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的行政法保护——以街区牌匾为线索
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的行政法保护——以街区牌匾为线索摘要:近年来,在蒙古族聚居的民族自治地方的某个区域,经常看到蒙古族网友在街区牌匾上上传一些蒙古文字错译的图片。
本文以块状匾额的错误翻译和错误安装为切入点进行研究。
首先,对蒙古语翻译和使用的行政立法现状进行梳理。
然后,根据收集到的相关图片、文献资料和实地调研结果,总结了蒙古语翻译和使用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最后,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蒙古语;行政法;保护;立法1 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的行政立法现状2005年5月3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2010年12月,国家民委印发《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重点阐述了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中新词语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队伍建设、对外业务交流和规范等。
1996年4月16日,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蒙汉结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颁布是对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立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进一步细化了社会市场采用蒙汉语言文字的具体要求。
总之,上述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对有效贯彻落实《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 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目前,蒙文翻译和使用问题备受关注。
在特定地区翻译和使用率反映了蒙古语和文字在该地区的重要性。
2.1法律、法规对行政责任的规定太少行政责任又称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规则或者行政机关职责而必须依法采取的行政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行政部门的责任往往在于违法执法造成的行政赔偿责任。
蒙古文古籍翻译使用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的五项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0•【文号】国办发[1998]70号•【施行日期】1998.06.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0日国办发〔199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国家民族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7
民委发
[2010]14号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申办办法》的通知
18
民委发
[2010]199号
国家民委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国家民委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19件规范性文件。
国家民委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
国家民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1
民委(文宣)字
[1995]125号
印发《关于认真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2
民委发
[2000]2号
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兴边富民行动”的意见》的通知
[2009]315号
国家民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8
民委发
[2010]208号
国家民委关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赛规则的通知
9
民委发
[2011]70号
国家民委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19
民委发
[2017]139号
国家民委 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24
【文 号】
【施行日期】2019.12.24
谈谈发文机关代字编制的问题
谈谈发文机关代字编制的问题作者:王永春来源:《领导之友》2014年第12期《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正确使用发文字号是规范公文写作的重要方面。
发文机关代字(以下简称代字)是发文字号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机关代字与发文性质代字构成;机关代字又由机关代字与机关职能部门代字构成;发文性质代字,常用的有“发”“字”“函”“呈”“复”“报”“电”“文”等。
编制发文字号,关键在于科学正确合理地编制发文机关代字。
一、发文机关代字编制的问题1.发文机关代字编制方法的多样化。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对公文处理提出了“准确规范、精简高效”等原则,《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也首次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素的编排规则,使党政机关公文的表现形式更加规范。
然而,上述两种制度并未对发文机关代字作准确规范的规定,导致各级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代字的编制方法都有好多类型,缺乏统一性、规范性与严肃性,不利于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2.发文机关代字的重复。
由于我国行政区众多,导致在行政区简称及代字的确定上,比较混乱,难以统一。
同时,不同工作系统的代字也有重复的可能。
比如,有如下政府机关在使用“宁政发”的机关代字:宁夏回族自治区、南京市、宁国市、宁海县、宁强县、宁陕县;有如下政府机关在使用“宁政”的机关代字:西宁市、宁德市。
3.“发、字、报、呈、函、电”等发文性质代字的内涵与适用范围不明确。
一般认为,“发”用于领导机关的下行文,“字”用于机关或机关职能部门的上行文与平行文,“函”用于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或机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往来文件,“复”用于领导机关对其所属下级机关请示的批复。
然而,通过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
尤其是“函”,分析以“国函”与“国办函”为代字的公文,并非全是作为“公文文种”的“函”,多是批复,兼及通知与命令。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14•【文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民族院校:《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民委2013年1月14日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管理,确保立项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民委教改项目是指由国家民委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项目。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负责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主要面向全国民族院校教育工作者择优立项,旨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培育高水平教学成果,不断提高民族高等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遵循民族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民族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以及教育教学中的新情况开展研究与改革。
第四条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与分类。
国家民委教改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是民族院校的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根据研究的内容,国家民委教改项目一般可分为8个类别。
1.综合性研究:对民族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的战略性、全局性的研究与实践,主要包括教育教学理念、高校发展战略、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产学研用合作教育和重点工作推进措施等方面的探索。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7.07•【文号】教民厅[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的通知(教民厅[20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宗局:2009年5月11日,教育部、国家民委组织召开了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附件: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七日附件: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切实做好民族团结教育的有关精神,全面部署新时期、新阶段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印发的《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有关要求和工作安排, 2009年5月11日,教育部、国家民委共同召开了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一)会议形式:会议在北京设立了视频主会场。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鲁昕,国家民委党组成员、驻委纪检组组长杜鹃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中央统战部二局,国家宗教局业务四司,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民族教育司、思想政治工作司,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和北京市教委,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广东省民委有关负责人参加了北京主会场会议。
除主会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了视频分会场,各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民(宗)委(厅、局)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以及部分学校教师代表参加了分场会议。
(二)会议的目的和任务:会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入分析做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民族自治区域《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的翻译政策分析
第27卷第7期2017年7月长春大学学报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Vol.27 No.7Jul. 2017民族自治区域《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的翻译政策分析张阳\陈丽湘2,赵小兵2(1.江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南昌330022;2.中央民族大学国家语言资源与监测少数民族语言中心,北京100081)摘要:我国民族自治区域的《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是当地语言文字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当地 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文件。
目前已施行的《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对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作了较 全面的规定,但在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具体服务领域的译文规范化工作、翻译研究和 学术活动、民族语文翻译文化产品的制作和国际推广等方面,还可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少数民族;翻译政策;语言政策;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图分类号:H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907(2017)07-0035-05语言翻译是用一种语言形式把另一种语言形 式里的内容重新表现出来的语言转换活动,是不同 语言群体交流的桥梁。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目前仍在使用的少数民族语言约有130种,使用少数 民族语言的人口约有6000万⑴。
各民族在交际过 程中克服语言障碍均依赖于民族语文翻译。
国家 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 见》(民委发〔2010〕198号)指出:“民族语文翻译工 作是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和开展民族工作的重 要内容,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 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各级党和政府联系 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我国历来重视民族语文翻译工作。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少数民族语文翻译的政策扶持和保障。
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 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少 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少数民族事业“十二 五”规划》、《“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 族发展规划》,中宣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 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扶持力度的通知》(中宣发〔2007〕14号),国家民委和文化部发布的 《国家民委、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古籍 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08〕33号)等政策政令,均对加强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作出了明 确指示。
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4•【文号】民党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就业促进正文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印发国家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党发〔2012〕6号)委直属各单位:《国家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中共国家民委党组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家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民委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制或岗位总量内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直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在编制或岗位总量内新招聘工勤人员。
第三条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接收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数或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公开招聘采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和人事司统一组织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与条件第七条直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除特殊工作岗位外,原则上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师大附中杨艳《中华民族大团结》 (2)
中华民族 的内涵与 特点
“多元”的含义
特点:“多元一体” “一体”的含义
“多元”与“一体”的关系
弘扬中华民族精神重要性
பைடு நூலகம்
中华民族精神
爱国主义(核心) 团结统一 中华民族精神的基本内涵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 中华民族精神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社会发展时 期、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具体内容。
教学重点: 中华民族的特点和中华民族精神的 基本内涵
三、教材的结构及呈现方式
总的来说,教材的逻辑结构按课程标准的顺序 来构建。全书分为四个单元。
• 中华民族篇 • 爱国统一篇 • 团结发展篇 • 制度保障篇
教材的呈现方式
• 导言――是对本课教学内容的高度总括。 • 民族花园――通过与本课相关的历史和现实生动的事例让 学生对本课内容有一定的感性认识。 • 阅读与思考――是一课的主体。宋体字都是正文,黑体字 是提纲。宋体字主要用于事实的叙述,逻辑的论证,基本 的结论,知识的剖析和运用,提出行为要求的预期等。每 课的思考题学生必须掌握。 • 探究与体验――提供案例、情景和问题,是提供给学生的 探究平台,也是合作探究的小课题。 • 讨论与分享――通过知识链接、名人故事等形式进一步培 养、升华学生维护民族团结的意识。 • 实践园地――它突出实践性、开放性。强调学生实践、体 验、感悟。强调学生合作学习,能力培养。
国家教民厅[2009]5号文件即:“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 育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指出: 1、民族团结教育课程性质:是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列 入地方课程实施的重要专项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组 成部分。 2、在普通高中一、二年级按规定的课时开设《民族 理论常识》课程;高中阶段的普通高中每学年保证 8-10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 3、将各阶段民族团结教育全国统编教材的教学内容 纳入小学阶段考查和中、高考及中职毕业考试范围, 试题分值不低于政治科目分数的15%。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总结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总结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总结1根据《____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东财〔〕47号)和《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东财〔〕28号)文的要求,我们对本单位进行资产清查。
现将有关资产清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资产清查基本情况(一)本单位成立于__年__月,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__,法定代表人是__,法定地址为____市__,人员编制__人,在编干部职工__人,实有人员(含临工)__人。
单位主要职能为__。
(二)工作基准日: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是12月31日。
(三)资产清查工作范围本次资产清查的工作范围是:本单位及未单独核算、与本单位合并填报报表的单位__个,分别为__。
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由本单位填报有关数据单位__个,分别为__。
(四)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实施情况1、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基本情况清理、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完善制度。
2、资产清查的组织工作。
本单位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小组成员包括:组长:__,副组长:__,成员:__。
3、资产清查工作程序:(1)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学习有关政策,研究工作报表,做好人员分工;(2)对本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时间安排:3月__日至__月__日;(3)进行帐务清理、财产清查,时间安排:__月__日至__月__日,组织人员输入固定资产电子卡并进行核对,时间安排:__月__日至__月__日;(4)导入资产清查报表,分析资产清查结果;(5)撰写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上报有关数据;(6)工作总结和完善单位资产管理方向制度。
4、其他工作情况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一)资产清查结果通过对本单位12月31日会计报表及资产损益情况的清查,本单位资产总额账面值为__元,清查值为__元:负债总额账面值为__元,清查值为__元:净资产总额账面值为__元,清查值为__元。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和《国家民委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和《国家民委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6•【文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和《国家民委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委机关各部门:《国家民委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和《国家民委公职律师工作方案》已经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民委办公厅2018年3月16日国家民委法律顾问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民族工作和民委工作中的作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建立国家民委法律顾问制度,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国家民委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国家民委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受我委委托从事法律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为我委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二)参与民族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论证和清理工作;(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我委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参与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工作;(七)完成我委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一)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1.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发表意见及建议,提出法律意见;2.应邀参加我委组织的相关交流活动或会议,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4.与我委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法律顾问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工作纪律;2.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未经我委同意不得对无关人员透漏所承担的工作内容;3.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4.未经我委同意,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对外发表言论、开展活动,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招揽或者开展相关法律业务、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5.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我委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6.本着审慎尽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法出具法律意见和建议;7.与我委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1.29•【文号】民委发[2003]17号•【施行日期】2003.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6日)宣布失效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委发[200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现将《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的意见(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工作(简称“民贸工作”)既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九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民贸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促进民族地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跨入新世纪新阶段,民贸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民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民贸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五”期间民贸优惠政策,各地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努力做好“十五”后3年的民贸工作进一步做好民贸工作,加快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对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在活跃流通、引导生产和消费,以及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民委[综合]发[2009]551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工作规则》的通知民委(综合)发[2009]551号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国家民委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12月18日召开的国家民委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
国家民委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民委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使国家民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党中央、国务院及法律法规赋予国家民委的各项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民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职能,努力提高民族工作和国家民委工作水平,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三、国家民委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领导职责四、领导成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政廉洁。
五、国家民委实行主任负责制。
国家民委党组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六、主任领导国家民委的工作,副主任、党组成员、专职委员协助主任工作。
副主任、党组成员、专职委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家民委进行外事活动。
七、党组书记负责国家民委党组的全面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履行职责。
八、主任出差、出访、脱产学习、休假期间,由主任指定的一位副主任主持工作。
其他领导成员出差、出访、脱产学习、休假期间,由主任或副主任代管其分管的工作。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民族工作智库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民族工作智库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7•【文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民族工作智库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智库建设工作。
加强智库建设、发挥好智库作用,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族工作的优良传统。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民族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国家民委编制了《国家民委民族工作智库建设规划(2016—2020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民委办公厅2016年12月7日国家民委民族工作智库建设规划(2016—2020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智库建设工作。
加强智库建设、发挥好智库作用,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族工作的优良传统。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民族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导,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积极为民族工作和民委工作创新发展建言献策,为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提供智力支撑。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委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委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2.31•【文号】民委发[2002]151号•【施行日期】2002.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6日)废止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委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委发[2002]151号)各省、自治县、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民族工作经费(原称民族机动金)自80年代初设立以来,在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设立民族工作经费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工作的重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关怀。
管好用好民族工作经费,是各级民委的重要职责。
为了进一步管理和规范使用民族工作经费,提高资金效益,国家民委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并征得财政部门意见,制定了《民族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民族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今后民族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民族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经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原则(一)民族工作经费的设立是党的民族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特殊关怀和特殊照顾,是为少数民族切身利益服务的重要手段。
(二)民族工作经费是民族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属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纳入国家民委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三)民族工作经费应集中使用,突出重点。
对涉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改善少数民族生活条件的重大事项应给予重点支持。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机关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机关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3.10
•【文号】
•【施行日期】2010.03.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机关政务公开电子显示
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委机关各部门:
《国家民委机关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国家民委机关政务公开电子
显示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家民委工作规则》和《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显示屏以文字、图片、视频形式发布符合保密规定的非涉密通知公告、人事任免、会议活动等信息和资料。
第三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资料的审核,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重要事项报分管委领导批准。
第四条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维护和技术保障。
第五条发布信息须填写《国家民委机关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登记表》,连同纸质文本及对应电子文档,交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中心)发布。
根据要求可以在机关内网上同时发布。
第六条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时间为工作日7时至18时。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国家民委机关政务公开电子
年月日。
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6•【文号】国家民委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民委令(第1号)《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于2011年7月14日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 XXX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民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国家民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委令形式公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民委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公布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和办法等。
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以下要件:(一)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外部行政事项;(二)具有规范性和普遍约束力;(三)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事项;(四)针对未来事项且需要通过具体行为执行或落实,在一定期限内能够反复适用。
第三条国家民委单独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国家民委制定的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文件,以及项目批复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政策法规司负责归口管理和协调规章的立项、审查、公布、备案工作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具体承担相应的立项申请、起草、清理和解释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或修订规章的,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政策法规司提出下一年度立项申请。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06•【文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局),广西、西藏、新疆民语委(办),委属各单位,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各成员:经研究,现将《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支持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工作。
国家民委办公厅2013年8月6日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程(2013年4月9日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会议暨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的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责,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囊作用,推动民族语文工作科学发展,特成立国家民委民族语文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国家民委设立的关于民族语文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咨询机构。
第三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对民族语文工作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为国家制定民族语文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民族语文政策并提供决策咨询;提出加强和改进民族语文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围绕民族语文工作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第五条本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设在国家民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教育科技司)。
第六条本委员会设顾问若干名、名誉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和副秘书长若干名,均由国家民委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方面人员兼任。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06•【文号】民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民办发[2017]53号委机关各部门:《国家民委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民委办公厅2017年4月6日国家民委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2017年,国家民委政务公开工作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实施细则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强化制度建设,深化公开内容,进一步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推进政务公开与民族工作、民委工作重点任务相结合,不断提高国家民委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一、全面推进主动公开工作(一)完善政务公开内容。
1.加快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
(办公厅、舆情中心牵头,机关各部门配合)2.推进规范性文件信息公开。
定期统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印发情况,应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开。
(政策法规司牵头,办公厅配合)3.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明确公开类别、公开事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等内容,进行定期审查和动态调整。
严格落实公开属性认定机制,明确公开属性。
(舆情中心)(二)加大解读和回应力度。
4.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履行好“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的职责,通过撰写文章、接受访谈、参加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带头解读政策,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相关部门牵头,文化宣传司配合)5.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要求,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公开。
国家民委社会团体党建工作和领导干部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民委社会团体党建⼯作和领导⼲部管理实施细则颁布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颁布⽇期:2004-07-11执⾏⽇期:2004-07-11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社团的党建⼯作第三章社团领导⼲部的任期与任职第四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对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领导⼲部的管理,加强社团党建⼯作,根据《国家民委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民委直属单位领导⼲部选拔任⽤暂⾏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本细则的适⽤范围为国家民委主管的社团。
第三条社团领导⼲部是指现在社团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法定代表⼈、秘书长。
第四条根据中组部的有关⽂件规定,在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办公厅会同⼈事司、机关党委负责社团的党建⼯作和领导⼲部的管理⼯作。
第⼆章社团的党建⼯作第五条社团党组织设置与⾪属关系:(⼀)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员(包括长期聘⽤⼈员)中有正式党员3⼈以上的,都应建⽴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数3⼈以上,不⾜50⼈的,可成⽴党的⽀部委员会,其中正式党员不⾜7⼈的,不设⽀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因⼯作需要,可增设副书记1⼈;(⼆)尚不具备成⽴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其兼职⼈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挂靠或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专职⼈员中的党员可就近与其它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部开展活动或参加原单位党组织活动;(三)京外社团的党员和党组织受所在地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社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贯彻执⾏党的路线、⽅针和政策;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执⾏上级党组织和社团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引导本社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向,与党中央保持⾼度⼀致;(⼆)指导本社团及其负责⼈,严格按照社团《章程》规定开展⼯作;(三)加强社团党组织的⾃⾝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四)加强社团的精神⽂明建设和政治思想⼯作,使社团党组织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社会和⼈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五)加强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作,维护祖国统⼀和民族团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六)加强法制教育,引导党员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七)⾃觉接受主管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作;(⼋)做好社团内的统⼀战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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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民委[综合]发[2009]551号
【失效依据】国家民委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2.31
【实施日期】2009.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民委(综合)发[2009]551号)
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国家民委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12月18日召开的国家民委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
国家民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民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为使国家民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党中央、国务院及法律法规赋予国家民委的各项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民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职能,努力提高民族工作和国家民委工作水平,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三、国家民委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领导职责四、领导成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政廉洁。
五、国家民委实行主任负责制。
国家民委党组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六、主任领导国家民委的工作,副主任、党组成员、专职委员协助主任工作。
副主任、党组成员、专职委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家民委进行外事活动。
七、党组书记负责国家民委党组的全面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履行职责。
八、主任出差、出访、脱产学习、休假期间,由主任指定的一位副主任主持工作。
其他
领导成员出差、出访、脱产学习、休假期间,由主任或副主任代管其分管的工作。
九、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日常工作按职责处理,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民委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认真履行行政职能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反映有关情况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起草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检查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
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维护国家统一。
十一、拟定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民族理论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国务院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协调民族自治地方成立逢十周年庆典活动。
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研究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
助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三、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领导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四、国家民委拟定的重大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草案、民族领域规划草案和部门规章、年度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年度预决算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由委党组会议或委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五、各部门提请委党组会议或委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研,并经过专题会议、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委内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应主动沟通协商;涉及相关部委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六、国家民委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充分听取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的意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少数民族代表人士、专家学者、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和基层干部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机关各部门提出的工作安排建议,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附注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委领导批示。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十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根据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需要,适时向国务院提出制定或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
的部门规章和其他文件。
十九、国家民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会同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