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支清协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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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与办法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与办法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和办法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

《办法》明确,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需要等条件。

同时随着支付牌照的下发,第三方支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开始明显提速。

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付金存管办法》)也在昨日挂上了央行的网站。

与前者针对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使用、监管相比,《备付金存管办法》则瞄准了第三方支付行业中的巨额沉淀资金,其中首次明确了客户备付金利息的处理——在扣除10%的风险准备金后,剩余利息收入归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

首次明确利息收入归属去年,央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随后又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虽然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即备付金)属于客户所有,不得挪用,但却都回避了一个敏感问题——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 对于增值业务不多、依赖利息收入的中小支付机构影响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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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对于增值业务不多、依赖利息收入的中小支付机构影响最大
佚名
【期刊名称】《法人》
【年(卷),期】2017(000)002
【摘要】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实施非银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支付机构应将部分客户备付金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并于4月17日首次交存,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为20%左右。

最终将实现全部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

【总页数】1页(P10-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1
【相关文献】
1.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法律监管问题研究——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视角 [J], 万李霞;旷洁玉
2.央行集中存管客户备付金剑指第三方支付账户安全 [J], 王雪玉
3.央行正式实施第三方支付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 [J], ;
4.央行集中存管客户备付金剑指第三方支付账户安全 [J], 王雪玉;
5.央行:2018年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将提至50%左右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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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合作协议(范本)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合作协议(范本)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合作协议(范本)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三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第四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第五章账户管理 (6)第六章客户备付金使用与划转 (8)第七章资金监管 (9)第八章合作承诺 (9)第九章违约责任 (10)第十章保密 (10)第十一章争议解决 (11)第十二章生效及有效期 (11)附件一XX 银行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信息备案表 (12)附件二XX 银行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新增/变更/撤销申请表 (14)受理回执 (15)甲方:支付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邮编:乙方:商业银行住所:法定代表人:邮编:注解:(□框内勾选类型)甲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务类型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是□)(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预付卡受理□/银行卡收单□】业务覆盖范围【全国□/XX 区域】乙方:经人民银行备案的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为甲方开立备付金【存管□、汇缴□】账户,并履行协议下款相关职责。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要求,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甲方为依法成立的支付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甲方保证其利用乙方服务所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保证其备付金的划转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保证与乙方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第三条乙方为符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的备付金合作银行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合作协议书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合作协议书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合作协议书背景与目的本《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是由支付机构和其客户之间签订的一份合作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合作关系,确保客户备付金的安全管理和合规运作。

本协议旨在建立双方互信、公平合作、共同发展的合作伙伴关系。

协议内容1. 定义•支付机构:指拥有支付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

•客户:指与支付机构签订本协议并获得备付金账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备付金:客户依法存放于支付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备付金账户:支付机构为客户开设的专门用于存放备付金的账户。

•合规要求:指适用于支付机构和客户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结算相关规定。

2. 备付金的存放和管理2.1 客户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的规定,将备付金存放于支付机构指定的备付金账户内,并确保备付金的来源合法合规。

2.2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账户的登录密码和安全验证工具,并对登录账户和交易进行管理和监控,确保备付金的安全。

2.3 支付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的规定,建立备付金监管制度,健全备付金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备付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2.4 客户应接受支付机构的备付金监管制度和备付金风险管理措施,配合支付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发现的问题。

3. 备付金的使用和支出3.1 客户应在备付金账户内保持足够的备付金余额,足以支付客户向用户的支付指令或支付指令的返还、退款等相关费用。

3.2 客户应合理使用备付金,禁止将备付金用于非法、违禁或与合规要求相抵触的活动。

3.3 客户应按照支付机构的要求提供备付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和凭证。

4. 协议的期限与解除4.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并自动续签。

4.2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对支付机构造成损害的,支付机构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4.3 双方可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合法代表的签署。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合作协议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合作协议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合作协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合作协议一、合作双方甲方:(以下合称“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营业执照复印件附后)地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乙方:________(以下合称“乙方”)地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二、合作内容1、甲方作为支付机构,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乙方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将支付业务的备付金存入甲方指定的备付金账户中。

2、甲、乙双方在本次合作中共同遵守《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确保备付金安全、流动。

3、乙方向甲方申请备付金存入甲方指定的备付金账户,乙方向甲方支付备付金管理费用,甲方为乙方开立备付金账户,向乙方提供账户查询、转账、支付等服务。

4、双方应根据业务调整备付金账户余额及备付金账户业务范畴。

5、乙方应按时缴纳备付金管理费用。

甲方如发现乙方逾期未缴或未全额缴纳备付金管理费用,甲方可以冻结或撤销该备付金账户。

三、备付金管理费用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支付服务进行结算,甲方将从乙方的账户中扣除适当数额的备付金管理费用。

备付金管理费用的金额,采取甲、乙双方在协议签订前商定的价格。

四、备付金账户的开立与使用1、乙方在甲方处开立备付金账户时,需提供备付金存入及取出的备付金账户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法定身份认证、资质证明材料等相关信息资料。

2、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协议后,应及时将备付金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并保持账户余额充足。

如乙方在任何时候发现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应尽快向甲方申请补充备付金。

3、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监管规定管理备付金账户,不得将备付金用于非正常用途。

4、如乙方使用备付金账户进行支付服务时,必须在备付金账户内存入足额的备付金,确保账户余额充足。

5、如乙方使用备付金账户进行支付服务时,发生的各种费用(如网络接入费、人工费等)应由乙方承担。

平安银行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存管银行)(2015年,1.0版)

平安银行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存管银行)(2015年,1.0版)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存管银行)甲方:地址: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对双方备付金账户存管合作事项共同签订本协议:一、合作原则1.1甲乙双方的合作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监管部门规章,确保合法合规经营,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1.2甲乙双方在合作中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长期合作”的原则。

并尊重对方的制度和惯例,维护对方的形象和信誉。

1.3甲乙双方应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二、合作事项2.1甲方选择乙方(及平安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乙方”)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2.2甲方需同时在乙方开立备付金存管账户、风险准备金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可选择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

甲方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乙方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2.3乙方选取甲方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后,不得再选择其他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2.4甲方在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接收、存放客户备付金,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需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2.5甲方需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

2.6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应提供监管部门和乙方要求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7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进行客户备付金的划转,不可提现,不可申请支票簿,不可通兑。

不得与甲方指定自有资金账户以外的其他自有资金账户发生资金往来。

2.8甲方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合同协议书范本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乙方: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要求,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遵循友好合作、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

第二条甲乙双方执行本协议时,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甲方本着为乙方提供最佳服务的宗旨,统一组织所属分支机构,为乙方提供安全、合规、快捷、优质的备付金存管服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乙方保证其利用甲方服务所从事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备付金的划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是付款方与收款方的一致意思,并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保证与甲方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第二章定义第五条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主办行:牵头组织乙方备付金存管工作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承办行:为乙方总公司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主办行所属分支机构协办行:为乙方分公司遵照本协议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甲方所属分支机构第三章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甲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审核乙方提供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材料。

审核同意的,为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二)甲方为乙方搭建符合其经营需求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的备付金清算网络。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书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书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书一、协议双方甲方:支付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客户(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二、协议背景为了规范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备付金存管关系,保障客户的权益,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三、协议内容1.备付金存管的目的和原则甲方作为支付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将客户的备付金进行存管,以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存管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独立性原则:甲方应将客户备付金与自身资金进行隔离管理,确保客户备付金不受甲方其他业务的影响。

(2)安全性原则:甲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客户备付金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加密存储、定期审计等。

(3)透明度原则:甲方应向客户提供备付金存管的相关信息,包括备付金的存管账户、余额等。

2.备付金存管的义务和责任(1)甲方的义务: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客户备付金存入指定的存管账户,并按照客户的指令进行操作。

甲方应保证备付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如发生意外情况导致备付金受损,甲方应负责赔偿。

(2)乙方的义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备付金信息,并保证备付金的合法来源。

乙方不得将备付金用于非法活动,如发生违法行为导致备付金被冻结或扣押,乙方应独立承担责任。

3.备付金的使用和监管(1)备付金的使用:乙方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用备付金,但不得超出存管协议约定的范围。

甲方有权监督和审查乙方对备付金的使用情况。

(2)备付金的监管: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提供备付金的存管情况,包括存管账户的余额、流水等。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备付金存管的相关证明文件。

4.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协议的变更:协议的变更需要经过甲乙双方的书面协商一致,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

(2)协议的解除:协议的解除需要经过甲乙双方的书面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解除手续。

5.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付机构客户备付⾦存管办法⽀付机构客户备付⾦存管办法 为规范⽀付机构客户备付⾦管理,保障当事⼈合法权益,促进⽀付⾏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融和社会稳定,中国⼈民银⾏制定了《⽀付机构客户备付⾦存管办法》。

⽀付机构客户备付⾦存管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付机构客户备付⾦管理,保障当事⼈合法权益,促进⽀付⾏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融机构⽀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客户备付⾦的存放、归集、使⽤、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是指⽀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付业务⽽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

第三条⽀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必须全额缴存⾄⽀付机构在备付⾦银⾏开⽴的备付⾦专⽤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银⾏,是指与⽀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存管服务的境内银⾏业⾦融机构,包括备付⾦存管银⾏和备付⾦合作银⾏。

本办法所称备付⾦专⽤存款账户,是指⽀付机构在备付⾦银⾏开⽴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存管账户、备付⾦收付账户和备付⾦汇缴账户。

第四条客户备付⾦只能⽤于办理客户委托的⽀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擅⾃挪⽤、占⽤、借⽤客户备付⾦,不得擅⾃以客户备付⾦为他⼈提供担保。

第五条⽀付机构和备付⾦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银⾏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的存放、使⽤、划转实⾏监督,⽀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对⽀付机构和备付⾦银⾏的客户备付⾦存管业务活动进⾏监督管理。

第⼆章备付⾦银⾏账户管理 第七条⽀付机构的备付⾦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有关资本充⾜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

⽀付机构在同⼀备付⾦银⾏仅开⽴备付⾦汇缴账户的,该银⾏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年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年第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年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年第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年第6号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
2013.06.07
施行日期
2013.06.07
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年第6号
主题类别
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年第6号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附件: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中国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银行
二○一三年六月七日
——结束——

平安银行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合作银行)(2015年,1.0版)

平安银行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合作银行)(2015年,1.0版)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合作银行)甲方:地址: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对双方备付金账户存管合作事项共同签订本协议:一、合作原则1.1甲乙双方的合作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监管部门规章,确保合法合规经营,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1.2甲乙双方在合作中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长期合作”的原则。

并尊重对方的制度和惯例,维护对方的形象和信誉。

1.3甲乙双方应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二、合作事项2.1甲方选择乙方(及平安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乙方”)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2.2甲方需同时在乙方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

甲方在乙方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

甲方可根据需要在乙方开立多个备付金汇缴账户。

2.3甲方在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接收、存放、使用、划转客户备付金,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需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2.4甲方需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

2.5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应提供监管部门和乙方要求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6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进行客户备付金的划转,不可提现,不可申请支票簿,不可通兑。

不得与甲方指定自有资金账户以外的其他自有资金账户发生资金往来。

2.7甲方可使用备付金汇缴账户接收现金及同行转账形式的客户备付金。

除因客户撤销交易等原因需直接将资金退回至原转出账户外,不得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

备付金管理(2014版)

备付金管理(2014版)

一、判断题1、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即可。

()答案:错误。

解析:参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3‟第6号)第二章第二十条。

2、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合作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次日分别书面告知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答案:错误。

解析:参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3‟第6号)第二章第二十一条,应为“当日”。

3、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不得办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

()答案:正确。

解析:参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3‟第6号)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4、支付机构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费用,可以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答案:错误。

解析:参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3‟第6号)第三章第三十一条,应为“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5、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中存放客户备付金以外资金的,可以在计算相关计提比例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扣减。

()答案:正确。

解析:参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3‟第6号)第三章第三十七条。

6、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答案:错误。

解析:参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3‟第6号)第二章第八条。

7、备付金协议应当约定支付机构从备付金银行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当承担的偿付责任和相关偿付方式。

()解析:参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3‟第6号)第二章第九条。

8、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当提前3 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以及承接账户信息等事项。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支付机构):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及术语1.1 本协议中,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1.1.1 “支付机构”指甲方,指依法设立并经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

1.1.2 “客户”指甲方的客户,即乙方,指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使用甲方支付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1.1.3 “备付金”指甲方为客户提供支付服务过程中,客户预先存入甲方账户的资金。

1.1.4 “存管协议”指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

1.1.5 “监管机构”指甲乙双方所在地的金融监管机构。

第二章合作目的2.1 甲方作为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2.2 乙方作为甲方客户,为保障资金安全,同意将备付金存放于甲方处。

2.3 甲乙双方通过签订本协议,明确双方在备付金存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备付金存管3.1 甲方应在监管机构指定的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账户,专用于存放客户的备付金。

3.2 甲方应保证备付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安全,不得挪用、侵占或用于其他用途。

3.3 乙方存入备付金时,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账户信息进行操作,保证资金划转安全。

3.4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划转的备付金后,及时为乙方建立备付金账户,并将备付金计入乙方账户。

3.5 甲方应定期对备付金进行对账,保证备付金账户余额与客户实际存款相符。

第四章备付金使用4.1 乙方在使用备付金进行支付时,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操作。

4.2 甲方应保证备付金的使用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4.3 乙方在使用备付金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证据。

XX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规范和引导我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确保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有序、健康开展,防范、规避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2013〕256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6.29•【文号】银办发〔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8〕11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强化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人民银行决定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逐步提高至100%,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实现 100%集中交存。

交存时间为每月第二个星期一(遇节假日顺延),交存基数为上一个月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

跨境人民币备付金账户、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外汇备付金账户余额暂不计入交存基数(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为满足支付机构特定业务需求,支付机构可以在备付金银行持有相关业务专用账户。

(一)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持有1个跨境人民币备付金账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关规定。

(二)提供基金销售支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可以持有1个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三)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 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持有1个备付金账户。

该账户只能用于收取客户的购卡、充值等资金,账户内资金应于每个工作日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截止前全部交存至人民银行“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四)外汇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现行规定。

1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

1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

1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客户备付金包括:收款人或付款人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货币资金;收款人委托支付机构收取、且支付机构实际收到但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付款人委托支付机构支付、但支付机构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预付卡中未使用的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第三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1行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为支付机构集中存放客户备付金并办理其客户备付金支付业务,同时复核、调拨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头寸,归集报告支付机构全部客户备付金信息的商业银行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仅为支付机构存放部分客户备付金、且只采用行内划转或定向划转方式为其办理客户备付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备付金存管银行与备付金合作银行统一简称为备付金银行,包括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机构及其与支付机构建立了备付金业务关系的分支机构第五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应当与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户管理客户备付金应当全额存放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且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支付机构不得将客户备付金用于或变相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活动或*活动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账户,是指支付机构按规定形式在备付金银行存放客户备付金、并相应开立的各种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备付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其账户资金收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第二章备付金银行第六条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具有监督管理客户备付金所必需的风险控制机制;具有有效监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客户备付金账务必要的技术能力,以及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需要;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第七条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备付金银行的法人及其授权与支付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的分支机构,统一简称为备付金银行的法人备付金协议应当至少明确以下内容:支付机构划转备付金银行账户内资金提交的支付指令类型及必须记载事项;支付机构关于客户备付金的责任;3备付金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的监督职责;客户备付金相关数据信息的核对方式;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应当分别承担的责任;关于备付金银行业务连续性的特别责任约定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的,还应当在备付金协议中附有备付金银行的法人出具的授权证明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项所称支付机构关于客户备付金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按规定形式在备付金银行存放客户备付金;按程序在备付金银行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低于客户备付金总额的规定比例;依法合规向备付金银行提交支付指令;根据备付金协议约定与备付金银行核对客户备付金相关数据信息;依法接受备付金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前款第项所称在备付金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低于客户备付金总额的规定比例,应当明确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占其客户备付金总额的比例,以及该比例低于规定比例时,支付机构应当从备付金合作银行向备付金存管银行划转资金的要求与操作方式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项所称备付金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的监督职责,应当明确以下内容:4备付金存管银行承担的关于客户备付金的集中存放、复核、归集、划转等监督职责;备付金合作银行承担的关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定向划转、行内划转、信息报送等监督职责具体承担监督职责的备付金银行名称和地址第十条备付金银行的法人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具体承担本办法第九条所称客户备付金监督职责,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承担对于同一家支付机构,备付金银行的法人只能授权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分支机构具体承担客户备付金监督职责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具体承担监督职责的备付金银行简称为备付金主管行,包括备付金主存管行和备付金主合作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七条第项所称客户备付金相关数据信息的核对方式,是指备付金银行根据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要求,与支付机构建立的客户备付金数据核对机制以及相应的核对措施客户备付金相关数据信息的核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约定的客户备付金交易信息查询方式;支付机构应当向备付金银行传输的客户备付金交易明细信息、传输时间及传输方式;备付金银行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行的客户备付金相关交易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校验的方式及相应的核对校验标准;备付金主存管行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5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的方式第十二条备付金银行可根据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要求,为支付机构建立专门的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备付金银行建立了专门的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的,本办法第七条第项所称客户备付金相关数据信息的核对方式,除应当明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备付金银行为支付机构客户提供的客户备付金的银行端查询方式;备付金主管行查询、校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的非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信息的方式及相应的核对校验标准;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项所称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应当分别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应当分别承担偿付责任的情形、偿付额度和偿付方式备付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发生损失、但备付金协议关于责任的认定约定不明的,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妥善处理,不得因争议等影响客户办理支付业务及相关资金的安全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第项所称关于备付金银行业务连续性的特别责任约定,应当明确在备付金银行业务连续性出现问题、并导致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或支付业务被延误时,备付金银行应当承当的责任第十五条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机构及时办理备付金协议变更手续,并自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6备变更事项第十六条支付机构拟与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终止备付金协议的,应当在所涉备付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其在备付金主存管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后,终止相关备付金协议支付机构拟与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终止备付金协议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相关业务变更处理手续等支付机构应当在获得批准后与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签订备付金协议,并在所涉备付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其在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后,终止相关备付金协议第十七条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拟与支付机构终止备付金协议的,应当提前告知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应当比照本条第十六条办理相关备付金协议终止手续第三章备付金银行账户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可以以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形式,在备付金银行存放客户备付金,并开立相应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备付金银行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备付金银行账户的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十九条支付机构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应7当存放在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划分为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指支付机构既可通过现金或者银行划转的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又可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均为备付金收付账户第二十一条对于同一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支付机构只能在备付金主合作行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且该账户仅限于支付机构以现金或行内资金划转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以及以行内资金划转方式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备付金汇缴账户,是指支付机构仅限于以现金或行内划转的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以及通过原路径返回方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退回业务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同一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之外的其他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均为备付金汇缴账户备付金合作银行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资金自动划转至支付机构在该备付金主合作行或者备付金主存管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汇缴账户在备付金合作银行每日营业终了时的余额应当为零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以本办法第十八条所称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确保其以活期存款形式存8放的客户备付金足够满足日常支付业务需要,且其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支付机构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只能在其已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备付金银行开立相应的备付金银行账户该账户资金只能由支付机构在该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转存,且到期后应当转回至该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在开户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说明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必要性、拟选择备付金银行具备的条件、拟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类型、开户银行的名称与地址等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出具相应的批复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在批复文件中明确备付金银行账户的类型及使用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5个以上备付金收付账户的,还应当在支付机构正式开立第5个备付金收付账户前,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其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必要性、支付机构应当适用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及备付金相关考核比例第二十四条对于同一法人备付金银行,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内,只能选择该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开9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支付机构不得在备付金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时,除应向备付金银行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支付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备付金协议及复印件;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关于其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批复文件支付机构跨省开展支付业务的,还应提交该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同意支付机构在该备付金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文件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自前款规定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备付金银行账户相关信息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只能存放在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支付机构不得以其分支机构的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不得将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专款专用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按规定可以接受现金形式的客户备10付金的,应当于当日至迟下一工作日全额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四章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第二十九条支付机构按规定可以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按规定将客户备付金直接存放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以实际收到的客户备付金为客户办理委托的支付业务客户已经发出有效且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但支付机构尚未实际收到备付金的,支付机构可以其自有资金为客户办理预支或者垫付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支付机构尚未实际收到客户备付金的,不得以其受到的其他客户的备付金、自有资金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资金为该客户办理委托的支付业务第三十条备付金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项规定对支付机构提交的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备付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划转业务支付机构未按备付金协议约定发送支付指令的,备付金银行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备付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划转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不得低于其接受的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50%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为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的日终平均余额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建立了本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备付金银行能够与支付机构按日核对客户备付金的总账及明细账、实时或按日监测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由支付机构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及备付金银行出11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其备付金管理及风险评估情况,可以相应调减前款规定的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放比例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拟调整不同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间头寸的,应当通过其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相应的资金划转支付机构办理前款规定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间头寸调整的,应当向备付金主存管行提交调整计划,说明拟调整账户信息、金额、调整原因、调整时间等备付金主存管行同意调整的,应当通知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及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备付金主存管行拒绝调整的,应当向支付机构出具拒绝理由支付机构不得在其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的不同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之间,或者在其他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直接办理客户备付金资金划转业务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存放在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客户备付金,除按规定可直接划转至备付金存管银行外,不得直接进行其他跨行资金划转支付机构确需进行其他跨行资金划转的,只能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办理本条所称其他跨行资金划转,包括将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不属同一法人的备付金合作银行,或划转至备付金银行之外的其他商业银行第三十四条非因客户原因导致支付机构应当退还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机构应当向备付金主存管行提出申请,说明退还客12户备付金的事由、金额等备付金主存管行同意划转资金的,应当通知有关备付金银行及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备付金主存管行拒绝划转资金的,应当向支付机构出具拒绝理由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按规定可通过原路径返回的方式将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备付金直接退回客户的,应当提前向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主存管行报告下列信息:使用原路径返回方式退回客户备付金的情形;涉及的备付金合作行的名称与地址;涉及的备付金汇缴户基本信息第三十六条支付机构按规定可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应赎回的客户备付金,不得使用接受的现金形式客户备付金坐支支付机构按规定可以现金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为客户办理备付金的赎回,再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从备付金存管银行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从备付金存管银行实际划转资金时,应当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提交相应的客户备付金赎回证明文件第三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从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中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专门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等特定损失,防范并化解与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相关的重大风险,确保支付业务正常进行支付机构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其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的10%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了5个以上13备付金收付账户的,自其开立第5个备付金收付账户起,每新增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相应增加5个百分点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方式和比例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建立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的,由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评估,报中国人民银行对其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另行核准,并由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第三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主存管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专户存放风险准备金,由此产生的利息所得全部转入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该银行账户名称应当注明支付机构名称和“风险准备金”字样支付机构与备付金主存管行应当于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第三十九条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应当在实际划转备付金银行利息余额时,向备付金银行提交相应的风险准备金结转证明,包括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结转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账户信息等支付机构应当在自备付金银行利息余额实际划转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付金主存管行提交相应的备付金利息划转明细信息14第四十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中包含其应收取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备付金主存管行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主存管行约定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结转周期,将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并在实际划转时向备付金主存管行提交相应的手续费收入证明等第四十一条支付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以自有资金为客户办理预支或垫付情形的,应当向备付金主存管行提交申请,并通过备付金主存管行向自有资金账户结转相应的资金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所称自有资金账户由支付机构指定,且一家支付机构只能指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不得随意更改备付金银行办理划转时,应当对支付机构提交的支付指令、自有资金账户信息、应划转资金的额度等进行审核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应当于自有资金账户指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支付机构确变更指定自有资金账户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后的自有资金账户等情况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办理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资金划转、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整、结转手续费收入、划转备付金利息及风险准备金等资金划转业务所产生的费用,不得由客户备付金承担15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拟撤销其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向备付金主合作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撤销账户、销户时间、承接账户等信息前款所称承接账户应当为支付机构在该备付金主合作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或者在备付金存管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主合作行审核无误后,应通知有关备付金合作银行将拟撤销账户中的备付金余额划转到承接账户,并办理销户手续。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解读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解读

对备付金银行的影响
备付金银行需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01
由于承担了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职责,备付金银行需要加强风险
管理,确保备付金的安全和合规。
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02
备付金银行可以通过提供备付金管理服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促进银支付机构合作
03
存管办法的出台将促进银行与支付机构的合作,推动业务创新
和发展。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严格监管客户备付金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潜在的风 险。
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
存管办法的出台将促进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保障消费者权益
通过严格监管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市场公信力。
05 未来趋势展望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实施效果展望
总结词
明确、严格
详细描述
办法明确规定了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账户的设置要求,包括账户类型、开立 方式、使用范围等,要求严格,确保了备付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备付金资金范围及性质解读
总结词
明确、全面
详细描述
办法对备付金的资金范围和性质进行了明确和全面的规定,包括各类预付款、预 收款、保证金等,同时也明确了备付金不是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确保了客户的 权益和资金安全。
04 对行业影响分析
对支付机构的影响
支付机构需调整业务模式
存管办法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支付机 构需要调整业务模式,以符合监管规定。
增加运营成本
由于存管办法对备付金的监管更加严格,支付机构需要投入更多资 源来满足监管要求,这可能会增加运营成本。
促进合规经营
存管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引导支付机构合规经营,减少违规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1.12.1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
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12年1月10日。

请各单位、个人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中国人民银行: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cn
3、传真:(010) 66016732
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邮政编码:100800 联系人:叶志文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备付金协议

备付金协议

备付金协议1. 引言备付金协议是指一种金融机构为履行特定义务而设立备付金账户,并按照协议约定向该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资金的协议。

备付金账户是一种保证金账户,用于支付金融机构的相关费用、债务和义务。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备付金协议的定义、作用、内容和相关注意事项。

2. 定义备付金协议是指金融机构与相关方就备付金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备付金账户是金融机构在履行特定义务时所需保持的一定金额的资金账户。

备付金账户通常由金融机构自行设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

金融机构必须按照备付金协议的约定,定期向备付金账户存入资金,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3. 作用备付金协议的主要作用是确保金融机构能够按时履行相关义务,并保证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费用、债务和义务。

备付金账户的设立和管理有助于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和稳定经营。

具体而言,备付金协议的作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支付费用:备付金账户用于支付金融机构的各类费用,例如运营费、管理费、技术支持费等。

•偿还债务:备付金账户可用于偿还金融机构的债务,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等。

•履行义务: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可用于履行金融机构与相关方达成的各项义务。

•风险保障:备付金账户的设立有助于金融机构应对市场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

4. 内容备付金协议的具体内容可能因金融机构和相关方的需求而有所差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协议目的明确备付金协议的目的和意义,阐述金融机构与相关方达成备付金协议的原因和考虑。

4.2 备付金账户设立和管理说明备付金账户的设立和管理方式,包括账户开立流程、资金存入和调整方式、账户维护和变更等。

4.3 资金使用范围明确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可以用于支付的费用、债务和义务的范围和限制。

4.4 资金监管和透明度阐述备付金账户的资金监管机制和要求,包括账户余额的定期审计、资金流向的披露等。

4.5 协议解除和违约处理规定备付金协议的解除条件和流程,以及相关方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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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范本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二零一四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第三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账户管理第六章客户备付金使用与划转第七章资金监管第八章合作承诺第九章违约责任第十章保密第十一章争议解决第十二章生效及有效期附件一银行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信息备案表附件二银行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新增/变更/撤销申请表甲方:支付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邮编:乙方:商业银行住所:法定代表人:邮编:注解:(□框内勾选类型)甲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务类型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是□)(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预付卡受理□/银行卡收单□】业务覆盖范围【全国□/区域】乙方:经人民银行备案的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为甲方开立备付金【存管□、汇缴□】账户,并履行协议下款相关职责。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要求,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甲方为依法成立的支付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甲方保证其利用乙方服务所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保证其备付金的划转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保证与乙方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第三条乙方为符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的备付金存管银行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乙方本着为甲方提供最佳服务的宗旨,为甲方提供安全、快捷、优质的备付金存管服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监管规定要求的开办本业务过程中的审批、报告、报备等手续。

第五条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各自的反洗钱义务和职责,并为对方履行反洗钱职责提供相应的协助。

第六条甲乙双方均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定义第七条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客户备付金: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协议所称客户备付金(以下称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客户:是指在支付机构办理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机构。

支付机构: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且已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备付金存管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收付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汇缴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的银行账户。

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用于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自有资金账户。

本合同未列明的定义,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为准。

第三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甲方的权利1.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唯一的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

2.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

3.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九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独立于甲方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甲方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甲方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3.甲方应全面掌握其所有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定期与乙方核对。

4.甲方应按约定的支付指令类型和传输渠道向乙方提交支付指令。

甲方保证支付指令合规、真实、完整、一致、准确、有效。

5.甲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有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付服务的资格。

如需终止支付业务的,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及相关信息处理等有关善后工作,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全部的支付业务终止工作后,本协议终止。

6.甲方应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四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乙方的权利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有权按相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2.乙方为甲方备付金唯一存管银行。

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3.甲方在本业务中出现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备付金的缴存时限、账户日终余额、账户余额归集、跨行划转、现金赎回、利息划转、手续费收入划转、风险准备金计提、备付金存管账户余额比例控制等违反监管规定,以及客户备付金被挤占、挪用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纠正,并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一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对进入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履行监督职能,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存管职责包含但不限于(1)对甲方提交的,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相关的支付指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甲方提交的指令支付划转相应的资金;(2)根据甲方的申请,对甲方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进行审核;(3)根据甲方提交的交易数据,对甲方结转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等进行审核;(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2.乙方应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具有与甲方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五章账户管理第十二条办理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甲方应当在乙方开立备付金存管账户、自有资金账户和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根据需要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十三条甲方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十四条甲方拟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方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在乙方开立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

该银行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循本协议中对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约定。

第十五条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应当标明甲方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在乙方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中,确定一个特定自有资金账户,用于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

甲乙双方应自上述自有资金账户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十七条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乙方提供以下申请资料: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3.《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4.备付金存管协议;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后,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1.甲方提供了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材料和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甲方在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违反监管机构关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数量、开立地区、开立银行等的相关规定;第十九条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及相关事宜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开立新的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但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条件并按本合同约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其在乙方开设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缴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甲方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至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

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的,应退回至原转存的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甲方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将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

承接账户应为甲方的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四条甲方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向乙方提交撤销备付金存管账户书面申请、相关法律文书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等证明文件。

期间,乙方不得为甲方办理新增支付业务,并应当于甲方在本行存放的备付金余额划转结清当日,撤销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五条甲方需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并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5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起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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