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测六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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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职责和任务
1、接收监测分站发送的各种信息、指示、治理对策和方案;
2、收集站点所在县气候、水文、植被、土壤侵蚀强度和面积、社经等资料;
3、上述各类信息定期向省、市监测机构传输;
4、进行长期观测,进行水土流失量化分析,获得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动态数据,建立定点观测数据库,并提出治理方案和对策,整理观测数据,向监测分站传输;
5、掌握我县水土保持情况,为政府制定水土保持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水土保持监测设施管护规定
1、严格执行监测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制度;
2、遵守监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正确放置和使用设备,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状况,不使用不合格的监测设备;
3、保持监测工作环境和监测仪器设备的整洁有序,满足监测工作的要求;
4、经常对监测设施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汇报,定期检查、维修、保养。
5、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由监测人员按价赔偿。
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安全规定
1、做到文明监测、安全监测,杜绝违章操作;
2、负责监测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工作,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正确使用监测设备,防止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并设置警示牌;
4、未经批准,非操作人员不得使用监测设备;个人使用和保管的公用财物,不得外借,并做好防火防盗措施;
5、设备发生故障,应详细检查,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
6、对损毁或侵占监测设备和设施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水土保持监测操作规定
1、遵守监测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前后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做好设备运行记录;
2、仪器设备和资料档案管理规范、制度化,接受上级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3、按规定认真填写原始记录,不漏项,不涂改,正确保留有效数位;
4、材料和数据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储和传播;
5、监测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省、市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水土保持监测数据采集及上报规定
1、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监测技术,定期上报监测数据,对上报的文件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2、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如实出具监测结果报告;
3、向上级汇报监测数据必须及时、准确、完整;
4、无故不上报数据、不按规定开展监测工作、弄虚作假,按有关规定处理;
5、保持区域内文明卫生、保持设备和区域的整洁。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制度
1、监测站定编4人,水保站指定一名副站长具体负责;
2、监测资料专人收集和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和传播;
3、安全第一责任人为分管副站长,第二责任人为具体操作人员;
4、实时监测由操作人员进行,数据处理及上报由分管副站长实施,涉及监测的其他工作任务由分管副站长负责完成;
5、监测人员对所提供的材料及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工作失误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按规定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6、监测人员负责监测设施的管护、安全、操作等工作;
7、按时作息和安排好节假日及雨期的值班人员、时间;
8、监测人员除遵守本系列制度外,还应遵守水保站制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