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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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受权人——职责
欧盟GMP(附录十六) 受权人的常规职责
d. 生产或控制中的一切偏差及有计划的变更都已按照规 定由相关负责人批准。产品注册批准或生产许可的 任何变更已向当局报告并获得批准
e. 进行了所有必要的检验和检查,包括由于偏差及有计 划的变更造成的一切额外的取样、审查、检验或检 查
f. 所有必要的生产及质量控制文件已完成并经相关人员 签字
欧盟受权人——职责
2001/83/EC号法令:第51条 (1)各成员国应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权人
履行职责时不受到生产许可持有人的干涉,从 而确保: a. 在成员国内生产的每一批药品都按照成员国的法 规进行生产和检验,并与上市许可的要求相一 致 b. 当药品来源于第三国时,无论该产品是否在欧共 体内生产,每一批产品都必须经过一个成员国 的全项定性分析,至少对所有活性成分的定量 分析及其它所有确保药品质量所必需的检验和 检查,以符合上市许可的要求
欧盟受权人——职责
欧盟GMP(附录十六)
受权人的常规职责
(1)受权人在批放行前出具合格证明时,应参考指南, 确认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a. 产品及生产符合上市许可(包括相关进口的许可)的 规定
b. 产品是按照GMP生产的,或当从第三国进口时,该 批产品的生产是按照至少等效于欧盟GMP的标准进 行的
c. 主要的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是经过验证的,并考虑了 实际生产条件及生产记录
(3)受权人应按照科学技术的进步极其被要求证明的产 品相关的质量管理的变化,更新自己的知识和经验
(4)如果受权人被要求证明他不熟悉的一类产品,比如 “他为之工作的生产商引入了新的产品种类或者他 开始为其他的生产商工作,应该首先确认他获得了 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和经验。按照成员国的要 求,受权人需要向当局报告这类变更并取得新的批 准
药品生产 质量受权人介绍
孙新生,药学博士 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
一、 欧盟受权人制度
二、 广东省受权人制度
三、 中国其他省推进受权人制 度的探讨
受权人名称
欧盟: Qualified Person (QP),具备资质的人 WHO: Authorized Person (AP),被授权的人 PIC/S: Authorized Person (AP),被授权的人 广东: 药品生产受权人“受权人”、QP
欧盟受权人——职责
欧盟GMP(附录十六) 受权人的常规职责 g. 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完成所有的审计 h. 此外,受权人还应考虑他认为和该批产品质量有关的
其它因素 根据每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受权人还有一些其它的职责
欧盟受权人——职责
欧盟GMP(附录十六)
受权人的常规职责
(2)确认生产中间阶段符合性的受权人对该阶段负有上 述责任。除非他和其他受权人的协议中另有规定
产许可的持有人长期持续地拥有至少一 名受权人的服务,受权人应符合规定的 条件,并按照规定行使其职责 第51条:各成员国应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 确保受权人履行职责时不受到生产许可 持有人的干涉
欧盟受权人——资质
2001/83/EC号法令对学历及教育背景要求
a. 具有毕业文凭、证书或其它正式的资质证明文件证 明其完成了大学的学习课程,或成员国承认的大学 等同的课程
欧盟受权人制度
1. 受权人的法律地位 2. 受权人的资质 3. 受权人的职责 4. 受权人职责的履行 5. 受权人制度的特点 6. 受权人的管理
欧盟受权人——法律地位
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要求 2001/83/EC号法令 第41条:要取得生产许可,申请企业必须应有
一名受权人按照要求为其服务 第46条:生产企业的持有者应确保受权人能按
成员国应采取合适的行政管理措施使受权人的行为 遵从一个行为守则,以确保受权人能依照规定完成 其职责
对于不能完成职责的受权人,成员国可通过行政管 理或惩戒手来自百度文库对该名受权人进行时停职
欧盟受权人——职责的履行
欧盟GMP(附录十六) 3.2 对于一个受权人,他通常是无法紧密参与到生产的
每一个阶段,因此,受权人可能需要部分依赖于其 他人的建议和决定来证明最终产品的合格。在此之 前,他应该确保这些信任是充分建立在其个人知识 或其认可的质量体系内其他管理人员的确认之上的 4.3 受权人基于其个人对所用设施及程序、相关人员的 专业知识以及对他们工作的质量体系的了解,在最 终产品批放行前证明其合格。另外,受权人可以依 赖其他一个或多个他所接受的质量体系中的受权人 对生产中间阶段符合性的确认
b. 理论及实际课程学习至少应包括应用物理学、基础 化学和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药物化学 基础和应用生物化学(医学类)、生理学、微生物 学、药理学、制药工艺学、毒理学、生药学等基础 科目
欧盟受权人——资质
2001/83/EC号法令对工作经验要求
受权人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在一个或更多的药 品生产许可的公司工作的经验,并参与了药品 的定性分析、活性成分的定量分析,以及确保 药品质量所必需的检验和检查
欧盟受权人——职责
2001/83/EC号法令:第51条
(2)当药品从第三国进口时,如果欧共体于出 口国已有相关协议,应确保药品的生产方 按照不低于欧共体的GMP标准进行生产
(3)任何情况下,特别是当药品被批准放行销 售时,受权人必须鉴发合格证明或以放行 为目的的类似文件,以确认每批产品符合 本法规的要求
欧盟受权人——特点
1. 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为制度的强制实施提 供有利的法律保障
2. 设立专门机构,对受权人实施严格的准入和 管理
3. 建立责、权、利一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4. 建立了质量责任体制 5. 建立了专业的质量管理团队 6. 管理药品生产全过程
欧盟受权人——管理
2001/83/EC号法令
规定履行其职责,例如,应为受权人提 供其行使职责所需的全部条件
欧盟受权人——法律地位
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要求
欧盟GMP (附录十六)
对于每一批要在欧委会,欧洲经济区销售、供 应或出口的最终产品,在放行之前都必须由受 权人证明合格
欧盟受权人——法律地位
对药监当局的要求 2001/83/EC号法令 第48条:各成员国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确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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