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公布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
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18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13日)消费是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
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线上消费逐渐进入千家万户,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目前消费市场总体呈现出线上消费与线下消费同步增长的良好态势,反映出我国市场经济巨大的消费潜力。
然而,消费市场悄然变化的消费形态和日益丰富的消费选择在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新型消费纠纷。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房屋、车辆等大额交易消费数量稳步增长,经营者欺诈现象屡禁不止,“互联网+”背景下新型消费纠纷呈现新形态,健身、美容等领域预付卡纠纷频发,涉职业打假人案件层出不穷,公益维权力度明显加强等。
总体而言,当前人民群众日益旺盛的消费需求和尚未健全的消费市场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力保护,既有的法律规范面临新的挑战。
江苏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五年来,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判与调研,办理了一大批疑难复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出台了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审判指导意见。
在每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引导人民群众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为促进我省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注重团队建设。
省法院专门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调研团队,负责收集问题、调查研究和审理案件,统一执法尺度。
二是关注新型消费纠纷。
调研团队每年选取本年度急需解决的新类型消费纠纷作为重点调研课题,厘清法律关系,提前预判风险,引导消费者采取防范措施,维护消费市场秩序。
三是注重联动化解。
省法院加强与省检察院、省消保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的沟通交流,形成合力,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及时收集和反馈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法院筛选出2018年度全省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南京大学李友根教授、南京师范大学眭鸿明教授予以专家点评,现予发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日前,江苏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了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一、韩彩菊等六人加入境外诈骗团伙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案【基本案情】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蔡秉喨(又名蔡可名,由台湾另案处理)等人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设立诈骗窝点组织电信诈骗。
后被告人韩彩菊、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李情文至该诈骗窝点担任话务员。
在诈骗窝点内,被告人韩彩菊、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李情文伙同组织中的其他人员假冒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客服人员等身份,通过发送诈骗语音信息诱使被害人拨打诈骗窝点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虚构国家工作人员查案需要查验资金、收取保证金等事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
通过上述方式,该诈骗窝点共计骗取人民币220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韩彩菊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100余万元,被告人宋秀芳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吴勇强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郭东明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700余万元,被告人崔春香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600余万元,被告人李情文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5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5)昆刑二初字第0056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彩菊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秀芳等五人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宋秀芳、吴勇强、郭东明、崔春香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韩彩菊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韩彩菊等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江苏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3.14【实施日期】2018.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江苏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18年3月14日)随着网络消费规模的不断扩大,消费市场出现了一些新型消费纠纷,传统消费领域的纠纷也呈现与以往不同的态势。
省法院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进行了充分调研。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法院梳理了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现予发布。
希望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依法诚信经营,共建和谐美好的消费市场环境。
案例1汽车等耐用品在法定期间内存在瑕疵的证明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案情:2015年12月15日,富豪公司(供方、甲方)与李忠(需方、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订单》,双方约定由甲方向乙方销售沃尔沃牌VCC7204C14(2016款S60L智驭)型水晶白色轿车一辆,车辆销售价格为275000元。
订单签订后,李忠支付购车款275000元。
富豪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其交付约定车辆。
交车当日,李忠在新车交付检查单“顾客签名”处签名。
该检查单载明的内容为车厢外部(包括汽车油漆)、发动机、行李箱、车厢内部等内容的检查状况,除在备胎的位置和使用、千斤顶的位置和使用以及千斤顶在车身下的位置和使用三项检验项目前显示为“×”,其他项目前均显示为“√”;同日,李忠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客户签字”处签字,该验收单第二部分外观检查包括:刮伤、凹凸、斑点、掉漆、损坏等项目均标注为无。
2016年1月李忠发现所购车辆油箱盖及右后叶子板油漆存在修补痕迹,因与富豪公司交涉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对于汽车等耐用品在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出现瑕疵的,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证明责任。
虽然李忠在检验单上签字,但仅能证明所购汽车不存在表面瑕疵,普通消费者即便是在验车过程中也难以发现车辆所存在的油漆修补痕迹。
最高人民法院十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许小平、刘红梅案:一审判决认定商家销售不合格家具,赔偿消费者购买价格3倍。
张红军案:二审判决认定银行在消费者未明示同意的情况下,设置预留手机号码导致账户被盗刷,判决银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王强案:认定商家违反“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退款额度不足,判决商家退还商品价款、运费、卫生间用品费等共计2371元。
张某某案:判决保险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保险公司应当退还消费者保费。
王某案:判决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向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
陈先生案:认定电商平台的商家在销售产品时未标明配件,判决电商平台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款项。
顾先生案:认定物业公司存在不当得利行为,判决物业公司退还顾先生相关费用。
李某某案:认定酒店将旅客衣物交给洗衣房时被烫坏,判决酒店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抚慰金。
陈女士案:判决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退还购买商品款项及运费,并赔偿交通费等损失。
李女士案:判决车辆修理厂退还李女士购买配件费用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江苏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11•【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消费对我国经济的拉动作用越来越明显。
2019年中央经济会议指出,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时期,结构性、体制性、周期性问题相互交织,“三期叠加”影响持续深化,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面对当前经济形势,要充分挖掘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和投资的关键作用。
我国消费结构加快升级,一方面表现为实物销售升级类商品增长速度加快,另一方面表现为服务消费增速明显。
相比于投资和外贸,消费拉动型经济更具发展潜力。
消费不仅能激活产业端,还能引入竞争机制,服务产业结构调整和供给侧结构改革,使经济发展模式更加主动和可持续,是我国今后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引擎。
据统计,2019年我国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3%以上,拉动经济增长3.8个百分点以上。
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自2015年以来一直保持在50%以上,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消费市场较为活跃,线上线下加速融合,呈现良好态势,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巨大的消费潜力。
但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比如服务产业比例仍有提升空间,消费产业缺乏创新力,消费市场环境有待改善,政策壁垒需要进一步打破,农村消费释放存在较多障碍,城镇消费持续升级动能偏弱,新型消费增多,权利冲突现象加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知假买假扰乱正常消费秩序的现象突出等。
总体而言,人民群众日益旺盛的消费需求和尚未健全的消费市场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力保护。
在今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法院筛选了2019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进行点评,现予发布。
期望以此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为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服务保障消费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3.15•【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2016年3月15日)目录01.大额支取未审核银行要担相应责02.违规代销有风险消费之前擦亮眼03.旅游已投意外险脱责不当不采信04.金融借款宜面签防范保证起纷争05.银行卡额被盗刷安全防范须及时06.交通肇事再逃逸保险公司不赔你07.违规理财致损失擅自受托要担责08.房产抵押为借款担保成立不得悔09.个人养老已保险擅自解除为侵权10.别拿我当傻白甜预先扣费我不干01.大额支取未审核银行要担相应责01.大额支取未审核银行要担相应责李某诉甲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要旨在办理大额存款支取业务时,金融机构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出台的业务操作规程对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可推定其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存款人未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及相关信息、对取款密码进行保密的,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最终的责任分担。
基本案情李某在甲银行处办理借记卡一张,约定支付方式为凭密码支付。
借记卡的背面注明,使用本卡受借记卡章程约束。
在甲银行的营业场所张贴的友情提示中载明“个人取款5万元以上请出示身份证”。
2011年7月1日,李某将上述借记卡交给朋友孙某使用,并告知银行卡密码。
孙某在取款手续办理结束后,于当日下午将银行卡还给李某,并告知李某取款数额为120万元。
此后,李某向孙某催要上述款项未果,于2013年4月得知孙某并没有自行办理取款手续,而是转交他人办理。
当月23日,李某向甲银行反映情况并调取了取款记录,得知取款人系雷某,其中,提取现金10万元,另外三笔分别为5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金额的取款由雷某转存至姚某的账户上。
在取款凭条的正面,均加盖了现金清讫的印鉴。
2020年度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5•【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网约车驾驶员有暴力犯罪记录,网约车平台有权依法封禁该网约车驾驶员账户案情:2018年6月,牛某在滴滴公司的滴滴车主APP上注册账户,作为快车司机提供网约车服务。
2018年9月30日,牛某取得苏州市运输管理处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后滴滴公司在对牛某进行背景审查时发现牛某曾有敲诈勒索犯罪记录,于2020年7月14日封禁了牛某的滴滴车主账户。
牛某认为,其系双证齐全的合规司机,滴滴苏州公司封禁其账户的行为无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牛某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时,向苏州市运输管理处两次承诺无暴力犯罪记录,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滴滴公司在提供的合同中明确载明用户需无犯罪记录,若有犯罪记录,用户将承担永久停止服务的违约责任,并采取了合理方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无暴力犯罪记录。
牛某曾有敲诈勒索罪犯罪记录,属于暴力犯罪范畴,滴滴公司封禁牛某账户合法,判决驳回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向有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点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滴滴等网约车平台给消费者的出行带来了巨大便利。
但此前曾多次发生的乘客遇害事件,警醒我们,网络平台应肩负起对乘客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网约车在车辆准入、平台监管、安全防范、司机素质、应急处理等与消费者的安全出行息息相关的因素上均应有所作为,不断完善,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出行安全。
本案中,有暴力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公共运输行业,将明显影响公众乘车安全感。
尽管封禁账户会对牛某的职业自由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对特定从业人员择业的影响与公共出行安全感相比较,后者应当优先保护。
法院意识到此案所反映出的社会管理漏洞,充分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分别向苏州市运输管理处、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司法建议,上述单位均予以积极回复。
江苏高院发布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一)
江苏高院发布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已满两周年。
在传统消费模式的基础上,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交易模式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金融消费、互联网金融、快递服务、互联网+旅游等新型消费业态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的法律问题,如网络购物管辖条款的效力、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快递服务的损害赔偿限额等。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梳理了一批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旨在提醒广大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希望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共同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平台商户欺诈行为应担责【案情】原告陈某某通过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的网上商城购买了某品牌各类精油82盒,支付价款11506元。
该品牌精油网页宣传有消炎、抗菌、预防粉刺、改善伤口感染、强化身体免疫能力、对抗伤风感冒、咳嗽、喉咙痛有缓解效果等功效,并宣传是国际疗法中的“祛痘仙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抑菌宣传的公告》明确:化妆品不得宣传医疗作用,不得暗示疗效,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宣传,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自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化妆品禁止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宣传材料中宣传或暗示“抗菌、抑菌、除菌”及其他医疗作用;等等。
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目录一、“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二、朱某华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三、应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四、柳某诉张某某、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五、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六、闪速推公司“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七、南京建工集团等2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八、孟某诉滨海县医保中心不履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职责案九、江苏兴达钢铁集团系列执行案十、STO租船公司诉新加坡丰益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章某某、李某、丁某等人出资,被告人洪某某、王某某等人提供采砂船,被告人凌某某等人提供运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长江禁采区)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高达289万余元。
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盗采的江砂,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
经评估,张某某等人非法采砂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15万余元。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相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二)裁判结果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苏0981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张某某等32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采砂活动,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5万元不等;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江砂系盗采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没收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没收江砂变卖款。
张某某等14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盐城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盐城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14•【分类】其他正文盐城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消费仍是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一动力,消费支出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举足轻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加快,城乡居民的消费结构大为改善,居民消费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消费结构逐步升级,消费领域不断扩张,消费总量持续扩大,消费内容日益丰富,消费问题也随之增加,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盐城中院筛选了近两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予以点评,现予发布。
以期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为我市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NO.1未如实告知产品的真实材质构成欺诈(一)简要案情2017年2月4日,戴某至某经营部购买宽度规格分别为1.8米、1.5米的新桂铭304实木床(含床头柜)各一套、电视柜、茶几桌等。
双方约定总价款18000元,戴某于当日预付订金5000元,货到付清余款。
某经营部在销售清单的存根联上注明电视柜和茶几为实木。
2017年4月22日,某经营部将上述家具送至戴某指定的地址并安装完毕。
次日,戴某至某经营部结清了尾款。
后戴某称床有瑕疵,颜色、样式和品牌均不对,电视柜及茶几均为贴皮,其要求退货未果。
后戴某诉至法院要求对床及床头柜退货并由某经营部支付三倍赔偿款15200元,支付茶几、电视柜三倍赔偿款6000元。
(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戴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床、床头柜的材质与约定不符及存在质量问题,客观上戴某已将上述产品投入使用;某经营部将该床、床头柜送至戴某指定地址后,即现场安装,戴某未对样式提出异议并于次日结清尾款,此后一段时间内亦未提出异议,故不能认定某经营部在销售上述产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某经营部承诺其提供的茶几、电视柜均为实木,但为防止面板开裂,部分采取实木贴皮。
淮安中院发布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淮安中院发布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1•【分类】其他正文淮安中院发布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 出售过期食品,供应商十倍赔偿【基本案情】2021年1月,甲从南京乙公司购买了藏系羊排骨2箱、牦牛牛排骨4箱。
2021年1月,甲取货后发现羊排骨、牛排骨等食品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9日,均已过期。
南京乙公司系该批货物的经销商,青海丙公司系该批货物的供应商,甲遂将南京乙公司、青海丙公司起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货物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9日,南京乙公司收到该批货物的时间为2020年1月5日,青海丙公司向南京乙公司供应涉案货物时并未超过保质期,青海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乙公司作为食品经营企业,在收到货物时未开箱查验货物,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致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出售给甲,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南京乙公司应当退还货款并按十倍价款赔偿甲。
法院最终判决南京乙公司向甲退回购货款14080元,并赔偿140800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食品经营者未对所进货物按照所标注的保质期进行查验,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规范经营,生产、销售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仔细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美容机构无证经营,被判三倍赔偿【基本案情】2018年12月,刘某至A门诊进行美容整形手术,其中包括耳软骨隆鼻手术。
刘某共计向A门诊支付费用8万元, 其中鼻部手术费用为4万元。
2019年4月,刘某至医院进行鼻腔检查发现鼻腔粘膜稍充血,左鼻腔少许黏涕,鼻中隔稍偏曲。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07•【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3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2.某环保公司诉某区城管局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案3.某网吧诉某县文广局吊销许可证案4.某物业公司诉某区市监局、区政府价格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5.顾某诉某区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6.某房产公司诉某区市监局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7.张某、朱某诉某街道办要求履行违建拆除职责案8.吴某某诉某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案9.叶某诉某证监局、证监会信息披露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10.某公司诉某街道办给付土地补偿款案案例1 周某诉某区民政局、某市民政局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职责。
当事人持法院生效文书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并非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拒绝更正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婚姻登记信息。
【基本案情】周某于2020年8月10日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
此后,周某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相关业务。
周某遂向某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某区民政局认为,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信息才能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共享,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等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遂告知周某无法为其更正婚姻登记信息。
周某不服向某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
周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裁判结果】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则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
江苏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14•【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麻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一)基本案情1992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麻某某在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原南京医学院校园内,发现被害人林某独自在教室自习,即上前搭讪。
遭林某拒绝后,麻某某持铁棍将林某暴力胁迫至该教学楼天井处,强行与林某发生性关系,期间因遭到林某反抗,麻某某用铁棍多次击打林某头部。
后因担心罪行败露,麻某某将林某拖至教学楼外,将林某头朝下投入窨井后盖上井盖,又将林某的书包、书本、衣物等随身物品投入旁边另一窨井内。
作案后,麻某某因形迹可疑被校卫队队员盘查时逃离现场。
同年3月24日,林某的尸体在窨井内被发现。
经鉴定,林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溺水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2020年2月23日,麻某某被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2020年10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麻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朱某某(林某母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宣判后,麻某某提出上诉。
2021年1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1年6月10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麻某某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
28年前南医大女生被杀案,多年来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随着2020年初公安机关侦破该案,被害人家属和社会大众对人民法院能否依法公正裁判、严惩犯罪分子、回应社会关切具有极高的期待。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严守证据裁判规则,全面审查事实证据,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准适用法律,解决了因发案时间较长引发的一系列重点、难点问题,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麻某某死刑。
中消协发布十大案例
中消协发布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消协发布十大案例案例1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不可关闭公益诉讼案2019年下半年起,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针对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无法关闭问题开展系列调查、约谈、诉讼维权行动,于2019年12月12日对拒不整改的乐视电视所属企业乐融致新有限公司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其销售的带开机广告的智能电视提供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功能等。
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21年3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胜诉。
在此期间,江苏省消保委还联合中国电子商会出台了《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技术规范》团体标准,有利于更好引领智能电视行业健康发展。
有关专家表示,智能电视行业普遍存在的开机广告无法关闭问题备受社会诟病。
消协组织针对这一消费热点问题开展系列行动,督促众多有类似行为的经营者进行整改,并对拒不改正的涉案企业提起公益诉讼,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有力地维护了消费公平,保护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了相关行业规范发展。
中消协指出,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强行植入且不可关闭,严重影响消费者观看体验,也违反“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以及“利用互联网发送、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着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等法律规定。
智能产品经营者应当树立科技向善的价值观念,诚信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享有平等的消费权利,杜绝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强制交易。
案例2燃气公司强制搭售燃气险案2021年3月31日,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消费者夏先生投诉称,其在申报天燃气安装时,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强制要求消费者先购买燃气险300元,否则不予安装燃气设备。
夏先生被迫交费后,燃气公司还不给开具发票或收据。
接到投诉后,云梦县消费者委员会约谈燃气公司,指出安装天然气设备是其应尽义务,是否购买燃气险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燃气公司无权强制要求。
盐城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盐城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盐城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一、食品添加有毒物无良商家应严惩【简要案情】马某夫妇经营酸菜鱼店,为谋取不当利益,购买罂粟粉末加入到烧制酸菜鱼的油料、汤料中,引发本案公益诉讼。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夫妇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知情权,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形,出卖人明知马某购买罂粟粉的用途,仍向其出售,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马某等共同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案判决对于构建安全的食品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审理法院:市中院)二、农资产品存缺陷生产销售均担责【简要案情】刘某在某农资公司购买了农化公司生产的组合农药,并按照该农资公司负责人指导的方法进行施药,后发现农作物生长异常。
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农资公司、农化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为,农化公司将两种农药组合超范围使用,违背了国家关于农药登记制度的规定,认定该组合农药存在缺陷,遂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底线,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本案系产品存在缺陷而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该判决积极践行了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有力回应了新发展阶段农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
【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
01.大额支取未审核 银行要担相应责
02.违规代销有风险 消费之前擦亮眼
03.旅游已投意外险 脱责不当不采信
基本案情
2013年,A公司委托甲证券公司代销B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同年8月19日,经甲证券公司推介,金某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在甲证券公司处签订一份B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人伙金额为100万元。在甲公司推介过程中,其员工做出过该产品是一款保本保收益产品,年收益11%,没有任何风险的口头承诺。
2014年7月30日,江苏省证监局因甲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第六条 的规定,擅自销售B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且未如实报告,向B合伙企业下达一份处罚决定,责令甲证券公司限期改正及处分有关责任人员。上述合伙产品到期后,金某仅在2014年7月23日拿回投资成本677800元。金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金某购买金融产品的本金损失32.22万元、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计算的利息损失11万元及其他相应利息损失。
04.金融借款宜面签 防范保证起纷争
05.银行卡额被盗刷 安全防范须及时
06.交通肇事再逃逸 保险公司不赔你
07.违规理财致损失 擅自受托要担责
08.房产抵押为借款 担保成立不得悔
09.个人养老已保险 擅自解除为侵权
10.别拿我当傻白甜 预先扣费我不干
01.大额支取未审核 银行要担相应责
01.大额支取未审核 银行要担相应责
江苏省2010至2011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江苏省2010至2011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3.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0至2011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省高院更新时间:2012-03-131、李某子女诉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履行警示、告知义务,并采取防范措施,危险发生时,应当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概要】2010年4月15日,李某(年逾70岁)等55位老年人与某旅行社签订一份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2011年5月7日至5月18日,某旅行社组织55位老人游览厦门、台湾等地,旅游费5280元。
还约定,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的权利。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缴纳了旅游费,旅行社亦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旅行活动。
2011年5月19日,旅行团根据旅程安排乘火车至南京,欲转乘大巴返回居住地。
李某下火车后,从火车出站口行至停车场路途中步行速度较快,至换乘大巴时突感身体不适,后旅行社用该交通工具将李某送至南京某医院抢救,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死因系心肌梗塞。
后李某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旅行社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费用等。
法院认为,李某自身疾病系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李某签订旅游合同时未能将身体状况告知旅行社,旅行过程中,亦未能尽到注意和自身安全保护义务,应当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而旅行社未能针对李某等老年游客存在的旅游风险(诸如慢性病等)尽到充分告知警示义务;在旅游行程安排上亦尚欠科学妥当,行程中亦未能全面履行善意提醒、注意及适当的照顾义务;李某心脏病发后旅行社亦未能采取必要及时的紧急救护措施,对导致李某死亡存有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判决旅行社对李某死亡的损失费用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介绍十大典型案例,以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方式展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 食品安全案例在过去的几年里,有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例如,某饮料公司被曝光添加有害物质,导致消费者健康受损。
政府及时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加强了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加强了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2. 电子产品质量案例电子产品是现代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顾消费者权益,生产低质量的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通过维权途径要求企业退货或维修。
这些案例使得企业重视产品质量,提高了消费者的满意度。
3. 消费者信息被泄露案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消费者信息被泄露的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
在一起重大案件中,某电商平台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隐私泄露。
政府采取了严厉的行动,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建立了更加完善的信息保护机制,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4. 假冒伪劣商品案例长期以来,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困扰着消费者。
政府加大了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维权行动,增加了打假的力量。
5. 金融服务欺诈案例金融服务欺诈是一种常见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
政府加大了对金融服务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了严密的监管制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了严厉的处罚,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6. 旅游服务不规范案例旅游服务是消费者常见的消费行为之一。
然而,一些旅行社存在服务不规范的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困扰。
政府加强了对旅行社的监管,强化了对服务不规范行为的处罚,推动旅行社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7. 公共交通服务不达标案例公共交通是大众出行的重要方式,但有些公共交通企业存在服务不达标的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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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如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同时通过课以企业法律责任的途径而促使其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品质,一直是有关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孜孜以求的目标。
江苏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一直践行这一目标,2012年,全省各级法院妥善审理了大量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
为了彰显这些判决的社会意义,促进企业切实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品质,并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及维权行为,省法院精心选编了十大案例,向社会各界公布。
这些案例,有的是因日常生活行为如超市购物等引起的纠纷;有的是购房购车、旅游购物、法律服务等引起的纠纷;还有的是“好事变坏事”如燃放烟花、鞭炮等引起的纠纷。
其内容,代表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相信读者能从中获取一定的警示、启示。
购物扶梯上滑倒超市必须担全责【案情】2011年8月13日,李某在超市购物,在超市从二楼到一楼的斜坡型自动扶梯自上向下行走时摔倒受伤。
治疗结束后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费用并由超市承担诉讼费用。
经查明,事发时是雨天,李某摔倒时穿着坡跟的高跟鞋。
超市的斜坡型自动扶梯在事故发生时是停止运行的。
2012年11月14日,法院判决超市赔偿李某相关损失。
【点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承担的一种法定的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一种积极的作为。
超市作为超市中自动扶梯的建设者、管理者,其理应对自动扶梯运行中的安全性、便利性予以考虑。
本案事故发生于雨天,超市应对自动扶梯的运行施以更多的注意力,或者直接关闭自动扶梯并禁止顾客在扶梯上行走,另行开放其他通道。
并且,超市作为开放程度高的经营性场所,更应使其各项设施能够普遍安全、便捷地适用于各种人群。
作为超市这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知晓出入超市的人员可能有老人、儿童、穿着高跟鞋的妇女等各类顾客,也应意识到在其经营中难免会遇到雨天、电梯停运日等情况,因此超市应在电梯停运日等营业日为各类顾客另行提供安全、便利的购物通道。
现超市不能提供安全的购物通道,属于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在坡型电梯上摔倒造成的人身伤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染色珍珠变天然以次充好退又赔【案情】2011年11月1日,原告蔡某、舒某参加由华美假期组织的“魅力江南透透游”,在导游安排下前往无锡市某工艺品商店购物。
在该店,原告以三万元价格购买了一颗规格为13-13.5mm、圆形的金色海水珍珠吊坠及赠品耳环。
2011年11月4日,经鉴定,该珍珠经过了染色处理。
后原告了解到,与本案争议珍珠同尺寸、同级别的天然金色珍珠挂件市场价格在三万元以内,并且须同时出具相应的鉴定书,而染色珍珠和天然金色珍珠价格存在较大差距。
经调查,天然金色珍珠(包含饰品)的市场价格约为2万元至3万元,出售时需随带鉴定书;如出售染色珍珠必须要在出售标签中进行标注。
遂诉至法院。
2012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价款3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
【点评】经营者应尽到对原告所购买珍珠真实情况如实告知的义务,而不能要求消费者具有极为专业的鉴别能力。
本案中,经营者滥用了消费者对其商业信任,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消费欺诈。
“以次充好”,骗取消费者,虽为不法商人惯用手法,但该案的判决进一步净化了无锡市旅游市场风气,规范了销量占全国85%的无锡珍珠行业的行为,切实维护了无锡市在全国旅游城市中的形象。
就餐碗筷需收费强迫消费已侵权【案情】某知名火锅店在经营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碗筷时,未说明碗筷系收费,而是将相关费用在结账时一并计入消费清单。
为此,有些消费者投诉至消费者委员会,称该火锅店提供餐具服务时不向消费者告知提供餐具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允许消费者自主选择餐具、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一次性餐具服务。
消费者委员会固定相关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该火锅店停止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强制消费者适用消毒碗筷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并退还一次性碗筷的费用3元。
该火锅店应诉后,对消费者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
但同时也提出餐饮行业用工成本高导致只能使用一次性餐具,以及工作人员流动性大导致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培训缺失等问题。
由于该火锅店在诉讼中态度诚恳,认识到其行为的不足,本案最终调解结案,火锅店承诺不再出现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情况,并退还了上述一次性碗筷费用3元。
【点评】消费者在餐饮消费时购买一次性碗筷似乎是一件司空见惯之事,很少有人觉得在消费过程中权利已经受到侵犯。
即使觉得商家系强制消费,也因为所涉及的金额较小,维权成本较高而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了个别消费者在餐饮消费中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更在于通过个案的示范作用,消费者委员会以诉讼主体身份参与了司法维权,消费者委员会不仅通过消费而获得了消费者身份,还以社会公共权利和不特定消费者权利维护者的身份取得了民事诉讼的原告地位,这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规定,也最终达到公益诉讼的目的。
这一尝试无疑为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消费者委员会直接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起诉积累了经验。
中介卖房不审查房屋查封需赔偿【案情】原告张某通过被告某中介公司向杜某购买坐落于无锡市新巷小区的一套住宅。
2012年4月14日,三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房款总价为47万元。
协议签订当天,张某向杜某支付定金1万元。
同月15日,张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代办费用2千元,同月17日,张某向中介公司支付15万元。
中介公司于收款当天向杜某的代理人徐某出具金额为13万元的本票一张,杜某亦于当日出具收条一张,确认收到张某支付的房款13万元。
随后,中介公司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屋已于2012年4月9日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中介公司主动向张某退还了房款10.5万元。
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支付余款4.7元。
法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8月31日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请。
【点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买卖涉及的标的额巨大,也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当事人找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一是因为中介公司拥有大量获取和发布房源信息的渠道,这种信息资源是普通的买房者不可能获取的;二是因为中介公司在房地产交易领域具有专业优势,这种优势让卖房者和买房者愿意“花钱买个放心”。
也正是基于中介公司的这种行业特殊性,中介公司“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向买房人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二是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如到房管部门对产权情况进行查询,以便对产权是否合法、清晰、有无被抵押查封等情况予以确认,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以便了解房屋的实际状况以及是否存在漏水、环境噪音等。
本案中,虽无证据证明中介公司存在故意隐瞒假产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事实,但其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在张某通过其与杜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未能对房屋权属情况进行必要审查,在张某支付购房款后,亦未核实即将购房款支付给杜某,导致张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难以收回购房款,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法院对张某要求中介公司支付47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燃放烟火炸伤人自身过失自担责【案情】2011年1月25日,王某在邻村李某夫妻经营的超市购买四扎爆竹共32只及5挂小鞭,用于春节期间燃放。
同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一)7时许,王某燃放其中一只爆竹时,当点燃导火线后爆竹立即发生爆炸,其被炸伤右眼。
王某提交的一只未燃放的爆竹为恒丰牌精制喜洋洋高升,生产者系高邮市恒丰花炮厂,爆竹外观上印有燃放说明,“成人指导,室外燃放两面夹紧避开易燃物,身体偏离产品上方点燃引线,人即离开20米以外观赏”以及警示语,“严禁手持,平衡竖立地面,两面夹紧,安全距离20米以上,如有熄引,15分钟后再处理,酒后及生理缺陷者禁放”。
产品类别为升空类,产品级别为C级,生产日期为2009年12月18日,保质期三年。
2011年8月16日,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李某出卖给王某的爆竹系从黄某经营的烟花爆竹店中购买。
黄某经营的爆竹系从被告华隆公司购买。
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夫妇、黄某、华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计195470.25元。
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30091.68元。
【点评】由于烟花爆竹具有高度危险性,所以因燃放有缺陷的烟花爆竹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侵权案件不乏其例。
本案的特殊性有几点:第一,对于被告主体的认定。
本案不是生产者对销售者的直销,而是从生产者到最后的销售者之间还有三个形成上下家销售关系的销售者,所以本案所涉及的销售者是连环销售者。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中间的销售者都认为自身不是销售者,但是根据案中的证据可以认定,这些销售者之间是连环销售关系,因此都是本案的销售者,所以消费者有权起诉这些销售者。
第二,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及承担。
本案中所存在的侵害是显而易见的,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定产品存在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正确的,所以本案的四个销售者都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消费者由于自身没有按照产品的说明进行操作而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可减轻销售者的责任。
本案很好地体现了消费者在由于产品缺陷而受到侵权时,法律赋予其起诉选择权可以更方便起诉,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消费者自身在消费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产品的使用说明,以免造成对自身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浴霸漏电电死人生产销售共“埋单”【案情】2010年8月,唐某夫妇在对房屋进行装潢过程中,在被告顾某经营的电器门市购买了“奥普”牌浴霸二台,并进行了安装。
2011年5月3日晚8时左右,唐某亲属徐某在家中洗浴时,因浴霸烧坏产生漏电,致正在洗浴的徐某触电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次日做出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徐某符合电击死亡。
经公安机关调查,顾某出售给唐某的“奥普”牌浴霸,系从被告程某经营的电器门市购进。
2011年5月6日,唐某与顾某、程某分别达成一份协议,约定由顾某、程某分别经付唐某30000元用于徐某丧葬费用,如徐某死亡与浴霸产品无关,则予以退还;并明确由公安机关组织进行鉴定。
后公安机关未能组织鉴定,故现原告诉来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徐某死亡而导致的各项损失792174.45元。
2012年5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分别赔偿原告唐军等五人561436.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