明。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或提供说明后,审查员再次审核申请文件,判断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并作出审查结论。
此后,如果申请人对审查结论不满意,可以进行审查复审。
审查复审程序主要分为二审和三审两个阶段。
二审是指对初审结论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复审,由具有审查权的复审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再次审查。
三审是指对二审结果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进一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复审,并提交更多的证据和理由支持自己的申请。
审查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准确、合法,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申请人的权益。
通过复审程序,申请人可以对初审结论进行辩驳或提供更多的证据,从而提高申请获得专利权的机会。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任何人可以通过特定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申请宣告他人取得的专利权无效。
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不满足专利法的可保护条件、专利权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专利权等。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公告和裁决等阶段。
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要求宣告特定的专利权无效。
在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提交无效宣告申请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
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受理该宣告请求,并通知专利权人。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专利进行公告,公告期结束后,进行裁决,判断专利权是否无效。
专利终止程序
专利终止程序专利终止程序是指针对特定的专利权,通过法律途径将其无效化或者撤销的一种程序。
专利终止程序主要可分为无效宣告和专利无效程序两种形式。
无效宣告是指任何利害关系人对专利进行申请或者提出异议,请求专利权无效的一种方式;而专利无效程序则是由专利审查机关主动发起的程序,通过重新审查专利文件,进一步验证专利的有效性。
一、无效宣告程序无效宣告程序是由利害关系人主动提起的一种程序,旨在证明专利权无效。
利害关系人可以是被控侵权的人、专利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或者有合法利益的人。
利害关系人在特定的时间内,向专利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供证据和理由以支持其请求。
无效宣告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请求:利害关系人向专利局提交请求,要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请求必须明确指出所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并附上证据和理由。
2. 受理审查:专利局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并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的目的是判断无效宣告请求是否满足法定条件,并决定是否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3. 实质审查:专利局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复审、听证等环节,以最终确认专利是否无效。
4. 结果宣告:无效宣告程序结束后,专利局会公告宣告结果,并发送给利害关系人,以确保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向专利局提出请求,进一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专利无效程序专利无效程序是由专利审查机关主导的一种程序,旨在审查专利文件,验证专利的有效性。
专利审查机关通常会主动开展专利无效程序,以避免低质量或错误的专利权存在,保护专利制度的公信力和专利权的合法性。
专利无效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主动审查:专利审查机关主动选择专利文件,进行审查和验证。
审查的范围包括专利的技术方案、专利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据。
2. 实质审查:在主动审查的基础上,专利审查机关会进行实质审查,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实用性和新颖性等进行全面评估。
专利中止程序及审理流程
专利中止程序及审理流程专利中止指当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或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专利局根据权属纠纷当事人的请求或人民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
专利中止请求批准前已进入公布或者公告准备的,该程序不受中止的影响。
1.请求中止的条件(1)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权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已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2)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对专利申请权 (或专利权)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2.中止的范围(1) 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授予专利权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2) 暂停视为撤回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未缴年费终止专利权等程序;(3)暂停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转移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等手续。
中止请求批准前已进入公布或者公告准备的,该程序不受中止的影响。
3.请求中止的手续和审批(1)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提交专利中止程序请求书;●附具证明文件,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 的有关受理文件正本或者副本。
(2)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审批及处理,专利局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专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是否满足下列各项条件:●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 未丧失权利,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除外;●未执行中止程序;●请求是由有关证明文件中所记载的权属纠纷当事人提出;●受理权属纠纷的机关对该专利申请(或专利) 权属纠纷案有管辖权;●证明文件中记载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与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 记载的内容一致;●中止请求书与证明文件其他方面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
专利权终止程序
专利权终止程序简介:专利权终止程序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于已经授予的专利权进行废止或撤销的一种法定程序。
专利权终止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就专利权终止程序的定义、程序要点、终止程序的种类、申请终止的条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专利权终止程序的定义专利权终止程序是指一种法定程序,可以废止或撤销已经授予的专利权。
通过对专利权进行审查和评估,判断是否满足终止条件,并依法做出终止决定。
专利权终止程序的实施可以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同时,该程序也为专利权人和第三方提供了解决争议和维权的途径。
二、专利权终止程序的要点专利权终止程序的要点包括申请条件、程序流程、举证责任和申请费用等。
申请终止程序的主体可以是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专利局。
申请人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专利权存在违规或不合要求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
程序流程一般包括申请、审查、听证和决定等环节,专利局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支持终止申请。
此外,终止程序还需要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以维护程序的正常运行和公平性。
三、专利权终止程序的种类专利权终止程序可以分为自愿终止和强制终止两种类型。
1. 自愿终止自愿终止是指专利权人自主决定终止专利权的情况。
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利益考虑,通过向专利局提交终止申请,自愿放弃授予的专利权。
自愿终止的程序相对简便,但需要经过专利局的审核和审查,确保终止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强制终止强制终止是指由于违反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法律要求等情况,专利局采取行政手段对专利权予以撤销或废止的情况。
强制终止程序一般需要进行公示、听证和复审等环节,确保终止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强制终止程序主要面向专利权存在争议或违规行为的情况,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中国专利申请的复审程序
中国专利申请的复审程序中国专利申请的复审程序是指在专利申请被初步审查或部分审查不通过后,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知产局”)提出复审请求,要求重新审查专利申请,以便让其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各项要求。
本文将围绕复审程序的流程、条件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阐述。
一、复审程序的流程1.提出复审请求:在知产局发出初步审查意见或部分审查意见不通过通知书后,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知产局提出复审请求。
2.缴纳复审费用: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的费用标准向知产局缴纳复审费用。
3.复审请求审查:知产局将对复审请求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复审的要求。
4.发出复审意见:知产局在审查复审请求后,会发出复审意见。
如果认为符合专利申请的要求,将予以复审通过;如果认为不符合要求,将发出复审驳回通知,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5.复审通过:如果复审通过,知产局将会发出复审通过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申请人可以继续进行后续程序,如公告期等。
6.复审驳回:如果复审驳回,通知书会明确阐述不通过的理由,申请人可以进行上诉或者提出复审请求的一次复审请求。
二、复审程序的条件1.时限限制:在初审意见或部分审查意见不通过通知书发出后,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知产局提出复审请求。
2.材料要求:复审请求必须包括复审申请书、复审请求事项的说明、请求复审的理由和证据。
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复审请求的复制件,以及缴纳复审费用的证明。
3.专利文件同一性:复审请求的内容必须与申请时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一致,不能超出原申请的范围。
4.被驳回理由具体:复审请求必须明确说明初审意见或部分审查意见不通过的理由,并提供证据或者新的理由说明。
三、复审程序的注意事项1.递交时限:申请人提交复审请求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复审权利。
2.补正不符合要求:如果复审请求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或修改没有通过初审的内容。
3.补偿期限:知产局在发出初审意见或部分审查意见不通过通知书后,会给予申请人一定的补正期限,申请人可以在此期限内进行复审请求的递交工作。
中国专利申请的复审程序
中国专利申请的复审程序专利复审程序是指申请人对专利授权决定不服,请求主管部门再次审查的一种行政复议程序。
专利复审程序的目的是对专利授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中国,专利复审程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查和裁决。
中国专利申请的复审程序一般可分为两个阶段:复审请求阶段和复审裁决阶段。
一、复审请求阶段:1.复审请求的提出:在专利授权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复审请求,并支付相应的复审费用。
2.复审请求的形式:复审请求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请求的事项,同时应提交复审请求费用凭证和复审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以及与授权决定相关的文件和材料等。
3.复审请求的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复审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即以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复审裁决阶段:1.复审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审请求后,将向专利授权决定的当事人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复审答辩。
复审答辩主要是为了让当事人陈述其复审请求的理由和证据。
2.复审庭审:如果申请人在复审请求、复审答辩等程序中需要举证、质证或当事人之间需要辩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组织复审庭审。
庭审的程序和规则一般和审查程序相似,申请人、授权决定当事人、复审请求的利害关系人等都可以参加庭审。
3.复审裁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复审请求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复审裁决。
复审裁决可以是维持原授权决定、撤销原授权决定或者作出其他适当的决定。
复审裁决会以裁定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4.裁决的生效:复审裁决一经作出,即为最终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上就是中国专利申请的复审程序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可以通过复审程序申请对专利授权决定进行复审,以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和裁决,以维护公平、公正的知识产权制度。
专利申请复审程序
专利申请复审程序专利申请复审程序是指当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对专利权被审查部门作出的核准或驳回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一种程序。
本文将从专利复审程序的目的、申请条件、流程以及复审决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专利复审程序的目的专利复审程序旨在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对专利权被审查部门核准或驳回决定的追诉机会。
通过复审程序,申请人可以进一步说明自己的立案理由,提供相关证据,为专利权的最终裁定提供全面、客观的评价。
二、申请复审的条件1.申请人是专利申请中的申请人或者其有效继承人。
2.申请复审的请求必须在专利权被审查部门核准或驳回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3.专利被驳回的决定或者驳回请求的决定已经生效,即无法再向审判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三、专利复审程序的流程1.提出请求:申请人应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书面请求,明确提出复审的事由、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
2.审查期间:复审委员会将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并进行对抗方的听证程序。
申请人及对抗方可以分别提交补充证据及相关说明,复审委员会还可以要求简要答辩。
3.复审决定:当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证据及理由,复审委员会综合考虑各方提交的材料,并依法作出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终局,申请人和对抗方均无再行救济的权利。
四、复审决定的内容和影响1.复审决定的内容:复审决定主要包括核准专利申请、撤销驳回决定、撤销核准决定或者合并审查申请等。
2.影响:复审决定是对专利权的最终裁定,具有确定性和不可撤销性。
决定生效后,申请人可以依法享受专利权的权利,包括对他人的禁止权和使用权。
对抗方如果不服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程序是保护申请人权益的重要机制。
申请人可以通过复审程序进一步申明其权益,并提供证据来支撑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同时对抗方也可以通过复审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复审决定是最终的裁定,对专利权的行使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案例五
某项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复审过程中引 发争议。针对该案例,建议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尽可能 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和实验数据来证明其创新性和实用 性,同时积极与审查员进行沟通交流,争取更多的理解 和支持。此外,还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专家的意见和建 议来增强申请材料的说服力。
案例六
某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引发广泛争议。针对 该案例,建议专利权人在面对无效宣告请求时要充分举 证和有效辩护,尽可能提供多方面的证据来证明其外观 设计的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同时,还可以考虑通过 和解或调解等方式来解决争议,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对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无效宣告请求对复审程序的影响
在复审程序中,如果无效宣告请求被提出并受理,复审程序可能会被中止,等待无效宣 告程序的结果。
无效宣告结果对复审程序的影响
如果无效宣告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复审程序将终止,因为该专利已失去保护;如果无 效宣告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复审程序将继续进行。
04 复审与无效宣告实践案例 分析
失败案例剖析及教训
要点一
案例三
某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复审过程中被维持驳回决定。该案 例失败的原因在于申请人未能充分阐述技术方案的创新性 和实用性,导致审查员对其技术方案的理解存在偏差。教 训是,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要重点关注技术方案的实 用性和创新性,并尽可能提供充分的实验数据和对比文件 来证明其技术方案的优越性。
无效宣告请求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 其请求,证据需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 联性。
无效宣告申请条件与范围
申请条件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请求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请求需要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等。
申请范围
无效宣告请求可以针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但需要符合相应 的法律法规规定。同时,针对部分无效的情况,也可以提出部分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的流程步骤
专利复审的流程步骤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另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实质审查后,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予以驳回。
专利复审程序1.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专利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专利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
2.专利复审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将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3.专利复审决定的作出合议组经审查后作出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有两大类,一种是撤销原驳回决定。
专利申请将恢复到作出驳回决定前的状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另一种是维持原驳回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4.专利复审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申请复审的程序
专利申请复审的程序专利申请复审的程序?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解决你们的疑问。
专利申请复审的程序专利的复审的程序有:专利申请被驳回;提出专利申请复审请求(3个⽉内);形式审查(判断申请要求是否合法和是否在时限内);专利复审前置审查(对申请⽂件的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审查;复审决定(维持驳回或撤销驳回)→针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司法程序—向⼈民法院上诉。
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申请⼈对专利驳回不服的申诉机会,是对专利的再⼀次“申请”。
专利申请的复审,指申请⼈向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请求,经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申请专利的要求,符合驳回的条件,驳回申请⼈的专利申请请求,申请⼈不服国务院专利⾏政部门的决定,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复审请求。
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
申请⼈在收到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之⽇起3个⽉内,可提出复审请求,并附相关证据。
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收到申请⼈请求复审的请求,转交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原审查部门审查,原审部门依据申请⼈的请求进⾏审查,认为应当撤销原决定的,应通知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由复审委员会据此向申请⼈发出撤销原决定的通知。
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请求⼈的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书⾯通知请求⼈,要求请求⼈在规定的期间内陈述意见,经陈述意见或进⾏修改后,专利申请仍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决定,并书⾯通知请求⼈。
请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作出陈述或修改意见,期间届满,视为请求⼈撤回请求。
请求⼈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在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请⽰决定之⽇起3个⽉可向⼈民法院诉讼。
应提交的资料依照专利法第四⼗⼀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专利复审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专利复审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导言专利是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对于发明人和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并不总是一帆风顺,有时候会面临被驳回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复审成为了必要的步骤。
本文将介绍专利复审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专利复审。
一、专利复审的流程1. 提交复审请求当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选择向专利局提交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应包括申请人对驳回理由的回应和辩护,以及新的证据或理由来支持专利的有效性。
2. 复审审查专利局将对复审请求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专利局会重新评估专利申请的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考虑申请人的回应和提供的新证据。
专利局还可能邀请申请人参加听证会,以就争议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3. 复审决定专利局将根据复审审查的结果做出复审决定。
决定可以是维持原驳回决定,也可以是撤销原驳回决定并批准专利申请。
申请人将收到正式的复审决定书,并根据决定书上的要求进行后续的程序。
二、注意事项1. 仔细分析驳回理由在准备复审请求时,申请人应仔细分析专利局对驳回的理由。
了解专利局的关注点和问题所在,有助于申请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回应和证据。
2. 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复审请求应包括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专利的有效性。
申请人可以提供更多的实验数据、技术分析、市场调研等证据,以证明专利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先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3. 合理安排时间专利复审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
申请人应合理安排时间,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复审请求和回应专利局的要求。
同时,申请人还应及时跟进复审进展,以便及时调整策略和准备下一步的工作。
4. 寻求专业帮助对于一些复杂的专利复审案件,申请人可以寻求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的帮助。
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为申请人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指导,帮助申请人制定复审策略和准备相关文件。
结语专利复审是保护专利权益的重要环节,对于申请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发文字号】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23【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已于1998年12月15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3日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管理、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主管本省的专利保护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专利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二章专利管理与保护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专利管理机关检举专利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之前或者作为法人在变更、终止以及资产重组、产权变更之前需要对专利资产进行作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六条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检索报告:(一)重大科研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二)重要的技术、设备的进出口贸易;(三)以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的。
第七条专利权人和被许可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并可以使用省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审查、监制的专利防伪标识。
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与无效的情况
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与无效的情况专利申请的受理是指当申请人向专利审查机关提交专利申请后,审查机关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接收申请费用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的过程。
受理通知书通常包括受理通知书编号、受理日期、审查机关名称等信息。
专利申请的受理标志着申请正式进入专利审查程序。
专利申请的审查是指审查机关对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检查、验证、评估的过程。
专利审查的目的是确定申请是否满足专利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申请的主体资格、申请文件的合法完备性、专利的创造性、实用性和技术方案的明确性等。
审查机关会根据专利法律法规和审查指南对申请进行逐项审查,依法作出审查意见并发给申请人,申请人需要根据意见进行回应和修改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的复审是指当申请人对审查结果不满意或对审查机关的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向审查机关提出复审请求,由专门的复审机关对申请进行复审。
复审机关会重新审查申请,并作出复审结论。
复审结果可能与初审结果相同或不同,复审结论是终审的结果。
专利申请的无效是指专利权在授予后被确认为无效,并失去法律保护的状态。
专利的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发明或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例如缺乏可行性、技术方案不明确等;专利权被授予时,已有先于专利申请日的相同或类似技术被他人公开或实施;专利权被授予时,专利权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等。
当他人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无效宣告机关会对专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是否予以无效宣告。
无效宣告裁定过程中,申请人有权进行辩论和申诉。
另外,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与无效,申请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和救济。
申请人可以就专利申请被驳回、专利申请被拒绝、复审结果不满意等情况,提起行政诉讼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救济。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撤回申请、放弃专利权等方式来终止专利申请或专利权。
总结来说,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与无效是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
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需密切关注审查机关的意见,及时回应和修改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的审批、复审与无效-258页PPT资料
此外,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 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 解决的问题和缺点。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 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外,还包括说明书 和权利要求书电子出版物等形式。 (2)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 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 开日。 (3)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布或发 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以及相关信息,必要时 给出中文译文,并将译文放置在括号内。 如果引证文件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所引证 文件中的内容。
第37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 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 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 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 视为撤回。
第38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 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 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 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 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细则第19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 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 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 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 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专利权终止的概念及情形是什么样子的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专利权终止的概念及情形是什么样子的权利权是指对专利拥有的权利,专利权一般通过到专利管理部门注册取得,而专利权是有保护期限的,专利权的持有人要注意专利保护的期限,那么专利权终止的概念及情形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专利权终止的概念专利权的终止是专利权因保护期届满或未届满而专利权人未缴纳年费或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失去法律效力。
专利权终止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事项登记于专利登记薄,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专利权终止后,其发明创造就成为公共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二、专利权终止的情形专利权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下列三种:1、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长起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专利权期限届满依法终止的,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权人,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
之后,将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管理,并且至少再保存3年。
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专利局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补缴本年度的年费及滞纳金后,专利权人在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本年度年费和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最早不早于一个月,专利局作出专利终止通知,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未被批准的,应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在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
之后,将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
专利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3、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自愿将其发明创造贡献给全社会,可以提出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提出书面声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提高专利质量,确保实现专利法鼓励真实创新活动的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3月11日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一条为坚决打击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非正常专利申请,按照本办法严格审查和处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下列各类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专利无效程序被终止?专利无效终止原因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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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程序被终止?专利无效终止原因及情形
专利无效是为了避免专利局做出错误授权而设定的。
同时,对于公示中的专利,任何人有异议的也可提起无效请求。
但在专利无效程序过程中有些会出现终止的情况,这是什么原因呢?跟随一休小编来看下。
一、专利无效程序被终止的原因
1、权利人提出终止的,由当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专利申请权属纠纷;
2、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的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二、专利无效终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1、被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2、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前,申请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3、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4、请求人逾期不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又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5、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后,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该决定的生效判决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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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无效程序介绍1-复审程序
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讼处 郭鹏鹏 13811468741@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基本问题介绍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发明 驳回
合 议 组 审 查 行 政 诉 讼
授权
立 案
无 效 请 求 形 式 审 查 复 审 请 求
书 面 审 理
审 查 决 定 口 头 审 理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只进行初步审查
专利复审程序介绍
二、专利复审案件的审查
� 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 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 � 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
客体:是否属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对驳回决定不服 请求人资格: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情况
1、复审请求的 形式审查
期限:法定期限 (是否按照细则第六条、九十九条要求了 权利恢复) 文件形式:复审请求书(标准表格,说明理由,必要时附证据) 费用:是否按照细则第九十六条缴纳费用(同样注意权利恢复 的情况) 委托手续: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2.6节(委托书、委托权限 与著录项目变更的关系,用于联系,非常重要。注意专利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专利复审程序介绍
(3)文件修改:符合法 33 以及细则 61.1 的规定 )文件修改:符合法33 33以及细则 以及细则61.1 61.1的规定
修改时机
� 提出复审请求 � 答复复审(口头审理)通知书 � 参加口头审理
修改方式
原则: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合议组 指出的缺陷 � 相对于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保护范围 � 将相对于驳回缺乏单一性的方案作为权利要求 � 改变权利要求类型或增加权利要求 � 驳回所指缺陷未涉及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例外)
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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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权复审程序的中止条件与终止情
况
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专利局根据权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
1.请求中止的条件
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权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
当已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2)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对专利申请权 (或专利权)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2.中止的范围
(2) 暂停视为撤回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未缴年费终止专利权等程序;
(3)暂停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转移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等手续。
中止请求批准前已进入公布或者公告准备的,该程序不受中止的影响。
3.请求中止的手续和审批
3.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的中止
3.1.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手续
定:
(1)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
号) 的有关受理文件正本或者副本。
3.1.2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审批及处理
专利局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专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是否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 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 未丧失权利,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除外;
(2) 未执行中止程序;
(3) 请求是由有关证明文件中所记载的权属纠纷当事人提出;
(4)受理权属纠纷的机关对该专利申请(或专利) 权属纠纷案有管辖权;
(5) 证明文件中记载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与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 记载的内容一致;
(6) 中止请求书与证明文件其他方面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
书。
不满足上述第(6) 项条件的,例如中止程序请求书不符合格式要求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是正本或者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通知中止程序请求人在一个月的期限内补正其缺陷。
补正期限内,暂停有关程序。
期满未补正的或者补正后仍未能消除缺陷的,应当向中止程序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恢复有关程序。
满足上述条件或者经补正后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执行中止,审查员应当向专利申请(或专利) 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并告知中止期限的起止日期(自提出中止请求之日起)。
对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专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执行中止的决定通知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通知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当事人。
3.2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
3.2.1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手续
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措施需要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知书送达专利局指定的接收部门,并提供人民法院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收件人姓名。
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财产保全期限等内容。
(3) 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专利申请(或专利) 处于有效期内。
3.2.2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审核及处理
专利局收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章第7.3.2.1节的规定进行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 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发出不予执行财产保全通知书,说明不执行中止的原因并继续原程序。
(2) 符合规定的,应当执行中止,并向人民法院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发出保全程序开始通知书,说明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期限的起止日期(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并对专利权的财产保全予以公告。
(3) 对已执行财产保全的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执行中止后,其他人民法院又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可以轮候保全。
专利局应当进行轮候登记,对轮候登记在先的,自前一保全结束之日起轮候保全开始。
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通知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当事人。
4.中止的期限
4.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中止的期限
对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请求,中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即自中止请求之日起满一年的,该中止程序结束。
有关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权属纠纷在中止期限一年内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中止期满前请求延长中止期限,并提交权属纠纷受理部门出具的说明尚未结案原因的证明文件。
中止程序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延长的理由;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通知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4.2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中止程序的,中止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满六个月的,该中止程序结束。
通知书送达专利局,经审核符合本章第7.3.2.1节规定的,中止程序续展六个月。
对于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保全裁定,专利局中止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审判程序中作出的保全裁定,专利局中止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4.3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期限
对涉及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应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的中止或者应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中止期限不超过一年,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将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5.中止程序的结束
5.1权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的结束
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审查员应当向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
对于尚在中止期限内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之后(涉及权利人变更的,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之后),专利局应当结束中止程序。
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后,应当审查下列各项:
(1)文件是否有效,即是否是正式文本(正本或副本),是否是由有管辖权的机关作出的。
(2) 文件中记载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是否与请求结束中止程序的专利申请(或专利) 中记载的内容一致。
(3) 文件是否已生效,如判决书的上诉期是否已满(调解书均没有上诉期)。
当不能确定该文件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时,审查员应当给另一方当事人发出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的通知书,确认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或者明确不上诉的,文件视为发生法律效力。
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上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继续中止程序。
文件符合规定并且未涉及权利人变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恢复有关程序。
文件符合规定,但涉及权利人变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通知取得权利一方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补办在中止程序中应办而未办的其他手续;取得权利一方的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后,审查员应当发出中止程
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的权利,审查员应当向取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权利通知书,期满未办理恢复手续的,中止程序结束,审查员应当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通知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恢复有关程序。
5.2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程序的结束
中止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通知人民法院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恢复有关程序,并对专利权保全解除予以公告。
有轮候保全登记的,对轮候登记在先的,自前一保全结束之日起轮候保全开始,中止期限为六个月。
审查员应当向前一个人民法院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向轮候登记在先的人民法院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发出保全程序开始通知书,说明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期的起止日期,并对专利权的财产保全予以公告。
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送达解除保全通知书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通知人民法院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恢复有关程序,并对专利权的保全解除予以公告。
6.复审程序的终止
复审请求因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的,复审程序终止。
已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复审决定作出后复审请求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的,复审程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