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劳社部发[2004]3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11.26•【文号】人社部发[2009]15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维护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年金市场的监管,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行为,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现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二、本通知所称报告是指受托人(包括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下同)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情况;账户管理人向受益人报告企业年金权益情况;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向受托人报告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情况;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依据本通知要求,认真、规范地履行报告义务。
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终止报告。
五、定期报告(一)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季度报告;在年度结束后5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年度报告。
受托管理定期报告内容包括:1计划基本信息;2计划变动信息;3计划账户管理信息;4计划投资管理信息;5计划财务信息;6计划受托管理情况;7受托合同约定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11.01•【文号】劳社部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年金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与受托人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受受托人委托,负责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保管和代为使用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有关预留签章。
托管人须对签章的保管及使用制定专项制度,严格控制风险。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根据与受托人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按受托人要求在托管银行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
(一)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是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或转移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由托管人按企业年金计划开立,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只能开立一个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1.账户名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
“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应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名称一致;“托管人”名称可用简称(全称简称对照表见附件,下同)。
论文1:年金的产生与发展
年金的产生与发展学院:专业:学号:姓名:年金的产生与发展一.国外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1)雇主自我管理阶段企业年金的诞生早于国家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
1875年,美国快递公司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企业年金计划。
早期企业年金计划一般建立于铁路、银行和公用事业领域,主要有如下特征:第一,企业年金最初保障的是因工伤导致“永久残疾”的雇员,他们可以得到一次性经济补偿。
以后逐渐覆盖所有雇员,为他们提供养老金;第二,由于企业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而自发建立的,企业年金的支配权完全掌握在雇主的手中,工人如果在退休前离开企业,就会失去这种福利;第三,强调效率原则而忽视公平原则,企业年金政策主要向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倾斜,对普通员工的覆盖率很低;第四,企业年金计划资产没有采取信托模式,而是与雇主资产融为一体,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几乎全部来自雇主当期应税收入;第五,普遍选择DB型模式,因缺乏基金保证,计划的信誉较差;第六,企业年金计划资产从非投资运营逐渐向市场化投资运营发展。
(2)政府介入管理阶段二战后,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公共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发展多处于国家养老制度的补充地位。
在此时期,企业年金的运作方式渐趋多样化,有单个雇主、多个雇主或者行业举办的计划,有DB型和DC型模式等。
政府开始介入企业年金管理,加强对企业年金的规范发展。
0ECD国家为减轻公共养老保险支柱的负担,政府开始对企业年金进行立法保护,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1972年,瑞典通过了一项宪法修正案,规定所有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提供规定缴费额的职业年金。
1991年,澳大利亚政府于通过立法,要求雇主为雇员向经批准设立的职业养老金基金缴费,开始建立职业养老金保证制度(SG),通过一系列税收调节政策,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这在自愿基础上有了一定程度的“准强制性”。
荷兰和丹麦颁布法律,依集体合同建立行业性的积累制职业年金。
日本也有同样的立法和实践。
多数国家对企业年金的缴费减免税收,对投资收入延迟纳税。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基本服务和收费标准行业自律公约
制定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受托人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5.2
投资分配及投资转换
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受托人提交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投资分配比例调整和投资组合转换的业务处理。
5.3
制定投资监督合规表
根据法规以及受托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三方协商确定投资监督合规表。
3.3
开户时效的追踪和监督
根据合同和流程备忘录的相关约定,受托人对开户的进程和时效进行追踪和监督。
3.4
账户信息的管理和传递
托管人开户完毕后,受托人根据合同、流程备忘录约定,将账户信息传递至委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
4.缴费
4.1
缴费单证的复核和传递
受托人审核缴费业务应备材料的齐全性和完整性,并通过约定的形式发送账户管理人。
12.2
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变更
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变更的,受托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并将相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重新报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企业年金计划变更确认函。变更完成前,原管理人需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12.3
合同内容变更或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
7.2
待遇支付指令的编制和下达
根据账户管理人的待遇支付通知,受托人复核支付通知和当期交易金额的一致性,编制待遇支付指令,下达至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7.3
待遇支付的追踪
根据托管人反馈的待遇支付完成情况,受托人或托管人通知账户管理人进行后续操作。
8.信息变更和离职账户处理
8.1
信息变更服务
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受托人就变更的计划信息进行复核并提交账户管理人进行处理。
垮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秘、裣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渤和俭业年金基
附件 1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 流程
一
、
为加 强 企业年 金基 金管 理 .规范 企 业年
人签 订 的合 同 ,账 户管 理合 同是 指受 托人 与账 户 管理 人签 订 的合 同 ,托 管合 同是 指受 托人 与托 管 人签 订 的合 同 ,投 资管 理合 同是 指受 托人 与投 资 管理人 签 订 的合 同。
L G S I N A D P LC FL OU N O I IS CU IY 2 E II O N O I Y O AB R A D S C A E RT 3 AT
企 年 蠢 如 疆 l 业 金 咀; 螨{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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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人 应通 知受 托人 ,受托 人通 知委 托人 补缴 。 九 、托 管人 应 为托管 的企业 年金 基金 分 别开 设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并 负责所 托 管企 业年 金 基 金 的资金 清算 与交 收 。 托 管人 应为 所 托管企 业 年金 基 金 的投 资 管理 人 分别 开 设投资 管理 风 险准 备金 账 户 ,专 项 用于 弥补企 业 年金基 金 的投资 亏损 。 十 、受托人 、托管人 和 投资 管理 人应 就 指 令
三 、委托人 应 按受 托管 理合 同规 定 ,将企 业 年金计 划信 息 、企业 账 户信 息和个 人 账户 信息 提
交 受托 人 ,受托 人确 认后 提交 账户 管理人 。
托 管 人和 投资 管理 人 。 本流程 所 称受 托管 理合 同是 指 委托 人 与受 托
委 托人 也可 按受 托管 理合 同规 定 ,将企 业 账
劳社 部 发 [0 4 2号 2 0 】3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9•【文号】劳社部发[2005]35号•【施行日期】2005.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现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报送(一)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
(二)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其中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企业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四)受托管理合同签定后,受托人应将受托管理合同及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定的委托管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其中: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省或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中央企业子公司),报送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应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04]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2004年3月4日银办发[2004]32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账户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库[200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银行账户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及总行直属事业单位(简称“各单位”)的会计财务部门为本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二、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各单位只能在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经费开支业务;对基本建设资金,住房资金,党、团和工会经费等特定用途资金,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因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后,可在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三、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备案程序。
(一)总行机关(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及所有直属事业单位申请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应按《暂行办法》规定提供相关开户资料,由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备案。
(二)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申请在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应按《暂行办法》规定提供相关开户资料,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属地财政专员办审批、备案。
企业年金
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32号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
企业年金相关政策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公布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序号 1 2 3 省市 辽宁 湖北 江苏 政策文件号 财企[2003]61号 鄂劳社办[2001]317号 苏劳社险[2004]16号 文件发布单位 财政部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税优 4% 12.5% 8.3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浙江(含宁波) 福建(含厦门) 安徽 山东(含青岛、济南)
达到退休年龄
未达到退休年龄 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不能提前领取 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 人一次性领取
出国定居人员
死亡
企业年金方案应包含的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制度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
《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文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0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3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劳社部发[2004]2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号:人社厅发[2009]35号颁布日期:2009-03-08生效日期:2009-03-08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随着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推进,企业年金工作有了新的发展。
但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服务不到位、管理费收取混乱,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等问题。
为规范管理行为,实现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职责提供基本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在此基础上,可根据企业需求和业务需要,积极探索新的服务项目,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更多的服务。
各类服务项目的周期、频次、数量、价格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无规定的,按相关行业通行的规则办理,或有关各方通过协商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合理确定服务价格,获取应得报酬。
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下列行为,将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或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书、业内通报或向社会披露、暂停接收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直至取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等措施:(一)对服务内容、基金收益等采用虚假宣传、违规承诺等手段,欺骗或误导客户;订立相对于合同期明显不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其他管理机构开展业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管理机构的商业秘密,或未经其他管理机构同意,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等。
(二)以零收费或低于成本的价格承诺向客户提供服务,或以向客户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以折扣、折让或管理费返还等形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以阴阳合同、补充合同等形式变相降低或提高管理费用;向企业或经办人员支付或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不正当费用;以各种名义向客户收取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管理费用等。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劳社部发[2004]32号一、为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程序,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流程。
二、本流程适用于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及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本流程所称受托管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签订的合同,托管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合同。
三、委托人应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
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托人。
四、账户管理人应为企业年金基金建立独立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并及时记录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时,委托人应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变更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
企业账户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时,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变更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对变更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应按变更信息调整账户记录。
六、账户管理人应按账户管理合同规定,在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缴费日前,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及委托人提供的缴费信息,生成缴费账单,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应向托管人发送缴费收账通知。
七、托管人应为托管的每个企业年金计划分别开设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的归集和支付。
委托人应在计划规定缴费日,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划入托管人开设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
八、托管人应按缴费收账通知核对实收缴费金额。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1.12•【文号】劳社部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及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具体安排,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协调推进收入分配、劳动关系、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金保工程建设等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一、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一)落实就业再就业任务目标。
将国务院确定的全年新增就业人员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7%左右的任务目标层层分解到地方,并结合各项保障措施,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制和监督机制,使工作切实落实到基层。
(二)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区别特点,平衡推进就业再就业。
在全面推进工作的同时,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群体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
在进一步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的同时,针对小额担保贷款、主辅分离分流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采取切实措施取得突破。
区别东北地区、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的不同特点,加强分类指导。
统筹安排再就业、并轨和调控失业的工作,兼顾做好新生劳动力特别是大学生就业工作,以及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工作,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工作,使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湘劳社办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办发〔2006〕37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认真做好我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监管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暂行办法一、备案范围本省境内已办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企业年金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确定委托关系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
二、备案的依据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
3、《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5号)。
4、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32号)。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1号)。
6、《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
三、备案所需报送的材料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2、××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劳社部发[2004]32号一、为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程序,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流程。
二、本流程适用于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及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本流程所称受托管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签订的合同,托管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合同。
三、委托人应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
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托人。
四、账户管理人应为企业年金基金建立独立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并及时记录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账户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时,委托人应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变更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
企业账户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时,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规定,将变更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对变更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应按变更信息调整账户记录。
六、账户管理人应按账户管理合同规定,在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缴费日前,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及委托人提供的缴费信息,生成缴费账单,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应向托管人发送缴费收账通知。
七、托管人应为托管的每个企业年金计划分别开设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的归集和支付。
委托人应在计划规定缴费日,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划入托管人开设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
八、托管人应按缴费收账通知核对实收缴费金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3•【文号】人社厅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下发后,各地稳妥推进,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有的地方制定颁布的相关办法存在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业务流程不够规范等问题,给职业年金基金安全带来一定风险。
为确保职业年金基金安全和市场化管理运营起步规范,实现有序竞争,提高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及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好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工作。
要严格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6〕92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特点和市场化运营要求,合理构建职业年金基金市场管理运营体制。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0号)要求开立本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必须实行全程托管。
人社厅发〔2017〕110号文件下发前已开立职业年金基金收入户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规范,并将已归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转入符合规定要求的归集账户。
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或基金未实行全程托管的问题,将予以严肃查处。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72号)
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认真清理相关政策法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原有的企业年金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与两个《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尽快修订完善。
积极向政府报告企业年金的政策和执行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争取优惠扶持政策。
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企业年金实施办法或相关规定,要及时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指导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年金工作企业年金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指导,推动本地区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
要对辖区内企业情况进行分类调查,全面掌握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企业年金发展规划,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要选择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和效益好的企业,做好重点联系和推动工作,以取得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修改完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今后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程序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部门可按规定对企业的年金方案提出异议或修改完善意见,并将情况通知企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告第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告第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规定,我部组织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同意,第一批认定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现予公布。
一、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5家: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11家: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6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
四、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15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数据交换规范V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实施指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 年4 月目录1.规范的使用范围 (2)2.规范的实施原则 (2)3.基本业务流程 (2)3.1.计划建立 (2)3.2.信息变更 (3)3.3.缴费处理 (4)3.4.权益分配 (5)3.5.待遇支付处理 (5)3.6.转移处理 (5)3.7.投资处理 (6)3.8.管理费支付 (7)3.9.报告及信息披露 (7)3.10.其它处理 (7)4.建议实施步骤 (7)4.1.系统接口实现 (8)4.1.1.差异化分析 (8)4.1.2.建立对应关系 (8)4.1.3.确定实现方案 (8)4.2.数据传输实现 (8)4.2.1. 确定业务流程 (8)4.2.2.配置接口内容 (9)4.2.3.确定数据形式...................................................124.2.4.确定加密机制...................................................124.2.5.确定传输渠道...................................................124.2.6.接口联合测试...................................................124.2.7.接口正式实施...................................................125.小结 (13)1.规范的使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计划和基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数据交换,监管机构、委托人和其他相关机构可参考使用。
此处所指“受托人”包括法人受托机构,也包括承担受托管理职责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2.规范的实施原则《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实施遵循如下三点原则:一是从业务需要出发的原则。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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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劳社部发[2004]32号【发布日期】2004-12-31【生效日期】2005-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劳社部发[2004]32号)1 主要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 适用范围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用于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及计划受益人权益账户管理,提供账户管理服务的信息系统。
本规范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必须具备的基本功能、运行环境以及风险控制能力。
本规范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与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
本规范适用于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监督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评定。
本规范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
3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经过本规范的引用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所有标注日期引用文件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不标注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2887-2000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9361-1988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CECS72:97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4 术语和定义4.1 缴费规则主要指企业年金计划对企业和职工缴费水平、缴费周期及缴费方式的规定。
4.2 正常缴费主要指根据缴费规则计算并缴纳企业年金基金的缴费。
4.3 特殊缴费主要指企业年金计划约定的其他缴费。
4.4 支付规则主要指企业年金计划对待遇支付方式及归属条件等的规定。
4.5 投资计划主要指选择多种投资工具和品种,对不同工具设定相应的投资比例,进行组合投资。
4.6 归属权益主要指职工符合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时,确定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应当取得的权益。
4.7 未归属权益主要指职工离开本企业时,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未归属的权益。
4.8 保留账户主要指职工离开本企业或计划终止要求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其个人账户时,为记录这些职工的缴费、待遇支付及投资收益等信息专门设立的个人账户。
4.9 退休账户主要指职工退休选择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为记录其待遇支付及投资收益等信息专门设立的个人账户。
5 系统功能5.1 系统处理业务信息5.1.1 主要业务信息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主要包括缴费规则、支付规则和投资计划等信息。
企业账户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和未归属权益等信息。
个人账户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支付、投资收益和权益余额等信息。
统计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信息、人员信息,缴费、支付、投资收益、企业年金计划变动和企业年金计划执行等信息。
5.1.2 信息处理要求系统应当支持企业年金计划、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等信息的变更,并保留变更记录。
系统应当满足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大批量业务数据处理的要求,具备大批量数据交换时高效灵活的处理能力。
系统应当提供数据的手工录入、批量导入等多种输入方式。
系统应当提供多种数据接口和输出方式。
系统应当具备灵活处理各种报表的能力。
5.2 业务处理功能5.2.1 计划登记系统应当支持企业年金计划的登记,主要包括计划类别、缴费规则、支付规则、投资计划、收益分配周期和未归属权益处理方案等内容。
系统应当记录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信息。
系统应当支持企业年金计划设定多种缴费规则、支付规则,并支持不同职工享有不同待遇。
系统可支持企业为所属企业设立不同的企业年金计划及规则。
系统可设定费用规则,并可根据费用规则计算账户管理费。
5.2.2 企业账户建立系统应当设立企业账户,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总括信息及未归属权益信息。
5.2.3 个人账户建立系统应当为每个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单独设立个人账户,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权益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职工编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参加工作日期、参加计划日期、缴费基数及投资计划。
个人权益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信息。
个人账户应当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等信息。
系统应当支持个人账户记录正常、中止、定期领取和销户等账户状态信息。
系统应当区分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的税优部分和非税优部分。
系统应能生成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证明。
个人计划证明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受托人、账户管理人、职工编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参加计划日期、登记日期。
5.2.4 缴费处理系统应能根据缴费规则计算企业和职工缴费,并生成缴费账单。
缴费账单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缴费账单编号、缴费周期、上期缴费金额(包括企业和个人缴费)、本期变动金额(包括企业和个人缴费)、本期缴费金额(包括企业和个人缴费)、上期缴费人数、本期变动人数、本期缴费人数。
系统应能支持多种缴费计算方法,至少包括工资比例法、定额法。
系统应能支持多种缴费周期,至少包括月、季、半年、全年和一次性缴费。
系统应能通过有关接口接收缴费明细数据。
系统应能接收实际到账数据,并与缴费账单数据进行匹配。
能够跟踪未匹配缴费,并对未匹配缴费进行重新匹配。
实际到账金额高于缴费账单金额时,系统可把实际到账金额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应缴费总额,将缴费作为已匹配处理;另一部分可为企业超额缴费,用于抵消企业未来缴费。
系统应能区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并能区分正常缴费和特殊缴费。
系统应能跟踪、提示逾期未缴情况。
系统应能根据投资计划,计算分到各类投资账户的金额。
5.2.5 支付处理系统应当支持职工退休、死亡和出境定居等支付处理,并记录支付原因。
系统应当根据不同支付规则,计算受益人实际应当享受的权益,将未归属权益划入企业账户。
系统应当支持生成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
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受托人、账户管理人、职工编号、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参加计划日期、退出计划日期、退出原因、上年度账户余额、本年度缴费、本年度收益、账户余额、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实际支付金额。
系统应当支持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系统应当按未归属权益处理方案处理未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可用于抵消企业未来缴费或分给计划成员等。
5.2.6 个人账户转移系统应能支持企业或企业年金计划变更造成的个人账户信息的转移。
系统应能将个人账户信息(包括余额信息)转移至保留账户或退休账户。
系统应能处理涉及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买卖的转移和不涉及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买卖的转移。
若转移前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没有买卖,个人账户余额应当没有变动;若有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买卖,系统应当结清个人账户余额并记录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变动信息。
系统应能追踪本系统内的个人账户转移前的个人账户信息。
系统应能生成个人账户转移报告。
个人账户转移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转出/入受托人、转出/入账户管理人、职工编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参加计划日期、结算日期、上年度账户余额、本年度缴费、本年度收益、账户余额、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实际转移金额。
5.2.7 投资转换系统可支持投资转换。
系统应能根据受托人的电子或书面投资转换指令,计算转出、转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金额, 并记录有关信息。
系统应能汇总所有转出、转入指令,计算每个企业年金计划当日总的转出、转入金额。
系统应能在指定日期完成转出、转入处理。
系统应能生成投资转换报告。
投资转换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企业编码、转出投资账户代码、转出投资份额或金额、转出日期、转入投资账户代码、转入投资份额或金额、转入日期。
系统可根据新的投资比例处理未来缴费的投资。
5.2.8 收益分配系统应当支持按金额计量或按份额计量的企业年金基金收益分配。
系统应当支持按周进行收益分配,也可支持按日进行收益分配。
采用金额计量时,系统应当在收益分配日,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及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期初余额,计算本期投资收益,并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采用份额计量时,系统应当在收益分配日,记录当日企业年金基金份额净值。
系统应当保留企业年金基金历史收益记录及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记录。
5.2.9 计划变动系统应能根据缴费、支付、投资转换等生成企业年金计划变动汇总。
系统应能计算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和,并与托管人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核对。
5.2.10 计划转移或终止系统应当支持更换账户管理人的计划转移,并按规定的数据接口要求,导入或导出企业年金计划信息及相关账户信息。
系统应当支持生成计划转移报告。
计划转移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转出/入受托人、转出/入账户管理人、企业编码、计划建立日期、计划登记日期、转移日期、上年度账户余额、本年度缴费、本年度支付、转移日期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余额、实际转移金额、计划成员个人账户转移明细。
系统应能处理转入的计划信息及该计划内账户信息,并核对托管人提供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数据。
企业年金计划转出后,系统执行销户处理,自动记录账户转移日期,并按法规要求保存有关信息。
企业年金计划终止,系统应当支持生成计划终止报告。
计划终止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企业名称、计划建立日期、计划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上年度账户余额、本年度缴费(包括企业和个人缴费)、本年度支付、终止日期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余额、计划成员个人账户权益明细。
5.3 账户信息披露5.3.1 报表管理系统应能生成服务报表、内部管理报表和监管报表等报表。
服务报表内容至少包括个人计划证明、缴费账单、个人权益支付表、个人账户转移报告、计划转移报告、计划终止报告、投资转换报告、个人及企业季度/年度报告、企业年金计划变动报告。
个人季度/年度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期初余额、本期缴费、本期支付、投资变更、投资收益、期末余额。
企业季度/年度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期初余额、本期缴费、本期支付、投资变更、投资收益/亏损、期末余额、期初账户数、期末账户数、管理费支出。
企业年金计划变动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投资账户代码、交易日期、交易类别(买入、卖出)、交易份额(或交易金额)。
系统应能根据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结合自身特点生成内部管理报表,用于账户管理人日常管理和业务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