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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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伤赔偿标准

吉林工伤赔偿标准

吉林工伤赔偿标准吉林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一切伤害。

工伤赔偿标准是衡量工伤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吉林省是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工业基地,工伤事故频发。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吉林省有关部门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伤赔偿标准。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分为两个层面:工伤医疗费用和工伤假期工资。

具体标准如下:一、工伤医疗费用标准:根据《吉林省实施〈劳动病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费用包括住院费、治疗费、手术费、医用材料费、检查费、清创费、康复费等。

具体费用标准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伤假期工资标准:根据《吉林省工伤职工就业保障办法》的规定,工伤假期工资由职工的平均工资和工龄决定。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工伤假期工资 = 职工过去12个月的工资总额 ÷ 122. 工伤医疗期间视为正常工作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工伤假期工资的60%。

3. 若工伤期超过6个月的,工资不得低于工伤假期工资的80%。

4. 若工伤期超过12个月的,工资不得低于工伤假期工资的100%。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吉林省还对特殊工种、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赔偿进行了具体规定。

例如,对于受聘于军队、警察等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受到伤害的,工资待遇由相应的机关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工龄和工伤程度进行补足。

对于矿业工人、爆破工人等存在较高工伤风险的工种,根据具体工种受伤的严重程度,相应增加工伤赔偿金额。

综合来说,吉林省的工伤赔偿标准科学合理,真实反映了工伤程度和劳动者受到的伤害。

通过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为吉林省的工人提供了安全保障和合理补偿。

不过,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例如如何确保工伤赔偿标准的公正、公平性,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等等,这些都需要吉林省继续努力完善和改进。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是指根据劳动者因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依法给予劳动者或其家属一定的赔偿金额的规定。

以下是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程度,按照《劳动能力鉴定与劳动能力认定办法》和《伤残等级评定和使用定级推定工具及其检测实施细则》确定伤残等级,再根据吉林省伤残评定指南确定赔偿标准。

1.一级伤残: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损失10%以上,且低于30%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00元以上,低于30,000元。

2.二级伤残: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损失30%以上,且低于50%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0元以上,低于50,000元。

3.三级伤残: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损失50%以上,且低于70%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0元以上,低于80,000元。

4.四级伤残: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损失70%以上,且低于80%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0,000元以上,低于100,000元。

5.五级伤残: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损失80%以上,且低于100%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000元以上,低于150,000元。

6.六级伤残: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损失100%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0,000元以上,低于200,000元。

二、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标准: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给予月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其中:1.劳动能力丧失70%以上,但低于80%的,按月赔偿基数的20%~40%进行赔偿。

2.劳动能力丧失80%以上,但低于90%的,按月赔偿基数的40%~60%进行赔偿。

3.劳动能力丧失90%以上,但低于100%的,按月赔偿基数的60%~80%进行赔偿。

4.劳动能力丧失100%的,按月赔偿基数的80%进行赔偿。

三、死亡赔偿标准:根据死者生前月平均工资和抚养亲属关系给予一次性补偿金和抚恤金。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1]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1]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吉林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适用范围、计算方法以及相关程序等内容。

2. 适用范围工伤赔偿标准适用于所有在吉林省境内发生的劳动者因从事劳动活动而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损害或死亡的情况。

3. 身体损害评定与费率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不同程度的身体损害进行评定,并根据相应费率表确定具体补偿金额。

以下是吉林省目前有效使用的身体损害评定与费率表:- 级别一:重大残疾(100%)- 级别二:特级残疾(80%-99%)- 级别三:一级至四级失能(50%-79%)- 级别四:轻微失能(20%-49%)4. 工资待遇基数调整系数各年度职工平均月缴存额按当地上年全市就业人员月平均报酬的60%确定。

根据职工平均月缴存额和身体损害评定等级,计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

5. 工伤医疗费用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或患病需要治疗的劳动者,在就诊期间产生的合理、必要且经济负担较重(超过个人支付能力)部分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

6. 一次性抚恤金与供养亲属抚恤金对于发生工伤事故并造成死亡或特别重大残疾情况下失去收入来源而无法继续从事任何有报酬劳动活动,并符合相关条件者,可获得一次性抚恤金及供养亲属每年享受固定数额补贴直至其死亡为止。

7. 相关程序与申请材料- 动态管理:雇主需按时趁机向当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 投资风控:投资方顶头上司也要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 申请材料:劳动者或其亲属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工伤鉴定书、医疗费用发票等。

8. 法律名词及注释-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关于工伤保险的法规。

- 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关于劳动保障方面内容的法规。

9. 结束语本文档涵盖了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范围内所有重要信息,并详细介绍了适用范围、计算方法以及相关程序。

有任何问题,请参考相应法律文件或咨询当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法律顾问表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吉林工伤赔偿标准怎么算?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吉林标准)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标准支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标准的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吉林标准)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四)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吉林工伤补偿金标准

吉林工伤补偿金标准

吉林工伤补偿金标准
吉林省工伤补偿金标准如下:
一、临时工伤补助金
1.治疗期生活护理费:由医院证明临时工伤的职工,按照月人均标准发放。

2.工伤津贴:伤残程度评定为3级以下的,按照伤残津贴的标准发放,在不低于本市/本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按月发放。

3.伤残津贴:伤残程度评定为3级及以上的,按照伤残津贴的标准发放,在不低于本市/本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按月发放。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费补助
工伤职工经诊断为职业病或者工伤的,按照一次性工伤医疗费的标准发放。

三、伤残赔偿金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当事人的下肢、视力、听力、语言、生殖能力、肺脏功能、肾功能异常度达到法定伤残程度标准的,按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发放。

2.伤残津贴:上述所列各项伤残标准应根据工伤职工实际伤情和工作能力酌情予以调整。

四、死亡赔偿金
1.丧葬补助金:因工伤致职工死亡的,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按照一次性丧葬费的标准发放。

2.抚恤金:工伤赔偿金的一部分可以用于支付死者亲属的抚恤金。

以上是吉林省工伤补偿金的标准,具体金额标准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9月10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工伤事故、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

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提高事故伤害和职业病自我防范意识,避免和减少事故、职业病对自身的伤害。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卫生和计生、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州)级和省级统筹相结合的制度,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

长春工伤九级赔偿多少

长春工伤九级赔偿多少

长春工伤九级赔偿多少
长春工伤九级赔偿是指工伤严重程度属于九级的情况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的赔偿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面是工伤九级的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意外伤害的程度进行赔偿,九级工伤的赔偿标准为十五个月的工资。

2. 持续伤残补助金:九级工伤不适用持续伤残补助金。

3. 医疗费用:工伤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医疗费用的合理支出标准进行赔偿。

4. 工亡补助金:若工伤造成劳动者死亡,九级工伤的遗属可以获得十五个月的工资作为抚恤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工伤赔偿金额还要根据受害人的个人工资、伤残程度、住院费用等具体情况进行细致计算,以确保合理的赔偿。

以上所列金额只是一个大致的估计,具体赔偿需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

吉林省工伤赔偿新标准

吉林省工伤赔偿新标准

吉林省工伤赔偿新标准根据最新发布的《吉林省工伤赔偿新标准》,吉林省将对工伤赔偿进行调整和修订。

这一新标准旨在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吉林省的工人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赔偿。

根据新标准,吉林省的工伤赔偿金额将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一、基础赔偿金的调整新标准对基础赔偿金进行了适当调整。

对于因工死亡、全残、高度残疾、二级伤残以及一级伤残,新标准将根据工人的工资和工作年限进行计算,确保工人在受到工伤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二、医疗费用的调整新标准对于工人的医疗费用进行了修订。

在工人因工受伤需要治疗时,吉林省将支付工人的医疗费用,并通过新标准提供更加详细和全面的费用项目,确保工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三、伤残补助金的调整新标准对于伤残补助金进行了调整。

对于伤残工人,吉林省将根据其伤残程度和工资进行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补助金,确保伤残工人得到合理的补偿。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调整新标准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进行了调整。

对于因工受伤需要一次性治疗的工人,吉林省将根据工人的工资和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补助金,确保工人得到合理的补偿。

五、其他赔偿项目的调整新标准对其他赔偿项目进行了详细的调整和规定。

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工亡父母扶养费等相关支出,确保工人的家属在工人工伤后能够得到合理的帮助和安抚。

吉林省的工伤赔偿新标准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并将逐步取代旧标准。

这一新标准的发布将为吉林省的工人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赔偿,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同时,这也是吉林省政府为提高工人生活水平、推动社会进步所做出的努力。

吉林工伤十级赔付表

吉林工伤十级赔付表

吉林工伤十级赔付表在吉林省,工伤十级赔付标准是根据《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的。

根据这些规定,工伤十级赔付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赔偿待遇。

工伤十级赔付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具体的赔付标准如下:1. 医疗费: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康复费等。

医疗费支付比例为100%,工伤职工无需支付个人医疗费用。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被认定为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津贴月数乘以基本工资标准的70%。

具体计算公式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月数×基本工资标准×70%。

3. 定期伤残补助金:被认定为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定期伤残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基本工资标准的60%。

定期伤残补助金的发放期限为伤残职工的工作年限。

4. 停工留薪期工资:对于因工伤需要停工治疗的职工,按照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期限为18个月。

工伤十级赔付表中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是根据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企业和职工应当共同遵守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总之,吉林工伤十级赔付表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企业和职工应当共同遵守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希望吉林省各级政府、企业和职工能够共同努力,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为吉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吉林省工伤补助标准

吉林省工伤补助标准

吉林省工伤补助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规定,吉林省工伤补助标准如下:
一、工伤医疗补助标准:
1. 普通工伤:工伤职工在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20%或者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进行补助。

2. 重大工伤:工伤职工在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的10%或者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进行补助。

二、伤残津贴标准:
1. 伤残等级1至4级: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工资标准,确定伤残津贴的付款水平。

2. 伤残等级5至10级: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确定伤残津贴的付款水平。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础上进行计算和调整。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根据工伤职工供养的亲属人数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付款水平。

五、丧葬补助金标准:
根据工伤职工丧葬费用的实际支出和当地规定的比例进行补助。

六、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根据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和当地规定的比例进行补助。

以上仅为大致说明,具体的吉林省工伤补助标准还需要参考当地的具体政策文件和规定。

不同地区的工伤补助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应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进行具体操作和申请。

吉林省关于工伤赔偿

吉林省关于工伤赔偿

吉林省关于工伤赔偿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产业损失。

工伤赔偿是对工伤者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补偿,在吉林省的相关法规中,对工伤赔偿进行了具体规定。

吉林省工伤赔偿的依据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吉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制定的。

根据这些法规,工伤赔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医疗费用的赔偿,二是伤残赔偿金的支付。

首先是医疗费用的赔偿。

吉林省对工伤者的医疗费用进行了全面保障。

根据《吉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者在治疗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这其中包括了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康复费用等。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医疗费用,比如对于严重工伤,工伤保险还会支付一定比例的护理费和辅助器具费。

其次是伤残赔偿金的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者的伤残程度是确定伤残赔偿金数额的重要依据。

吉林省对伤残等级进行了具体划分,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确定了相应的赔偿金标准。

比如对于一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45个月的工资;对于二级伤残,赔偿金标准为40个月的工资;以此类推。

需要注意的是,吉林省在工伤赔偿中还特别关注了一些特殊工种的赔偿问题。

比如煤矿工人的工伤赔偿标准、核电站工人的工伤赔偿标准等都有针对性的规定,以保护特殊工种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吉林省关于工伤赔偿的规定保障了工伤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雇主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吉林省在实施工伤保险的同时,还加大了对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力度,通过提高工伤防护措施的措施,有效减少了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了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这些举措为吉林省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健康有力的保障。

吉林工伤赔偿标准

吉林工伤赔偿标准

吉林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或罹患职业病导致的伤害,给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经济权益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工人的权益,各地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工伤赔偿标准。

本文将重点介绍吉林省的工伤赔偿标准。

一、意外伤害工伤赔偿标准1. 医疗费用对于因工作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吉林省根据伤情、治疗方法和费用等多个因素确定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

一般而言,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根据《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期内,可享受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合理、必要医疗费用,以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抚恤金。

2. 工伤补助金吉林省根据伤残程度和失能程度确定工伤补助金的标准。

伤残程度按照国家和吉林省相关规定进行评定,失能程度根据工伤事故导致的劳动能力减损程度确定。

根据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期内,伤残等级按照10级标准进行评定,对各等级伤残人员分别给予伤残津贴,失能则发放失能津贴。

3. 伤残赔偿金对于因工作事故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身体残疾,吉林省规定了伤残赔偿金的发放标准。

根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按照百分比计算赔偿金的数额。

具体的标准由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职业病工伤赔偿标准1. 医疗费用吉林省对于职业病工伤赔偿的医疗费用标准与意外伤害相似,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期内,可享受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合理、必要医疗费用。

2. 经济补偿职业病工伤赔偿的经济补偿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期间的工伤津贴;二是确认残疾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吉林省根据伤残程度和失能程度,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计算和发放。

3. 相关待遇除了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之外,吉林省还规定了职业病工伤赔偿的其他相关待遇。

例如,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于全力就业并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提供就业援助等。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吉林省范围内工伤赔偿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工伤赔偿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补偿、工亡职工供养和丧葬费。

第二章伤残津贴第四条伤残津贴按照以下标准发放:1:一级伤残:按照月工资的50%发放;2:二级伤残:按照月工资的45%发放;3:三级伤残以上:按照月工资的40%发放。

第五条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的轻、中、重分为三档进行发放:1:轻度伤残:按照伤残津贴标准的70%发放;2:中度伤残:按照伤残津贴标准的80%发放;3:重度伤残:按照伤残津贴标准的90%发放。

第三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六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不同分为三档发放:1:一级伤残:按照年工资的60倍发放;2:二级伤残:按照年工资的50倍发放;3:三级伤残以上:按照年工资的40倍发放。

第七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发放时可根据受伤员工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医疗费用补偿第八条工伤医疗费用补偿范围包括:1:住院医疗费用;2:门诊诊疗费用;3:康复费用;4:老年伤残职工医疗费用。

第九条工伤医疗费用补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按照吉林省工伤医疗费用补偿标准执行。

第五章工亡职工供养第十条工亡职工供养费由工伤亡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享受。

第十一条工亡职工供养费按照以下标准发放:1:配偶:按照工亡职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的30%发放;2:父母:按照工亡职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的15%发放;3:子女:按照工亡职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的15%发放,每个子女平均分配。

第六章丧葬费第十二条工伤亡人员的丧葬费按照以下标准发放:1:同级别城市:按照上年度该城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2:非同级别城市:按照上年度该城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发放。

附件:1: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3:吉林省工伤医疗费用补偿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伤保险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对于工伤保险进行管理和规定的法律文件。

长春市工伤赔偿标准

长春市工伤赔偿标准

长春市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是指雇主或用人单位应在工人、农民工等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工人支付补偿费用的一种制度。

长春市是中国吉林省的省会,同时也是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的执行地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长春市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工伤保险金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金作为工伤赔偿的主要形式之一,由雇主或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和标准缴纳,并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进行支付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伤保险金的计算方法为:劳动者因工作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金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龄和职工所在地的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计算,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对于工作能力丧失程度达到一定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伤残程度的评定参考国家和相关部门出台的《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并依据不同程度支付补偿金。

一次性伤残补偿标准一般按照伤残程度、工资水平等进行综合计算,具体标准可以参考吉林省省级标准。

三、医疗费用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造成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治疗费、康复费、药费等,具体标准可以参考国家和吉林省相关规定。

四、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造成身体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或者因工作导致身体病变丧失劳动能力后在规定期限内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费用,并给与死亡补助金。

死亡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一般按照劳动者工资、工龄、职工所在地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总的来说,长春市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工伤保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补偿和死亡补助金等方面,具体标准根据国家和吉林省的相关规定而定。

吉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吉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吉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具备条件的市州应实行市州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实行县(市)统筹,具体统筹层次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当年结余部分作为储备金存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列账管理,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使用储备金应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的,市州可以从所辖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的调剂。

调剂金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比例不超过5%,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应加强对工伤保险调剂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准截留和挪用。

第六条以市州为单位建立调剂金的,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先使用统筹地区储备金;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州调剂金进行调剂支付;调剂金仍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还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一、合用范围本标准合用于在吉林省范围内发生的因工致残、因工死亡、因工造成严重伤残和其他工伤赔偿事项。

其中,因工致残包括一级至六级伤残;严重伤残为七级至十级伤残。

二、工伤赔偿费用的计算1. 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1)一次性抚恤金:按照被扶养人口数及被扶养人口与死者关系不同而有不同的标准,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丧葬津贴金:按照从事的工种不同而有不同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死亡工资补偿金:按照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不超过36个月。

(4)供养亲属的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口数及被扶养人口与死者关系不同而有不同的标准,最高不超过10年。

2. 因工致残的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津贴金:按照伤情认定的工伤等级及工资不同而有不同标准,最高不超过60万元。

(2)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工龄和工资计算,最高不超过40年。

3. 因工造成严重伤残的赔偿标准(1)一次性严重伤残津贴金:按照伤情认定的严重伤残等级及工资不同而有不同标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工龄和工资计算,最高不超过40年。

4. 其他工伤赔偿事项的标准其他工伤赔偿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按照实际支出情况计算。

三、工伤赔偿申请流程1. 事故发生后,受伤或者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即将前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2. 在治疗期间,受伤或者相关人员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3. 工伤认定委员会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结合医疗机构的诊断报告、治疗记录等资料,对受伤或者相关人员的伤情进行评估和认定。

4. 工伤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根据认定结果向单位或者保险机构申请工伤赔偿。

5. 单位或者保险机构应在收到工伤赔偿申请后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相应赔偿款项。

四、其他注意事项1. 工伤赔偿标准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实际情况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赔偿的基本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吉林省工伤赔偿按照以下基本原则进行:1. 公平原则工伤赔偿应当以平等、公正、合理为原则,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2. 经济赔偿原则工伤赔偿应当以经济补偿为主,保障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能够正常生活和就业。

3. 动态调整原则工伤赔偿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工伤赔偿支付能力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赔偿标准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二、工伤赔偿的计算方法工伤赔偿金额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伤医疗费工伤职工在医院接受的治疗费用,按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进行报销或支付。

2. 伤残赔偿金工伤职工因工作能力受到永久性损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等级和相应赔偿比例,计算伤残赔偿金。

3. 丧葬补助费工伤职工因工作而死亡,由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丧葬补助费。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因工作能力受到轻度、中度或重度损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等级和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进行支付。

三、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规定,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的实际收费标准报销或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自费项目不予报销。

2. 伤残赔偿金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按照《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赔偿金标准进行支付。

一级伤残:60个月的月度工资标准二级伤残:50个月的月度工资标准三级伤残:40个月的月度工资标准四级伤残:30个月的月度工资标准五级伤残:20个月的月度工资标准六级伤残:15个月的月度工资标准七级伤残:10个月的月度工资标准八级伤残:8个月的月度工资标准九级伤残:6个月的月度工资标准十级伤残:4个月的月度工资标准3. 丧葬补助费具体标准按照《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按照《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进行支付。

吉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吉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吉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Ⅰ 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害保险法》(以下简称《伤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伤保法》及本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省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因工伤和职业病引起的丧失劳动能力及死亡给其及家属带来的损失。

第三条工伤保险对象:本省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个体经济组织雇员。

Ⅱ 保险范围第四条工伤保险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在职工作中受到他人或自然原因的伤害或事故,导致残疾、死亡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因从事特定职业,患上可以确认的职业病的;(三)在参加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培训考试中受伤害或事故,导致残疾、死亡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

Ⅲ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依照工伤保险合同、有关法律和法规,根据被保险人发生工伤情形,承担的伤残评定、赔偿及医疗费用等责任。

第六条伤残评定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伤残鉴定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伤残标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由专业部门对因工受伤后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第七条赔偿责任:(一)对负有伤残责任的工伤事故发生死亡、伤残、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后,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及本省《工伤保险条例》,按下述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1.死亡赔偿金:按照本省规定的死亡赔偿标准和规定核定;2.伤残赔偿金:按照发生保险事故前被保险人的月平均工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伤残鉴定标准》的规定支付伤残赔偿金;3.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按照发生保险事故前被保险人的月平均工资支付。

(二)被保险人患病致残时,由保险人按《法定企业职工疾病给付标准》支付伤残抚恤金和康复费用。

Ⅳ 报险与给付第八条报险:(一)雇主:负责报案赔偿。

若发生保险责任,应当在发生保险事故后24小时内,因工保险的单位报送国家财政部门,由其审核报送书和工伤报险材料,上报保险公司并请求给付。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由雇主依法赔偿的一种制度。

各地区都有自己的工伤赔偿标准,下面是吉林省的工伤赔偿标准。

一、工伤赔偿范围吉林省的工伤赔偿标准适用于下列情况:1. 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2. 在上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

二、工伤赔偿计算方法吉林省的工伤赔偿根据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费等组成,以下是具体的计算方法:1. 护理费:按照被护理人的工资标准的5%计算,每月发给被护理人;2. 伤残津贴: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计算,每月支付给受害人;3. 一次性工伤医疗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医疗费用进行支付。

三、工伤赔偿标准以下是吉林省的工伤赔偿标准:1. 死亡赔偿金:如果工伤导致死亡,支付一次性工伤赔偿金,标准为受害人死亡前一年的工资总额的60倍;2. 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一次性工伤赔偿金,伤残程度越高,赔偿金额越高;3. 护理费:按照被护理人的工资标准的5%计算,每月发给被护理人;4. 一次性工伤医疗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医疗费用进行支付。

四、工伤赔偿申请流程若发生工伤,劳动者可以按照以下流程申请工伤赔偿:1. 及时就医并妥善保留相关医疗证明;2. 向所在单位报告工伤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 单位应及时报告工伤,办理工伤认定手续;4. 劳动者和单位共同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5. 劳动者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工伤赔偿申请。

以上是吉林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和申请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请注意,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认定和执行。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相关劳动保障部门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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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1、标准: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
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三、工亡保险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现为10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第39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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