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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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民政府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民政府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民政府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1.02•【字号】穗埔府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穗纪字〔2014〕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黄埔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工作部门、管委会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XXX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制定,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第四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三)部门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四)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区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区法制机构)会同区机构编制部门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明确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内的有权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一)明确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内容的文件;(二)明确行政管理事项的内部流转程序、内部分工及办理时限的文件;(三)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纲要的文件;(四)为实施上级政府或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五)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六)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八)法律、法规、规章对制定程序已有规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九)对其他单位或者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但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十)其他不应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内容。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4修订)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4修订)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2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86年10月7日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订1987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2月1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4年8月30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开放合作第六章服务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粤市监规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1〕6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四章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第五章保留省级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第六章保留省级项目的管理第七章下放市县审批权限专项资金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立项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能,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省部会商”及“专利奖励”两个政策任务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我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总体规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部署,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主要依据。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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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作者: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9年第03期
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其中在优化区域创
新环境方面,要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纲要》提出,依托粤港、粤澳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全面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在知识产权保護、专业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合作。

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更好发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机构作用,加强电子商务、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

加强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贸易方面的国际合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跨境协作机制。

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有效流通。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和“正版正货”承诺活动。

发挥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的辐射作用,促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与区域产业融合发展,推动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协商等)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方案

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方案

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方案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是广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建设国家创新中心城市的迫切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努力把广州建设成为创新要素集聚、转化运用流畅、保护制度完善、服务体系健全、高端人才汇聚的知识产权枢纽城市,把知识产权打造成广州最叫得响的品牌,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一)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

加快推进中新广州知识城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制,设立知识产权综合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推动南沙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支持南沙设立区域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南沙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仲裁模式接轨的知识产权仲裁体系(牵头单位:南沙区政府,配合单位:广州仲裁委)。

(二)加强国家相关机构落户广州的建设和服务工作。

加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服务地方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全力做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商标局驻广州办事处建设和保障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越秀区政府)。

(三)加强科技创新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

研究制定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价标准,在科技计划和新兴产业财政扶持项目的立项、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指标审核;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推荐承担国家、省、市科研和产业化项目的重要条件之一;加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登记制度(牵头单位:市科技创新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招商引资黄金四十条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招商引资黄金四十条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印发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8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通知》(穗府〔2016〕4号)精神,大力发展我区先进制造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先进工业企业或机构。

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三条【项目落户奖】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第四条【经营贡献奖】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50强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8%以上、当年营业收入5-10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2%以上、当年营业收入1-5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5%以上的企业,且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呈正增长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开知规字〔2020〕1号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2020年4月14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穗埔府规〔2019〕29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个人或机构可适用办法:(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二)在本区工作,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籍居民;(三)在本区设立,有健全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三条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可享受办法扶持。

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的认定程序如下:(一)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资助申请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前往“政策兑现”窗口申报,根据实施细则及办事指南规定和要求备齐申报材料,提交“政策兑现”窗口形式审核,再由“政策兑现”窗口按规定转送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机构提交的港澳或新加坡知识产权进行核查并登记,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的,列入认定清单。

企业或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申请扶持资金。

(二)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资助申请条件的企业、个人或机构,由指定单位对资助申请等情况进行汇总认定,每年集中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函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通过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定后,列入认定清单,并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对应资助资金拨付指定单位。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和奖励办法(暂行)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和奖励办法(暂行)

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和奖励办法(暂行)点击数:38 录入时间:2011-10-25 13:39:44第一条为规范知识产权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开管办[2004]8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及广州市萝岗区范围内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和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鼓励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培养和奖励创新人才,增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一)企业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二)企业最高管理层有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负责人。

(三)企业有职责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企业建立了鼓励和奖励发明、创新的制度,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和创新积极性。

(五)企业有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持、保护、培训、奖励等工作。

(六)企业已获授权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其中发明专利5件以上(含5件),或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500万元;或企业已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0件以上(含10件),或已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产品的上年销售额占企业产品年总销售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300万元。

(七)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统计制度,指定了统计责任人,并定期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知识产权统计资料。

(八)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并纳入岗前培训内容。

全员知识产权培训率达80%以上。

(九)企业建立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五条区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

企业备齐相关资料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过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后,区知识产权局提出认定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穗开管办[2004]80号•【施行日期】200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开管办〔2004〕80号)各部、局、室、院,各街道,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业经11月23日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加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以下统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产业发展重点。

开发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三大高新技术产业(以下统称三大重点产业,产业目录见附件《广州开发区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目录》),根据开发区的实际,编制重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科学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主要布局在科学城中部组团和首期用地南部;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主要布局在科学城东部组团、首期用地北部以及广州国际生物岛;新材料产业基地主要布局在科学城南部组团和永和经济区。

管委会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科学城中心区的研发、中试配套设施的建设。

加快建设适合产品中试和成果产业化的标准厂房,满足孵化毕业企业的需求。

三、加快科技孵化器建设。

加快科学城科技创新基地、国家863软件专业孵化器广东基地、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广州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孵化器的建设,建立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专业孵化器,形成资源共享、功能互补的孵化器群。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招商引资黄金四十条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招商引资黄金四十条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增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措施(印发稿)第一条为贯彻贯彻《国务院有关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告知》(国发〔〕28号)、《国务院有关扩大对外开放积极运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告知》(国发〔〕5号)、《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增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贯彻贯彻<中国制造2025>的实行意见》(粤府〔〕8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告知》(穗府〔〕4号)精神,大力发展我区先进制造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合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记录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如下简称“本区”)范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变化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先进工业公司或机构。

若被扶持公司违背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三条【项目落户奖】对新设立的外资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仅限世界500强公司投资)、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予以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仅限中央大型公司、中国公司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公司投资)、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予以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第四条【经营奉献奖】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本区地方经济发展奉献前50强的公司,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奉献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8%以上、当年营业收入5-10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2%以上、当年营业收入1-5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5%以上的公司,且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奉献呈正增长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奉献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18〕14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18〕14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推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面发展,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国函〔2016〕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号)以及《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知规字〔20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以下简称本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纳入本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促进本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编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预算、结算;(二)制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三)做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和统筹协调;(四)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请的审核审批,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等工作;(五)对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管理,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六)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国函〔2016〕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

若被扶持企业或机构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或奖励金。

第三条【服务机构落户奖励】对新设立且设立当年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经营贡献奖励】对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高1000万元。

第五条【交易激励】对经认定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按年度专利、商标、版权交易金额的1%予以奖励,每家交易平台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

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并完成交易的,按每笔评估费的20%予以奖励,最高1万元,每家评估机构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

对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购买技术成果的本区企业,在技术交易中涉及专利转让且包含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并在本区实现转化的,按经主管部门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合同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累计补贴金额最高1000万元;对促成技术成果转让并实现转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2017]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1.27【实施日期】2017.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7日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方案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是广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建设国家创新中心城市的迫切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努力把广州建设成为创新要素集聚、转化运用流畅、保护制度完善、服务体系健全、高端人才汇聚的知识产权枢纽城市,把知识产权打造成广州最叫得响的品牌,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一)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

加快推进中新广州知识城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制,设立知识产权综合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推动南沙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支持南沙设立区域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南沙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仲裁模式接轨的知识产权仲裁体系(牵头单位:南沙区政府,配合单位:广州仲裁委)。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自主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自主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自主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8.03.13•【字号】•【施行日期】200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自主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号)和《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穗府〔2006〕58号),加快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管理机制,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一)进一步完善统筹领导和规范管理工作。

按统一、高效、务实的原则,整合现有知识产权协调办事机构,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和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合二为一,设立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和落实各成员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完善协作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执行力。

继续加快建立和完善区、县级市知识产权部门工作内设机构,采取多种形式落实执法、管理人员编制,实现人员到岗、职责到位。

(二)建立和强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抓好落实市政府设立专利奖的实施工作,研究制订《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对知识产权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和措施。

引导和扶持市重点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创新基金或知识产权专项基金,开拓政府、企业、社会多形式、多渠道的投入和激励机制。

(三)深化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以贯彻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先导,推进创建国家示范城市工作。

在市统一领导规划下,实施专利战略、标准战略和品牌战略,有效推进年度创建项目分解工作。

鼓励、指导有条件的企业、行业和科研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实施工作,不断增强我市重点行业、骨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制度。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人们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权益,包括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方面。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可以有效地促进创新和发展,并维护创作者的权益。

本文将讨论如何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以及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保护知识产权可以激励创新,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鼓励创新者继续投资研发,还促进了技术的交流和合作,从而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首先,知识产权运用的促进对于创新的进展至关重要。

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关键驱动力之一。

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创新者保护其研究成果,鼓励他们继续投入新的研究和开发。

通过确保创新者获得合理的回报,知识产权制度激发了更多人投身于创新活动。

这种促进创新的机制,为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动力。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企业竞争力的提升至关重要。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

保护知识产权能够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并保护他们的市场地位不受侵犯。

企业通过获得专利、商标或版权来保护其独特的技术、品牌和创作成果,从而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运用得当的企业能够吸引更多投资和资源,实现持续的创新和发展。

此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的基础。

各个国家之间以及企业之间知识产权的跨境保护,为全球技术和经济的融合提供了平台。

只有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同国家和企业才能在公平的基础上分享和利用知识,共同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然而,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在数字时代,网络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知识产权盗版和侵权问题。

盗版和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权益,也抑制了创新和发展。

因此,建立健全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以及加强执法力度,成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此外,教育和宣传也是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的关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5•【字号】穗府办[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4]6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整规办反映。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践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坚持全市统一部署与部门整体推进相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执法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省会中心城市的综合优势和带头带动辐射作用,进一步净化我市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工作走上新的台阶,树立我市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此次专项行动在全市范围内,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食品、医药产品、护肤化妆品、音像、家庭用品等商品为重点产品,以天河、白云、番禺、花都区及城乡结合部等区域为重点地区,以大案、要案、涉外案件为突破口,严厉打击群体侵权、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违法行为,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卓有成效地完成本次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任务。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认定工作方案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认定工作方案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认定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和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21) 14号,简称《管理办法》),推进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认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为更好地激励创新,提升“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 探索建立专利创造新模式、新机制,积极培育一批具有专职管理团队和完善管理制度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以促进高水平科技研发为关键,以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为导向,以推动高效益转化运用为目的,发挥示范引领全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平台。

二、申报主体(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正常开展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二)在本区注册登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三、申报方式(一)企业单独申报;(二)企业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三)区内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区内企附件2: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初次认定评分表(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为牵头单位)3(注:基本分100分,加分项10分)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申报主体最多不超过3家。

四、申报条件(一)牵头单位是企业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2.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5%以上。

3.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30% 以上。

4.最近三年授权发明专利20件以上或核心领域PCT布局10 件以上(生物医药领域,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或核心领域PCT 布局5件以上)。

5.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牵头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
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7(000)007
【摘要】<正>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1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总页数】14页(P30-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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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签订三个协议,广州黄埔拟打造全国知识产权最强保护区最佳运

一天签订三个协议,广州黄埔拟打造全国知识产权最强保护区最佳运

一天签订三个协议,广州黄埔拟打造全国知识产权最强保护区最佳运知识产权案件不分产业均有发生,涉外涉高新开始浮头谈到知识产权案件,很多人会第一时间联想到简单的盗版侵权案。

在4月26日于中新知识城举办的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日主题活动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展示了自2016年4月15日成立至今的知识产权案例。

其中,生产假冒国外奢侈品皮包、使用相近的英文字母模仿他人网址形成不正当竞争、利用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推广服务引导热门搜索结果至其他网站形成不正当竞争......据悉,至今年3月31日,黄埔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735件。

“涉外、涉高新企业的案件,近年来占比开始走高。

”黄埔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该院至今受理涉高新技术企业案件56件,涵盖电子电气、材料、软件、化工制品、生物技术、互联网、医药医疗器械等高新技术产品;同时段也受理了36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这对于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进驻的1047家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具有提醒和服务作用。

创新服务方式,黄埔将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延伸进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如果能提前审查消除成案隐患,或者通过调解解决法律纠纷,可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烦恼。

”广州中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吴冲介绍,高新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不少就涉及专利的使用。

如果某项创新可以申请专利,企业可通过专业部门事前审查的方式,协助申报专利;如果涉及他人已有的专利使用,也可由专业部门事前审查确定是否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作为直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以下简称“审协广东中心”)的直属单位,他们可为机械、电学、通信、医药、化学、光电、材料等领域,提供知识产权的法律咨询服务。

在4月26日的活动现场,广东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黄埔区法院、审协广东中心、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黄埔区司法局、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局共同签署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对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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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强
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国函〔2016〕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

若被扶持企业或机构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或奖励金。

第三条【服务机构落户奖励】对新设立且设立当年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经营贡献奖励】对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
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高1000万元。

第五条【交易激励】对经认定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按年度专利、商标、版权交易金额的1%予以奖励,每家交易平台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

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并完成交易的,按每笔评估费的20%予以奖励,最高1万元,每家评估机构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

对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购买技术成果的本区企业,在技术交易中涉及专利转让且包含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并在本区实现转化的,按经主管部门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合同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累计补贴金额最高1000万元;对促成技术成果转让并实现转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

本区企业或机构申报上年度自主版权登记数累计达到200件以上的,按照其上年度购买正版软件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金融扶持】科技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以质押方式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的,对该笔贷款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100%给予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2%、3%、3%,且每项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的补贴
分别最高10万元。

企业还本付息后,对该企业实际贷款额按3%的年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每笔实际贷款期限最长1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贷款贴息补贴,每年贴息金额最高50万元。

鼓励设立知识产权处置基金,当质押的知识产权需要处置时,对处置基金按实际贷款额的1%给予补贴,单笔补贴最高10万元。

对新设立的知识产权产业基金、知识产权创业投资基金或知识产权股债联动基金,根据其管理或委托本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规模,给予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实际管理基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实际管理基金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同一管理机构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针对本区专利权人所拥有或专利申请人所申请的专利投保的企业或机构,按投保费用的60%给予保费资助,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信息分析奖励】鼓励本区高新技术企业委托本区具有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资格的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工作,在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区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对企业给予补贴,单笔最高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最高100万元;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对机构给予奖励,单笔最高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八条【保护资助】对入选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保护重
点企业库的本区企业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资助,专项用于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本区生产性企业和经认定的研发机构作为专利权人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并胜诉的,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按案件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的30%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件国内(含港澳台地区)维权案件资助最高100万元,每件国外维权案件资助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500万元。

第九条【培训扶持】境外高等院校、知识产权培训机构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单独或联合国内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设立知识产权国际教育培训机构,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及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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