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是制定在安徽省域内的一项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加强安徽省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更好地宣传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是一份约700字的条例概述。
第一部分:总则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徽省的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依法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部分:责任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政府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部分:安全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安徽省的安全生产标准,采取安全措施,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建立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备。
同时,要定期检查维护这些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部分:事故应急和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应急物资。
同时,要组织员工进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处理,并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将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因违反本条例而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将要依法赔偿。
第六部分:监督和检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工会等组织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提高整个社会的安全素质。
第七部分:附则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发布,同时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工作的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的实施: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安全生产,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规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安全生产。
第三条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实施本条例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及规章,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无论是生产经营活动,还是体育、文化、娱乐活动,都要坚持安全原则,确
保安全生产。
二、工人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对有关工人就业安全作出明确保证。
第六条劳动者在就业、劳动过程中,应当始终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防护工作。
第七条劳动者在就业、劳动过程中遇到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拒绝上班,而不
得受到任何损害。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安全事故,避免对劳动者的伤害。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三、责任追究
第十条如果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致使安全事故发生,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补偿劳动者的损失。
第十二条如果安徽省安全监督部门未按照职责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
职责,应当受到追究。
四、最终条款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现行有效,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安徽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等。
一、安全生产责任。
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监管和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二、安全生产管理。
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
三、安全生产监督。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布相关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应当立即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安全生产救援。
安徽省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处置能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和水平。
五、安全生产宣传。
安徽省各级媒体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提高全民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关注安全生产、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修订)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四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0月9日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充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三)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顿。按照“整合重组、提升改造、做大做强、淘汰落后”的原则,开展烟花爆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技术装备水平低、事故易发多发行业的安全专项整治,制定方案,严格实施,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无望的企业,提升行业整体安全生产能力。在全面发动、广泛排查的基础上,抓好事故易发多发,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源,自然灾害易引发事故灾难等地区、单位和场所的集中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增强安全防范能力。
(二)扎实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针对煤矿、道路和水上交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特种设备、冶金有色、旅游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特点以及事故易发环节,明确排查整治任务和措施,实行领导负责制,抓住重点和难点问题,限期解决。巩固煤矿瓦斯治理和小煤矿关闭整顿攻坚战成果,严厉打击非法和越层越界开采。加强客运车辆、旅游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以及重点路段、重点渡口、渡船和水域的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章运输行为。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建筑施工工地、施工机械、特种设备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等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生产安全。
二、进一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已经做出的部署,对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确保劲头不减、工作不松、力度不弱,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推动“铸安”行动深入开展,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体系和标准体系(一)修订完善相关法规规章。
积极推动《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制(修)订工作,抓紧制(修)订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特种设备、油气管道等行业领域的规章,研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加快形成较为完善的地方配套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体系。
(二)完善安全监管政策措施。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落实去产能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性能低下的设施设备、工艺和技术。
研究制定行政许可取消、下放后安全监管政策措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及时清理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
研究制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考核评级办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方法、城市天然气压力管道检验规程、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规范等地方性安全生产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按照行业和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7•【字号】皖政[2001]43号•【施行日期】200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如下决定: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以及其他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并将其列入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将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3、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各类容易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排除措施,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4、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在接到报告或者得知消息后,立即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5、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60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60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5•【字号】皖政办[2003]50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60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
自2001年4月以来,根据国务院部署,我省分别开展和正在开展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10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要求各地把各项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 [2003]60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建筑、中小学校危房、特种设备安全等为重点,依法整治,强化监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重点突破,全面推进。
把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与加强和改进日常安全监管结合起来,与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结合起来,与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结合起来,持续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支撑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19•【字号】厅〔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考核考察第四章表彰奖励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2001]6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2001]65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八月三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一、省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四)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力量,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五)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关闭非法开采的各类小矿井以及其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六)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七)及时作出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省长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省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安徽省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和监管措施,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强调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鼓励全社会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生产标准与管理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当遵守的标准和规范,并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各类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对于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专门的培训和持证上岗。
四、事故应急救援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职责和权益,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加强对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同时,该条例要求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明确了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安徽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为安徽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同时,该条例的实施还将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皖安〔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各有关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新集能源股份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21号),特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落实。
一、立即逐矿落实盯守责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集中力量对全省煤矿逐矿盯守,统筹力量,明确分工,有序组织,切实落实盯守责任,立即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关闭的小煤矿开展全面检查督查,定期巡查,防止死灰复燃,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各煤矿企业要立即建立领导干部包矿检查盯守责任制,并将逐矿落实盯守责任人员名单于12月12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监局,并抄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超能力下达生产任务、超能力组织生产,严禁瓦斯治理不到位安排采掘作业,严禁水文地质不清或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组织生产。
各矿井要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减少采掘工作面、减少下井人员,强化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各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带动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现场管控,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法规分类>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安徽省>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法规名称】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颁布部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颁布日期】2006-12-22 【实施日期】2007-03-01【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失效日期】【全文】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7•【字号】皖安办明电[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安办明电〔2014〕21号)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今年以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保持“双下降”,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情况良好,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省大多数地区事故保持总体下降趋势。
但是,少数行业领域和地区事故有所反弹,特别是近期,池州市境内发生“5·3”望东长江公路大桥隧道施工坍塌较大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这是今年以来我省发生的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建设施工事故。
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压力较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4月16日,韩国发生特大沉船事故。
5月13日,土耳其发生煤矿瓦斯爆炸特大矿难,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损失极其惨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做到“一地有隐患,全省受教育”,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特紧急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压实安全责任,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极端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红线意识”,树立“底线思维”,正确认识、妥善处理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要进一步警醒起来,对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要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完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切实规范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突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在各项考核中的权重,确保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四到位”。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与《安全生产法》主要条款及对比分析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
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
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管
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
行下列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
(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性检查,并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 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条例在新安法的基础上
查;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 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
(三)资金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
(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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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 位的 9 项具体安全生产
全生产管理人员;
经营活动。
条件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
1 施行日期:2024 年 7 月 1 日
施行日期:2021 年 9 月 1 日
适用范围:安徽省省内
适用范围:全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新安法较条例多一章节
2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 (二)督促各机构、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增加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严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严执法、排隐患、强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0.15【实施日期】2015.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严执法、排隐患、强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安全生产“严执法、排隐患、强管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10月15日全省安全生产“严执法、排隐患、强管理”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刻吸取六安“2015.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芜湖“2015.10.10”重大事故等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执法监管,落实安全责任,彻底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将正在开展的全省安全生产“铸安”行动推向深入,根据10月11日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和全省“严执法、排隐患、强管理”专项行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以及省政府安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要求,决定从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全省安全生产“严执法、排隐患、强管理”专项行动。
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覆盖范围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二、主要内容(一)各级政府。
1.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谈心谈话会精神,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考核,严格安全生产问责、追究制度,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制。
2.强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级五覆盖”,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全覆盖。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隐患排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督促落实各类安全隐患整治。
4.大力开展社会化安全宣传教育。
开展各种形式的宣教活动,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特别是加强对广大青少年在内的社会公众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2•【字号】皖政明电[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通知(皖政明电[2005]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煤矿企业:为确保《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人员伤亡,促进煤矿和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特别规定》的重大意义制发《特别规定》是国务院针对当前煤矿生产和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特别规定》自始至终贯穿“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依法治安”、从严执法和责权一致的原则,为整治煤矿事故隐患,监督实施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和法律武器,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体现了国务院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扭转煤矿安全状况、坚决维护广大煤矿职工生命安全的坚强决心,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贯彻实施《特别规定》,有利于各级政府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有利于依法规范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于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特别规定》上来,坚定不移地抓好《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大力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7
【摘要】(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总页数】7页(P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严守安全红线护航福祉民生——《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J], 王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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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安徽省邮政储汇局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免收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的通知 [J], ;;;;;;;;
4.省政府召开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 [J], ;
5.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总工会关于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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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淮府办[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淮府办[2007]27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它的公布施行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政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其重大意义近年来,全市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生产的工作力度,安全形势总体良好。
2004年至2006年我市连续三年被评为全省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受到省政府表彰。
但是由于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加之我市煤炭、化工等高危行业相对集中,单位的安全基础相对薄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仍很严峻。
2007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的关键年,也是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落实年,安全隐患整治的攻坚年。
《条例》的公布实施,是改善我市安全生产现状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条例》符合我省安全生产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有利于依法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劳动权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有利于加强政府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依法制裁各种违反安全工作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促进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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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安全生产
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07]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2.27
【实施日期】2007.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皖政办秘〔200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它的公布施行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条例》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生
产工作力度,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但由于一些深层次矛盾仍然突出,安全生产事故居高不下,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仍很严峻。
公布实施《条例》,是改善我省安全生产现状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条例》贯穿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为我省“依法治安”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符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它是我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