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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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江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应该是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的领头人,是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的中坚力量。

第二条评选范围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评选范围是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特级教师不参加评选,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评选名额不超过指标的10%,正职校级领导不超过5%,副职校级领导不超过15%。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

2、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3、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

成绩显著;

4、学科带头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骨干教师年龄不

超过50周岁;

5、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并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

6、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参评人员要按岗位职责出满勤,坚持参加教学、上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教研活动。

(二)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

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应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教育教学成绩突出。遵循教育规律,关心学生全面成长,育人成绩突出;学科教学同行公认,在市级以上范围有一定影响;所上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效果好,获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教学工作量饱满,周课时量不少于8节(校级领导不少于4节);

2、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近5年来主持完成一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作为骨干成员(排名前三)参与一项以上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并结题或有阶段性成果;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3、在关爱学生、帮助青年教师成长方面起示范作用。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在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

务水平方面成绩突出,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至少有2人获得市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奖项;积极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热心社会服务,成绩突出。

4、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具有中学高级(或小学高级、中师高讲以上)职称(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骨干教师评选条件

骨干教师评选条件应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教育教学成绩显著。遵循教育规律,关心学生全面成长,育人成绩显著;学科教学同行公认,在县级以上范围有一定影响;所上示范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效果好,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教学工作量饱满,周课时量不少于8节(校级领导不少于4节);

2、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对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有独到的见解。近5年来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的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万字)。

3、在关爱学生、帮助青年教师成长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热情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发挥传、帮、带作用,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至少有2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科研等方面奖项。积极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热心社会服务,成绩显著。

4、从事教育教学工作6年以上,具有中学中级(小学一级、中师讲师)以上职称(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评选名额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名额分别控制在全省中小学教师总数的0.5%和1.25%以内,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按中小学教师比例分配到各设区市,由设区市教育局等额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通过层层选拔产生。

第五条评选办法及程序

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选拔推荐的办法。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经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并在本单位公示后,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公示后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三)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成联合考察组,到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实地考察,对推荐人选的教育教学水平、教研能力和示范、传帮带作用发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在被推荐人所在市、县(区)公示7天后,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各设区市上报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全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人选,在省级新

闻媒体和被推荐人所在设区市公示7天后,发文公布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名单。

第六条职责和待遇

(一)学科带头人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科研前沿动态,每学年至少做1场以上学术报告,上4节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市级以上不少于2节);

认真研究本学科本专业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送教下乡活动,指导和培养农村(薄弱)学校2名以上青年教师为校级以上骨干,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省教育厅颁发省级学科带头人荣誉证书,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特级教师候选人。

(二)骨干教师每学期应上4节示范课或观摩课(县级以上不少于2节),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送教下乡活动,至少指导和培养农村(薄弱)学校1名青年教师为校级骨干教师,在市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省教育厅颁发省级骨干教师荣誉证书,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加高层次的培训、进修。

第七条管理

(一)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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