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广州大学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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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大学(下称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造,促进交流与合作,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转化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修订)》(下称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学院、研究院所(中心)、校机关各(处)部等非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包括在学校工作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一年的人员;在校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本科生;在校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与我校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或者用工关系的工作人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学校名称等权利。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四条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有权:

(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学校名称及标识,包括“广州大学”、“ Guangzhou University”和校徽等文字、图形及其组合;

(三)本校其他教育及服务性标识。

第五条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广州大学”、“Guangzhou University”,以及广州大学校徽,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

以广州大学及其无形资产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使用。

学校师生员工在使用这些名称、商标及标志时,必须获

得特别授权,且不得采取欺骗、侮辱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

第六条学校师生员工都有义务维护学校的荣誉。

第七条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拥有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学校享有(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由学校享有,也即作品署名权为学校,例如软件著作权一般证书只显示著作权人信息)。

第八条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

作品,除第七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学校不使用的,经学校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学校与作者按约定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学校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学校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学校的师生员工在校期间履行职务以及主要利用学校的名义或者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为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归学校所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上述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发明创造,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执行学校的任务完成的职务成果包括:

(一)在职教职工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职务成果;

(二)在职教职工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完成的职务成果;

(三)在校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完成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

务成果;

(四)离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职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的,与在校期间承担的任务有密切联系、或直接属于在学校本职工作范围的职务成果。

第十一条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品种、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十二条在学校学习、进修访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学校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均归学校所有。

第十三条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文档等技术秘密,归学校所有。

第十四条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应在清算时对其所使用的学校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工作

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校办、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图书馆、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等部门

的负责人组成,并在科研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学校二级单位安排一位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设知识产权联络员专门负责所在单位的日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知识产权的

领导机构,负责对我校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政策及规定;

(二)审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学校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其职责是:

(一)草拟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接受师生员工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和专利事务方面咨询;

(四)负责协助办理学校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等产权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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