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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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成办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8〕7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成都市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6〕116号)从即日起废止。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安全、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本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均应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保密审查事项按照《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成密发〔2008〕2号)执行。

第三条(遵循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应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协助做好保密内容检查。

第五条(时限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及具体公开工作一般应在有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信息内容需报上级部门审核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暂缓公开,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特殊信息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审核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审核重点是内容、形式、时限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_企业报告(业主版)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_企业报告(业主版)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级数据 四川比特瑞旺信息 中心 IT 基础设施维保采购项目 产业有限公司 (第二次)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118.9
2023-07-27
(9)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
公告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11-08
(5)货币金融服务(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7 日 生成
4/18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全省发行库省市县三级库集中联 合值守基础项目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0-2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53.8%。500 万 以上大额项目 2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7 日 生成
2/18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物业管理 运行维护服务 信息系统集 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2 个、2 个、2 个。其中物业管理 货币金融服务 计算 机设备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1497.60 万元、263.83 万元、263.83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通知-银发[1998]6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通知-银发[1998]6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通知(银发〔1998〕63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已实行了重大改革,新设立的派出机构将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履行中央银行职责。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印发你们。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新设立的派出机构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中央银行职责。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全国设立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9个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分别设立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承担原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的管理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所在地城市原市分行撤销,其职责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承担。

新设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川办发〔2016〕111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领域存在的问题,研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拓宽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同时,对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安排,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2016年11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制定本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川府金发[2015]16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5.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的通知
(川府金发〔2015〕160号)
各市(州)政府金融办、各市(州)银监分局、人行各中心支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功能和作用,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水平,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意见》(川府发〔2015〕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5〕3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银担合作的重要意义
银担合作是银行机构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难、担保难的重要渠道,对银行机构拓展业务、提升服务和分担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各银行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融担公司)要充分认识深化银担合作的重要意义,客观看待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出现的风险和困难,科学、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函[1999]48号1999年2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原四川省分行《关于请求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不能随意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的报告》(川人行国[1998]6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

二、对党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应对所办经济实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应由该党政机关以自有的资金和财产为限承担其连带民事责任,而不应由同级政府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结束——。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8.12
•【字号】达市府办〔2019〕23号
•【施行日期】2019.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
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达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省、市目录基础上,认真梳理本地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并对社会公布。

市级各部门要不断优化本行业的公共服务事项,并全部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各地各部门(单位)在事项运行过程中,对目录事项提出修订或完善的建议,按《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规则(试行)》
(〔2018〕272号)实施。

国家对公共服务事项有调整的,按国家调整要求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达市府办〔2018〕47号)同时废止。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达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审查和用途控制管理,规范查询行为,确保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合规、合法使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以及相关统计数据。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查询部门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的工作部门。

查询用户指查询部门内部经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授权,能够登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工作人员。

查询人指申请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法人机构(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第六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查询管理第七条查询部门应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严格按规定填写,做到记载清晰,内容完整,有据可查。

第八条查询部门收到查询人(信用报告所有者)提出的查询申请时,查询用户应严格查验查询人身份及有关资料。

当自然人申请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时,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等);若是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则代理人应提交的资料包括:(1)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当法人机构申请查询本机构信用信息时,法人机构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1)本机构介绍信;(2)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查询授权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平等权案例

平等权案例

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 2008-9-6 16:57:00 | By: lawcase ]推荐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2007年12月29日,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楼的家中纵身跳下。

在她生前的博客中,记载了丈夫王菲的出轨及自己内心欲挽回而不得、欲弃之而不舍的煎熬,并表达了轻生的念头。

姜岩死后,其博客内容被网友在各大网站上传播开来,广大网友在口诛笔伐王菲的同时,启动了“人肉搜索”,王菲的大量个人信息甚至他父母的家庭住址都被一一上传到网上。

有过激的网友直接到王菲父母家门口写下“逼死贤妻、无良王家”等字句。

2008年4月17日,王菲将披露和传播他信息的三家网站告上法庭,“人肉搜索”首次进入司法程序。

从法庭走出来,一些网友哭了,其中一位感叹道:“我们本是正义的使者,怎么突然变成了被告?”———这一天,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很多网友从全国各地赶来旁听。

一位积极参与了对王菲“人肉搜索”的网友直言自己内心的矛盾:“我来这是为了声援被告的,但我也想听听自己到底哪里错了”。

据新浪网对5828名网友的调查显示:大多数网友对“人肉搜索”持否定态度,但依然有40. 72%的网友认为:“人肉搜索”未被滥用。

一位网友呼吁道:“请不要把‘人肉搜索’描绘成洪水猛兽,通常情况下网民是出于义愤,帮助弱者寻找那些干了不可告人勾当的事却又逍遥法外的人才会展开‘人肉搜索’的。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确实有其惩恶扬善的一面,例如今年5月份,江西宜春市发生了多起男子偷袭年轻女性的暴力事件,众网友发起“人肉搜索”,嫌疑人的特征被逐渐勾勒出来,为公安部门尽快破案立下了汗马功劳。

然而,“人肉搜索”本身的善与恶就如同薄薄的一层窗户纸,一捅即破。

“是网友们自己无法把握道德、法律等界限,才使得‘人肉搜索’被贴上了罪恶的标签。

”一位人民网网友指出,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很黄很暴力”事件。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再贷款与常备借贷便利抵押品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再贷款与常备借贷便利抵押品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与常备借贷便利抵押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维护中央银行资产安全,规再贷款(以及常备借贷便利,以下统称再贷款)质押品、抵押品(以下统称抵押品)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与常备借贷便利抵押品管理指引》(试行)(银发〔2015〕42号)等规定,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分行负责与借款金融机构签订再贷款抵押合同,并通知借款金融机构所在地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与借款金融机构签订再贷款合同。

第二章合格抵押品的标准第3条中国人民银行接受的再贷款合格抵押品包括证券资产、信贷资产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合格抵押资产。

第4条合格的证券资产抵押品指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但不包括借款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发行的债券。

证券资产的信用评级主要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外部信用评级。

第5条合格的证券资产抵押品包括记账式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金融债、中央政府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同业存单、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均为AAA级的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级、债项评级为A-1级的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等。

第6条合格的信贷资产抵押品指金融机构对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正常类贷款(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但不包括金融机构向管理人员、大股东等部人以及关联机构发放的贷款(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成员、大股东是指金融机构的前十大股东及其他持股比例5%及以上的股东,下同)。

第7条合格的信贷资产抵押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贷款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的正常类贷款(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且贷款不涉及诉讼和仲裁;(二)贷款不包括银团贷款及金融机构向其管理人员、大股东等部人以及关联机构发放的贷款;(三)贷款为人民币贷款,期限固定,剩余期限在3个月(含)以上且超过再贷款贷款期限;(四)贷款的发放程序符合金融机构部控制及风险管理要求;贷款的形态真实,还本付息正常,未进行过展期;贷款未被抵押或冻结;(五)单笔贷款的主体是唯一的中国非金融企业,只接受完整合同层面上的整体抵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金融机构部风险评估系统可得的信息,非金融企业近1个年度没有违约记录和黑记录;(六)贷款方式为除股权质押之外的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及保证贷款,保证贷款的担保人是非金融企业,且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国担保法》规定;(七)不包括严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信贷政策导向要求的贷款;(八)贷款企业的中央银行部评级结果为优秀、很好、好、正常和可接受等五类之一;(九)不包括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优先受偿权的贷款;(十)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成银罚字〔2022〕13号)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成银罚字〔2022〕13号)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成银罚字〔2022〕13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成银罚字〔2022〕13号
【处罚日期】2022.04.28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处罚机关类型】中国人民银行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成都市
【处罚对象】李浩(时任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临时负责人)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6 11:00:51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成银罚字〔2022〕13号
被处罚对象李浩(时任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临时负责人)处罚结果罚款1万元
处罚事由对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未按照规定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处罚决定日期2022.04.28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
5月13日,工行市分行资金财务部经理阳兴、东大片区行副行长陈晓红一行到征信代理查询点庐山支行召开征信管理工作督导会。

会上,重点传达5月9日人行召开的《德阳市征信服务规范化建设推进会》会议精神,一是学习《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自主查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管理处关于印发征信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成银征信【2019】6号)。

二是对《德阳地区征信服务神秘人访查情况的通报》中庐山支行涉及的问题进行情况了解,强调加强征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庐山支行对通报中的问题积极整改,加强与人行沟通,及时提交征信密码重置申请表,改善服务态度,进一步提高征信工作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金融支持四川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金融支持四川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金融支持四川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成银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金融支持四川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成银发〔2012〕36号)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四川一级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各省外城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四川省级机构,各外资银行成都分行及代表处,四川省银行卡业协会,中国银联四川分公司,四川各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实体经济是金融业发展的基石。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发挥金融资源配置对实体经济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实现全省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共生发展,结合四川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保持货币信贷合理适度增长,满足实体经济合理资金需求(一)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任务落实。

各金融机构要深刻领会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意义,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全力贯彻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各项措施,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坚决抑制金融资本脱实向虚、以钱炒钱,坚持在服务实体经济中求发展,全面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支持四川实体经济转型发展。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将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纳入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对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相关工作进行评价和通报。

(二)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将按照总行要求,根据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协调运用好各项货币政策工具,合理运用宏观审慎性政策框架,调节好货币信贷供给,优化信贷结构,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成房发[2017]45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发布日期】2017.04.12
【实施日期】2017.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
管理的通知
(成房发〔2017〕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
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防范住房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购地不建、建而不售等捂盘惜售行为,不得以虚假装修、虚高装修价格等变相提高房价。

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在30日内申请预售许可或不接受预售申报价格指导的,房管部门可在1年内不受理其预售许可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假按揭、赎。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再贷款与常备借贷便利抵押品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再贷款与常备借贷便利抵押品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再贷款与常备借贷便利抵押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维护中央银行资产安全,规范再贷款(以及常备借贷便利,以下统称再贷款)质押品、抵押品(以下统称抵押品)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与常备借贷便利抵押品管理指引》(试行)(银发〔2015〕42号)等规定,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成都分行负责与借款金融机构签订再贷款抵押合同,并通知借款金融机构所在地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与借款金融机构签订再贷款合同。

第二章合格抵押品的标准第3条中国人民银行接受的再贷款合格抵押品包括证券资产、信贷资产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合格抵押资产。

第4条合格的证券资产抵押品指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但不包括借款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发行的债券。

证券资产的信用评级主要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外部信用评级。

第5条合格的证券资产抵押品包括记账式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金融债、中央政府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同业存单、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均为AAA 级的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级、债项评级为A-1级的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等。

第6条合格的信贷资产抵押品指金融机构对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正常类贷款(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但不包括金融机构向管理人员、大股东等内部人以及关联机构发放的贷款(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成员、大股东是指金融机构的前十大股东及其他持股比例5%及以上的股东,下同)。

第7条合格的信贷资产抵押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贷款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的正常类贷款(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且贷款不涉及诉讼和仲裁;(二)贷款不包括银团贷款及金融机构向其管理人员、大股东等内部人以及关联机构发放的贷款;(三)贷款为人民币贷款,期限固定,剩余期限在3个月(含)以上且超过再贷款贷款期限;(四)贷款的发放程序符合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要求;贷款的形态真实,还本付息正常,未进行过展期;贷款未被抵押或冻结;(五)单笔贷款的主体是唯一的中国非金融企业,只接受完整合同层面上的整体抵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金融机构内部风险评估系统可得的信息,非金融企业近1个年度没有违约记录和黑名单记录;(六)贷款方式为除股权质押之外的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及保证贷款,保证贷款的担保人是非金融企业,且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七)不包括严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信贷政策导向要求的贷款;(八)贷款企业的中央银行内部评级结果为优秀、很好、好、正常和可接受等五类之一;(九)不包括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优先受偿权的贷款;(十)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要求。

四川省支付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法规政策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四川省支付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法规政策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四川省支付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法规政策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四川省支付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法规政策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四川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全面推行“风险导向”的监管思路,提高支付机构的自律意识,规范支付机构服务行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2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综合评价对象为,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依法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支付机构。

除特殊说明外,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包括四川省内法人支付机构和省外法人支付机构在川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法规政策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是指,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依据法定职责、相关法规制度和管理要求,对四川省辖内支付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确定评价等级。

第四条综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年度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全面评价与分项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四)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五)非现场管理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综合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设支付机构正式开业不足一年但超过半年的,当年综合评价周期为正式开业日至12月31日;正式开业不足半年的,当年不纳入综合评价范围。

第六条综合评价分省内法人支付机构和省外法人支付机构在川分公司两类。

第七条综合评价由业务管理评价、反洗钱管理评价和技术管理评价三个部分组成。

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

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

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信息统计和披露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建发[2007]9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发布日期】2007.09.18【实施日期】2007.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信息统计和披露制度的通知(川建发[2007]94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精神,有效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全省建立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信息统计和披露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在全省建立工程款拖欠信息统计和披露制度,是在我省建设领域培育企业建立正确的契约意识,督促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遏制工程款拖欠的重要措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沟通,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职责分工(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统计和汇总本地发生的拖欠工程款信息及其变化情况。

对存在工程款拖欠的,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款拖欠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于每月15日前将统计表(见附件)提供给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二)各市、州中心支行负责及时、完整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拖欠信息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并于每月20日前将录入情况汇总后通过内部电邮方式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上报备案。

(三)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会同省建设厅汇总各地上报的拖欠信息,并定期向各地通报。

三、工程款拖欠信息数据管理(一)数据录入。

各市、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录入企业工程款拖欠信息应使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不能自行收集数据或擅自采用其他部门提供的数据,若需采用其他部门的数据,应事先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认。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成都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启动成都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成都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启动成都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成都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启动成都市模范守信中小企业培植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成银营发[2009]54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成都市中小企业局【发布日期】2009.05.14【实施日期】2009.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成都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启动成都市模范守信中小企业培植工作的通知(成银营发〔2009〕54号)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区(市)县经济局、中小企业局,各在蓉金融机构:现将《成都市2009年“模范守信中小企业培植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统一认识,积极开展中小企业培育工作。

开展中小企业培育,是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举措。

今年成都市纳入培育的企业为120户。

培育的目的是:通过较短时间的努力,使被培育企业达到金融机构一般的贷款条件,获得信贷支持。

二、把握条件,选好入门参培企业。

采取中小企业局推荐或企业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培植中小企业。

各区(市)县中小企业局要按照入选条件认真梳理企业名单,于5月底前各推荐10户中小企业,并将成都市2009年“模范守信中小企业培植计划”推荐(自荐)表送至成都市中小企业局和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成都市五城区送至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要积极与当地金融机构沟通,采取组织召开企业推荐会等方式帮助企业确定指导对接金融机构,及时通知企业办理贷款卡或年审贷款卡,采集完善参选企业信用档案,并于6月底前将成都市2009年“模范守信中小企业培植计划”推荐(自荐)表报营业管理部。

自荐企业要对照入选条件,于5月25日前到注册地中小企业局自荐报名,并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三、加强指导,保证培育质量。

人民银行和中小企业局要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集中培训,帮助企业进一步树立诚信意识,掌握征信知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教育厅、中国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教育厅、中国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教育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的通知【标 签】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征个税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2005﹞98号【发文日期】2005-10-18【实施时间】2005-10-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四川省一级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将在2005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为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教育储蓄管理,维护四川省金融秩序的稳定,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教育厅、四川银监局反映。

一、《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各市州教育局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督促区内学校到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领取。

二、各金融机构在办理教育储蓄时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宣传,严禁违规揽储。

三、对于在2005年12月1日前到期支取的教育储蓄,仍按照《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02号)(以下简称《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于在2005年12月1日前提前支取的教育储蓄,要严格按照《教育储蓄管理办法》有关提前支取的规定办理,即必须全额支取,储户能够提供证明的,按照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档次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照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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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成银办发〔2008〕36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成都分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及四川各级机构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政务事项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政务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五条政务公开应当依据公开的内容来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
构,其主要职责是:
—1—
(一)安排部署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及四川各级机构政务公开工作。

(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机关及四川各级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向总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分行办公室、监察室、法律事务处、国际收支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行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行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接受社会公众、有关单位的问询和政务公开事项问询的组织工作。

分行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有关处室和四川各级机构政务公开工作。

分行法律事务处负责接受法律咨询,审核规范性文件,办理与法律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外公布政务公开联系电话。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

第九条领导小组督促有关业务处室指派专人进驻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办事窗口有关业务登记及咨询等工作。

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政务服务中心有关管理要求,严格规范操作,注意仪容仪貌,切实维护人民银行良好形象和声誉。

第三章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十条政务主动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对于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及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有关公开范围、公开程序和工作要求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成银办发〔2008〕52号文印发)执行。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机关处室在规范性文件发文过程中,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相关法律规定和分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规定,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的“政务公开”属性,判断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公开,并在发文稿纸页面“政务公开”要素一栏选择“公开”或“不公开”。

选择为“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在送办公室核稿前须先送法律事务处审核。

可以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与该事项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申请对其公开。

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成银办发〔2008〕52号文印发)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公开评议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应当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有关处室、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政务公开监督检查。

有关检查内容和责任追究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成银办发〔2008〕149号文印发)执行。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及其有关内设机构开展政务公开评议工作。

有关评议的内容、形式和工作要求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成银办发〔2008〕149号文印发)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相关配套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实施细则》(成银发〔2006〕208号文印发)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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