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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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08•【字号】湘政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23〕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1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落实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四章附则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单位)主体责任以及公民个人责任。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失职追责;坚持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气象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金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经济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各部门职责及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应履行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接受市安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并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安全生产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安全生产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修订可以口头通知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修订可以口头通知员工,要求员工学习了解与其岗位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

但证据如何提供?最终还是有书面证据来证明员工已经了解修订后的责任制。

如考卷之类的,当然电子文档,网上记录等也可以。

2、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3、安全生产责任制怎样写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核心。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从组织制度上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责任的重要的安全管理制度之一。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必须是由企业或单位统一制定,并经企业(单位)代表大会通过,由企业(单位)法人签署的文件性质的责任制,具有法令作用。

下文凡提及的“文件性质”的管理制度均同此要求。

(3)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是以企业(单位)法人为代表的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择任制;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指的是以安全管理为责任主线的各级部门的责任制。

(4)项目部必须依据公司(分公司)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项目管理人员配置的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并按分工责任到人,办理责任制签字认可手续。

2、责任制考核办法(1)“责任制考核办法”文件中,除规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办法外,必须明确对考核结果的奖惩办法。

(2)实行逐级考核办法,分公司接受总公司考核,项目部项目经理接受分公司考核,项目部项目经理对项目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3)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所有管理人员按“责任制考核办法”文件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填入“责任制考核记录汇总表”,并根据奖惩办法填写优良、合格、不合格。

年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评选先进、评比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4)严格考核是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关键。

没有考核,责任制就会形成一纸空文,无人问津。

只有严格按“责任制考核办法”文件考核,才能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7.2=24)

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7.2=24)

竹硐煤标〔2020〕24号XXX煤矿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切实抓好2020年度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的规定,煤矿制定了《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责任制1.主要负责人(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3.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4.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严格考核落实。

5.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带头并督促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6.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组织力量解决和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监管机构。

7.负责煤矿的安全费用的有效使用,设施、设备以及各项安全隐患治理的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切实保证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8.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完成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等工作。

9.负责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安全隐患排查、瓦斯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

10.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11.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试行的通知为了增强企业安全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和危害,经过研究,决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试行,并印发以下通知:一、实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该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创立安全生产文化,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企业应按照下列原则加强责任制的实施:(一)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确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并认真执行;(三)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企业领导为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该为安全生产工作制定计划和目标,建立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营建预防安全事故的文化氛围,确保整个企业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三、安全生产责任的内容(一)生产部门应制定、实施、执行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二)管理部门应开展职业安全教育,加强员工的职业卫生保健工作;(三)维修部门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设施的运行安全可靠;(四)保安部门应执行企业保安制度,做好安全巡逻、设施监控、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确保企业人员、资产和财产安全;(五)员工应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加强自我保护、救援技能训练,互相协助,构建安全共同体。

四、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措施(一)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二)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警示标识系统,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三)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技能;(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试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创建安全文化,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尽力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和危害。

六、结论通过本通知,我们希望企业能够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设,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生产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试行)》的通知通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推动工作安全的稳定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单位决定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试行)》。

为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的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试行)》的制定目的是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企事业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使企事业单位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责任主体本制度规定了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各级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义务。

各级管理人员应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生产经营者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措施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实施,本制度规定了以下具体措施:1. 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

2.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4. 加强对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

5.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安全操作规程范本》2. 《应急预案模板》以上附件将作为本制度的重要补充材料,供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者参考使用。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安全生产责任制:指企事业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者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制度。

2. 特种设备:指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确定的需要取得或取得了安全标志的设备。

关于印发“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xxxx有限公司文件xxx安发[ 2020 ]第号关于印发“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各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路运输的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一岗双责制度:是指我公司各部门经理、各相关部门不仅要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承担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坚持谁在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通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公司各单位、各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各部门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在各自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第六条公司全体管理人员除应履行本规定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公司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经理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第七条总经理责任制度1、负责公司管理工作,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负责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通报等。

3、负责对总公司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决定及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4、负责组织落实车祸事故、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组织领导防洪、防毒、防暑降温等工作。

5、负责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6、负责审查各部门每月的安全学习培训,及当月工作总结和下月工作计划。

7、负责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当月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具体安排下月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保证落实。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xxxx有限公司文件xxx安发[ 2020 ]第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各部门:为加强安全管理,根据上级部门文件要求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全部负责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奖惩办法》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特此通知!附:各岗位责任制公司2020年1月3日安全生产责任制1.目的为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责任制。

2.职责2.1 安全部负责制定公司及车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2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和落实。

2.3各职能部门和车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3.内容及要求3.1总经理安全工作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9)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3.2公司副总经理安全职责1)学习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要求。

2)辅助总经理完成公司各项的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5)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6)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7)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8)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9)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一)主要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制约监督、强化检察长对司法办案工作领导有机结合;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坚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三)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津城管安办〔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津城管安办〔2020〕5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强化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的通知要求,有效防范事故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深化“强基础、健体系、保安全”建设目标,狠抓广大干部职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夯实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体系,维护城市管理事业健康发展。

研究制定了《市城市管理委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工作会议第四章逐级监督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书第六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七章检查告知第八章应急管理第九章责任制考核第十章表彰奖励第十一章责任追究第十二章附则市城市管理委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夯实城市管理事业安全生产保障,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施细则,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通过职责、工作会议、逐级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书、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告知、应急管理、责任制考核、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制度,监督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29•【文号】国办发〔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10.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29日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邯郸市主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1日邯郸市主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五包”责任制是指临街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地划定的责任区,承担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管护的相应责任。

第四条责任区范围横向为建(构)筑物、居民房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居民房(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的路沿石,无路沿石的至机动车道边缘。

“门前五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等设施的,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店面房出租的,“门前五包”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但出租方有责任检查督促承租方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城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监督、协调、考评和指导。

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和检查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大政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通知(大政发〔2014〕3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大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私营)、团体、部队、院校以及其他组织均应成立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属机动车辆及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教育。

拥有私人机动车辆的驾驶人由所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教育,提高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贯彻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的方针,坚持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重点,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依法监管、全民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第四条本责任制按区市县行政区域划分,实行属地化管理,充分体现强化各级政府组织领导、单位管理教育和执法部门监管的责任制度。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五条各级政府及部门和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担任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铁政发[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铁政发[200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行政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责任,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铁岭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铁岭市各级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安全生产工作管辖原则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驻铁中直、省直单位和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所在地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直属单位安全生产负指导、检查、督促、管理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管理职能。

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和国家、省相关规定处理。

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是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市长,县(市、区)长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运行机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运行机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运行机制》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运行机制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和核心,也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途径。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运行机制》旨在明确各级管理层和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形成全员参与、各级负责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设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委员会,由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层和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

委员会负责制定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各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对于不履职、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奖惩。

3.各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同时,要制定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

三、安全管理运行机制1.建立安全管理运行机制委员会,由企业的安全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

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安全管理的顺利进行。

2.各部门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各项安全工作的责任和要求。

同时,要加强对各项安全措施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3.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要定期组织演练和演习,检验员工的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四、工作要求1.各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工作,充分理解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2.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安全负责人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安全负责人有充分的信息和依据进行决策和处理。

3.全体员工要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做到安全生产。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3•【字号】榕政办〔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的通知榕政办〔202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福州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已经市十五届政府2021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3日福州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工作,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共同责任制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重要意义加强耕地保护对我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主体明确、责任明晰、管控激励、创新长效”的要求,多措并举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实现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所提升、生态逐步改善。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推进耕地保护工作,建立政府为责任主体、部门联动监管、社会广泛参与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

二、明确耕地保护共同责任(一)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

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从严考核并落实奖惩。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0•【字号】威政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威政发〔2022〕2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三章部门、单位职责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威海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含其派出机构,下同)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和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市政府和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负责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四)推动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六)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11.10•【文号】中发[1998]16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纪律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0日)废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促进各级党委和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切实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为贯彻实施《规定》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要对照《规定》分析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沈政办发[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7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二日沈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实行工作问责与事故问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安全工作由区级政府统一领导。

第五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必须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及规定,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负责落实《沈阳市城市消防规划》。

(三)负责制订本地区消防应急预案。

建立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扑救和善后处理。

(四)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性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消防工作履责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学校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学校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学校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6.05•【字号】东教办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学校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分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基地教育处,局属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单位:现将《东营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参照本方案制定学校安全责任制度,于7月3日前报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科备案。

联系人:翟乃军,联系电话:8326626,邮箱:aqb506@。

东营市教育局办公室2020年6月5日东营市教育局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和职能科室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机制,构建统一高效、运作协调的安全监管体系,根据《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山东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东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落实分工负责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局机关科室、单位业务范围内的监管责任,履行安全工作相关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学校安全科:统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的校园“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校车、消防、学生寄宿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学校安全应急处置和涉校涉生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市教育局承担的市政府安委会各类安全专项行动等相关工作;协调高校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市教育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专班办公室工作;定期分析研判全市学校安全工作形势和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全市并负责局属学校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评价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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