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物流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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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检查事项
依法取得 有关安全 生产行政 许可的情 况
消防验收意 见
检查内容 消防验收意见书
仓储物流安全检查表(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
法规依据
法规条款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
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
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 例》第33条
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
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责:
例》第13条第(二)
制度制定情况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项
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13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
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
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
患;
项
制度落实情况
理制度
具有较大危 险因素生产 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 度
制度落实情况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制度制定情况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
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
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全生产法》第28条
制度制定情况
危险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责:
例》第13条第(二)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例》第15条(五)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例》第15条(四)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
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
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10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责:
例》第13条第(二)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检 查和隐患治 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 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 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8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例》第13条第(五)
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例》第31条
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
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 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 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4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责:
例》第13条第(二)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二)
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15条
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
得投入使用、营业。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 (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 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 人以上的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从业人员 在三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委托具 有国家规定的相 关专业技术资格 的工程技术人员 提供安全生产管 理服务
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单位主要负 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 履行的职责
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责:
例》第13条第(一)
各部门、岗 位
岗位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 的责任体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21条第一款
定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依法取得 有关安全 生产行政 许可的情 况
消防验收意 见
检查内容 消防验收意见书
仓储物流安全检查表(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
法规依据
法规条款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
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
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负责现场安全 例》第33条
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就作业安全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
明,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责:
例》第13条第(二)
制度制定情况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项
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13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
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
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
患;
项
制度落实情况
理制度
具有较大危 险因素生产 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 度
制度落实情况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制度制定情况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
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
的期限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全生产法》第28条
制度制定情况
危险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制度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责:
例》第13条第(二)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例》第15条(五)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例》第15条(四)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
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
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10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责:
例》第13条第(二)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检 查和隐患治 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 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 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8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例》第13条第(五)
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例》第31条
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
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 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 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4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责:
例》第13条第(二)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项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制度制定情况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5条(二)
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15条
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
得投入使用、营业。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 (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 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 人以上的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从业人员 在三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委托具 有国家规定的相 关专业技术资格 的工程技术人员 提供安全生产管 理服务
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单位主要负 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 履行的职责
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13条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责:
例》第13条第(一)
各部门、岗 位
岗位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 的责任体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21条第一款
定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