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06.0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二○一三年六月七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四条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与办法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和办法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
《办法》明确,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需要等条件。
同时随着支付牌照的下发,第三方支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开始明显提速。
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付金存管办法》)也在昨日挂上了央行的网站。
与前者针对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使用、监管相比,《备付金存管办法》则瞄准了第三方支付行业中的巨额沉淀资金,其中首次明确了客户备付金利息的处理——在扣除10%的风险准备金后,剩余利息收入归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
首次明确利息收入归属去年,央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随后又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虽然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即备付金)属于客户所有,不得挪用,但却都回避了一个敏感问题——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解读基础知识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和需要,选定备付金银行,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变更备付金银行
支付机构变更备付金银行应当与原备付金银行协商一致,并提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及变更
开立备付金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银行开立一个或多 个备付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备付金。
某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账户设立及管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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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某备付金银行为了规范客户备付金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需要合理设立和管理客户备付 金账户。
管理实践
该备付金银行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客户需求, 设立了专门的客户备付金账户,并制定了相应 的账户管理和使用规则。
总结评价
该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账户设立及管理实 践较为成功,能够确保账户的安全和合规,同 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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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与实践操作
某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管理方案
背景介绍
01
某支付机构为了满足客户支付需求,需要合理管理客户备付金
。
管理方案
02
该支付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客户备付金规模,制定了一系
列严格的客户备付金管理制度和流程。
总结评价
03
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管理方案较为完善,能够确保客户备
付金的安全和合规,但需要付出较高的人力物力成本。
良好的信誉记录
备付金银行应具备良好的信誉记录,未出现过重大违规行为或被 监管部门处罚。
备付金银行的账户设置要求
专户存放
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应全部存放在备付金银行专门为其开设的备付金专用账户 中。
账户独立
备付金专用账户应独立于备付金银行的其他业务账户,确保客户备付金与备付金 银行自有资金相隔离。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
客户备付金包括:(一)收款人或付款人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货币资金;(二)收款人委托支付机构收取、且支付机构实际收到但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三)付款人委托支付机构支付、但支付机构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四)预付卡中未使用的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为支付机构集中存放客户备付金,复核、调拨客户备付金头寸,归集报告支付机构全部客户备付金信息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为便于支付机构通过行内划转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或以行内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为支付机构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备付金存管银行与备付金合作银行统一简称为备付金银行,包括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机构及其与支付机构建立了备付金业务关系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应当与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户管理。
客户备付金应当全额存放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且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账户,是指支付机构按规定形式在备付金银行存放客户备付金、并相应开立的各种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备付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进行审批。
第二章备付金银行第六条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二)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三)具有监督管理客户备付金所必需的人员和职能部门;(四)具有有效监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客户备付金账务必要的技术能力,以及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需要;(六)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强客户备付金内控管理的对策分析
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强客户备付金内控管理的对策分析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我们现在日常生活支付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随着无现金支付的普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和交易金额的增加,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越来越需要注意。
备付金管理不当可能会危及用户的资金安全,损害用户的利益。
本文将分析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强客户备付金内控管理的对策分析,并通过案例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一、备付金管理存在的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交备付金。
备付金可以看作是用户的钱,机构需要保证备付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但备付金管理中存在以下风险:1. 投资风险:如果支付机构将备付金用于投资等业务活动,发生资金损失,则用户的资金安全受到威胁。
2. 兑付风险:如果支付机构在兑付时出现问题,备付金不足,会导致用户损失。
3. 监管责任风险:如果支付机构未能履行备付金管理的监管责任,侵犯用户利益,监管机构会追究机构的法律责任。
1. 完善内部监管制度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备付金管理制度的框架。
建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来负责备付金的管理工作,实现专业化管理。
建立内部审查机制,确保所有环节遵守备付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内部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
2. 加强投资管理第三方支付机构应采取有保障的投资策略,以保障备付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并确保备付金不做非法用途。
投资风险评估和资产配置需定期更新,管理层应定期提高投资决策的透明度,及时披露相关的信息,防范投资风险。
3. 强化流动性管理支付机构需建立流动性管理制度,确保备付金的流动性和兑付能力。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及时投放和回收资金,避免恶意挪用资金。
并且,应该建立自己的支付清算体系,避免因不可控因素导致的清算风险。
4. 加强对客户资金的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对客户交易,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安全性和规范性。
针对大额交易、风险较高的交易,应该加强风险预警预防。
同时,针对交易行为不规范、资金未能及时到账、资金划转不规范的情况,要及时对其进行处理。
存管备付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支付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纷纷采取了存管备付金制度。
存管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客户交易资金提供的一种安全保障措施,将客户资金存放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本文将从存管备付金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存管备付金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备付金,用于支付交易、清算和结算等业务。
”2.《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旨在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该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方式、存管银行的选择、存管账户的管理等要求。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其中对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存管银行的选择、存管账户的管理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备付金,用于支付交易、清算和结算等业务。
”三、存管备付金的法律规定1.存管方式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应当将客户备付金存放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实现专户管理。
存管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全额存管: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全额存放在存管银行,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2)差额存管:支付机构根据业务需求,将部分客户备付金存放在存管银行,其余部分用于业务运营。
(3)混合存管:支付机构根据业务需求,将部分客户备付金存放在存管银行,其余部分采用其他方式管理。
2.存管银行选择支付机构应当选择具备良好信誉、经营状况良好、风险管理能力强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
存管银行的选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存管银行应当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1.22•【分类】问答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与原备付金办法有什么不同?答:遵照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已于2019年1月全部集中存管。
为规范集中存管后备付金业务,人民银行起草并发布了部门规章《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与原备付金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
二是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三是《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四是《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是《办法》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二、备付金监管职责如何划分?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承担哪些职责?答:为顺应监管需要,《办法》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组成的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开展检查。
清算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备付金银行对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由于支付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清算机构进行合作,因此,《办法》规定其应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主监督机构,对其所有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整体监督。
其余合作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实施备付金监督。
第三方支付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二号令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及效果分析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及效果分析作者:杨晓丽来源:《科技创新导报》 2014年第3期杨晓丽(广东岭南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 510110)摘要: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蓬勃发展为支付机构带来了大量的备付金沉淀,备付金政策的最终出台在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和问题。
该文主要简述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过程,分析备付金政策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备付金备付金政策中图分类号:F83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c)-0211-02随着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也越积越多,截止2 013年第一季度,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监测的2 6 9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共吸收客户备付金余额881.55亿元,同比增长70.81%。
然而支付机构在实际运营中却存在着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不分、银行账户数量多且过于分散、资金存放形式多样、资金账户的关联关系复杂且透明度低等问题,备付金的监管问题自然也成了社会的热点和焦点。
因此,亟待尽快制定并出台办法,明确和细化人民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强化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保护意识和责任,以及备付金银行的监督责任,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1 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1.1 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备付金政策的探索阶段2 0 0 5 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条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应按照与参与者的协议办理支付清算业务,并将支付清算结果提交给约定的开户银行办理资金转账。
2 0 0 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小范围地提出新的征求意见稿,该次意见征求集中在内部控制上,主要是保证金管理和设立风险基金,规定保证金应专户存放于商业银行,且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专户。
备付金管理办法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净额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均应遵守本办法,B股交易的结算业务除外。
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三条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第四条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
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自营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应当分别开立用于办理自营业务结算和客户业务结算的资金交收账户。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四)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五)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结算参与人应在本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
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中国证监会未予规定或另予规定的除外.第七条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在本公司网站向结算参与人公布.本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专用存款账户.第八条结算参与人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存入资金时,应当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注明其资金交收账户账号。
本公司确认收到款项后将相应金额记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第九条根据各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本公司每月为各结算参与人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支付机构可获沉淀资金部分利息
支付机构可获沉淀资金部分利息支付机构可获沉淀资金部分利息业界期盼已久的非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办法昨天开始征求意见。
昨天,央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而对于普遍关心的沉淀资金利息问题,央行已做出明确规定,部分利息归属第三方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最多获90%利息央行在此前出台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沉淀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但是沉淀资金趴在银行账上所产生的利息归谁?“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
”昨天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已经明确提出部分沉淀资金利息将归支付机构所有。
风险准备金是支付机构按季从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中结转的、专门用于弥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等特定损失的资金。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支付机构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其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的10%。
这意味着,支付机构最多可获得这些利息的90%。
备付金出问题银行也担责据了解,根据国际惯例,第三方支付服务中产生的利息都是归第三方支付企业所有,比如美国的PayPal,客户备付金产生的利息均为PayPal所有。
“沉淀资金利息问题一直是业界关心的问题,现在央行明确规定给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
”一预付卡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前,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在申请文件中披露了其沉淀资金规模,据披露,截至2019年7月31日,该公司备付金余额为467112799.65元。
按照目前0.5%的活期利率计算,该笔备付金日息为6398元。
根据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备付金银行对客户备付金有监督职责。
在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应当分别承担责任。
违规或被处3万元罚款对于备付金的管理规定,支付机构如有违规,央行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会被暂停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直至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含格式文书)
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确保备付金安全,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一)本办法以确保备付金安全为主,重点管理备付金的帐户,备付金的存入、资金归集、头寸调拔、日常清算,备付金的存管方式。
(二)备付金由XX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或总部)统一管理,具体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部。
(三)备付金专用账户由XX统一管理,各分公司在总部授权下专户专用。
(四)备付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消,必须经总部审批。
未经批准各分公司不得私自开立、变更或撤销备付金专用账户。
二、备付金专用帐户开立各分公司在当地开设备付金帐户之户名为“XX支付有限公司”的专用账户,用于一卡通销售时资金的存储。
专用账户开立的同时应办理协定存款及自动资金归集业务,视具体情况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以及业务范围。
(一)各分公司应提前提交由门店总经理签字的开户申请,经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人、XX总会计师签批后,由总部财务管理部配合门店在当地开立XX专用账户。
(二)已开立专用账户的分公司因工作需要新增设或变更专用账户时,应事先报总部审批,经批准后办理。
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开立专用账户。
(三)专用账户开户资料(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印鉴卡、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变更以及撤销资料等,由总部财务管理部统一保管,各分公司要及时将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送交总部财务管理部,各分公司应以复印件的形式留存备查。
(四)备付金专用帐户的开立银行,目前以人民银行要求的四大国行,严禁在其他银行开设备付金专用帐户。
开户银行范围发生变化时,由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通知各分公司。
三、专用账户印鉴的制作、保管(一) 专用账户印鉴由总部财务部统一刻制,开户申请批准后与门店相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印鉴交接清单与分公司开户相关账户资料由专人妥善保管。
(二) 各分公司财务部按财务制度要求保管、使用专用账户印鉴,专用账户印鉴只能用于销售一卡通收取支票的背书及维护账户的正常业务等的使用,各门店不得私自挪用或借与他人使用等与销售一卡通直接相关的用途。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1月19日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等特定业务时,已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付出或者尚未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归集的待付资金。
特定业务银行,是指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存管等服务的商业银行。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账户。
备付金银行,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过去一般规定申购申报单位为()。
A.10份基金份额B.10元人民币C.1份基金份额D.1元人民币【答案】 D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A.3B.12C.6D.36【答案】 C3、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里,(),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A.9:00-12:00B.9:30-11:30C.11:30-12:00D.12:30-13:00【答案】 B4、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是()。
A.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人和基金产品的调查和评价B.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C.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人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D.对基金销售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答案】 B5、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作用,说法错误的是()。
A.有利于促进信息的有效利用和传播,有利于市场合理定价B.有利于市场有效性的提高和资源的合理配置C.有助于防止市场的过度投机D.有助于增加我国个人投资者的比重,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答案】 D6、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主要有下列事项()。
A.ⅠB.Ⅰ、ⅡC.Ⅰ、Ⅱ、ⅢD.Ⅰ、Ⅱ、Ⅲ、Ⅳ【答案】 D7、在现阶段,居民理财的两大主要方式是()A.商铺与实业投资B.外汇投资与股权投资C.货币储蓄与投资D.P2P与众筹【答案】 C8、公募基金的特征不包括( )。
A.基金募集对象不固定B.投资金额要求高C.适宜中小投资者参与D.必须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答案】 B9、按照投资的对象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
A.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对冲基金,另类投资基金B.风险投资基金,量化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主动投资基金,被动投资基金C.股票投资基金,债券投资基金,货币投资基金,混合投资基金,另类投资基金D.绝对收益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对冲基金,另类投资基金【答案】 C10、政府监管较之基金行业自律、基金机构内控以及社会力量监督具有的特征不包括下列中的()。
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制度研究
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制度研究作者:蔡梦月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01期1. 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概述1.1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的概念传统的支付服务通常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如现金服务、票据交换服务、转账服务等。
随着网络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支付服务的不断分工细化,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借助互联网、移动电话等信息技术广泛参与支付业务,运用电子化手段为市场交易者提供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日渐成为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6月21日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文。
《管理办法》中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下了定义,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办法中规定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1.2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法律性质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2013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存管办法》)。
《存管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其中对客户备付金进行了界定,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12.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概述2.1备付金集中存管的必要性备付金监管是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核心,首要问题是解决备付金托管银行开设账户过多的问题,使备付金存管集约化、监管透明化,做到每笔交易可追踪、可溯源。
基于此原则,建立集中化备付金存管体系,实行备付金集中存管方式,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平安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1.0版)
平安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规范和引导我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确保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有序、健康开展,防范、规避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2013〕256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解读
对备付金银行的影响
备付金银行需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01
由于承担了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职责,备付金银行需要加强风险
管理,确保备付金的安全和合规。
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02
备付金银行可以通过提供备付金管理服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
促进银支付机构合作
03
存管办法的出台将促进银行与支付机构的合作,推动业务创新
和发展。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严格监管客户备付金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潜在的风 险。
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
存管办法的出台将促进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保障消费者权益
通过严格监管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市场公信力。
05 未来趋势展望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实施效果展望
总结词
明确、严格
详细描述
办法明确规定了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账户的设置要求,包括账户类型、开立 方式、使用范围等,要求严格,确保了备付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备付金资金范围及性质解读
总结词
明确、全面
详细描述
办法对备付金的资金范围和性质进行了明确和全面的规定,包括各类预付款、预 收款、保证金等,同时也明确了备付金不是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确保了客户的 权益和资金安全。
04 对行业影响分析
对支付机构的影响
支付机构需调整业务模式
存管办法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支付机 构需要调整业务模式,以符合监管规定。
增加运营成本
由于存管办法对备付金的监管更加严格,支付机构需要投入更多资 源来满足监管要求,这可能会增加运营成本。
促进合规经营
存管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引导支付机构合规经营,减少违规风险。
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解读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解读报告随着《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下放,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的相关监管细则的制定速度开始进一步加快,其于2011年10月28日发布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紧接着,央行又于2011年11月4日发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直以来,支付机构因第三方支付所产生的沉淀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问题一直是支付机构缺乏监管的隐患地带,并直接影响支付机构客户资金的安全性。
而不久前淘宝网中小商家针对支付宝的“挤兑"事件更将该等问题暴露在各方关注焦点之下。
对此,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无疑应时应景,受到了支付机构行业内的极大关注。
一、政策解读与之前已出台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比,该征求意见稿突出细化了以下方面的规定:1. 支付机构获利息在央行已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虽然明确了备付金属于客户所有,不得挪用,但均没有规定备付金利息的归属。
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指出“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而这也是监管部门首次明确了沉淀资金的利息归支付机构支配。
而按照“支付机构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其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的10%”这一规定来计算,支付机构可以获得最多90%的利息收入。
《办法》中,备付金银行可根据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为支付机构建立专门的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建立系统者,由支付机构所在地央行分支机构评估,报人民银行对其风险计提比例另行核准,这意味着公司有可能获得高于90%的备付金利息。
此外,根据《办法》在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足够满足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其他备付金可以“以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经央行批准的其他形式"存放,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按照现在规定定期3个月存款利息为3.1%,活期利率为0.5%,者意味着选择定期存放将获得6倍多的沉淀资金。
支付机构将部分客户备付金交存人民银行操作指引
四、客户备付金的使用 支付机构委托商业银行交存人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可 在人民银行营业日间使用,但须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将支取部 分补齐。 (一)办理资金转出。 1.备付金交存银行根据支付机构的要求填制“资金汇划 凭证(ACS 专用)”,并加盖预留印鉴,提交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营业部门。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核对“资金汇划凭证(ACS 专用)”中“收款人账号”与交存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存 款账户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汇划手续,将业务办
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银行 1
备付金银行 2
备付金银行 3
日期 X 月 1 日 X 月 2 日X 月 3 日X 月 4 日 …… X 月_ 日 合计 平均值
账号 1 账号 2
… 账号 1 账号 2
… 账号 1 账号 2
…
…
合计
平均值
注:本表由支付机构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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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________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交存核定表
贷:银行存款—××银行××分行 (二)后续交存。 1.报送上季度备付金日终余额。 参照“三、客户备付金交存(一)首次交存 1.报送上季 度备付金日终余额”处理。 2.核定应补交(或退回)金额。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接到支付机构报送的 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表,经检查核对无误后,计算辖 区内法人支付机构本季应交存客户备付金金额和应补交(或 退回)客户备付金金额,计算公式为“本季应交存金额=上 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适用的交存比例;本季应补交
2.核定应交存金额。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接到支付机构报送的 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表,经检查核对无误后,计算辖 区内法人支付机构首次应交存客户备付金金额,计算公式为 “首次应交存备付金金额=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适 用的交存比例”。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应根据核定金额填制 客户备付金交存核定表(附 3),于首次交存当季首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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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
客户备付金包括:(一)收款人或付款人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货币资金;(二)收款人委托支付机构收取、且支付机构实际收到但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三)付款人委托支付机构支付、但支付机构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四)预付卡中未使用的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为支付机构集中存放客户备付金,复核、调拨客户备付金头寸,归集报告支付机构全部客户备付金信息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为便于支付机构通过行内划转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或以行内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为支付机构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备付金存管银行与备付金合作银行统一简称为备付金银行,包括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机构及其与支付机构建立了备付金业务关系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应当与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户管理。
客户备付金应当全额存放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且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账户,是指支付机构按规定形式在备付金银行存放客户备付金、并相应开立的各种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备付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进行审批。
第二章备付金银行第六条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二)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三)具有监督管理客户备付金所必需的人员和职能部门;(四)具有有效监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客户备付金账务必要的技术能力,以及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需要;(六)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七条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机构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备付金协议,并在备付金协议中明确以下内容:(一)支付机构划转备付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提交的支付指令;(二)支付机构关于客户备付金的责任;(三)备付金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的监督职责;(四)客户备付金相关数据信息的核对方式;(五)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应当分别承担的责任;(六)关于备付金银行业务连续性的特别责任约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支付机构划转备付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提交的支付指令,应当明确支付机构在其向备付金银行发送的、拟划转备付金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支付指令的必须记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划转的用途。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支付机构关于客户备付金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按规定形式在备付金银行存放客户备付金;(二)按程序在备付金银行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三)在备付金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符合的限额要求;(四)依法合规向备付金银行提交支付指令;(五)根据备付金协议约定与备付金银行核对客户备付金相关数据信息;(六)依法接受备付金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
前款第(三)项所称在备付金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符合的限额要求,是指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协议中明确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分别存放的客户备付金限额,以及当备付金存管银行中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低于限额时,应当从备付金合作银行向备付金存管银行划转资金的要求与操作方式。
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备付金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的监督职责,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备付金存管银行承担的关于客户备付金的集中存放、复核、归集、划转等监督职责;(二)备付金合作银行承担的关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定向划转、行内划转、信息报送等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机构授权其分支机构履行本办法第十条客户备付金监督职责的,应当在备付金协议中明确具体承担监督职责的备付金银行名称和地址。
备付金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的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
对于同一家支付机构,同一法人备付金银行只能授权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分支机构代为履行备付金监督职责。
经授权的备付金银行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客户备付金监督职责,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法人机构承担。
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经授权对客户备付金履行具体监督职责的备付金银行统一简称为备付金主管行,包括备付金主存管行和备付金主合作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客户备付金相关数据信息的核对方式,是指备付金银行根据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要求,与支付机构建立的客户备付金数据核对机制以及相应的核对措施。
客户备付金相关数据信息的核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约定的客户备付金交易信息查询方式;(二)支付机构应当向备付金银行传输的客户备付金交易明细信息、传输时间及传输方式;(三)备付金银行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行的客户备付金相关交易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校验的方式及相应的核对校验标准;(四)备付金主存管行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的方式。
第十三条备付金银行可根据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要求,为支付机构建立专门的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备付金银行建立了专门的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的,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客户备付金相关数据信息的核对方式,除应当明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备付金银行为支付机构的客户提供的、对存放在同一法人银行的客户备付金的银行端查询方式;(二)备付金主管行查询、校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的非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信息的方式及相应的核对校验标准;(三)备付金主存管行获得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相关信息的方式。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所称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应当分别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应当分别承担偿付责任的情形以及应当偿付的额度和偿付方式。
备付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发生损失、但备付金协议关于责任的认定约定不明的,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妥善处理,不得因争议等影响客户办理支付业务及相关资金的安全。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所称关于备付金银行业务连续性的特别责任约定,应当明确在备付金银行业务连续性出现问题、并导致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或支付业务被延误时,备付金银行应当承当的责任。
第十六条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机构及时办理备付金协议变更手续,并自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变更事项。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拟与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终止备付金协议的,应当在所涉备付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其在备付金主存管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后,终止相关备付金协议。
支付机构拟与法人备付金存管银行终止备付金协议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名址、相关业务变更处理手续等。
支付机构应当在获得批准后与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签订备付金协议,并在所涉备付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其在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后,终止相关备付金协议。
第十八条法人备付金银行拟与支付机构终止备付金协议的,应当提前告知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应当比照本条第十七条办理相关备付金协议终止手续。
第三章备付金银行账户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可以以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形式,在备付金银行存放客户备付金,并开立相应的备付金银行账户。
备付金银行账户按存放形式划分为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其他备付金银行账户。
支付机构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存放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确保其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足够满足日常支付业务需要,且其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使用要求不同,划分为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可通过现金、行内资金划转或者跨行资金划转的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以及通过行内资金划转或者跨行资金划转的方式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均为备付金收付账户。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仅限于支付机构通过现金或行内资金划转的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以及通过行内资金划转的方式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
对于同一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支付机构只能在备付金主合作行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
支付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同一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之外的其他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均为备付金汇缴账户。
备付金汇缴账户仅限于支付机构通过现金或行内划转的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
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
备付金合作银行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资金自动划转至支付机构在该备付金主合作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或者划转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主存管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汇缴账户在备付金合作银行每日营业终了时的余额应当为零。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在开户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说明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必要性、拟选择备付金银行具备的条件、拟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类型及开户行名址等。
支付机构申请在备付金主合作行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应当在前款所称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必要性中,说明客户数量、服务领域、交易金额、结算周期等。
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出具相应的批复文件。
审查同意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明确备付金银行账户的收付或汇缴类型及使用要求。
审查同意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5个以上备付金收付账户的,还应当在第5个账户正式开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说明新增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必要性、支付机构应当适用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及备付金相关考核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