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级教师评选办法
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
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60215【实施日期】 19960215【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评选特级教师的范围为: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与中小学教育有关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特级教师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当地教育界有较高土的声望;任现职以来,获得市地级一次或县级两次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二)业务条件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或高级讲师3年以上。
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精通业务,治学严谨。
具有指导中小学一级以上教师的水平和能力,并在指导、培训、提高考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
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法灵活,注意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任现职以来在县级以上组织的公开课、观摩课、优质课教学中获得优秀奖励;在教学经验等方面撰写的论文参加市地级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交流并且获得过奖励。
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专著。
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在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对差生转化和大面积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水平和道德修养方面有独到见解,并经实践证明有显著效果。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
特级教师评选细则是根据教师资格评价标准和要求,结合特级教师评审工作实际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的一般内容:
1. 申请条件: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特级教师评选:
a. 拥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中级教师;
b. 在一中连续工作满10年;
c. 在教学工作中具有重要影响力,取得突出成绩;
d. 具备高尚的师德,言行举止符合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
2. 评审程序:
a. 提交申请: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特级教师评选申请材料;
b. 审核材料: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评选条件;
c. 现场评审:通过面试、课堂教学考察等形式,全面评估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实践成果;
d. 综合评定:根据教师的申请材料和现场评审结果,综合评定教师的水平,确定是否评选为特级教师;
e. 公示结果:公示评选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3. 评估标准:
a. 教学成绩:教师所带班级的学业成绩、学生评价等;
b. 教学能力:教师掌握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技巧;
c. 教育教学实践成果:教师在课题研究、教学改革、教育科研等方面的成果;
d. 师德师风:教师的师德行为、社会影响力等。
4. 奖励和待遇:
a. 特级教师聘期:评选成功的教师获得特级教师聘期,聘期为终身;
b. 奖励待遇:特级教师享有与职称相应的薪资待遇,并可享受相关荣誉称号及职务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只是一般的特级教师评选细则,具体的评审流程和标准可能根据不同学校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特级教师评审工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以保证评选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实施细则
湖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实施细则评选特级教师,对提高中小学教师地位,树立榜样,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特级教师是教师的荣誉称号,不属于职务系列,但又有别于劳动模范、优秀教师等称号。
评选特级教师,要从政治思想表现、师德、教育、教学、教研和培训指导教师等方面综合衡量,从严要求。
评选特级教师总的指导思想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评选条件和程序,切实保证特级教师评选的质量。
二、评选对象1、普通中小学、中等师范学校、各类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幼儿园的专任教师。
2、原系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长期从事中小学、中等师范、特殊教育和幼儿教育工作,领导教育教学工作有特长的校长和幼儿园园长。
3、直接为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服务的省(市、县)教学研究机构、少年宫、电教(仪器)站的专职教师、教研人员。
4、评选的重点是教学第一线的专任教师。
三、评选条件特级教师分为专任教师、校长(园长)和教研人员三种类别,分别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一)专任教师类1、思想政治表现与师德(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自觉实施素质教育。
(3)热爱本职工作,勤奋努力,勇挑重担,开拓进取,具有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爱集体,团结同志,在教师中享有威望。
2023年中学特级教师评审工作方案
2023年中学特级教师评审工作方案一、总则中学特级教师评审是对我国中学教师专业技能、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创新能力的一次全面评价,旨在提高中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激发教师的创造力和敬业精神,进一步促进教育质量的提升。
本工作方案制定的目的是规范特级教师评审程序,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合理、准确。
二、评审对象中学特级教师评审对象为全国中学任教的教师,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及以上职称的中学教师均可参加评审。
三、评审标准1. 教育教学成果:特级教师应具备扎实的学科基础知识,教育教学成果显著,具有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的获奖情况,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
2. 教学能力:特级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能够灵活运用教学技巧,能够有效地组织教学活动,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3. 教育教学改革:特级教师应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改革理论基础,能够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能够在多样化的教育教学环境中灵活应对,能够在全校教师中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4. 师德师风:特级教师应具备高尚的师德师风,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
四、评审程序1. 个人申报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分为个人申报和组织评审两个阶段。
中学教师可以根据评审标准,主动申报特级教师评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报表。
2. 学校初审学校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并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
3. 评审评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教师的教育教学成果、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改革和师德师风等方面的材料和证据,进行评审评定,分为初评、复评和终评三个阶段。
初评阶段:评委会根据申报教师提交的材料,初步评估教师的教育教学成果和教学能力,选定一部分教师进入复评阶段。
复评阶段:评委会会通过观察课堂、听取同行评议和学生评议等方式,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师德师风进行全面评估,评选出一部分教师进入终评阶段。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范文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范文一、背景介绍特级教师评选是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目的是激励和表彰在教育教学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推动教师专业发展和学科建设。
为了确保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制定本细则。
二、评选条件1. 本校在职教师,担任正式教学岗位,具有高尚的师德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2. 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3.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做出杰出贡献,表现突出;4. 推荐工作饱满,材料完整。
三、评选程序1. 推荐阶段(1)学校各科室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推荐候选教师名单和个人情况材料,材料包括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教研成果、教师培训等方面的资料;(2)推荐名单由学校特级教师推评委员会审查,并公示于学校内部。
2. 审查阶段(1)由特级教师推评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推荐教师进行审核,对材料进行详细评审;(2)评审结果由特级教师推评委员会开会讨论,确定初评入围名单,并通知入围教师进行面试准备工作;(3)面试采取专家问答形式,评委会根据面试结果评定综合表现,最终确定候选人名单;(4)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公示于学校内部,接受公众监督。
3. 决定阶段(1)学校进行公示后,接受教师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2)特级教师推评委员会根据面试结果和公众意见进行综合评定,制定评审意见;(3)学校院长对评审意见进行最终审核,并做出最终决定;(4)公布评审结果,并颁发特级教师证书。
四、评分标准特级教师评选主要考核教师在教学、教研和师德方面的综合能力。
1. 教学方面:包括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效果等方面;2. 教研方面:包括科研成果、教材编写、教学论文等方面;3. 师德方面:包括教育教学态度、工作积极性、团队合作等方面。
五、奖励措施特级教师享受以下权益:1. 获得现金奖励,数量级根据年度预算确定;2. 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发表重要讲话,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等;3. 获得特级教师证书,作为学术和职业资历的认可。
六、保密要求特级教师推评工作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请参与评审的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严守保密,不得泄露评选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我省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奖励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息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海人不倦,为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审美打下扎实基础,使学生得到全面和谐地发展。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善于用正确的政治观点教育学生,并根据中小学生认知特点和。
动理发展规律,由低到高、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善于团结协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具有全局观念;坚持原则,严于律己,作风正派,道德高尚,品德富行堪为师生表率。
(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或中专局级讲师职务三年及以上。
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并能用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培养教师或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六)、精通业务,严谨治学。
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目的明确,教学环节安排科学,教学艺术精湛,教学中能努力并较好地使用普通话,教学效果显著,能在县(市、区服以上范围内起教学示范作用,并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在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发展学生智力,指导优秀生以及教育后进生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能根据学科特点有机地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仙桃市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仙桃市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作用,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湖北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鄂教规[20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选第四条凡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在职教师和教育科研机构教研人员,均可纳入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
第五条特级教师评选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坚持评审与考核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四公开一监督”,即政策公开,指标公开,考核成绩公开,评审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特级教师的基本评选条件为:(一)忠诚党和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二)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达到一定教学工作量。
教师每学年不少于300课时;小学校长(含其它正校职、副校职干部)不少于220课时;中学校长(含其它正校职、副校职干部)不少于260课时。
在教学领域形成特色,教学示范作用明显,在我省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三)具有先进教育教学理念,主动运用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落实素质教育要求,育人效果显著;(四)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相关成果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做出显著贡献;(五)原则上具有5年以上高级职称。
第七条根据在职特级教师数应占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总数的1.5‰的要求,确定每次特级教师评选总数,其中教研人员、校级领导的推荐、评选应控制在0.5‰以内;设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级教师专项指标。
第八条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基本程序为:教师自荐,学校推荐,市教育局评审与推报,省教育厅评审后报省政府批准等。
市教育局成立特级教师评审专班,负责全市特级教师评选与推报工作。
市教育局评审专班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特级教师代表等组成,综合评价,定期公示。
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我省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奖励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息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海人不倦,为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审美打下扎实基础,使学生得到全面和谐地发展。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善于用正确的政治观点教育学生,并根据中小学生认知特点和。
动理发展规律,由低到高、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善于团结协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具有全局观念;坚持原则,严于律己,作风正派,道德高尚,品德富行堪为师生表率。
(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或中专局级讲师职务三年及以上。
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并能用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培养教师或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范文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范文教师资格评定是对教师专业能力和教学水平的一种系统性评价,对于提高教师队伍质量、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要求,提高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特制定了以下细则:1. 特级教师申请条件严格。
申报特级教师的教师必须拥有正式的教师资格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教育工作岗位上有5年以上的教学经验。
此外,申请者还必须要求具备师德高尚、才艺出众、教学成绩优秀等基本条件。
2. 评审组成成员多元化。
特级教师评审工作应组成多元化、专业化的评审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的代表、学科专家、资深教师和专业评审员等。
评审组成员应具备相关学科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具备公正公平的评价能力,确保评选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评审程序公开透明。
特级教师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申报材料审核、教学述职报告、教学授课观摩、学科竞赛(或教学比赛)、实际教学检验和面试等环节。
评审过程中,应公开透明,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4. 评审标准科学明确。
特级教师评审工作应根据教师的教学实际和教书育人的成就进行评价,主要包括教学效果、科研成果、教学改革、教育实践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
评审标准应科学明确,不断与教学改革和发展相适应,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5. 评审结果终身有效。
特级教师评审工作的结果一经评定,将终身有效。
评审结果应及时向申报者和社会公开,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地方媒体进行公示,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6. 特级教师评审结果有利于提高教师待遇。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地方政府应及时将特级教师评审结果纳入薪酬和职称晋升等方面的考核体系,给予特级教师相应的荣誉和待遇,激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发展。
特级教师评审是对教师个人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的一种体现,同时也是对学校教学质量和发展水平的一种推动。
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人才优先的原则,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鲁教师字[2012]12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字〔2012〕12号)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现将《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2012年11月28日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级教师管理,规范特级教师评选,促进特级教师的专业化成长,引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人才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章评选和表彰第三条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的进行,每3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
第五条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含职业中专)、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广大教师,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上的教师。
第六条特级教师的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特级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热爱祖国,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在教师中享有较高威望,深受学生爱戴。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被聘任为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三)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自觉更新知识体系和专业技能,及时把握本学科相关知识的发展动态,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78.12.07•【文号】[78]教普字1352号•【施行日期】1978.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6月10日,实施日期:1993年6月10日)废止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78)教普字1352号1978年12月7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我们制定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这个文件,业经国务院审批同意,现发给你们,请予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经验,望随时告教育部和国家计委。
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大力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现对评选普通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特级教师的办法,暂作如下规定,希各地参照试行。
一、评选目的:1.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使他们能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岗位,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2.奖励教师对教育工作做出的贡献,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学习先进,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二、评选对象:主要是中小学(包括民办和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幼儿园的教养员。
但原系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长期从事中小学、师范、盲聋哑和幼儿教育工作,领导教学教育工作有特长的校长、教导主任和幼儿园主任,也应列为评选对象。
三、评选条件:1.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刻苦努力;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理论联系实际,自觉地改造世界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修养;政治历史清楚,无重大政治历史问题,思想作风好,在教师中、在教育界有威望。
教师特级教师评选办法
教师特级教师评选办法引言教师特级教师评选是一项重要的教育改革措施。
在今天追求高质量教育的背景下,特级教师评选办法的设计和实施对于提高教育系统的整体素质至关重要。
一、评选资格条件评选特级教师,首先需要明确评选资格条件。
这些条件应该包括教学成果、教育理念、教育实践等方面的要求。
评选资格条件的设置要科学、合理,能够准确衡量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质量。
二、评选流程评选特级教师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评选流程。
包括评选条件的发布、申报与筛选、备案与考察、评审与公示等环节。
这些环节应该有明确的时间节点,确保评选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特级教师的工作应由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应该由教育界专家、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四、量化指标特级教师评选应该有一套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
这些指标应该覆盖教学能力、教育成果、科研能力等方面,量化的数据可以更好地客观评估教师的综合素质。
五、综合评价评选特级教师时,应该进行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要充分综合考虑教师的教学质量、学科研究、教育教学创新等方面的表现,确保评选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六、教育培训支持评选特级教师后,教育部门应给予相应教育培训支持。
通过培训课程,提高特级教师的专业水平,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
七、示范作用特级教师评选的目的之一是发挥示范作用。
评选出的特级教师应该成为业界的佼佼者,通过示范和引领,推动其他教师的成长和进步。
八、奖励与激励特级教师的评选应当设立丰厚的奖励与激励机制。
这些奖励可以体现在薪资待遇、职称晋升、学术研究资助等方面,激励特级教师继续努力和创新。
九、评选周期特级教师评选的周期要适度,并设有合理的间隔。
评选周期不能太长,否则会加重教师的负担;也不能太短,否则无法保证评选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十、公开透明特级教师评选要做到公开透明。
评选结果应该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向社会公众作出解释。
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评选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结论评选特级教师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也是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手段。
2024年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
2024年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教育改革创新,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和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一中特级教师的评选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和科学、客观、严谨。
第四条特级教师是一中学校骨干教师的标志,是一中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核心保证。
第五条特级教师的评选周期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特级教师评选的主要依据是教学业绩,包括教育教学质量、专业发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团队建设等方面。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七条享有一中特级教师称号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二)具有高度的教育教学热情和责任感,能够积极投入教育教学工作;(三)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四)具备优秀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创新能力;(五)积极参与教学团队建设,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团队合作能力;(六)取得一定的教学成果和社会影响;(七)具备较高的科研、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八)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九)具备其他符合特级教师评选要求的条件。
第八条特级教师的评选程序包括推荐、初审、复审和公示等环节。
第九条推荐环节是特级教师评选的起始环节,由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推荐。
第十条初审环节由评审组对推荐教师进行评估,确定初审合格的教师名单。
第十一条复审环节由专家组对初审合格的教师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特级教师名单。
第十二条公示环节是对特级教师评选结果的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学校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是教师评选的最终机构,负责监督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三章评估标准第十四条特级教师评估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教学水平,教学效果,教育教学观念,课程设计和教学组织能力等。
(二)专业发展:教师自身专业素养的提高,参加培训和进修,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新方法,参与课题研究和教材教辅编写等。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格要求:特级教师评选需要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包括至少具有高级职称,具备教学经验不少于10年,在教育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等。
2. 申报材料:特级教师评选需要申报一系列的教学材料,包括教学设计、教学纪录、学生成绩、教学论文等,这些材料需要充分体现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成果和教育影响力。
3. 专家评审:申报的特级教师材料将由专家评审,包括教育界专家、学科专家以及教研室的教师。
评审过程中,将对申报教师的教学水平、教育研究成果和教育影响力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
4. 综合评分:评审专家根据一系列评估指标,对特级教师进行综合评分,确定评选结果。
评估指标主要包括教学能力、教育研究成果、教育影响力、学术积累等多个方面。
5. 评选结果公示:评选结果将进行公示,并由学校行政部门批准。
公示期间,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并由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
6. 颁发证书:评选通过的特级教师将获得特级教师资格证书,并享受相应的荣誉和福利待遇,如增加薪水、岗位晋升等。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学校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进行具体的评选细则和要求。
以上仅为一般化的特级教师推评细则,具体情况还需以学校的规定为准。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范本
一中特级教师推评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级教师是学校培养、选拔、确定的具备优秀专业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较高的威望和较高的科研水平的教师。
第二条特级教师推评制度旨在通过选拔出一批优秀的特级教师,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三条特级教师的推评对象为本校教师。
推评工作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特级教师的评选应坚持综合素质、学术水平和职业道德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推评条件第五条特级教师推评的条件如下:(一)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
(二)具备扎实的学科基本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取得突出的成果。
(三)具有较高的创新教学能力,具备教学设计、教学实施与评价等门类齐全的教学技能。
(四)具备研究课题、科研项目的能力,参与科研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果。
(五)具备一定的教学管理和师资培养能力,能开展教师培训和教育研究工作。
(六)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特级教师的推评条件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推评程序第七条推评工作由学校党委书记牵头负责,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推评程序如下:(一)学校公示推评条件。
学校应将特级教师推评条件向全体教师公示,并接受意见和建议。
(二)申报推评。
符合条件的教师可自愿报名参加推评。
报名时应提供详实的个人简历、教育教学成果材料等相关资料。
(三)初审资格。
学校根据报名教师的资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资格。
(四)组织评审。
学校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教育教学成果、科研成果、教学能力、团队合作等方面。
(五)公示结果。
评审结束后,学校将评审结果向全体教师和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和意见反馈。
(六)确定特级教师。
学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特级教师名单,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特级教师权益和义务第九条特级教师享有以下权益:(一)享有一定的政策倾斜,包括薪酬待遇、职称晋升等方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精神,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一种既具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
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是基础教育中一支重要的骨干力量。
第二章特级教师评选第三条评选范围在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
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
第四条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有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教书育人。
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遵循教育规律,关注全体学生,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方面成为本地区的楷模。
3.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课堂教学(实训)形成特色,效果特别显著,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全区技能比赛获得奖项;或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班主任工作以及指导中等职业毕业生就业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或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在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在当地教育界享有声望。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5.担任中学高级教师或中专高级讲师职务3年(含)以上,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或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5年(含)以上。
6.近10年来至少获得地市级(含)以上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授予的优秀教师等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或教育教学单项奖励1次,或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等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或教育教学单项奖励2次。
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
附件1:江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特级教师的评选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表率作用,推动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2]8号)精神和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教师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全省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是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特级教师主要是从普通中小学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中评选。
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普通中小学的校长的评选总数不超过10%。
第四条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科学发展观,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奉献精神。
(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遵循教育规律,因材施教,关心学生全面成长,育人成绩显著。
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德、智、体、美、心理各方面得到良好的发展。
获得设区市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三)具有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特高级教师职称。
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能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能掌握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动态,并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相关知识。
(四)教学态度认真,治学严谨,具有很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教学效果很好。
在同等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综合素质好于校内外其他班级,学生对所教学科学习兴趣浓、积极性高。
在设区市以上范围进行过较高水平的公开示范课或教学观摩课,或在省以上教育电视台录制过电视教学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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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评选特级教师的范围为: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与中小学教育有关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
第四条特级教师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当地教育界有较高的声望;任现职以来,获得市地级一次或县级两次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二)业务条件
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或高级讲师3年以上。
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精通业务,治学严谨。
具有指导中小学一级以上教师的水平和能力,并在指导、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
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法灵活,注意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任现职以来在县级以上组织的公开课、观摩课、优质课教学中获得优秀奖励;在教学经验等方面撰写的论文参加市地级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交流并且获得过奖励。
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公开发布或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专著。
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在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对差生转化和大面积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水平和道
德修养方面有独到见解,并经实践证明有显著效果。
第五条学校领导(含正、副校长,正、副支部书记,市地、县市区中小学教研室主任)评选特级教师,必须属于教师编制,在教学第一线工作不少于10年,现仍兼任教学工作,并在学校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
市地向省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中,学校领导所占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六条教研人员评选特级教师,在中小学校从事教学工作不少于5年。
任教研员以来,每学年仍参加听课实践,并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教法研究、教材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在市地以上同学科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七条教育教学成绩特别突出,在全国或全省教育系统有较高知名度的教师,可不受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评选为特级教师。
第八条对坚持在老区、山区、贫困地区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在推荐和评选特级教师时,可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特级教师评选工作一般每2-3年进行一次。
特级教师的总数量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
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学第一线工作的中小学高级教师。
评选的指标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
第十条评选特级教师程序
(一)评选单位应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评选特级教师的有关规定,在教师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提名,名单张榜公布;
(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评选单位提名的特级教师人选,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再根据评选指标,择优向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市地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特级教师组成考核组,对县(市、区)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逐人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报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
(四)省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和中小学教育专家或校长组成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对市地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进行评选。
评选委员会下设若干评选组。
评选组实行民主评选,按照评选条件,有半数以上通过的,向评选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
评选委员会在认真审查材料和民主协商的基
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五)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的意见,经认真审核确定正式人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十一条评选的特级教师,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每人每月享受80元特级教师津贴。
退休、离休、病休后继续享受。
特级教育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教育事业费列支。
中小学计划内民办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可在当年直接转为公办教师,并享受同等津贴。
同时获得两项以上国家或省级荣誉称号者,不重复享受津贴或补贴(一次性奖励除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本人自行选择其中一项。
第十二条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违反有关规定的,其称号应予撤销。
取消、撤销称号后,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三条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其它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