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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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读书笔记

《正义论》一书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经典著作之一,该书的出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等多个领域中造成了巨大的反响。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可以说是有兴奋之处,也有焦虑的地方。总体来说,这本书很多深刻而新颖的观点确实给了我很多的启发,但同时这本书给我的感觉也可以用抽象、晦涩来形容。读完这本书,很多出现次数较多的词语如正义、公平、原始状态、无知之幕、反思平衡、功利主义、直觉主义、契约论等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对整本书中作者想要表达的思想和内容并不能通通把握,此文仅仅是就我觉得对我启发最大的观点稍作介绍。

公平与正义,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程的重要标杆,在当代世界,正义依然是人们争论的中心,尤其是在社会发展迅速、矛盾突出和社会大幅度变革的时代,当公众视线里充斥着摔婴案这样触目惊心的事件,我们该如何定义公平正义?人们一直在谈论“正义”这个话题,主要是因为人类社会还从来没有彻底的实现过正义。在这个充满了不正义的世界里,正义实际上一直是以一种审美的形式而存在的。这种审美不仅映衬了人类的苦难现实,更昭示了人类不屈的理想和坚韧的意志。该书从一开始就提出正义的重要性——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可能逾越”。罗尔斯认为正义首先关注的是社会制度的问题,只有实现社会制度的正义,才能实现人们心目中理想的正义状态。中国的社会体制即社会管理体制,是以明确的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职能,清晰的中央、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财权责任进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组机制与制度。“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对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显然,如果在政府解决社会纠纷时不能坚持公平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就不用提正义了,这就是罗尔斯在文章中提到的“正义即公平”理论。不过虽然说中国一直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但我不得不说不公平是大多数的人能感受到的,而这大部分的人正是这个社会的主体。

一、原始初态——无知之幕

“无知之幕”的创设和“原处状态”的假定构成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石,但是,这两个假设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逻辑矛盾,更进一步说,这两个假设从逻辑上根本无法自圆其说。原始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其目的在于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而罗尔斯正是基于这两个重要的假设来构建自己的正义理论的。很多社会学家都已经指出,每个人的观念中都无可避免地包含着偏见和利己倾向,因此,在一个社会群体中,要求人们对正义的标准达成一致共识是非常困难的。如果人们对于正义的标准达不成共识,那么一切在争议的名义上进行的所谓制度设计都可以理解为一部分人的偏见和特权。对于偏见和特权,人们显然没有自然法上的服从义务,因此人们在现实中的服从必然归因于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压迫。所以我斗胆把它庸俗成一句话:只有当你不知道自己可能是谁时,才能想清楚什么是正义。比如,一个站在“无知之幕”后面的人,既可能是比尔·盖茨,也可能是一个非洲饥民。如果你觉得正义就是杀光富人瓜分他的财产,万一“无知之幕”一拉开,发现自己就是比尔·盖茨,恐怕你会后悔得一头撞死。

“原始初态”是罗尔斯指出的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状态”,它“相应于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纯粹自然的假定状态中,人民受“无知之幕”的遮蔽,他们浑然不知于他们的自然天赋和社会地位,无知于他们的善恶观念,无知于其所处的社会背景。在这种状态下,完全自由的个人进行反复推理和选择后相互订立各

种原始契约。可以说,这种“无知”是完全脱离于具体的社会历史文化情境的个体存在状态,用罗尔斯的话说就是“他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们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在这种状态下做出的选择,罗尔斯认为才是个体最真切的需要、最自由的想法。罗尔斯之所以提出假设状态下的“原始状态——无知之幕”的前提,目的在于摆脱目的论的控制,从而建立起一个超然于特殊愿望和具体需要之上的一种普遍的正义原则。“无知之幕”,就是要在不知道谁是受益者(或者受制者)的情况下来进行契约(制度)的研究和选择,以期达到正义的实现。

当然,在一些比较隐晦的活动中,“无知之幕”的确不失为一种决策的最佳选择,如匿名评审办法。“无知之幕”尽管不能事事做到,但还是可以有很多事情可以做到,或者局部做到的。“无知之幕”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努力,如果决策者们能多些“无知之幕”的思考,我们的制度会更趋“正义”。

二、正义的两个原则

在“无知之幕”的选择前提下,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两大原则。罗尔斯对其正义原则的阐释在其《正义论》中的表述是:所有社会价值(或者说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有两个:“第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显然,第一条原则实际上就是自由优先的原则,即“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第二条原则则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第一个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它指出每个人都享有一种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这个基本自由体系大致包括以下内容: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政治自由、结社自由以及由人的自由和健全(物理的与心理的)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最后,由法治所涵盖的权利和自由。该原则只是要求在基本自由的制度规范中规定每个人都有这种平等的自由。第二个原则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机会平等要求“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在这里指出的“机会平等”是一种实质上的机会平等,与第一个平等的自由原则不同,它不仅仅停留在规定的层面,而是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得人们在真正意义上有公平的机会。“差别原则”强调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分配必须满足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这种不平等分配是允许的而且是正义的,为什么这种“不平等”被罗尔斯认为是正义的呢?罗尔斯指出这一种应得的分配,“在一个公开公正的规则体系和由其建立的各种期望(因而是合法期望)的条件上,那些希望改善自己条件,做了这个体质宣布要奖赏的事情的人,有权利获得他们的利益”。

在正义两原则中,他注重对人的尊重,这符合了人们的心理和现实的走向,易于人们接受。同时,他所倡导的正义是社会的正义,承认并强调差别原则,即他的社会正义有一定程度的相对性,这样的形式正义确立了人的权利平等的同时,也照顾到人们的物质利益,因而它在维护社会稳定上起着极大的作用。另外,他的理论不是简单地回复过去,而是发展地回复,这是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所未体现的。总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作为基本的指导原则,涉及了社会的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

但是要注意该书中对两个正义原则最后陈述的“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是理解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个关键。罗尔斯的理论反映了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以后总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再分配是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的愿望。要解释清楚“合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还有两点需要思考,这就是最小受惠者的地位如何界定?怎样衡量人们的利益,或者说合法期望水平。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占据两种地位,一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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