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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各相关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要求,加快推动本市“两区”建设创新政策落地见效,推动份额转让试点工作扩大规模并形成制度化长效机制,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6月21日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拓宽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完善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募投管退”良性循环生态体系和营商环境,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以下简称份额转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05]19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5.02.07
【实施日期】200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促进
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2月7日京发改[2005]197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优化首都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首都金融产
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京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其他金融企业经批准可参照执行。

二、对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金融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金融企业职工取得年终加薪、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可单独计税,即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部奖金收入按此计算纳税。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委2011年2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委2011年2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和备案管理,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一)设立与管理模式。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二)资本募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三)资本认缴。

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四)投资者人数限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7A版】国内各地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分析研究

【7A版】国内各地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分析研究

国内各地区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分析研究一、北京市1基本资料1.1主管机关:北京市金融局1.2管理机关网址:1.3主要政策文件1.3.1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GG〕8号)1.3.2关于加快推进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开发建设实施的工作意见1.3.3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1.3.4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1.3.5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3.6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1.3.7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GG〕5号)1.3.8关于加快首都金融后台服务支持体系建设的意见1.3.9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1.3.1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以上文件具体内容详见:/zcfg/indeG.html1.4区域内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20GG年一季度新备案2家创投企业,已备案创投企业59家;在京注册的国内外各类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新增27家,已达到538家,所管理基金规模折合人民币达1.04万亿元。

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GG年12月底,在京注册的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企业510余家2,所管理的基金规模3折合人民币达1.04万亿元。

20GG年,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在北京地区的投资案例259起,占全国投资案例数量21.9%;投资金额39.4亿美元,占全国投资金额25%。

北京市股权投资机构数量、投资案例和投资金额均居全国首位。

2政策要点二、天津市3主管机关4网站5主要政策5.1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法合规募集资金的说明11-04-025.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11-04-08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11-04-025.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11-02-285.5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11-02-285.6《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津财金〔200..09-11-095.7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09-11-055.8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09-11-055.9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5.10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5.11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和详细程序两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和详细程序两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和详细程序两篇第 1 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方案二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方案河北XX 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方案3 月 8 日,XXXX目录 2.1 中国房地产业未来 .32.2 我省房地产业现状 .43.1 管理公司基本信息 63.2 管理公司结构 74.管理公司分析注册地 94.1 天津滨海新区 94.2 海淀区,北京 .124=1 河北 .134.4 三家管理公司成立条件简单比较基金 155 .1+1+管理公司股东资格要求 .176.1 公司成立流程.187.1基本框架 .217.2基金目的 .217.3基金业务定位 .217.4 基金运作流程 .228 .1+相关基础各方法律关系 .228 从投资方式来看,是指通过私募股权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

在交易实施过程中,考虑了未来退出机制,即在企业价值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增加后,进行一项出售股票获利的投资。

房地产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制 )一般由一个具有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公司和一个或多个具有责任的合伙人基金投资者组成。

它主要通过私募募集资金,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房地产投资。

在这种基金组织形式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管理,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但是,有限合伙人拥有所有权,但没有管理权,不会承担无限责任。

基金的投资方向严格限于房地产相关证券,包括房地产上市公司股票、房地产支持债券、抵押债券和房地产资产。

房地产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的房地产资产一般为高级公寓、写字楼、仓库、厂房和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现金流的商品房。

2.XX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背景2.1 中国房地产业的未来房地产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资本密集使用、巨额投资。

对于房地产来说,资金是血液,是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常运行的动力。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如何拓宽房地产融资渠道,加强房地产金融创新,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北京关于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落实措施

北京关于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落实措施

北京关于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落实措施关于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落实措施为落实《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京金融办[2009]5号,简称《意见》),现提出如下具体落实措施。

一、落实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享受营业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由符合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向区金融办进行申报,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向区税务部门提供经审核后的企业名称,区税务部门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修订并发布《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确定合作伙伴,并正式运作实施。

根据《意见》的精神,结合北京市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由区发改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研究,设立海淀区股权投资基金。

研究设立海淀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风险较高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

三、支持各类主体深度参与PE行业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区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以信托形式投资于股权基金。

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区依法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或直投公司。

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等按照规定投资在区内注册的股权基金。

四、促进创业投资企业投融资业务发展建立我区创业企业项目库,搜集优秀项目信息,搭建沟通桥梁,将我区的优秀创业企业和项目优先推荐给在区内注册的股权基金并使其免费分享“信用海淀”以及政府重点拟上市企业数据库信息。

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信用担保机制,拓宽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五、协助股权投资基金退出优先推荐在我区注册的股权基金及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优先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研究建立中关村股权交易所。

六、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在中关村西区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并参照我区创投企业等有关政策在购租房补贴上给予支持。

如何在北京成立PE

如何在北京成立PE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发展方兴未艾,但是由于国家层面上立法的滞后,PE的设立还有许多法律问题没有厘清。

目前,北京、天津、上海等地纷纷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政策,鼓励本地PE的发展。

北京作为首都,在发展包括PE在内的金融产业上无疑具有非常突出的优势。

目前,北京积极出台了《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提供了许多的优惠政策和便利通道,吸引PE在京落户发展。

笔者在帮助客户考察国内几个主要城市的PE设立环境中发现,尽管各地给予的支持力度和方式各有侧重,但就多数的PE投资者而言,北京无疑是PE设立的首选投资地之一,因为北京作为首都是PE监管部门所在地,拥有众多的国内外金融机构,具有无可比拟的信息优势。

股权投资企业的方式选择从理论上讲,PE设立可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但目前在中国的实务操作实践中,最为可行的还是采取合伙制与公司制两种形式。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规定,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其中,在合伙制中,有限合伙制又是最普遍的方式,也是包括北京在内的各地在积极借鉴探索的一种模式。

公司制PE。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境外投资者一般应按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采用设立创业投资公司的形式设立、运作基金,但缺点是设立程序较为繁琐,运行过程中还有较多的制约。

有限合伙制。

《合伙企业法》的出台,为境内PE的设立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现行《合伙企业法》只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个人设立合伙企业。

国务院就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尚未出台。

所以,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采用有限合伙制设立PE还有一定的障碍。

在实践中,虽然有些境外企业通过特殊法律操作实现了以境内企业作为合伙人来设立PE,但这种方式首先要与当地的监管部门做好沟通,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认可方可实施。

促进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促进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促进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1.加强监管。

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能力,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信任度。

2. 改善税收政策。

减轻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负担,鼓励基金参与创业投资或新兴产业,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3.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完善的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投资基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投资者权益。

4. 拓宽融资渠道。

加强金融服务,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多种融资方式和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基金规模增长。

5. 加强投资者教育。

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和理财能力,降低投资风险。

6. 加强国际合作。

促进国际合作,吸引外国股权投资基金来华投资,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投资技巧,推动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7. 鼓励创新。

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新业务模式,探索新的投资领域和方式,提高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和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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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09-11-10 17:08 - 阅读:316 - 评论:0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金融办[2009]5号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并已经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一、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

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

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北京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北京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 京 市 财 政 局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北 京 市 工商行政 管 理 局京金融办[2009]5号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一、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

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

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解读2《北京市关于促进首都基金产业发展的意见》

解读2《北京市关于促进首都基金产业发展的意见》

解读《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4月30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意见》既是对首都金融业发展现状的总结,也是对未来金融产业发展的战略性规划,是一个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纲领性的文件。

《意见》的出台必将对首都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安全发展,对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产生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意见》是一个统括首都金融业发展全局的系统性文件。

《意见》提出了首都金融业的定位和工作目标,共包含十个方面47项工作重点,不仅对今后一个时期内首都金融产业如何发展作了详尽的部署,涵盖了环境优化、布局规划、要素聚集、市场建设4个方面内容,同时也对金融产业如何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了系统安排,包括金融服务“三农”、金融支持重点产业、金融支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社会民生、金融服务区域经济、金融服务奥运6个方面。

一、首都金融业的定位和工作目标《意见》第一次以市委市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要将北京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中心城市。

这既是对长期以来金融业在我国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确认,也是对未来首都金融业发展定位和工作目标的进一步明确,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保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

(一)首都金融业的定位。

北京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决策部门、一行三会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我国各主要金融机构的总部所在地,拥有与金融核心业务密切相关的大量国内外优秀会计、法律、评估、评级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因而是国家金融决策中心、金融管理中心、金融信息中心和金融服务中心。

(二)北京也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2007年北京市人均国民收入已达到7000美元,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关键时期。

市委市政府也把大力发展以金融、信息、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举措。

北京天津投资优惠扶持政策比较分析

北京天津投资优惠扶持政策比较分析

北京天津投资优惠扶持政策比较分析北京北京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政策文件主要是2009年2月20日北京市金融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以及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和人事局分别于2005年2月7日和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北京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1.税收优惠1)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享有的优惠:(1)对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的税收优惠合伙制股权基金中的个人合伙人,无论是否执行合伙事务,从合伙取得的收益均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明确对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企业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鉴于合伙企业自身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收益经由合伙企业再分配给境内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明确规定,合伙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的,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

(3)明确对合伙制股权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按照目前的法规,对股权投资及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北京明确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或者进行股权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

(4)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对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北京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或者发起设立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防范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意见【法规类别】违法处理【发文字号】京金融[2015]9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6.09【实施日期】2015.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防范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意见(京金融〔2015〕97号)各有关单位: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推动了本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

但近期一些机构打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公司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问题日益严重,造成极大社会危害。

为进一步引导、促进本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筑牢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维护本市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2014〕第10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防范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企业借私募股权投资名义从事的非法集资活动。

本意见所称私募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以投资未公开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二、市金融局、北京证监局、市。

促进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促进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促进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1.加强监管力度,规范行业发展。

政府应制定更加完善的监管措施,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防范市场风险。

2. 提高股权投资基金准入门槛。

对于入选基金,应该要求其具
备一定的实力、经验和声誉,以提高基金的质量和稳定性,同时也可以防范投资者的风险。

3. 拓宽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渠道。

政府应该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投
资基金来融资,同时也应该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例如可以投资于绿色能源、环保科技、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4. 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发挥更大作用。

政府应该加大对股权投资
基金的支持力度,例如可以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和财务补贴等支持措施,以激励更多的基金进入市场,并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5. 加强股权投资基金国际化进程。

政府应该加强对境外投资者
的引导和服务,鼓励国内基金与境外机构合作,推动股权投资基金的国际化进程,为我国的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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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国内外经验与启示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国内外经验与启示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国内外经验与启示刘文俭;倪庆东;朱炜【摘要】高新技术企业是技术创新的源头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载体,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具有较强拉动作用,吸取国内外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经验对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总结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归纳了国内先进城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经验,并得出了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拓展融资渠道,以需求为导向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启示.%High - tech enterprises are the source of technical innovation and the direct carrier of scientific research achievement, which can also stimulate the regional and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So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adopt the experience of promoting the high - tech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at home and abroad. This thesis summarizes not only the development of high - tech enterprises in developed countries but also the experiences of the advanced cities in China. And then the thesis reaches the conclusion that we should increase the government support, expand the financing channels, establish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enterprise innovation under the demand - driven principle, and promote the research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期刊名称】《科技管理研究》【年(卷),期】2012(032)004【总页数】4页(P23-26)【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作者】刘文俭;倪庆东;朱炜【作者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山东青岛266071;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山东青岛266071;山东财政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正文语种】中文高新技术企业是技术创新的源头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载体,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具有较强拉动作用,其发展程度是衡量该国或地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在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创业之路,在创业的过程中,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因为其在所得税方面是税收透明体而被广大投资者广泛采用。

在此,对合伙企业所得需要注意的相关税收政策简要解析如下。

一、合伙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由此可见,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法人企业,其本身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是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这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是一致的,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个人投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新政促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

北京新政促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

北京新政促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作者:汤平来源:《投资北京》2009年第03期日前,北京市金融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工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19条,主要可概括为税收征管规定、财政支持政策、综合配套服务及行业自律建设等四方面内容。

《意见》的发布将为首都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政府服务环境,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意见》出台应运而生反思全球金融危机可以发现,正是金融杠杆过高,衍生品发展过快,严重偏离于实体经济,引发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但是股权投资紧密结合实体经济,是机构投资者不可或缺的资产配置工具,近年来已发展为成功的资产配置与投资管理工具之一。

北京市领导高度重视并要求加快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明确提出“研究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京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京设立,支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京发展。

”《意见》出台正是北京市政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新举措,也是市政府进一步优化首都金融业发展环境的又一项重要措施。

北京市常务副市长吉林在“全球PE北京论坛”上说,北京具有发展股权投资业得天独厚的优势,作为一个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在北京的发展正逢其时,日渐成为北京金融发展的新空间。

据市场机构统计,2008年北京地区的VC/PE(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案例数为184笔,占全国投资案例总数的24.2%:投资金额为34.42亿美元,占全国投资金额的24.9%,均居全国首位。

北京已成为国内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心市场。

扩大准入范围,为PE正名《意见》明确,股权投资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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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金融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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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九、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的政策支持: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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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支持股权基金及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十八、对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做好政府服务,强化其行业自律职能。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下设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支持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北京的设立和发展。
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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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进一步改革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引入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模式的运作机制,建立市级股权投资基金,扶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本区县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股权基金。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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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2009-1-20 18:03| 发布者: 地产金融| 查看: 125|0 | 评论: 0
摘要: 本意见适用于在北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京金融办[2009]5号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19日
十五、在金融街建设PE中心大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本市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在购租房补贴上,参照金融企业给予支持。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在办公场所、政府服务等方面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的聚集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相应支持。
十六、支持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本市优秀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给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对股权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二)股权转让。
七、管理企业内部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与所管理股权基金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合伙制企业,享受本意见有关税收政策。
八、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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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基金或合伙制管理企业。
十四、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本市各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人才引进、经营场所选定等方面做好政府服务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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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十、对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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