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广州市南沙区促进专利创造和运用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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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促进专利创造和运用

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推动广州市南沙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行动计划》(粤府函〔2015〕266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创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1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财政每年在区科技经费中安排专利扶持资金,用于促进全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本区的专利扶持资金: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办理税务登记,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本区户籍,或在本区工作并持有居住地址在本区的居住证,或持有出国留学人员来本区工作证明的个人;

(三)在本区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本区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代理机构在本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以下统称为专利代理机构);

(五)注册在本区的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的协会、知识产权产业联盟。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专利申请须以区内生产或经营场所作为专利申请地址方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如专利申请为共同申请,则第一专利申请人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其中一项规定。

第二章扶持标准

第五条对专利申请授权进行资助,每个单位或个人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一)职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

1.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10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元/件。

2.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的资助标准:资助12000元/件。

3. 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资助10000元/件。每项发明最多资助6个国家或地区。

(二)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

1. 国内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资助4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资助400元/件。

2. 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资助8000元/件。

3. 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资助10000元/件。每项发明最多资助3个国家。

(三)对于首次申请专利的单位,前5件额外给予2000元/件的奖励。

(四)对发明专利申请大户的奖励:

对发明专利申请大户的资助: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30件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性资助30,000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0,000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单位,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申请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第六条对获得专利奖的资助。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

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和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同一专利项目同时获得多个级别的专利奖项时,仅对最高级别的奖项给予奖励。

第七条对知识产权贯标的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助。

第八条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对落户我区的专利代理机构连续三年逐年给予资助,运作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落户资助,第二年给予10万资助,第三年给予5万资助。注册在我区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区内企业或个人的发明专利获授权的资助1000元/件、代理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资助500元/件、代理外观专利获授权资助300元/件,对代理区内企业前5件发明专利的额外给予1000元/件资助。

第九条对知识产权协会、促进会和专利联盟的资助。

(一)对知识产权协会、促进会的资助。对依法在区内注册成立的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的协会、促进会,经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二)对专利联盟的资助。由30家本地企业以上或200项发明专利组建专利联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用于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专项数据库,向我区相关产业开放该专项数据库,为该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其后,专利联盟每扩充20家本地企业或注入100项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支持企业推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对区内企业实施自有专利(仅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或通过出资入股、许可、购买专利(仅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等方式实现产业化,其专利产品或技术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加500万元及以上的,根据其经济效益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30万元。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对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的,给予贴息资助。

贴息资金在企业还清贷款后一次性核拨,贴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利率的50%,单笔贷款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知识产权依法维权并胜诉的,依申请,属于境内维权的,对其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保险费等分别给予50%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一般不超过10万元;属于涉外知识产权维权的,每个企业年度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区内经国家、省、市批准挂牌的专利维权援助运营机构,每年给予维权援助服务费用资助,具体资助金额根据每年维权援助服务开展情况在当年资金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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