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追诉时效规章制度相关资料
追诉时效五年怎么理解
追诉时效五年怎么理解追诉时效在刑事诉讼中是⾮常重要的,追诉时效是指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间限制,如果超过追诉时效的,是不会再追究犯罪嫌疑⼈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那么追诉时效五年如何理解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追诉时效五年怎么理解的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五年是指从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为发⽣或者犯罪⾏为终了开始,经过五年后就超过追诉时效,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三)法定最⾼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四)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年。
如果⼆⼗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第⼋⼗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起计算。
追诉权如何⾏使追诉权⾏使的要件:1、⾏使形式要件(1)由当事⼈出具的合法证明;(2)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3)有关司法⽂书及处罚决定。
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1)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付款⼈死亡的证明;(2)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付款⼈逃匿的证明;(3)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的⽂书。
2、⾏使实质要件表现为持票⼈的提⽰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承兑受到拒绝和提⽰付款受到拒绝。
构成追索权的拒绝应符合:(1)持票⼈所提⽰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2)持票⼈必须依法进⾏提⽰;(3)经持票⼈依法提⽰,未获得承兑或未获得付款。
再追索权⾏使的实质要件:是被追索⼈履⾏追索义务,向追索⼈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票据,从⽽使⾃⼰重新具有了持票⼈的地位。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五年是指从犯罪⾏为发⽣或者犯罪⾏为终了开始,经过五年后就超过追诉时效,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79刑法追溯时效规定了哪些内容?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79刑法追溯时效规定了哪些内容?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一、79刑法追溯时效规定了哪些内容?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
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二、刑事追诉时效相关知识“认为必须追诉的”犯罪,应当限于那些社会危害特别严重,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特别言重,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经过20年以后仍然没有被社会遗忘的一些重大犯罪。
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以后即使认为必须追诉的,也不得追诉。
在时效的计算上,根据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其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例如:对于非法拘禁罪,属于典型的继续犯,在非法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时,成立犯罪既遂,在非法拘禁状态结束时犯罪终了。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时效应当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设立追诉时效制度的目的显然不是故意放纵犯罪,而是为了有效地实现刑法的目的。
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惩治现行犯罪活动,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追诉时效起算制度探析
所称 的连续犯和继续犯 , 其追诉期限应 当从犯罪行为终
了之 日 计 算 。通 说 的 这 种 将 “ 起 连续 ” 字 直 接对 等 于 二 “ 连续 犯 ” 的观 点 , 疑是 没有 考虑到 犯罪 行 为 的复杂 性 , 无 同时也忽略了连续犯与接续犯、 集合 犯的区别 和联 系。 所 谓连 续犯 , 指行 为人基 于数 个 同一 的犯 罪故 意 , 连 是 而 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 同的犯罪行为, 触犯同一罪名的 犯 罪形 态 。而 以多次 举 动 接续 进 行 , 现 一个 犯 罪 构 成 实 的犯罪是接续犯。连续犯与接续犯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 的行 为 可 独 立 成 罪 , 后 者 每 一 次 的 行 为 并 不 独 立 成 而 罪。集合犯是指以一定的意思倾 向, 反复实施同种犯罪 行为, 依法律特别规定 , 成立一罪的犯罪 。集合犯在学理 上 包括 常 业犯 、 惯犯 、 业 犯 、 业犯 等 。连续 犯 与集 合 职 营
20 年 第 5 09 期 ( 总第 16 ) 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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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起算制度探析
王成 祥
(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 学校 法 学与公共管理 系, 湖南 长 沙 4 00 ) 125
( “ 罪之 日” 一)犯 确定问题分析
何 谓 “ 罪 之 日” 目前 尚无 明确 的 司法 解 释, 犯 ? 在学 界和实务界 , 犯罪之 日” 对“ 的解 释主要有 以下几种 : 第 认 为“ 犯罪之 日” 就是犯罪行为实施之 日; 第二, n “ 将“ 犯罪之 日” 解释为犯罪行为发生之 日; 第三 , 认为 “ 犯罪之 日” 是指犯罪成立之 日; 第 四, 犯罪之 日” 嘲 将“ 释 为犯 罪行 为完 成之 日; ’ 五 , “ 罪之 日” 第 将 犯 界定 为 犯 罪 行 为停 止之 日。嗍 姗根 据 汉语 词 典 的解 释 :实 施 ” “ 是指“ 用实际行动去落实施行”“ ;发生” 谓为“ 原来没有的 事 出现 了 ; 生 。 ;成 立 ” 指 “ 就 ; 产 ”“ 意 成 建立 、 创办 。 ;完 ”“ 成” 可释 为 “ 成就 ; 事情 按 照预定 目标做 成 。 ;停止 ” 解 ”“ 可 释为 “ 不再进行 ; 不再实行 ; 停下来 。 。结合对“ ” 犯罪之 日” 的解释, 我们可以把“ 犯罪行为实施之 日” 犯罪行 与“ 为发 生之 日” 归为 一类 , “ 即 犯罪 之 日” 指犯 罪行 为 开始 是 之 日; 可把“ 犯罪行 为完成之 日” 犯罪行 为停止之 日” 和“
2008司考刑法考点:追诉时效的计算、中断和延长
1.《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2.追诉时效的中断: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起计算。
例如,甲1985年1⽉5⽇犯⼀个盗窃罪,盗窃数额较⼤。
其法定刑为3年,其追诉期限为5年,⾃1985年1⽉5⽇起计算。
甲在1988年6⽉3⽇⼜犯有寻衅滋事罪,其追诉时效是10年。
⾃1988年6⽉3⽇起计算,须经过10年不再追诉。
问题是,因为1988年发⽣的寻衅滋事罪,影响到1985年盗窃罪的追诉时效。
其盗窃罪(前罪1985年发⽣的)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寻衅滋事罪)之⽇(1988年6⽉3⽇)起重新计算,经过5年不再追诉。
本来盗窃罪的追诉时效从1985年1⽉5⽇起算,经过5年不再追诉,结果成为⾃1988年6⽉3⽇起算,经过5年不再追诉。
其后罪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时效照常计算,即⾃1988年6⽉3⽇起计算,须经过10年不再追诉。
假如在1992年将甲抓获归案,其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均在追诉期限内,可对⼆罪进⾏追诉。
假如在1996年将甲抓获归案,则其盗窃罪⾃1988年6⽉3⽇计算,已经过5年,不得追诉;其寻衅滋事罪仍在追诉期限内,可以追诉。
时效中断制度的实质在于,追诉时效制度虽然对罪犯有点优惠,但这个优惠并不是⽆条件的。
条件是在其某罪⾏的追诉期内不得再犯罪,如果再犯新罪,前罪的追诉时效从新罪发⽣之⽇起重新计算。
3.追诉时效的延长(即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 (1)司法机关⽴案侦查,或者是受理案件;犯罪⼈逃避侦查审判的。
要件:①司法机关已经⽴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②罪犯有逃避侦查、审判的⾏为。
(2)被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案或受案⽽没⽴案、受案的。
要件:①被害⼈提出控告;②司法机关本应⽴案或者受案⽽没有⽴案、受案。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追诉时效制度是法律体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涉及法律公正、社会稳定和个体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该制度通过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时间限制,既保障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尊重。
然而,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具体适用及立法细节仍存在一些争议与讨论,本篇论文将重点研究这些问题。
二、追诉时效制度的定义及法律意义追诉时效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对特定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追诉的法律制度。
它以客观时间为依据,旨在保证司法机关对过去犯罪行为的及时处理,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长期不确定的刑事追诉所影响。
这一制度在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三、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中的问题(一)适用标准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追诉时效的适用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司法解释的局限性,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往往难以准确判断是否超过了追诉时效。
(二)案件复杂性的挑战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如跨国犯罪、连环犯罪等,由于涉及地域范围广、调查取证难等因素,导致追诉时效的适用变得复杂。
这类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需要更细致的法律规定和更高效的司法程序。
(三)人权保护的挑战在追诉时效的适用过程中,如何平衡打击犯罪和维护人权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要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及时追究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追诉时效过期而导致的权利侵害。
四、完善追诉时效制度的建议(一)明确适用标准为了解决适用标准的模糊性问题,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追诉时效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确的指导。
(二)强化司法效率与公正性针对案件复杂性的挑战,建议完善刑事司法程序,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机制,提高调查取证和追诉工作的效率。
同时,要加强司法监督,确保追诉时效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原则。
2019新刑法追诉时效的期限
2019新刑法追诉时效的期限刑事案件相⽐于民事案件的影响更⼤,因此刑事案件的追诉期也会⽐民事案件的追诉期更久⼀些。
随着时代的发展,刑法也会进⾏改⾰,⾥⾯对于追诉时效也做了进⼀步的规定。
下⾯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新刑法追诉时效的期限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刑法追诉时效的期限根据我国刑法,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的追诉时效期限:1、法定最⾼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最⾼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3、法定最⾼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4、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新刑法对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第⼋⼗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三)法定最⾼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四)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年。
如果⼆⼗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第⼋⼗⼋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案侦查或者在⼈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案⽽不予⽴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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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追诉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追诉期限的规定是什么刑事案件追诉期限的详细规定是法定最高刑期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是五年,法定最高刑期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一般就是十年,如果当前的刑事案件的法定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是15年,如果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及无期徒刑,追诉时效是20年。
一、刑事诉讼法追诉期限的规定是什么?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为:(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5)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追诉时效有什么意义?刑法制定追诉时效并不是对犯罪的宽容,其意义在于:1、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对犯罪人实施刑罚,其目的在于有效地预防犯罪,如果犯罪人犯罪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再犯罪,说明犯罪人已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改恶从善,刑罚已无在进行处罚的必要。
打击犯罪,对犯罪人的及时处罚可以警告社会上的其他可能犯罪的人,对已过法定时效的犯罪的追诉,难以达到及时警戒的一般预防效果。
2、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轻微的刑事犯罪,经过一定的时间和环境的改变,当事人之间已相互详解,如果超过追诉时效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会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于社会稳定。
3、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犯罪后未及时受到刑罚处罚,随着时间的流失,有罪证据消灭,当事人死亡,如果无限期的追诉,司法机关会陷入难以摆脱的境地不能自拔,形成恶性循环,极大地削弱及时打击现行的力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三、在以下情况下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追诉时效制度是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犯罪行为被发现和被追诉的时间限制。
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还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追诉时效制度概述追诉时效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
超过此期限,国家就不再追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该制度的设置基于对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平衡考虑,既保障法律的及时性,也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制度在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
三、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理学、刑法学和刑事政策学等方面。
从法理学角度看,追诉时效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从刑法学角度看,追诉时效是对犯罪行为的时效限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从刑事政策学角度看,追诉时效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效果,提高司法效率。
四、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限制1. 适用范围: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于各类刑事犯罪,但不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轻微犯罪的追诉时效较短,而严重犯罪的追诉时效较长。
此外,对于某些特殊犯罪,如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由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影响较大,其追诉时效期限可能会适当延长。
2. 限制:虽然追诉时效制度对维护法律秩序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在特殊情况下,如证据灭失、案件难以发现等情况下,国家可能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长期的调查和追诉。
此外,如果将犯罪行为放任到长期未被追诉的情况下,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在具体实践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追诉时效制度。
五、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制度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罪名的追诉时效期限设置不够科学合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争议。
其次,对于某些特殊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缺乏明确规定,如恐怖主义犯罪、经济犯罪等。
追诉时效起算制度探析
追诉时效起算制度探析摘要:从立法上正确界定和合理规定追诉时效的起算,不仅是立法科学的表现,而且是对犯罪人权益的尊重和对求刑权人权益的保护。
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容易使人发生理解上的分歧,有必要在今后刑法修订时加以完善。
关键词:追诉时效;犯罪成立之日;连续情形;起算一、我国追诉时效起算制度评析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起算制度的规定。
这一规定虽然简洁但却存在着较大的缺陷。
(一)“犯罪之日”确定问题分析何谓“犯罪之日”?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学界和实务界,对“犯罪之日”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认为“犯罪之日”就是犯罪行为实施之日;第二,将“犯罪之日”解释为犯罪行为发生之日;第三,认为“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第四,将“犯罪之日”释为犯罪行为完成之日;第五,将“犯罪之日”界定为犯罪行为停止之日。
根据汉语词典的解释:“实施”是指“用实际行动去落实施行”;“发生”谓为“原来没有的事出现了;产生。
”;“成立”意指“成就;建立、创办。
”;“完成”可释为“成就;事情按照预定目标做成。
”;“停止”可解释为“不再进行;不再实行;停下来。
”。
结合对“犯罪之日”的解释,我们可以把“犯罪行为实施之日”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归为一类,即“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开始之日;可把“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和“犯罪行为停止之日”归为一类,即“犯罪之日”就是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终了之日或犯罪行为停下来、不再进行之日;而“犯罪成立之日”可作为单独的一类,即“犯罪之日”意指犯罪构成诸要件的具备,而不仅仅指犯罪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终了。
第1、2种观点的缺陷是明显的,犯罪行为开始之日并不表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终了,如果对行为犯(需要一个过程才构成既遂的行为犯)、结果犯等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开始之日起算,实际上对该罪的认定是未遂而非既遂。
追诉期限停止计算的适用规则
30中画捲条酉TH I■:CHINESE PROCI R ATORS案・理探析|责任编辑郭莉|追诉期限停止计算的适用规则•潘雪峰7文摘要:我国追诉时效制度中的追诉期限停止计算时点应为“立案之EJ",非因被追诉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原因导致诉讼活■动中断时,追诉期限恢复计算:立案时追诉期限停止计算与刑法第88条第1款之间可以理解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的关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是追诉活动中断后追诉期限继续计算的例外规定,二者不存在冲突。
关键词:追诉时效追诉期限停止追诉活动中断恢复计算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追诉期限的计算问题直接关系到能否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只有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法定追诉期限、追诉期限延长(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追诉期限的计算起点以及追诉期限的中断,但没有明确追诉期限何时停止计算。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针对刑法追诉时效制度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指导性文件,导致追诉期限的计算问题成为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难题。
本文通过对追诉时效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对我国追诉时效制度中的追诉期限停止计算问题进行解读,尝试总结出相关适用规则,以期为司法适用提供参考。
一、明确追诉期限停止计算适用规则的实践价值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追诉时效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对应着不同的追诉期限。
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
因此,追诉时效其实就是对追诉活动规定的一段时间期限,刑法第89条规定了这段期限的计算起点,在逻辑上就应该存在这段期限的计算终点.否则客观上就难以确定追诉是否在法定期限内。
有观点认为,刑法没有明确追诉期限停止计算的时点并不会导致法律空白,因为司法机关在追诉期限无法及时追诉通常是由于被追诉人逃避侦查或审判.而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此情形下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追诉期限延长),因此实践中一般不用考虑追诉期限停止计算的时点问题。
法律追诉期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6月,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张某潜逃至外地,直至2016年7月,张某在逃亡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死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超过法律追诉期。
三、案件分析1. 法律追诉期的概念法律追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死的犯罪行为,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故追诉期为二十年。
2. 追诉时效的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死的犯罪行为于2010年6月发生,追诉期限应当从2010年6月起算。
3. 追诉时效的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张某在追诉期限内逃亡,并未再次犯罪,故追诉时效并未中断。
4. 追诉时效的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因特殊情况,不追诉的,可以延长追诉期限。
”在本案中,张某逃亡时间较长,但并未出现特殊情况,故追诉期限不能延长。
四、案件处理根据以上分析,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死的犯罪行为,追诉期限为二十年,自2010年6月起算。
至2016年7月,张某被抓获时,追诉期限尚未届满。
因此,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追诉是合法的。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追诉期的适用问题,通过对法律追诉期概念、追诉时效起算、追诉时效中断、追诉时效延长等方面的分析,得出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死的犯罪行为未超过法律追诉期,公安机关对其追诉是合法的结论。
追诉期限的起算方法与追诉时效的期限是什么
追诉期限的起算⽅法与追诉时效的期限是什么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都会有⼀定的追诉期限,必须要在追诉期限⾥进⾏起诉,过了这个追诉期还没有起诉的话,犯罪分⼦就有可能逍遥法外,得不到司法机关的处罚了。
下⾯店铺⼩编为你介绍追诉期限的起算⽅法与追诉时效的期限是什么的知识。
追诉期限的起算⽅法与追诉时效的期限是什么追诉期限的起算⽅法有以下⼏种:1、⼀般情况下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犯罪之⽇起计算,即从犯罪⾏为完成或停⽌之⽇起计算。
2、犯罪⾏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就是说,犯罪分⼦连续实施同⼀罪名的犯罪(犯罪分⼦在⼀定时期,以⼀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的犯罪⾏为),追诉期限从其最后⼀个犯罪⾏为实施完毕时开始计算。
3、犯罪⾏为处于继续状态(犯罪分⼦实施的同⼀犯罪⾏为在⼀定时间内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的,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4、在追诉期限内⼜犯罪的,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的犯罪⾏为完成或停⽌之⽇起计算。
这⾥对前罪和后罪是什么犯罪没有限定,⽆论重罪还是轻罪,前后两罪是否同⼀罪名,只要再犯新罪,前罪开始计算的追诉期限就中断,⽽从犯后罪之⽇起计算。
追诉时效有以下四种期限:1、法定最⾼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就是说,刑法对该犯罪分⼦所犯罪⾏规定的刑罚,最⾼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在5年之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期满后不再追究。
这⾥规定的“法定最⾼刑”,既不是应当对罪犯判决的具体刑期,⽽是根据犯罪分⼦的犯罪性质和情节,与其所犯罪⾏相对应的刑法分则条⽂规定的处刑档次中的法定最⾼刑;也不是法律对某⼀种犯罪规定的最⾼刑,⽽是某种犯罪中与犯罪⾏为基本相适应的某⼀档刑罚的最⾼刑。
2、法定最⾼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这⾥对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的追诉时效特别规定了例外情况,主要是考虑应当判处⽆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有些是罪恶深重、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影响巨⼤,对犯罪分⼦不追究不⾜以平民愤,所以规定经最⾼⼈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追诉时效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追诉时效问题刑事追诉时效是指刑事责任追究的有效期限,是刑事诉讼的重要规定之一。
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追诉时效问题,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合理确定其适用条件和效力。
本文将从刑事追诉时效的概念、适用条件、时效算法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刑事追诉时效的概念刑事追诉时效是指检察机关在特定条件下,针对被告人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的有效期限。
它既是法律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安排,也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的一种限制措施。
刑事追诉时效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无辜被告人免受过久追诉的侵害,同时也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履行公诉职责。
二、刑事追诉时效的适用条件刑事追诉时效的适用条件,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 犯罪行为已经发生。
只有发生了犯罪行为,才能启动刑事追诉时效的计算。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必须明确犯罪事实和犯罪时间。
2. 具备起诉条件。
刑事追诉时效的计算应根据是否具备起诉条件进行。
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的起诉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标准,才能算作具备起诉条件。
3. 追诉时限尚未届满。
刑事追诉时效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计算,只有在追诉时限届满前提起公诉,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三、刑事追诉时效的时效算法刑事追诉时效的计算一般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 一般时效期限。
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
即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到期限届满。
2. 特殊情况下的时效期限。
对于部分特定犯罪行为,特别的规定了刑事追诉时效的期限。
例如,在涉及严重国家利益的犯罪案件中,其时效期限一般为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3. 中断和延长规定。
刑事追诉时效的计算可被中断或延长。
中断或延长的情况包括被告人的潜逃、被告人持续犯罪等特殊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在实践中,刑事追诉时效问题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复杂的犯罪行为,刑事追诉时效的计算是否合理。
有些犯罪行为的时间点相对模糊,导致刑事追诉时效的计算存在困难。
追诉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
二、追诉 时效制度 的瑕疵 分析 ( 一)法律条文上 的不确定性 1刑法第8 条第1 . 9 款规定: “ 追诉 时效从犯罪之 日起计 算 ”。在这里 ,追诉 时效 的起算标准是 “ 犯罪之 日”,但需 注 意的是,只有 当行 为人 的行 为依 照刑法构成犯罪时,才能 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 ,我们在适用追诉时效时,必须把 握住追诉时效的起算标准 。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 的立法 出发点 和落脚点是罪而 不是行为 , 即不是 以行为是否实施终 了为起 算标准。 而罪之 成立可能产 生于行 为终了之前, 也可能是行 为终了之后。 以, 所 作为追诉时效的起算标准的“ 犯罪之 日” 不具有罪之成立 的确定性 。 2刑法第8 条第l . 8 款规定: “ 在人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 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人 民法 院受理案件 以后 , 逃避侦
.
查或审判的,不 受追诉 期限的限制 ” 。首先 ,关于 案侦 查的主体方 面, 刑法第8 条第1 8 款与刑事诉讼法第2 5 2 条的规 定不一致。刑事诉讼 法第2 5 2 条明确规定 :军 队内部发生的 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 门行使侦查权 , 而在监狱内犯罪的案 件 由监狱行 使侦 查权 。因此 , 据刑 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军 依 队的保 卫部门和监狱都应属于侦查主体 , 而 刑法第8 条第 8 l 的表述 中,却只包括 丁人 民检察院 、公 安机 关、困家安 款 全机关。其次,关 于该条文 中的 “ 立案侦 查”的表述 也小具 有 确定性,这是关系到诉讼时效是否延 K的 问题 。 这 , 有几种 观点, 一足认为 案侦 查指对 案并㈣时决定侦盎的 人,才 能适用该条款 。一是 认为只要 了粲,足 决定侦盎 并 影响适用谚条款 。所 以,该条款 中的 “ 案侦 台 ” 行 。 文表述 _具有 确定性 。 次 , “ 】 : ……逃避侦 )或 审判的, 当 f 不受追 诉期限的限制 ”的表述也 具有确 定性 ,第一种 点 认为 ,犯罪 嫌疑人 被 案侦金或者 人 民法 院受埋 案件 后,逃避侦 查或者逃避审判 , _只 具J 一,便 口适用该条 两者 J ‘ 款;第二种观 点认 为, 罪嫌疑人需要 同时具薪逃 避侦_ 和 犯 佥 逃 避审判两种情况 ,才能适用该条款 。 者,当犯 摧嫌疑人 被公安机关: 案或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 积极配 合公安机关 侦 查,没有逃避侦查或审判,但 侦 查机关 的原 ,并没有 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导致法律规定 的追诉 时效期问 已过, 这种情 况下 , 是否还适用刑法第8条 的规定 1 以 7 追诉 ,法律并没有 明确 的说明。在此,笔者认 为,从有利 于 保护被 告人权利 的角度 发, 对此种情况下 的犯罪嫌疑人 的犯 罪行 为小 追诉 。 例如案件 : 某嫌疑人犯 虚报注 册资本 罪( 追诉时效五年 ) 被公安机关 案 , 没被采取强制 们 施 , 但  ̄I E 嫌 疑人 也没有逃避侦盘 , 每次传唤都准时到案 ,如实交代 自 己的问题 。公安机关 因种种原 ,在案发后5 l个 门才 移 年 0 送 审查起 诉。 案是 否已过追诉时效 ?该案 中 罪嫌 疑人 并 本 没有逃避侦查 , 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 公安机 关 的原因,导致追诉时效期间届满 ,在此情况下 ,不应 冉对犯 罪嫌疑人 的犯罪行为予 以追诉。 ( ) 内容上 的非科学性 二 1个别条款不具有操作性 . 刑法第8 条第2 8 款规定: “ 害人在追诉时效 内提 出控 被 告,人 民法 院、人 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应 当立案而不 予立案 的,不受追诉 期限的限制 ”。依据该条款 ,在符合该条款 规 定的情 形时追诉 时效可 以无限期延长, 然而, 在司法实践中 , 判断是否属 于应 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 在操作层 面一 也 } : 难 以区分。 试想 , 如果 由 出控 告的被害人来 判断, 们定 提 他 会 认为只要是他们提 出的控告都应属于应当立案的情形 。 如 果有接受控 告的司法机关来判断, 他们也会认 为只要是没追诉 时效制度若干 问题探 析
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立法分歧及解决
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 释》 以下称 《 ( 解释》 第 )
l条 的规 定 :对 于行 为 人 19 “ 9 7年 9月 3 日以前 实 施 0 的犯 罪 行 为 . 人 民 检 察 院 、 安 机 关 、 在 公 国家 安 全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或 者 在 人 民法 院受 理 案 件 以后 ,行 为 人逃 避
我 国 追 诉 盱 致 延 长 制 度 的 豆 藩分歧及解决
文 陶 ◎ 琦 郭 庆 韩 少 华
本 文 案 例 启 示 :97年 《 法 》 实施 之 前 的 犯 罪 行 为 的 追 诉 时 效 延 长 , 19 刑 《 法》 8 条 及 第 1 的 规 定 与 司 法 解释 的 规 定 有 分歧 , 用刑 法规 定 或 刑 第 8 2条 适 司 法解释 规 定将 会得 出不 同的 处理 结果 , 刑 法 的规 定 更科 学 , 优 先 适 用 。 但 应
大 困 局 。 了使 这 一 分 歧 更 为直 观 化 , 为 我们 举 以下 案
( 刑事立法规 定的分歧点 二) 根据我 国《 刑法 》 8 第 8条 的规定 与《 解释 》 1 第 条
的规 定 , 按 照 我 们 适 用 法 律 与解 释 时 的一 贯 做 法 , 并 我
们 得 出 一个 结论 : 于 1 9 对 9 7年 刑 法实 施 以后 的犯 罪 行
为 。 追 诉 时 效 不 受 限制 须 以 司 法 机 关 “ 案 以 后 ” 其 立 为
于追 诉 时效 延 长 ,因 为刑 法 的 规定 与 最 高 人 民
要 件 , 对 于 19 而 9 7年 刑 法 实 施 以前 的 犯 罪 行 为 , 追 其 诉 时 效 不 受 限制 须 以 司法 机 关 “ 取 强 制措 施 以后 ” 采 为
追诉时效案例
且看“追诉时效”在一起盗窃案中的适用——兼谈97刑法的一处疏漏案情简介:1988年秋到1989年冬,被告人刘勤先后入室盗窃多家,价值约计1000元,1990年7月30日后他被公安机关传唤期间趁工作人员不备逃跑,到2001年4月被抓获。
问题:该刘是否在追诉期限内?追诉时效制度是现代各国刑法普遍规定的一项制度,是刑法人道主义和社会合理性的具体体现之一,是对社会自我调节、净化和运行机制的尊重,是对犯罪人自我改造和自我约束社会效果的积极承认,是对司法机关和自诉人行使求刑权的督促,也是有效配置司法资源、减少司法成本、节约社会财富的必要措施。
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988年、1995年8月8日、1996年8月31日、1996年10月10日、1996年12月20日、1997年2月17日、1997年3月1日7次修改稿都作了同样规定,但1997年修订通过的新刑法对上述规定作了部分修正,在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因此依刑法规定,如果犯罪人在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采取了上述强制措施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然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其进行追诉,已不存在追诉时效期限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从法条规定加以分析,此种因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而导致的无限期受追诉,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或者受理从追诉机关来讲,必须是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或者受理。
公诉案件已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中的任一机关立案侦查,自诉案件已经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对于法条所称的法院“受理”,在理解上较为简单和统一,通过是指在刑事庭接受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或自诉人的刑事诉状,并决定进行审理的活动。
刑法中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中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犯罪分⼦的犯罪⾏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刑法中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的追诉时效期限:1﹑法定最⾼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最⾼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3﹑法定最⾼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4﹑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我国刑法分则条⽂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种不同的情况:在⼀种犯罪有⼏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案侦查或者在⼈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案⽽不予⽴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起计算。
在⼀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
但是,如果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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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追诉期是多久
刑事诉讼追诉期是多久一般的犯罪经过下列期限,相关机关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诉讼的追诉期,是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5)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在以下情况下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浅析我国刑法追诉时效起算制度
浅析我国刑法追诉时效起算制度摘要:刑法关于某一犯罪经过一定时间便不受国家公权力追究的追诉期限的规定,追诉时效起算制度作为追诉时效制度的起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比较法研究,提出我国追诉时效起算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字:追诉时效起算犯罪成立刑法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者有告诉权的人不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
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
追诉时效制度作为刑事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之一,一方面能够促进犯罪人主动自我矫正,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和人权保障精神,另一方面也是国家对刑事追诉权的自我限制,对司法机关自身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追诉时效起算的比较法研究各国对追诉时效制度都做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法律体系、立法观念的不同,其起算标准的理论表述有所差异,体现了各个国家对犯罪及犯罪人待遇的本质不同。
目前可以将国外有关追诉时效起算制度的立法模式分为以下四类:1.从“实施犯罪之时”起算。
采用此立法例的国家数量相对较多,如朝鲜、罗马尼亚、越南、俄罗斯等国家。
其中如朝鲜刑法典第59条规定:“从实施犯罪的时候起,过了十年的……”。
2.从“犯罪成立之日”计算。
巴西刑法典中明确规定:“时效应从构成犯罪之日计算”。
3.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德国刑法典第78条规定:“时效自可罚之行为终了时开始进行”,即只要行为终了,不管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出现犯罪结果,均以此开始计算。
4.从“犯罪之日”计算。
前苏联刑法典规定:“自犯罪人犯罪之日起过了下列期限……”。
采取此种立法模式的国家,必须对其解释加以细化,否则中将遭遇适用难题。
二、我国追诉期算制度的立法现状通过域外立法例的比较能够看出,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属于第4类立法模式。
对“犯罪之日”的具体含义的释明尤为必要。
如何理解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恶 劣的,处死刑。 ”1997年刑法对此情 节的量刑规定为 “致人死亡的,处 10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无 期 徒 刑 或 者 死刑。 ”新、旧刑法在最高刑的规定 上 相 同 ,均 为 死 刑 ,且1997 年 刑 法 规 定 的 起 刑 点 为 10 年 ,1979 年 刑 法 规定的起刑点为7年。 经对比,1979 年刑法和《决定》对故意伤害罪致 人 死 亡 的 处 刑 较 1997 年 为 轻 , 故 对 本 案 的 处 理 应 适 用 1979年 刑 法 和 《决定》的相关规定,即对被告人行 为 追 诉 的 刑 期 估 量 应 以 1979年 刑 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 《决 定》第一条第(二)项关于故意伤害 罪的规定为依据。 关于追诉的条 件 ,1979年 刑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规 定 :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 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时效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行为 人 1997 年 9月 30 日 以 前 实 施 的 犯 罪 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 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 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 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而不予立案, 超过追诉期限 的, 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 规定。 ”结合以上两条文关于追诉 时效的规定, 可以理解归纳为:对 于 行 为 人1997 年 9 月 30 日 以 前 实 施 的犯罪行为,行为人没有逃避侦查 或者审判, 侦查机关没有立案侦 查, 人民法院也没有受理案件,超 过追诉期限的,不再追究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被害人即使在追诉期限
告人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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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的概念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差不多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假如差不多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追诉时效期限追诉时效的期限是依照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不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
假如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能够追诉。
追诉时效法定情况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躲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然而,假如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接着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一、时效的概念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这些权力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
时效完成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个人犯罪后,通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新罪,据此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
在这种情况下,失去追诉或行刑的意义。
实行时效制度,既符合我国适用刑罚的目的,又有利于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和稳定社会秩序。
然而为了防止少数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躲避法律制裁,刑法在规定时效时,同时规定了时效中断、延长等制度。
二、时效的种类时效分为两种: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差不多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
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
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的人执行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
犯罪人被判处刑罚后,只有在行刑时效期内,刑罚执行机关才有权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行刑时效期间内所判处的刑罚未执行,超过行刑的时效,便不能再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行刑时效完成,是刑罚执行权消灭的一项重要事由。
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对行刑时效未作规定。
三、追诉时效的期限我国刑法依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
依照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通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通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通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通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通过20年。
假如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依照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依照犯罪的性质、情节,分不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假如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四、追诉期限的计算依照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二)连续犯和接着犯追诉期限的计算依照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接着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连续犯和接着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依照刑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躲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那个地点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个人和法人。
控告能够是书面的,也能够是口头的。
但控告必须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同时差不多发觉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告发。
假如被害人在不明白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况下报案,则不能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追诉时效中断是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为条件的,但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
依照刑法的这一规定,追诉时效中断后时效起算的时刻为“犯后罪之日”。
所谓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刑法追诉时效是指享有追诉权的主体对特定的犯罪没有适时行使追诉权的事实状态通过法定的期限,则关于该罪的追诉权消灭的法律制度。
作为现代刑事立法所普遍采纳的一项刑法差不多制度,其意义与必要性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同。
我国内地与澳门亦不例外,同时在各自刑法典中对追诉时效的一些差不多制度作出了规定。
本文着眼于追诉时效范畴内的一些差不多制度对二者作一比较。
一、追诉时效的适用范围追诉时效的适用范围要紧是指它适用于哪些犯罪行为,规制(消灭)的是哪些权力(权利)。
内地刑法将追诉时效的内在依照要紧定位于刑罚处罚需要的消灭。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通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意味着犯罪尽管通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然而追诉权在实体上并不因此地消灭,国家只是基于刑事政策上的考虑,认为没有追诉之必要或者代价太大而不再追诉。
顺理成章,该条第四项就规定关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行为,即使通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20年,假如认为必须追诉,也能够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予以追诉。
因此,内地刑法尽管没有明文规定哪些犯罪不适用于追诉时效,然而事实上那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是存在着不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的可能性。
内地刑法亦未明文规定追诉时效规制的是什么权力(权利),但从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能够推断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力(权利),包括检察院、公安、安全机关对相应案件立案侦查的权力;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权利。
对刑事案件而言,追诉时效期限一般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至检察院、公安、安全机关立案侦查之日或自诉人提起自诉之日止,以后的诉讼活动不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约束。
澳门刑法典将追诉时效的内在依照要紧定位于尊重时刻通过的事实之力,维持以实现实际目的为任务的法秩序,第110条规定“自实施犯罪之时起计通过下列期间,追诉权随即因时效而消灭”,意味着只要犯罪行为通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对该罪的追诉权在实体上就因此地消灭。
由此,便可必定地推出追诉时效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行为。
澳门刑法典第112条将诉讼活动中的障碍作为时效中止的事由,第113条将每一诉讼时期中具有重要的标示意义的诉讼活动之作出作为追诉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能够看出澳门刑法中的追诉时效规制的对象包括求刑权、量刑权,不论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依旧控诉的提起,抑或案件的审理活动都无一例外地受追诉时效的约束。
其追诉时效期限是从犯罪实施之时起计算至作出判决之日止。
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的追诉时效制度的区不,源于二者对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内在依照上的不同定位。
澳门刑法在这一问题上奉行严格规则主义,与刑法的差不多属性(安定性、可预见性和人权保障)是相符合的,但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损刑法的社会爱护功能;内地刑法在那个问题上,更注重爱护社会,然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刑法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
应该讲,二者的不同规定关于其各自的刑法体系来讲差不多上较为合理的。
就二者在追诉时效制度所规制的对象的差不来讲,在刑事程序中,侦查、控诉、审判机关的职能活动差不多上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使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在诉讼活动进行期间,时刻的通过同样产生一定的事实之力,刑事程序期间的过分拖延会侵犯犯罪行为人的人权,因此,对诉讼活动进行期间将有关司法权力纳入追诉时效规制的范围是有积极意义的。
同时,澳门刑法又设立了时效中断制度,规定了时效必须完成的最长期限对上述规定的缺陷予以弥补,是较为合理的。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制度追诉时效的期限制度是指刑事法规定的对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期间)。
内地刑法典第八十七条对此确立了四个档次: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为20年。
“法定最高刑”不是指个案中犯罪人实际应当判处的最高刑罚,也不是指犯罪人所触犯之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而是指依照所犯罪行的轻重,确定其应当适用的相应量刑幅度(罪刑单位)规定的最高刑。
澳门刑法典第110条第1款对此确立了五个档次:可处以最高限度超逾15年徒刑之犯罪的为20年;可处以最高限度超逾10年但不超逾15年徒刑之犯罪的为15年;可处以最高限度为5年或超逾5年但不超逾10年徒刑之犯罪的为10年;可处以最高限度为1年或超逾1年但少于5年徒刑之犯罪的为5年;(5)属其他情况者为2年。
在确定对每一犯罪可科处之刑罚之最高限度时,须考虑属罪状之要素,但不考虑加重情节或减轻情节。
尽管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均依照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可科处刑罚之最高限度)的轻重来确定不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但澳门刑法典规定的主刑只有徒刑和罚金。
内地的主刑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死刑,其轻重跨度比澳门大得多,而追诉时效期限仅划分了四个档次,每一档次的跨度太大,特不是对较轻的犯罪和特不严峻的犯罪没有进一步区分不同的时效期限,是不合理的,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差不多原则。
三、追诉时效的起算制度追诉时效的起算制度是指追诉时效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的制度。
内地刑法典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时效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接着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澳门刑法典第110条规定,追诉时效期间从实施犯罪之时开始计算。
第111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之期间,自事实既遂之日起开始进行;接着犯,自既遂状态终了之日起开始进行;连续犯及适应犯,自作出最后行为之日起开始进行;犯罪未遂,自作出最后实行行为之日起开始进行;从犯,以正犯所作之事实为准;如不属罪状之结果之发生为重要者,自该结果发生之日起开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