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与运输法规第四章 道路货物运输法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物流法律法规货物运输代理法律法规
物流法律法规货物运输代理法律法规物流法律法规货物运输代理法律法规1. 货物运输代理的定义和作用货物运输代理是指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组织、协调、安排等工作的中介机构或个人。
其作用是为货主提供货物运输相关服务,包括货物运输合同签订、船舶或车辆预订、货物装卸等。
货物运输代理既是货主和承运人之间的桥梁,也是保障货物运输顺利进行的重要角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货物运输代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货物运输代理在运输场景中属于物权法的一部分。
根据该法规,货物运输代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货物运输代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船舶或车辆,并确保货物安全运输;货物运输代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必要信息,并应对所提供的信息保密;货物运输代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书、单据和其他委托人委托的财物,确保不被丢失、损毁或滞压;货物运输代理人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视为委托人自己的行为,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货物运输代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货物运输代理在海运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以下是该法规对货物运输代理的规定:货物运输代理人在海运货物运输中,有权代理委托人签订合同,并代理委托人向船舶运输人支付相应运费;货物运输代理人有权代理委托人向船舶运输人提出索赔要求,并进行相关协商和仲裁事宜;货物运输代理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运输信息,并保证及时报告运输进展和相关风险;货物运输代理人应善意代表委托人,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在代理过程中遵守勤勉和信用原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属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以下是该法规对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规定: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委托人和货物运输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应当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货物运输的起止时间、路线、保险等重要事项;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并约定违约责任;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应当明确纠纷解决方式,可以选择诉讼、仲裁或协商等方式。
公司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四篇)
公司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货物运输管理,提高货物运输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公司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货物运输管理是指公司对出入库货物进行安全、高效运输的各项管理措施和制度。
第三条公司的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规范、高效、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货物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货物运输管理主要包括车辆管理、司机管理、货物装卸管理、运输路线管理、运输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六条公司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经过严格的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包括车辆型号、车辆牌号、车辆使用性质等。
第七条公司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车辆必须取得相应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
第八条公司所有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保障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公司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车辆跟踪装置,用于监控车辆的行驶轨迹和运输情况。
第十条公司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经过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运输货物。
第三章司机管理第十一条公司所有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体检。
第十二条公司司机必须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工作,严禁疲劳驾驶。
第十三条公司司机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保持良好的仪表仪容。
第十四条公司司机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路线和时间进行货物运输,不得擅自更改运输计划。
第四章货物装卸管理第十五条公司所有货物装卸工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工人进行,并按照规定使用相应的装卸工具。
第十六条公司货物装卸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条公司货物装卸作业现场必须保持干净整洁,严禁乱堆乱放货物。
第十八条公司货物装卸作业必须按照相应的操作规范进行,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五章运输路线管理第十九条公司货物运输路线必须保证安全、畅通、高效。
第二十条公司必须合理选择运输路线,遵守交通信号和道路交通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货物运输路线必须经过合理的规划,确定最佳的运输方式。
物流法律法规
物流法律法规第一章:物流法律法规的概述1.1 物流法律法规的定义和作用1.2 物流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1.3 物流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流企业注册与经营管理2.1 物流企业注册登记程序及相关要求 2.2 物流企业经营管理规定2.2.1 运输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 2.2.2 物流企业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2.3 物流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第三章:运输合同与运输责任3.1 运输合同的要素和订立方式3.2 运输合同的解除与变更3.3 运输责任的界定与承担方式3.3.1 货物损坏和丢失的赔偿责任3.3.2 运输过程中责任的转移第四章:货物运输保险4.1 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和作用4.2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要素和订立方式 4.3 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程序和注意事项第五章:仓储与配送管理法规5.1 仓储业务的许可与管理规定5.2 仓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5.3 仓储物损与货物丢失的责任承担5.4 配送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第六章:物流交易平台与电子商务6.1 物流交易平台的注册与运营管理6.2 电子合同与电子票据在物流领域的应用 6.3 物流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第七章:关于运输危险品的法规7.1 运输危险品的定义和分类7.2 运输危险品的批准与管理规定7.3 运输危险品的包装和标志要求7.4 运输危险品事故的应急措施和责任承担第八章:争议解决与法律附则8.1 物流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8.2 物流合同中的仲裁和诉讼规定8.3 物流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和适用8.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和合规要求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1:物流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格附件2:运输合同范本附件3: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样本附件5:物流交易平台注册指南附件6:运输危险品标志示意图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流企业:指从事货物运输、仓储、配送等物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运输许可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用于合法从事道路运输业务。
道路货物运输规章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运输许可1. 企业或个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必须取得相应的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并按期更新。
2.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地方规定的相关法规,不得擅自修改许可证内容。
3. 未取得合法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活动,一经查实将受到处罚。
三、运输车辆1. 进行道路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关于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相关标准,经过定期检测合格。
2. 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携带相应的车辆证件,包括行驶证、保险单、运输许可证等。
3. 货物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超载、酒驾等违法行为。
四、货物装卸1. 货物运输企业或个人在进行货物装卸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并确保货物安全。
2. 货物装卸作业应当在指定的装卸场所进行,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靠进行操作,影响交通。
3. 货物装卸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相应的操作技能,确保装卸作业顺利进行。
五、安全保障1. 货物运输企业或个人应当加强对运输车辆和货物的安全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2. 进行货物运输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杜绝违规行为,确保生产安全。
3. 在遇到交通事故或紧急情况时,货物运输企业或个人应当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保证人员和货物安全。
六、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货物运输企业或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扣运输许可证、责令整改等措施。
2.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终止相关企业或个人的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追究责任。
3. 对于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七、其他规定1. 本规章制度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于违规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
2. 货物运输企业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物流运输安全法规与管理措施
物流运输安全法规与管理措施物流运输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保障物流运输安全对于维护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管理措施,以确保物流运输的安全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物流运输安全法规以及管理措施。
一、物流运输安全法规1.运输法规物流运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是物流运输安全的重要前提,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运输法规。
在中国,主要的物流运输法规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
2.运输许可证物流运输企业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并经过层层审批才能取得运输许可证。
运输许可证是保障物流运输安全的法规要求之一,它规定了必须具备的运输条件和限制。
3.运输风险评估为了确保物流运输的安全,各国普遍要求企业进行运输风险评估。
通过评估,可以识别出潜在的运输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降低运输事故的发生率。
二、物流运输安全管理措施1.车辆管理车辆是物流运输的重要工具,合理的车辆管理是保障物流运输安全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车辆检查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要求。
2.司机管理司机是物流运输中的重要驾驶力量,他们的素质和技能直接关系到运输安全。
物流企业应通过培训和考核等方式,提高司机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确保他们能够安全驾驶,规范操作。
3.货物管理货物的正确包装和贮运是保障物流运输安全的基本要求。
物流企业应制定相关的货物管理规范,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污染等安全事故。
4.运输路线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选择对于物流运输安全非常重要。
在选择运输路线时,应综合考虑道路状况、交通情况、天气因素等因素,选择最安全、最快捷的路线。
5.应急预案事故难以避免,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制定应急预案来降低事故的危害。
物流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做好各类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三、物流运输安全的重要性和挑战物流运输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物流法律法规 运输法律法规
物流法律法规运输法律法规物流法律法规一、物流法律法规概述物流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环节。
为了保障物流活动的顺利进行,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主要介绍物流领域中与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运输法律法规2.1 运输法2.1.1 道路运输法道路运输法是规范道路货物运输行为的法律法规,包括了运输合同的订立、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运输车辆标准以及运输证件等方面的规定。
2.1.2 铁路运输法铁路运输法是用于规范铁路货物运输行为的法律法规,内容包括了铁路运输合同的签订、货物装卸、运输车辆与设备的安全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2.1.3 水路运输法水路运输法是对水路运输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船舶安全要求、运输船舶的审批与登记以及海事保险等方面的规定。
2.1.4 航空运输法航空运输法是用于规范航空货物运输行为的法律法规,内容涵盖了航空货运合同的签订、航空器的安全要求、货物装卸、运输证件等方面的规定。
2.2 货物运输合同法货物运输合同法是指用于规范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履行和纠纷解决的法律法规。
其中包括运输方式、运费、货物装卸、货物损毁赔偿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运输方和托运方的权益。
2.3 仓储法仓储法是用于规范仓储服务行为的法律法规,包含了仓储合同的订立、仓储物品的保管责任、仓库的安全设施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2.4 包装法包装法是规范商品包装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了包装物的标识要求、包装材料的选择与使用以及包装废弃物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2.5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包括了物流运输活动中涉及到的环境保护要求,如废物处理、排放标准、噪音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三、物流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物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参与物流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能够有效规范物流活动,提高物流服务质量,减少潜在风险。
国内陆运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国内陆运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引言:国内陆运货物运输是我国物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交通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国内陆运货物运输,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国内陆运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和归纳,以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一节:运输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国内陆运货物运输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这一节将具体介绍运输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和审核标准,并对违反运输许可规定所面临的处罚进行说明。
第二节:车辆安全国内陆运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这一节将详细介绍车辆安全的要求,包括车辆配备的安全设备、驾驶员的驾驶证要求以及车辆的定期检验等内容。
第三节: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国内陆运货物运输的重要法律文件,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关系到双方权益。
本节将介绍运输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格式以及合同违约责任等内容,以帮助从业人员合法合规地进行货物运输。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运输安全是国内陆运货物运输的基本前提。
这一章将全面介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安全措施,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货物运输安全检查以及事故处理等内容,以提高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国内陆运货物运输的所有权和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保护。
本章将详细介绍物权法中涉及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包括货物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权益保护和追索等内容。
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国内陆运货物运输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
本章将重点介绍合同法中与货物运输相关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以帮助从业人员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条例》运输条例是我国国内陆运货物运输的基本法律依据。
本章将对运输条例中的运输条件、运输方式以及运费、运输保险等方面的规定进行详尽的阐述,以帮助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运输条例的要求。
道路货物运输各项规章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各项规章制度一、法律法规1.道路货物运输法《道路货物运输法》是我国道路货物运输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资质条件、运输许可、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法》,进行货物运输经营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同时还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运输操作,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和效率。
2.货物运输安全法《货物运输安全法》是我国关于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货物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
根据《货物运输安全法》,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培训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防范各类安全风险,确保货物运输过程的安全。
3.交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交通法规中涉及了道路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包括货车装载标准、行车速度、超载超限等内容。
货物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必须遵守这些法规,确保在道路上的安全行驶和运输。
二、政策文件1.货物运输政策国家交通运输部门发布了一系列的货物运输政策文件,包括货物运输发展规划、运输补贴政策、运输市场竞争政策等。
这些政策文件旨在引导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朝着安全、环保、高效的方向发展,促进运输市场的健康竞争和良性发展。
2.货物运输扶持政策为了支持和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些货物运输扶持政策,包括货运补贴、货车购置税优惠、保险补贴等。
这些政策为货物运输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和激励,帮助他们提升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三、标准规范1.道路货物运输操作规范《道路货物运输操作规范》是专门针对道路货物运输环节的操作标准,规定了货物装卸、运输路线、车辆检修等方面的操作要求。
货物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这些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货物运输过程的安全和顺畅。
2.货物运输车辆标准国家对货物运输车辆的质量、载重、车速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包括《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条件》、《货车装载标准》等。
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站场的管理,保障道路运输的安全、顺畅和高效,提高道路运输站场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站场是指为道路运输提供运输、装卸、仓储、维修等服务的土地和设施,包括汽车站、货运中心、物流园区等。
第三条道路运输站场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服务为先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好运输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行业形象。
第四条道路运输站场管理应当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加强运输安全宣传教育,推动运输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章道路运输站场的基本要求第六条道路运输站场的选址、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车辆、人员、货物的流动顺畅。
第七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车辆、货物、设备及相关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当建立车辆出入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固定车辆台账和动态管理措施,加强对进出车辆的检查和监管。
第九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当建立货物装卸管理制度,明确装卸区划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装卸作业安全、快捷、高效。
第十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当建立货物仓储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存放区域,按照货物特性和存量设置相应的仓储设施,确保货物安全、物流畅通。
第三章道路运输站场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组织体系,明确责任,加强安全监管,防范事故风险。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当采取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的畅通。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迅速、有序地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道路、排水沟、围墙、堤岸、停车场等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第五条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第七条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384号的规定;第八条申请者在申请时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第九条开业审批程序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三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第十条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组建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货运服务企业,需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第十一条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审批经营者固定受理、配载同一起运和到达地的货物,为货运配载线路专营;从事货运配载线路专营须向运管机关提出特别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者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交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开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专营线路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运管机关在许可证上加盖货运配载线路专营章 ,并核定专营线路起讫两地的经营站点,核发线路专营标志;二县市内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县市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及跨省市线路,经县地二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国际专营线路,经省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经批准的货运专营线路批文要报送到达地运管机关备案;第十二条变更审批已开业的运输业户及货运服务业户,需作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改变服务项目等变更时,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一运输业户增设新的货运服务项目,或对外开放,向社会车辆提供货运服务含社会车辆挂靠经营,须由经营业户向当地运管机关填报新增经营项目申请表,经同意后,在原许可征上注明新增的经营项目;二经营业户分为二个以上同类业务或不同业务的货运服务业户,须由原经营业户按开业审批规定,重新办理开业审批手续,经运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收回原许可证,核发新证;三经营业户迁移新址,应提前30天向原审批运管机关申请,当地运管机关对新址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迁址,并发布公告;四经营业户改变服务项目,需按开业审批手续,重新审核新服务项目的经营资格,经批准后,交回原许可证,核发新证;第十三条异地经营审批经营业户在非注册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须持注册地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异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歇业、停业经营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事前将受理的货物全部发送或交接完毕,结清来往账目,上交所领单证和票据,并向社会公告;歇业者将许可证上交发证运管机关保存;停业者提交债权债务清理证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缴销许可证,关闭经营场所;第三章受理业务第十五条货运受理是指为货主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送货物,为车主组织货源、代办运输业务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各种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等均属货运受理;货运受理业户经运管机关批准可兼营货运辅助业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经营项目;单纯为车主和货主提供车货信息或货运咨询服务的货运信息中心、货运咨询中心等,是货运受理的组成部分,兼营其它货运服务项目,作为扩大经营范围,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货运受理业户在受理货物时须做到:一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与托运人办妥委托手续,代办业务时,小批量的零星货物要填写货物运单,大宗货物和长期固定货源要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二查验货物,保证运单与货物一致,货物包装完好,对限运货物、危险货物等要查验有关证明,符合规定;第十七条货运受理业户在配载时须做到:一与承运业户签订合同,办理货物承运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为空驶车辆配载时,要验明车主身份,各项证件必须齐全有效,车辆符合技术要求,对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须经当地运管机关根据规定,办理临时营运手续后,方可承运货物;三按车辆标记吨位配载,不得超高、超宽、超长,集零为整货物配载必须在同一线路,同时不得混装危险货物;四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和抢险、救灾等紧急物资,应优先发运;五货物装卸时,要与承运人清点货物,办好交接手续,注明运输要求事项;第十八条货运受理业户在提供货运信息和咨询服务业务时须做到:一提供信息准确及时;二货运咨询必须依据国家现行法规,提供资料可靠;三信息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第十九条承运人要按受理业户注明的货物运输注意事项和要求,将货物及时、安全送达目的地或收货人,办清交接手续,并将运单回执联寄回货物受理业户;当发生货运质量责任事故,需承运人赔偿时,托运人可向货运受理业户提出,受理业户查清确属承运人责任后,先行赔偿,然后再向实际承运人追偿;信息服务经营者因提供信息失误造成车辆空驶、货物延滞等经济损失,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辅助业务第二十条货运辅助服务是指为货物运输过程配套服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从事仓储服务的业户须做到:一按货主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以及货物的性质分类存储;二危险货物必须专库存储,不得与普通货物同库混存;危险货物仓库四周必须设置安全隔离带;仓库管理人员须经运管机关专业培训,取得岗位证书;三仓库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以及库房设置在居民区的业户,只能从事普通货物的存储业务,不得从事危险货物及其它特种货物的存储;第二十二条从事理货服务的业户须做到:一按装货单或载货清单等货运单证的记载作业;二分清货物标记、核点件数、整理货物、合理装载,对到达货物要按要求分类进库存放;三作业完毕,要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从事中转服务的业户须做到:一与委托中转的业务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代办中转;二按货物到达的先后次序,及时中转发运,造成货物积压延滞,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三负责向货方和发运、到达站通报中转情况;第二十四条从事包装服务的业户须做到:一按货主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作业;二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经包装后的货物因包装不善而造成损失的要负责赔偿;三货物装车后按商定方法作业,捆扎固定;第五章交通物流及其他第二十五条交通物流是指货物在道路上进行位移全过程的运输活动和各类服务的总称;交通物流是综合性经营项目,经营业户应具有运输、货物受理和货运辅助的各项业务能力,要有相应的场站设施和各种专用设备;从事交通物流的业户在经营中应遵守本办法第三、四章的各项规定,同时遵守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从事搬家运输服务的业户,应配备必要的车辆和搬运工具,办理开业手续,规范服务行为;第二十七条从事货运车辆租赁的业户,须经运管机关批准,办理开业手续,其车辆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办理道路运输证,建"立车辆档案,制定检验制度,保证安全运行;"运输单证的领取和交通规费的缴纳,由租赁业户负责;第六章运价和单证第二十八条货运服务业户要遵守国家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内张挂服务项目价格表,做到明码标价,按价收费;第二十九条货运服务业户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货运单证和票据;车辆装载货物后,经营业户必须填发货运单证和票据;第三十条货运受理业户为运输车辆配载后,结付给承运人的运费,不得低于运费实际收入的70%;第三十一条货运服务业户须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缴纳运输管理费;第三十二条货运服务业户不得欺行霸市、垄断货源、转包经营、强行代办业务、转让运输单证;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运管机关按下列各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开业,无证经营的,责令其停业关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二至三倍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经营范围的,责令其停业整顿,补办手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一至二倍罚款;三在经营活动中,不遵守本办法第三、四、五、六章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并处200~5000元罚款;四违反道路运输的其它有关规定,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交通部23号令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罚款不得以货物抵押;被责令停业的业户所受理的货物,必须归还货主,尚未运输的应退付全部运费;无法交付的货物由作出处罚的运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运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的上一级运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运管机关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各运管机关每年要对本辖区内的货运服务业户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审验;年审合格者,在许可证上加盖合格章;年审不合格者,令其停业整顿;复审不合格者,取消经营资格,缴销许可证,停止营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物流配送法律法规
物流配送法律法规一、概述物流配送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运输、仓储、信息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物流配送活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物流配送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二、法律法规体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规范物流配送活动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也与物流配送密切相关。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为物流配送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3、部门规章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货物进口管理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1、市场准入物流配送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包括具备相应的资质、人员、设备等。
同时,对于从事国际物流配送的企业,还需具备相应的海关登记注册和进出口经营资格。
2、合同管理物流配送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基础。
法律法规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环节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诚信原则、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3、运输管理运输是物流配送的核心环节。
法律法规规定了运输工具的选择、装载要求、运输安全等内容,以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
对于危险品、违禁品等特殊物品的运输,还需遵守相应的规定。
《物流法律法规》第六章加工、配送法律法规《物流法律法规》第六章:加工、配送法律法规在物流行业,加工和配送环节是整个业务链中的重要部分。
这些环节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对于物流企业的运营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本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加工、配送法律法规及其在物流活动中的作用。
一、加工法律法规在物流活动中,加工是一个关键环节。
它不仅涉及到物品的物理转换,还涉及到法律责任的转变。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乘)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站(场)和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优化调整道路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运输服务的结构,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和货运的专业化、集约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对公共汽车客运发展、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交通物流发展等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抢险、救灾、战备等应急运输所需支出予以保障。
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
主要包括:(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五条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第七条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384号)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者在申请时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开业审批程序(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三)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正)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道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物流服务等业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原则,发展道路运输事业。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便捷、环保节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客运和物流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物流运输概述习地的题目
第一章物流运输概述习题(一)概念:1.运输合理化:指凡是在一定的产销条件下,货物的运量、运距、流向和中转环节合理,能以最少的运力,最少的费用支出,最快的速度进行的运输。
2.ITS:是将先进的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电子控制技术和系统集成技术等有效地应用于交通运输系统,从而建立起大范围内发挥作用的,实时、准确、高效的运输管理系统。
3.保价运输:为了解决承运人限额赔偿不足托运人的实际损失,对于保价运输的货物出现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简答:1.运输营运与管理的基础原理?答:包括规模经济和距离经济两个基本原理且都是递减原理。
规模经济:是指经济随着装运规模的增长,单位重量的运输成本下降。
距离经济:是指随着运距的增加单位距离的运输成本也随着下降。
2.影响合理化因素?答:包括运距,运输环节,运输时间,运输方式和运输费用而其中最关键的是运输速度和费用。
3.ITS的支撑技术?答:包括数字交换技术(EDI),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传感技术,无线电通信技术,计算机仿真技术。
(三)论述:1.现代五大运输方式的特点。
答:(1)公路运输具有机动灵活性,投资成本低,覆盖面广,易实现门到门运输并能衔接其他运输方式(2)铁路运输是精准快捷,极少受自然条件限制,运量大而且成本低的运输方式(3)水路运输具有成本低运量大,速度慢,运输距离远,易受自然条件影响,但却是最经济的运输方式(4)航空运输具有运速快,运量少,运费高,不受天气及地形影响(5)管道运输具有占地少,全天候不间断,运力来量大,低成本无无效运输。
2.论货物运输保险与保价运输的区别。
答:两者都具有补偿托运人经济损失的作用,但有以下四方面的区别:(1)目的不同:保价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承运人限额赔偿不足托运人实际损失而设立的,是运输责任的延续;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托运的货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是一种社会补偿。
(2)依据不同:保价责任的赔偿依据是运输法规;而保险的赔偿依据是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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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运费,要求托运人、 收货人赔偿损失。 主要义务: 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 辆,完成运输任务; 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 保证装卸质量; 实行责任运输 装运鲜活、易腐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承担专 门约定的义务。
2.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 (1)运输货物的情况 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 (2)运输条件 安全、及时地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并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 • (3)运输质量 有特殊要求的提供货物的装卸条件和装卸说明书 • (4)货物装卸 • (5)货物的交接手续 交接时清点货物 • (6)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时间 运输计划的提送期限和最大限量 • (7)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参照规定,双方协商 双方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 • (8)变更、解除合同的规定 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 • (9)违约责任 • (10)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其他问题
• (1)关于违约金、赔偿金。 • (2)货物的灭失、短少按灭失短少的货物的价值赔偿; 货物的变质、污染按受损货物所减低价值或修理费赔偿。 • (3)造成车辆、设备损坏或第三者物质损失,按损坏或 损失部分的价值赔偿、 • (4)造成车辆空驶或延误损失,按空驶损失费或延滞费 赔偿。 • (5)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10日内偿付,否则 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运 费来充抵。 • (6)时效。180日&60日
2、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1、装车和卸车 • (1)承运人的履行 2、装载特种货物,所需的垫隔、 加固材料、捆扎用具,均应由托 • (2)托运人的履行 运方提供 3、达到和交付 • (3)履行中的问题
4、货物交接应责任分明 5、货票遗失,及时说明登记,经 车站确认后可凭单位证明或其他 有效证件提货 6、货物装车或运抵到达站交货 时,,均可提出查验和复磅 7、车站对无法交付的货物,报批 后可有价移交。
查阅
1.《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CMR。 2.《关于集装箱的关税协定》 3.《国际道路车辆运输规定》简称TIR 4.《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我国的出入境运输
• 我国和周边国家的公路货物运输,多以政府间的双边、 多边汽车运输协议为依据: 1)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汽车运输协定》 1997《中越两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实施议定书》 2)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汽车运输协定》 3)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 府汽车运输协定》 ……. 截至2004年底,我国与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 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老挝、 越南、尼泊尔签署了10个政府双边汽车运输协定,与有关 国家分别签署了3个政府间多边汽车运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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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 • • • 一、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二、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三、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输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1、概念和内容
• 是汽车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 基本权利和义务: • 承运人: • 应当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按期运到指定的目的站,交 给指定的收货人 • 收取运费 • 托运人: • 要求承运人及时将货物按时完整地运至到站交给收货人。 • 支付运费
4、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
• • • • • • •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 免责: (1)非人力所能预防或抵抗的事故; (2)包装完整无异状,而内容短损或变质者; (3)在运输期内由于货物本身自然腐烂、挥发或减量 (指超过双方议定途耗率者); (4)有关当局对货物的处置法令; (5)收货人逾期提取或拒收货物而造成霉烂变质者; (6)有随车押运人员且不属承运方责任的; (7)其他经查证实非承运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 • • •
本身既不掌握货源也不掌握运输工具,他们以中间人身份 工厂、企业、机关自置汽车,专为运送自己 一面向货主揽货,一面向运输公司托运,借此收取手续费 的物资和产品,一般不对外营业。 和佣金。有的汽车货运代理专门从事向货主揽取零星货载, 加以归纳集中成为整车货物,然后自己以托运人名义向运 输公司托运,赚取零担和整车货物运费之间的差额。
3、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1)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 • 2)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 3)变更和解除的形式 !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公函、电报。变更计 划表)提出或答复
• 2)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运输货物已经没有必 要,双方协商终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解除的
原因主要有: 因自然灾害造成运输线路断组; 市场变化,托运人认为该批货物已经没有发运必 要; 执行政府命令影响按时履行运输合同; 双方商定的其他情况。
五、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公约和协定
1.《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CMR。 • 1956.5.19 日内瓦 欧洲经济委员会 • 规定了:适用范围、承运人责任、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索 赔和诉讼以及连续承运人履行合同等等
2.《关于集装箱的关税协定》1956 宗旨:相互间允许集装箱免税过境。
3.《国际道路车辆运输规定》简称TIR。 • 根据规则规定:对集装箱的道路运输承运人,如持有TIR 手册,允许由发运地到达目的地,在海关签封下,中途可 以不受检查,不支付关税,也可不提供押金。
第四章 道路货物运输法规
概述
• 道路运输(Road Transportation)也是现 代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它与铁路运输同 为陆上运输的基本运输方式。
一、道路运输的要素
(一)道路
现代公路按管理系统可分国家公路、省级公路、 县级公路、乡级公路和专用公路等。
(二)汽车
目前世界上共有汽车3亿辆以上,其中绝大部分 为美、日、英、法、德等国所占有。
1)公共运输业 这种企业专业经营汽车货物业务并以整个社 会为服务对象,其经营方式有: (1)定期定线。不论货载多少,在固定路线上按 时间表行驶。 (2)定线不定期。在固定路线上视货载情况,派 车行驶。 (3)定区不定期。在固定时间的区域内根据货载 需要,派车行驶。
四、公路运杂费
(一)货物重量 (二)计费里程 (三)运费计算公式 1.以吨/公里或每公斤/公里计费者: (货物计费重量×计费里程×每公斤/公里运价) ×(1+加成率) 2.以吨计费者: (货物计费重量×运价) ×(1+加成率)
二、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1、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 (1)道路运输的承运人必须符合条件 • (2)签订合同的程序 • (3)托运和承运 • (4)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托运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 准运证应由托运人提供; 应当案规定支付运费; 按合同约定时间准备好货物; 负责装卸时,应准备相应的劳力和装卸机具,案 约定时间和质量要求搞好装卸; 装运散装货物时,应提供计量设备,按规定标准 装载; 托运超限货物,应事先向承运方提供货物说明; 书,需要特殊车厢时,应负责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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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知识
二、公路运输的特点和作用
• 特点:
1.机动灵活 2.投资少收益快 3.实现门到门 不足:
• 作用:
载重量小; 车震较大,易货损; 费用较高
1.实现门到门 2.是港口车站机场集散货物 的重要手段 3.又是一个独立的运输系统
三、道路运输的经营方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道路运输的组织形式 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按照承托双方签订的运输契约运送货物。 1)公共运输业 与之签订契约的一般都是一些大的工矿 企业,常年运量较大而又较稳定。契约 2)契约运输业 期限一般都是比较长,短的有半年、一 3)自用运输业 年,长的数年。按照契约规定,托运人 4)汽车货运代理 保证提供一定的货运量,承运人保证提 供所需的运力。
• 在中国,由以下公路组成:①首都通向省、市、自治区政治、经 济中心和3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干线公路;②通向各大港口、铁路枢纽、 重要工农业生产基地的干线公路;③大、中城市通向重要对外口岸、 开放城市、历史名城、重要风景区的干线公路;④具有重要意义的国 防干线。这些公路线构成了国家公路网的框架。 国道以1、2、3开头,以1开头的是首都放射线(112国道除外), 以2开头的则为南北走向线,以3开头的是东西走向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 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 场所。 • “道路”应具有公众通行的特征
我国的公路网
• (1)国道 • (2)五纵七横 • (3)高速公路路网
• 国道(national highway) •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 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连接首都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府的公 路,连接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国道中跨省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 理。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除具有一般运输合同的特 点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 (1)承运人必须是经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 持有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 (2)因具有“门到门”的特点,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可以 是全程运输合同。 • (3)承运人许多义务是强制性的(如:定期检修车辆, 收费按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