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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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推动全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第三条资助对象为在本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四条资助条件。

1、申请资助的专利应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省的产业政策;

2、专利资助申请应自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资助标准。

费用资助按从专利申请到授权实际缴费额核定,但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专利权有争议的;

3、已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的;

4、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的;

5、提交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的;

第七条申请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海南省专利资助申请表(可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或到省知识产权局实施处领取);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3、专利证书;

4、相关缴费发票;

5、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本省居住证;

6、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副本、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以上申请材料除海南省专利资助申请表和委托书外均提交复印件,办理时应出示相应的原件供核对。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统一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

第八条专利资助费的给付。

1、省知识产权局对提出专利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核,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2、办理专利资助费给付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原件;需要转帐的单位应出具准确的单位名称、开户行、帐号和单位收据。

第九条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自告知之日起,6个月内不领取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原《海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琼科〔2005〕4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海南省专利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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