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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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名单 (117家)

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名单 (11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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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河海南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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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湖影北业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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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长剧沙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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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南台方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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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北节京目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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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北影京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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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马影
第098号 第103号 第104号 第105号 第106号 第107号 第109号 第110号 第112号 第113号 第123号 第124号 第125号 第126号 第128号 第129号 第130号 第131号 第132号 第133号 第136号 第137号 第138号 第139号 第144号 第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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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杭电州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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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福影建视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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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山台东电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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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河电南视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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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台电
第027号 第028号 第029号 第031号 第033号 第035号 第037号 第040号 第045号 第048号 第055号 第056号 第057号 第058号 第059号 第060号 第061号 第066号 第069号 第072号 第073号 第076号 第081号 第085号 第089号 第093号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名单
(117家)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机构名称
中国电 视中剧央制电 视中台国文电 影中集国团传 媒中大国学国 际北电京视电 视北艺京术中 北上电海视电 影重(庆集广 播河电北视电 影长电春视电 影大制连片电 视江台苏省 广浙播江电省 电安视徽剧电 视江台西电 视广台东电电 视广台州电市 电珠视江台电 影广制西片电 影四制川片电 视台电
海润影
74
视北制京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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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答疑

项目申报答疑

项目申报答疑(2014年度)1. 问:在北京市范围内的民营企业能否参与此次申报?答:注册地在北京,且符合公告相应条件要求的所有申报单位,可以申报。

2. 问:在北京市范围内投资设立公司的外商企业能否参与此次申报?答:注册地在北京,且符合公告相应条件要求的所有申报单位,可以申报。

3. 问:我们公司是一个微型企业,能否申报专项资金?答:只要申报单位满足相应的申报条件,均可以申报。

4.问:文化中小企业的标准是什么?答:文化创意类中小企业的一般标准为员工人数在300人以下或2013年企业营业额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

5. 问:“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什么意思?答:是指有经营行为、在单位内部实行企业化经济管理制度的非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具体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部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6. 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确定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义务、且投资比例占5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怎么理解?答: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义务是指作为项目申报主体的单位应依法承担与本项目相关的主要法律关系义务。

投资比例占50%以上,是指在项目申报总投资和核定后总投资构成中,项目主体的投资支出均应占50%以上。

核定后总投资为项目申报后由第三方评审机构根据相关财政投资评审标准审定后的项目总投资。

7.问:申报单位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是否还可以申请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答: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如市科委、市经信委、市旅游委、市体育局等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将不再重复支持。

获得中央或区县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可继续申报。

8.问:我们有一个项目,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可申请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么?答:原则上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新建、扩建、迁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因此,项目投资中属于上述投资范围的费用,不能纳入项目申请专项资金范围。

9.问:以前年度已获得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今年该项目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申请支持(如:获贷款贴息后,今年再申请项目奖励)?答:根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同一项目已获得过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再次申请或申请其他市级专项资金。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视剧审查管理制度

电视剧审查管理制度
(三)审查合拍剧的剧本、完成片和引进剧,并作出审查结论; (四)审查电视播出中引起公众争议的、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提请广电总局审查的、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报广电总局审查的电 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七条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对送审机构不服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论或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而提起复审申请的剧目进行审查,并 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八条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审查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境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并作出审查结论; (二)初审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含境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 (三)初审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制作的合拍剧剧本和完成片,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 (四)初审本辖区内机构送审的引进剧,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电视剧审查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 贴近群众的原则,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二十条电视剧载有下列内容的,不予审查通过: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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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29•【文号】广发社字[2004]382号•【施行日期】2004.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4月29日广发社字〔2004〕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国产电视剧的产业化发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现将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以下简称乙种证)申领、核发程序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乙种证的核发工作。

二、所有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和地市级以上电视台,如需制作电视剧,均可按程序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领乙种证的申请。

三、申领乙种证时申请机构须同时出具以下书面材料:1、制作机构的申请。

2、当地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初核意见。

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表。

4、总局批准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批件(复印件),有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出具总局外事司的批准件(复印件)。

5、申请机构与合作机构、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等)签定的合约或合作意向书。

其中,与社会其他机构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在有关合约中须明确由申请机构为主组建剧组,并对制作全过程负责,合作方不得独家享有版权。

与创作人员的协议(意向书)须由申请机构独立、或由申请机构与合作机构共同与第三方签署。

任何剧组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不得签定任何合约。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4年第四季度暨全年全国国产电视剧发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4年第四季度暨全年全国国产电视剧发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4年第四季度暨全年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的通告【法规类别】电视【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日期】2015.01.21【实施日期】2015.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4年第四季度暨全年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的通告根据国家电视剧内容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总局及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2014年10-12月暨全年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统计情况予以通告。

一、2014年10-12月,全国各类电视剧制作机构共计生产完成并获准发行国产电视剧131部5213集(剧目信息见附件1)。

根据总局以及各省电视剧管理部门的月报备案统计,题材比例情况如下:现实题材剧目共计71部2524集,分别占总比例的54.2%、48.42%。

其中,当代题材共计68部2410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51.91%、46.23%;现代题材共计3部114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2.29%、2.19%。

历史题材剧目共计57部2596集,分别占总比例的43.51%、49.80%。

其中,近代题材共计42部1787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32.06%、34.27%;古代题材共计15部809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11.45%、15.52%。

重大题材共计3部93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2.29%、1.78%。

其中,重大革命3部93集。

二、2014年全年全国共计生产完成并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目共计429部15983集。

题材比例为:现实题材剧目共计243部8335集,分别占总比例的56.64%、52.15%;历史题材剧目共计178部7383集,分别占总比例的41.49%、46.19%;重大题材共计8部265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1.86%、1.66%。

(题材分类细目见附件2)。

附件:1. 2014年10-12月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目录2. 2014年全国获准发行国产电视剧题材统计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年1月21日附件1:2014年10-12月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目录(131部5213集)申报机构剧名集数许可证号发证日期1总局河北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刘邓和他们的战友32(广剧)剧审字(2014)第037号2014/10/202总局安徽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上线下线26(广剧)剧审字(2014)第038号2014/10/223总局西部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毛泽东三兄弟38(广剧)剧审字(2014)第039号2014/10/284总局第二炮兵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金玉瑶40(广剧)剧审字(2014)第040号2014/11/185总局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将军外交家黄镇23(广剧)剧审字(2014)第041号2014/11/266总局总政话剧团我的生命曾为你燃烧18(广剧)剧审字(2014)第042号2014/12/017总局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蓬莱八仙44(广剧)剧审字(2014)第043号2014/12/058总局沈阳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欢天喜地对亲家48(广剧)剧审字(2014)第044号2014/12/059总局北京中外名人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绝路逢生38(广剧)剧审字(2014)第045号2014/12/1010总局中国广播影视音像出版中心特殊行动40(广剧)剧审字(2014)第046号2014/12/2311总局总政话剧团G12特别行动组--未来战士25(广剧)剧审字(2014)第047号2014/12/2412总局福建易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警界先锋30(广剧)剧审字(2014)第048号2014/12/3113总局怡光国际经济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亲亲阿伦河36(广剧)剧审字(2014)第049号2014/12/3114北京局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青年医生50(京)剧审字(2014)第057号2014/10/1015北京局北京环宇佳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枪下玫瑰25(京)剧审字(2014)第058号2014/10/1016北京局龙腾艺都(北京)影业投资有限公司黑凤凰32(京)剧审字(2014)第059号2014/10/1317北京局北京韶华映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真爱追击37(京)剧审字(2014)第060号2014/10/1518北京局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失婚男女33(京)剧审字(2014)第061号2014/10/1619北京局北京龙采正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我的青春道馆21(京)剧审字(2014)第062号2014/10/1720北京局北京华影文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挺住李波罗34(京)剧审字(2014)第063号2014/10/2221北京局北京五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红门兄弟29(京)剧审字(2014)第065号2014/10/2322北京局北京晶美星空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坐88路车回家40(京)剧审字(2014)第066号2014/10/2923北京局华夏视听环球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神雕侠侣52(京)剧审字(2014)第067号2014/10/3024北京局北京幸福影视有限公司爆米花35(京)剧审字(2014)第068号2014/10/3025北京局北京中惟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青春无敌20(京)剧审字(2014)第069号2014/11/1726北京局北京金天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杀出黎明36(京)剧审字(2014)第070号2014/12/0527北京局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乞丐大掌柜47(京)剧审字(2014)第071号2014/12/1628北京局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媚娘传奇82(京)剧审字(2014)第072号2014/12/1929北京局大唐辉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我的媳妇是女王34(京)剧审字(2014)第073号2014/12/1930北京局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恋爱真美40(京)剧审字(2014)第074号2014/12/2231北京局付氏兄弟国际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非凡淘气包第一季26(京)剧审字(2014)第075号2014/12/2232北京局北京博纳中天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想明白了再结婚40(京)剧审字(2014)第076号2014/12/2333北京局北京润阳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冰与火的青春46(京)剧审字(2014)第077号2014/12/2434北京局北京文创百纳影视有限公司嘿,老头!37(京)剧审字(2014)第078号2014/12/2635北京局北京东方全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好想好想爱上你40(京)剧审字(2014)第079号2014/12/2936北京局北京世纪神龙影视传播有限公司情满雪阳花46(京)剧审字(2014)第080号2014/12/3037北京局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平凡的世界58(京)剧审字(2014)第081号2014/12/3038北京局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狭路62(京)剧审字(2014)第082号2014/12/3039北京局北京东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千金女贼41(京)剧审字(2014)第083号2014/12/3140上海局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城194937(沪)剧审字(2014)第035号2014/10/2841上海局上海大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红色青橄榄26(沪)剧审字(2014)第036号2014/11/07。

2014年电视剧行业分析报告

2014年电视剧行业分析报告

2014年电视剧行业分析报告2014年6月目录一、行业管理体制和产业政策 (4)1、行业主管部门 (4)2、行业政策法规 (4)3、行业监管政策 (6)(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资格许可 (6)(2)电视剧制作的资格许可 (7)(3)电视剧题材立项及拍摄制作的行政管理 (8)(4)电视剧内容审查许可 (8)(5)电视剧发行与播出审查 (9)二、行业供求状况及变动 (9)1、电视剧产量平稳增长 (9)2、电视剧播放渠道逐渐拓宽 (10)三、行业竞争情况 (11)四、进入本行业的主要障碍 (11)1、政策准入壁垒 (11)2、资源整合壁垒 (12)3、发行渠道壁垒 (12)五、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 (12)六、影响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13)1、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13)(1)政策支持 (13)(2)技术革新为电视剧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14)2、行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14)七、行业特点及发展趋势 (14)1、电视剧行业的经营模式 (14)2、电视剧行业的区域性、季节性、周期性特征 (15)3、行业发展趋势 (15)八、产业链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及其对本行业的影响 (16)一、行业管理体制和产业政策1、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电视剧行业的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职能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设的电视剧司和传媒机构管理司具体负责。

电视剧司的主要职能: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对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进行审查;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

传媒机构管理司的主要职能: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目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所在地文化广播影视事业的行业管理,并履行主管部门赋予的行政审批权等职能。

2、行业政策法规电视剧是面向大众的文化产品,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指导,以《电视剧管理规定》为基础的法律法规体系。

广播影视方面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2014年

广播影视方面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2014年

行政
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五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1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项:将“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重大题材报中央办公厅、中央宣传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特殊题材须请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宗教局等部门出具意见
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27022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审批
行政
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广电总局关于2009年度全国《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情况通告

广电总局关于2009年度全国《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情况通告

广电总局关于2009年度全国《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情况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
•【文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广电总局关于2009年度全国《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情况通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4号)等规定,现将经2008年度业绩审核合格,取得2009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名单予以通告。

附件: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名单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名单
3、可以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军队系统制作机构名单
附件1: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名单
附件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名单。

2014年电视剧行业分析报告

2014年电视剧行业分析报告

2014年电视剧行业分析报告2014年11月目录一、行业监管体系和行业政策 (4)1、行业主管部门 (4)2、行业法规政策 (5)3、行业监管体制 (6)(1)电视剧经营许可制度 (7)(2)电视剧备案公示和摄制行政许可 (7)(3)电视剧内容审查许可 (8)(4)电视剧播出审查 (8)4、产业政策 (8)二、电视剧行业产业链 (10)三、国内电视剧行业基本情况 (12)1、电视剧行业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市场化程度较高 (12)2、电视剧备案数量稳定,行业规模不断增长 (13)3、电视剧收视比重、播出比重较其他电视节目遥遥领先 (14)4、广播电视媒体广告收入稳定增长 (15)5、传统媒体广告增速放缓,电视广告最具竞争力 (16)6、电视广告投放市场与收视格局反差较大 (17)三、电视剧行业周期性、季节性和区域性 (18)1、季节性 (18)2、周期性 (18)3、区域性 (19)四、行业规模及发展前景 (19)1、行业市场规模 (19)2、电视剧行业的发展前景 (21)(1)随着制播分离的进一步深化,电视剧制作机构有巨大发展空间 (21)(2)发行、营销能力与制作能力并重 (21)(3)广告投放渠道仍将以二三线城市的地面电视台为主 (22)(4)“一剧两星”政策的影响 (22)五、行业主要风险 (23)1、侵权盗版的风险 (23)2、海外竞争威胁的风险 (23)3、资金瓶颈限制的风险 (23)4、电视剧适销性的风险 (24)六、行业竞争格局和主要企业 (24)七、行业竞争特点 (25)1、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数量众多,但实际从事制作业务的企业较少 (25)2、行业市场集中度较低 (26)一、行业监管体系和行业政策1、行业主管部门电视剧是面向大众的文化产品,作为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特殊行业,其制作、发行等环节均受到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

目前该行业监管机构包括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5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5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5号)《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10年11月11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广电部文化部令第18号)经商文化部同意废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以下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1个规章及理由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广电部文化部令第18号)(职能已调整)二、废止的154个规范性文件及理由(一)综合1.广播电视部关于健全责任制和改进工作方法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广发办字〔1985〕877号)(已失效)2.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广办发办字〔1989〕912号)(已有新规定)3.关于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权限的复函(广法字〔1995〕56号)(已失效)4.关于印发《广电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广电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67号)(已有新规定)5.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剧著作权保护的通知(广发办字〔1995〕490号)(已有新规定)6.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广发办字〔1995〕693号)(已有新规定)7.关于认真执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7〕209号)(已有新规定)8.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59号)(已有新规定)9.印发《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407号)(已有新规定)(二)宣传10.关于不得在电视新闻节目播出中插播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办字〔1993〕688号)(已有新规定)11.关于严格控制酒类广告宣传的通知(广发明电〔1997〕356号)(已有新规定)12.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03号)(已有新规定)13.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037号)(已有新规定)1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谈话类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500号)(已有新规定)15.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广播电视现场直播报道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55号)(已有新规定)1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读报或报摘类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58号)(已有新规定)(三)电影17.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办法(广发办字〔1998〕352号)(已有新规定)18.关于修订《影片交易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字〔1998〕第428号)(已失效)19.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2000〕320号)(已有新规定)20.关于印发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电字〔2000〕404号)(已有新规定)21.关于影片参加海外(含港澳台地区)电影节、展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广影字〔2003〕758号)(已有新规定)22.印发《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41号)(已有新规定)23.关于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39号)(已有新规定)24.关于印发《科教片、纪录片、美术片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影字〔2005〕154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5.关于印发《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7号)(已有新规定)26.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6〕16号)(已有新规定)27.关于印发《关于摄制科教影片改革办法》的通知(影字〔2006〕643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8.关于科教片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影字〔2007〕263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9.关于实施影片红光还音过渡的通知(影字〔2007〕696号)(已有新规定)30.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广发〔2008〕32号)(已有新规定)31.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影字〔2008〕368号)(已有新规定)32.关于数字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380号)(已有新规定)(四)电视剧33.关于委托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通知(广社发字〔1999〕27号)(已有新规定)34.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黄金时间电视剧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明电〔2002〕11号)(已有新规定)35.关于实行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75号)(已有新规定)36.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已有新规定)37.关于变更《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356号)(已有新规定)38.关于试行调整中央电视台电视剧审查职责的通知(广剧发审字〔2005〕14号)(已有新规定)39.关于推荐优秀现实题材电视剧的通知(广剧发规字〔2005〕15号)(已有新规定)4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剧字〔2006〕15号)(已有新规定)41.广电总局关于变更《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的通知(广局剧字〔2006〕268号)(已有新规定)4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8〕116号)(已有新规定)(五)传媒机构/网络视听节目43.关于申请市、县开办电台、电视台的通知(广地发字〔1983〕47号)(已有新规定)44.关于加强有线电视台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714号)(已有新规定)45.关于进一步搞好县级电视台办文艺节目试点的意见(广发地字〔1991〕857号)(已失效)46.关于审批有线电视分台问题的意见(广发地字〔1991〕939号)(已有新规定)47.关于加强对经济广播电台管理的意见(1991年11月)(已有新规定)48.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1992)2号文件精神办好农村广播电视(广地综字〔1992〕2号)(已有新规定)49.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发地字〔1992〕250号)(已有新规定)50.关于地方开办经济台的意见(1992年11月)(已有新规定)51.关于电台、电视台使用呼号的通知(广地综字〔1993〕18号)(已有新规定)52.关于审批影视制作公司(中心)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1993〕373号)(已有新规定)53.关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节目的通知(广发办字〔1993〕836号)(已有新规定)54.关于加强对县(市)电视台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地电字〔1994〕3号)(已有新规定)55.关于开办专业台须报我部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245号)(已有新规定)56.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591号)(职能已调整)57.关于在有线电视系统中必须共缆传送广播和电视节目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656号)(已有新规定)58.关于进一步做好音像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696号)(职能已调整)59.关于当前申报批台文件处理办法的通知(广社发字〔1995〕1号)(已有新规定)60.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台验收工作的通知(广社有字〔1995〕2号)(已有新规定)61.关于对有线电视节目供片若干事项的通知(广社有字〔1995〕8号)(已失效)62.关于印发《县级电视台统一供片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广社无字〔1995〕8号)(已失效)63.关于加强影视市场稽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152号)(职能已调整)64.关于暂停审批新建无线和有线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254号)(已失效)65.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346号)(已有新规定)66.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无线和有线电台、电视台以及电视差转台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713号)(已有新规定)67.关于由我部社会管理司审批设立各类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函(广发社字〔1996〕86号)(已失效)68.关于有线电视节目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18号)(已失效)6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有线电视台和县级无线电视台统一供片管理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26号)(已失效)70.关于做好省、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广播电视台设台审批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62号)(已失效)71.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1996〕246号)(已有新规定)72.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办字〔1996〕338号)(已有新规定)7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广发法字〔1996〕436号)(已失效)74.关于制止部分地方电视台切换中央电视台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699号)(已有新规定)75.关于认真执行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制度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707号)(已失效)76.关于坚决取缔非法设台建网严格执行宣传纪律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824号)(已有新规定)77.关于清理整顿电视剧生产单位和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通知(广发社字〔1997〕457号)(已失效)78.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7〕881号)(已有新规定)7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做好广播电视业治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593号)(已失效)80.关于重申禁止非法设台和出租、转让广播电视播出频道、时段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32号)(已有新规定)81.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频道设置管理的意见(广发明电〔1999〕29号)(已失效)82.全国电视剧制作机构重新审核登记情况公告(广发社字〔1999〕32号)(已失效)83.关于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9〕39号)(已有新规定)84.关于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进行1999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91号)(已失效)85.关于对利用宾馆闭路电视系统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进行整顿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4号)(已有新规定)86.关于做好爱国主义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通知(广发明电〔2001〕156号)(已有新规定)87.关于进一步切实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1〕237号)(已有新规定)88.关于抓紧完成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广播电视台合并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1〕257号)(已有新规定)89.关于全面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变职能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1〕1411号)(已有新规定)90.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社字〔2001〕1495号)(已有新规定)91.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社字〔2001〕1496号)(已有新规定)92.关于印发《全国公共频道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广办发社字〔2002〕110号)(已有新规定)93.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356号)(已有新规定)9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电视台西部频道传输接收工作的通知(广发办字〔2002〕413号)(已失效)95.关于印发《全国地(市)、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676号)(已有新规定)96.关于实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020号)(已有新规定)97.关于《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解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382号)(已有新规定)98.关于禁止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传输机构插播商业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85号)(已有新规定)99.关于换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422号)(已失效)100.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已有新规定)101.广电总局关于对混合所有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058号)(已有新规定)102.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118号)(已有新规定)103.广电总局关于做好有线数字付费频道公益广告片播放工作的通知(广局编字〔2005〕396号)(已有新规定)104.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47号)(已有新规定)105.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广发社字〔2006〕24号)(已有新规定)106.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两台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6〕56号)(已有新规定)107.广电总局关于清理整顿广播电视不良广告的通知(广发明电〔2007〕17号)(已有新规定)108.广电总局关于换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的通知(广发〔2007〕18号)(已失效)109.广电总局关于开展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的通知(广发〔2007〕46号)(已失效)110.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07〕74号)(已有新规定)1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办发社字〔2008〕15号)(已有新规定)112.广电总局关于严禁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节目转播中插播广告的通知(广发〔2008〕76号)(已有新规定)(六)科技113.中央广播事业局、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术字〔1981〕681号)(已失效)114.中央广播事业局关于使用调频专用频段的暂行规定(广发术字〔1982〕417号)(已失效)115.关于建立中、短波、调频、电视广播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季报制度的通知(广发术字〔1983〕977号)(已失效)116.广播电视部门安装在邮电部门的电视传送设备代维暂行办法(广技维字〔1985〕172号电无维字〔1985〕232号)(已失效)117.关于印发“有线电视系统测试项目及其测试仪器的配备”的通知(广办发技字〔1992〕39号)(已失效)118.关于认真进行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的通知(广发技字〔1996〕353号)(已有新规定)119.关于重申切实避免广播电视网络重复建设的通知(广发办字〔1998〕711号)(已有新规定)120.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机顶盒在广播电视网络中应用管理的通知(广技科字〔1999〕793号)(已有新规定)121.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1〕482号)(已失效)122.关于印发《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1〕1136号)(已有新规定)123.关于保证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126号)(已有新规定)12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确保卫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96号)(已有新规定)125.关于加强地面数字电视试验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574号)(已有新规定)126.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的通知(广办发技字〔2006〕39号)(已有新规定)127.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大事件和事故上报工作的通知(广局技字〔2006〕90号)(已有新规定)128.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地球站安全播出保障工作的通知(技办字〔2006〕258号)(已有新规定)129.广电总局关于在37个城市加强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广发〔2008〕57号)(已失效)130.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加强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通知(技卫字〔2008〕254号)(已有新规定)(七)人事13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四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暂行规定(广发干字〔1986〕921号)(已失效)132.关于到基层锻炼人员生活补贴和行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干发专字〔1989〕213号)(已有新规定)133.关于我部各级人事部门人事档案管理范围的通知(广人机字〔1992〕59号)(已有新规定)134.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复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专字〔1994〕237号)(已有新规定)135.关于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城镇临时工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159号)(已有新规定)136.关于建立部属高校党委书记、院(校)长岗位津贴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165号)(职能已调整)137.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专业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教字〔1995〕421号)(职能已调整)138.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人字〔1995〕663号)(已有新规定)139.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干部聘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人字〔1995〕744号)(已有新规定)140.关于转发《关于对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的通知(广人劳字〔1996〕77号)(已有新规定)141.关于《广播电影电视部干部、工资统计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劳字〔1996〕306号)(已有新规定)142.关于设立广播电影电视部教育专项补助金的通知(广发教字〔1996〕423号)(职能已调整)143.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的通知(广发教字〔1996〕658号)(职能已调整)144.关于发放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644号)(已有新规定)145.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高等院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教字〔1997〕846号)(职能已调整)146.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教字〔1997〕847号)(职能已调整)147.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直属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教字〔1998〕95号)(职能已调整)148.关于进一步加强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人字〔2000〕157号)(已有新规定)149.关于印发广电总局部分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广发人字〔2002〕1006号)(已有新规定)(八)保卫150.广播电影电视部消防安全责任承包奖惩办法(广发保字〔1989〕277号)(已有新规定)151.消防安全责任承包奖惩办法的补充规定(广发保字〔1990〕114号)(已有新规定)152.广播电影电视部治安综合治理承包考评办法(试行)(广人干字〔1994〕293号)(已有新规定)153.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发保字〔1994〕350号)(已有新规定)15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机关办公大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广保发字〔2001〕10号)(已有新规定)——结束——。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4年第二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的通告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4年第二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的通告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4年第二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28•【文号】通告[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2014年第二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的通告(通告[2014]8号)根据国家电视剧内容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总局及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2014年第二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统计情况予以通告。

2014年4-6月,全国各类电视剧制作机构共计生产完成并获准发行国产电视剧115部4118集,题材比例情况如下:现实题材剧目共计68部2268集,分别占总比例的59.13%、55.08%。

其中,当代题材共计67部2232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58.26%、54.20%;现代题材共计1部36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0.87%、0.87%。

历史题材剧目共计45部1798集,分别占总比例的39.13%、43.66%。

其中,近代题材共计36部1451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31.30%、35.24%;古代题材共计9部347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7.83%、8.43%。

重大题材共计2部52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1.74%、1.26%。

其中,重大革命2部52集。

附件:2014年4-6月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目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年7月28日附件:2014年4-6月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目录备注:1、《梦想合伙人》,原名《梦想在线》,29集,(京)剧审字(2013)第076号,发证日期:2013年12月24日,现更名为《梦想合伙人》,在原许可证上作出修改。

2、《结婚前规则》,原集数38集,(浙)剧审字(2013)第044号,发证日期:2013年10月28日,现变更集数为35集,在原许可证上作出修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审批审查工作细则一、项目信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管理二、审批程序:(一)受理和初审职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分管人员职位责任人依照受理和初审条件查验由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或有关公司向总局提交的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提出受理和初审意见并将材料报审核人员审核。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疑点的,及时通知申办方补充修改材料或不予受理。

申请方从头补充修改材料的时刻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二)审核职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处长审核标准:所申办的项目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管理规定;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对材料符合条件、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复审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不同意初审意见的,说明情形并提出需要补充材料的详细名称、要求、补充材料期限及申请方的相关权利义务、投诉渠道,依照程序通知申请方,并将有关情形向上一级领导说明备案。

申请方在规按期限内补齐材料后,由审核人员继续审核。

申请方补齐材料的时刻不计入审核时限。

申请方超期未交付补充材料的,申请方应从头申请或按不受理处置。

(三)复审职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领导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上报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理由和依据,将复审意见和材料一并退回审核人员,并将情形上报主管总局领导备案。

(四)审定职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分管领导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件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回受理部门;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退回受理部门。

(五)发文通知职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分管人员标准:审批文件要求内容完整、签字齐全、表述清楚;申办材料及附件齐全、规范、有效;通知文书规范、整洁。

依照审定意见,制作文书通知相关部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1【发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发布日期】 -07-19【生效日期】 -08-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 6月15日局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8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十九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传 真
地 址
邮政编码
注册资金 (万元)
员工人数
许可证编号
初次发证时间
年 月 日
主要从事业务情况:在业务选项中划()
电视剧 ( )
专 题( )
综 艺 ( )
栏 目 ( )
电影(含电视电影)( )
动画片( )
其 它( )
2012年度经营状况
年销售收入 (万元)
年净利润 (万元)
年末总资产 (万元)
年末净资产 (万元)
合 计
国 内
国 外
全年制作影视剧数量(部/集)
全年电视节目制作长度(分钟)
本年度节目制作情况
节目(或栏目)、 电视剧名称
长 度 (集×分)
类别
持证机构
发行许可证编号
合作机构
本年度节目发行情况
节目(或栏目)、 电视剧名称
长 度 (集×分)
类 别
合作机构
发行范围
自 查 报 告
盖章
负责人(签字)
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或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 表 须 知
1、所有项目不得空缺,没有内容须填“无”。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均按未参加业绩审核处理。
2、《自查报告》中应对照本通知第三条要求,逐项检查,若发现问题,必须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改进时限。
3、管理部门应结合每个制作单位的《自查报告》,认真核查其实际执行情况,对有问题的单位,须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并进行验收。
附件1:
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机构名称及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专题节目()
综艺节目栏目())(
动画片()其它(
2007年度经营状况
年销售收入(万元)
年销售利润(万元)
/集)
全年电视节目制作长度(分钟)
名剧
长度(集×分).
持证机构
发行许可证编号
合作单位
六年度电视剧制作情况
0二0七年度电视剧制作情况
剧名
长度(集×分)
持证机构
发行许可证编号
合作单位
自查报告
盖章负责人(签字)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负责)人机构性质(打√)地址注册资金(万元)许可证编号视剧(固定资产(万元)全年制作影视剧数量(部二0 0
业务主管部门
电话
手机
国有独资企业1.事业单位2.3.国有控股企业5.民营企业4.国有参股企业
真传
邮政编码
员工人数
发证时间
年月日
主要从事业务情况:在业务选项中划(√)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或业
务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填表须知1.所项目不得空缺,没有内容须填“无”。2.《自查报告》中应对照本通知第三条要求,逐项检查,若发现问题,必须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改进时限。3.管理部门应结合每个制作单位的《自查报告》,认真核查其实际执行情况,对有问题的单位,须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并进行验收。4.本表可打印、复印,填写不下的可另附页。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名单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名单

附件1:序号机 构 名 称许可证编号1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第001号2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第003号3中国传媒大学电视制作中心第004号4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第005号5北京电视艺术中心第006号6北京中北电视艺术中心有限公司第007号7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第008号8重庆广播电视总台第010号9河北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第011号10长春电影制片厂第013号11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第016号12安徽广播电视台第018号13江西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第019号14广东电视台第021号15广州市电视台第022号16广东珠江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第023号17广西电影制片厂第024号18四川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第025号19峨眉电影制片厂第027号20西部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第028号21天山电影制片厂第029号22中联影视中心第033号23北京中视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第035号24八一电影制片厂第037号25总后勤部电视艺术中心第038号26空军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第040号27九洲音像出版公司第045号28国际文化交流传媒有限公司第055号29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第057号30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第060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名单(130家)31天津北方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第061号32山西广电影视艺术传媒有限公司第066号33内蒙古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第069号34沈阳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第072号35吉林电视台第073号36南京广播电视台第076号37杭州嘉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第081号38山东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第089号39河南电视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第093号40潇湘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第098号41广西广电影视传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104号42海南电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第105号43海南影业公司第106号44贵州电视剧制作中心第109号45云南电视台第110号46西安电视台艺术中心有限公司 第113号47湖北电视台第125号48山西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第126号49公安部金盾影视文化中心第128号50浙江华新影视有限责任公司第130号51电广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131号52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132号53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第133号54河南南洋影业有限公司第136号55湖南和光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第138号56南方影视节目联合制作中心第139号57北京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第145号58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第146号59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第147号60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第149号61苏州福纳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50号62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153号63深圳市万科影视有限公司第157号64北京京都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160号65北京电视台第171号66天津津源影视有限责任公司第176号67重庆重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第178号68深圳音像公司第180号69大连天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182号70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183号71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有限公司第184号72湖南广播电视台第186号73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第187号74沈阳广播电视台第189号75内蒙古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191号76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第194号77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第199号78大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第202号79华夏视听环球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第203号80南京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第205号81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第207号82浙江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第208号83第二炮兵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第209号84武警政治部电视宣传艺术中心第210号85北京东方天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211号86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213号87云南千溪影视有限公司第214号88上海三元影视有限公司第216号89海峡世纪(福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第217号90上海东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218号91湖北电影制片厂第220号92海南柯瑞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第221号93海南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第222号94辽宁广播电视台第224号95江苏亚细亚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第226号96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228号97广东南方电视台第229号98黑龙江电视台第231号99哈尔滨电视台第232号100江苏省浪淘沙影业有限公司第233号101总政话剧团第234号102济南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第235号103北京小马奔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236号104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第237号105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238号106广东强视影业传媒有限公司第241号107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集团)第242号108北京东方飞云国际影视策划有限公司第243号109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244号110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第245号111北京市润亚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第246号112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247号113北京左岸影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248号114北京大唐辉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249号115黑龙江龙脉影艺影视有限公司第250号116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251号117江苏幸福蓝海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第252号118江苏艺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253号119江苏中天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254号120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第255号121上海蓝星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第256号122上海宁兴百纳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第257号123上海展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第258号124天视卫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259号125怡光国际经济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第260号126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第261号127河北电视台第262号128新疆电视台第263号129广东南方领航影视传播有限公司第264号130北京东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265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06•【文号】广发剧字[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6日广发剧字〔200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发展,顺应构建文化市场的需要,广电总局经过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各省级管理部门对辖区所属制作机构的拍摄制作剧目进行备案管理。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上报广电总局进行公示的备案材料,须使用总局政府网站可供下载的统一表格。

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汇总报备剧目,发送电子邮件至广电总局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带有签章的文件需同时传真至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规划处(传真电话:************)。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促进创作繁荣,有效培育电视剧市场,积极推动产业发展。

各地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管理力度,包括建章立制、健全机构、配备人员、调配资金等。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组织2014年度制作经营机构年度业绩审核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组织2014年度制作经营机构年度业绩审核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组织2014年度制作经营机构年度
业绩审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新广电[2015]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15.01.06
【实施日期】2015.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组织2014年度制作经营机构年度业绩审核的通知
(浙新广电〔2015〕2号)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管委会,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现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4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机构申报方式
2014年度业绩审核工作采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审核方式,登录地址:http://或211.146.6.41。

请各机构于2015年1
月6日至1月31日期间,及时登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完善机构基本信息和进行网上机构年度业绩审核申请,提交纸质业绩审核表。

机构在进行业绩审核时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第三项审核内容的四条要求进行自查。

逾期系统将关闭填报功能,未按期填报将视为未参加业绩审核。

本。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机构名称业务主管部门法定代表(负责)人电话手机机构性质(打√)1.事业单位2.国有独资企业3.国有控股企业4.国有参股企业5.民营企业传真地址邮政编码注册资金(万元)职员人数许可证编号发证时刻年月日要紧从事业务情况:在业务选项中划(√)电视剧()专题节目()综艺节目()栏目()动画片()其它()2007年度经营状况固定资产(万元)年销售收入(万元)年销售利润(万元)全年制作影视剧数量(部/集)全年电视节目制作长度(分钟)二0六年度电视剧制作情况剧名长度(集×分)持证机构发行许可证编号合作单位 二0七年度电视剧制作情况剧名长度(集×分)持证机构发行许可证编号合作单位自查报告盖章负责人(签字)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或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字)&nbsp年月日填表须知1.所有项目不得空缺,没有内容须填“无”。

2.《自查报告》中应对比本通知第三条要求,逐项检查,若发觉咨询题,必须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改进时限。

3.治理部门应结合每个制作单位的《自查报告》,认真核查事实上际执行情况,对有咨询题的单位,须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并进行验收。

4.本表可打印、复印,填写不下的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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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节目出口数量


节目(或栏目)、
电视剧名称
长度(集×分)
类别
持证机构
发行许可证编号
合作机构


节目(或栏目)、电视剧名称
长度(集×分)
类别
合作机构
发行范围
本年度获奖情况
政府奖、国际组织奖
协会奖或其他奖项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及以下
自查报告
盖章
负责人(签字)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意见或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年末总资产(万元)
年末净资产(万元)
合计
境内
境外
10
320
300
30
30
0
全年制作影视剧数量(部/集)
全年电视节目制作长度(分钟)
本年度节目制作情况
节目(或栏目)、电视剧名称
长度(集×分)
类别
持证机构
发行许可证编号
合作机构
本年度节目发行情况
节目(或栏目)、电视剧名称
长度(集×分)
类别
合作机构
发行范围
传真
邮政编码
210000
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267号洪武大厦1604室
办公场所面积
135
注册资金(万元)
500
员工人数
16
许可证编号
初次发证时间
主要从事业务情况:在业务选项中划()
电视剧()
专题()
综艺()
栏目()
电影(含电视电影)()
动画片()
其它()
2015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经营状况
年销售收入(万元)
年净利润(万元)
附件1
2014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机构名称及盖章_ _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O一四年十二月
机构名称
南京六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业务主管部门
制片部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手机
机构性质(打)
□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民营企业□其他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填表须知
1、所有项目不得空缺,没有内容须填“无”。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均按未参加业绩审核处理。
2、《自查报告》中应对照本通知第三条要求,逐项检查,若发现问题,必须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改进时限。
3、管理部门应结合每个制作单位的《自查报告》,认真核查其实际执行情况,对有问题的单位,须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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