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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思考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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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思考[摘要]追诉时效作为一项导致刑罚消灭的替代性制度,实质上是刑事法律对国家求刑权与行刑权的限制,其出发点在于为刑法所力不及的、处于刑罚真空中的犯罪人设置一种不得已的补救性措施。

本文通过对我国追诉时效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有关立法例的分析,认为追诉时效期限不宜过长,而且其延长和中断亦应有一个理性的标准,从而寻求国家利益与犯罪人合法权益之最佳结合。

[关键词]追诉时效&……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中时效制度的一种。

刑法上的时效制度实质上是刑事法律对国家求刑权与行刑权的限制。

它要求国家机关对犯罪人及时行使刑罚请求权,否则将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这两类权力。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

其中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期限,八十八条则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延长——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追诉期限无限延伸的制度。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则规定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过去的时效归于无效,追诉期限从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之日起从新开始计算的制度。

综合分析一下我国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在某些方面还是值得商榷的。

一、追诉时效的延长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的延长从各国立法例来看主要是防止犯罪人在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但是追诉时效的延长并非被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又实施逃避侦查的行为,致使司法机关不能行使起诉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追诉时效延长之规定,在追诉时效期间过后追诉权归于消灭,对该犯罪行为不可追诉。

无疑这对保护国家与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是不利的,同时还会鼓励犯。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追诉时效制度是法律体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涉及法律公正、社会稳定和个体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该制度通过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时间限制,既保障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尊重。

然而,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具体适用及立法细节仍存在一些争议与讨论,本篇论文将重点研究这些问题。

二、追诉时效制度的定义及法律意义追诉时效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对特定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追诉的法律制度。

它以客观时间为依据,旨在保证司法机关对过去犯罪行为的及时处理,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长期不确定的刑事追诉所影响。

这一制度在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三、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中的问题(一)适用标准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追诉时效的适用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司法解释的局限性,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往往难以准确判断是否超过了追诉时效。

(二)案件复杂性的挑战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如跨国犯罪、连环犯罪等,由于涉及地域范围广、调查取证难等因素,导致追诉时效的适用变得复杂。

这类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需要更细致的法律规定和更高效的司法程序。

(三)人权保护的挑战在追诉时效的适用过程中,如何平衡打击犯罪和维护人权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要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及时追究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追诉时效过期而导致的权利侵害。

四、完善追诉时效制度的建议(一)明确适用标准为了解决适用标准的模糊性问题,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追诉时效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确的指导。

(二)强化司法效率与公正性针对案件复杂性的挑战,建议完善刑事司法程序,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机制,提高调查取证和追诉工作的效率。

同时,要加强司法监督,确保追诉时效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原则。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一)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一)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一)【摘要】追诉时效作为一项导致刑罚消灭的替代性制度,实质上是刑事法律对国家求刑权与行刑权的限制,其出发点在于为刑法所力不及的、处于刑罚真空中的犯罪人设置一种不得已的补救性措施。

我国刑法在最诉时效的规定上“失之于严”,不利于犯罪人的人权保护和教育改造。

因而追诉时效的确定及其延期适用、无限延长等规定应有一个理性的标准,在时效的中断上亦应对“又犯罪”的过错和内容进行一定限制,从而寻求国家利益与犯罪人合法权益之最佳结合点。

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中时效制度的一种。

刑法上的时效制度实质上是刑事法律对国家求刑权与行刑权的限制,或者说是一种刑事责任消灭制度。

它要求国家机关对犯罪人及时行使刑罚请求权,否则将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这两类权力。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

其中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期限,八十八条则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延长——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追诉期限无限延伸的制度。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则规定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过去的时效归于无效,追诉期限从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之日起从新开始计算的制度。

综合分析我国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笔者认为在某些方面还是值得商榷的。

一、追诉时效的延长(一)追诉期限中的“法定最高刑”问题。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可见,我国刑法是以刑罚为标准来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的,而刑罚标准本质上反映的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强弱。

那么对上述“法定最高刑”应如何理解呢?一种意见认为,法定最高刑是指具体案件可能判处的最高刑。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追诉时效制度是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犯罪行为被发现和被追诉的时间限制。

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还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追诉时效制度概述追诉时效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

超过此期限,国家就不再追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该制度的设置基于对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平衡考虑,既保障法律的及时性,也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制度在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

三、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理学、刑法学和刑事政策学等方面。

从法理学角度看,追诉时效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从刑法学角度看,追诉时效是对犯罪行为的时效限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从刑事政策学角度看,追诉时效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效果,提高司法效率。

四、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限制1. 适用范围: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于各类刑事犯罪,但不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轻微犯罪的追诉时效较短,而严重犯罪的追诉时效较长。

此外,对于某些特殊犯罪,如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由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影响较大,其追诉时效期限可能会适当延长。

2. 限制:虽然追诉时效制度对维护法律秩序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在特殊情况下,如证据灭失、案件难以发现等情况下,国家可能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长期的调查和追诉。

此外,如果将犯罪行为放任到长期未被追诉的情况下,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在具体实践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追诉时效制度。

五、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制度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罪名的追诉时效期限设置不够科学合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争议。

其次,对于某些特殊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缺乏明确规定,如恐怖主义犯罪、经济犯罪等。

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探讨

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探讨

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探讨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探讨摘要:新旧刑法均有关于刑法上追诉时效的规定,但在追诉时效延长方面规定却有不同。

本文以为追诉时效延长制度应当有三种情况;同时对这一制度的可能产生歧义的地方进展了上的辨析。

关键词:追诉时效延长期限限制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的一项根本制度。

其特点是犯罪人犯罪后,经过一时效期限,追诉机关不得对其行使刑罚请求权。

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促使犯罪人在没有受到国家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下,悔罪自新、重新做一个遵纪遵法的人;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对国家司法机关司法资源的公正配置与秩序的稳定都有重要意义,是国家对国家刑事追诉权的自我限制,以防止追诉权的无穷扩大与延展,减少国家公权力对社会生活的过多干预,表达了刑法的谦抑性和人性性,是刑事立法走向化、现代化的表现。

我国刑法典确立的刑事追诉时效,也表达了我国刑法的目的——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本人进展刑罚改造和儆诫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预防犯罪。

新旧刑法的第四章第八节均是有关刑法上追诉时效的规定,分别详细规定了追诉时效的期限(新法第八十七条、旧法第七十六条)、追诉期限的(新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旧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追诉时效的中断(新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旧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追诉时效的延长(新法第八十八条、旧法第七十七条)。

在前三个方面,新旧刑法差异不大,但就有关追诉时效的延长这一上,新旧刑法却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新刑法扩大了追诉期限能够延长条件的范围:第一、由原刑法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假设“从看管所、拘留所或者家中逃跑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变为只要“自人民***、公安机关、***机关按照刑诉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对发现犯罪事实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收集、调取有关证据之日起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刑诉法的有关审判管辖规定承受人民***或者被害人的自诉案件之日起,无论用任何方法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均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新刑法增加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摘要】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时间限制,规定了在一定的时间内对于某些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限。

本文围绕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展开探讨。

首先介绍了追诉时效的意义和现行法规,然后探讨了追诉时效延长的必要性和影响,以及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和效果。

接着分析了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法律问题,并探讨了追诉时效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在论述了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合理性,强调了加强追诉时效管理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追诉时效制度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意义和影响,为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追诉时效、延长、中断、法律、司法、公正、合理性、管理、发展方向1. 引言1.1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是司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话题,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追诉时效的延长和中断不仅能够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也可以有效打击犯罪行为,提高司法效率。

在实际操作中,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

追诉时效的延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给犯罪分子一个更长的追究期限,同时也让受害者有更多的时间主张自己的权益。

追诉时效中断则能有效阻止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保障司法公正。

追诉时效的延长和中断必须在制度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否则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和不公平现象。

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认真思考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合理性,加强对追诉时效管理的重视,同时也需要探讨未来追诉时效制度的发展方向。

只有做到这些,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追诉时效的意义和现行法规追诉时效是指对于犯罪行为的追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超过时效期限就不能再追究责任。

追诉时效的存在对于司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有效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一般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5年,但对于特定严重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等,时效期限可以延长至无限。

追诉期的法律适用问题(2篇)

追诉期的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追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期限。

追诉期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追诉期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从追诉期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争议问题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追诉期的概念及法律适用原则(一)追诉期的概念追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期限。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期的法律适用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追诉期法律适用过程中,无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地位如何,均应遵循平等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

2. 从旧兼从轻原则:在追诉期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即适用旧法规定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3. 限制追诉时效原则:在追诉期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限制追诉时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追诉期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及应对措施(一)争议问题1. 追诉时效中断与延长: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以时效中断为由要求终止追诉,而司法机关则以时效延长为由继续追诉。

对此,如何界定时效中断与延长成为争议焦点。

2. 追诉时效的起算:在追诉期法律适用过程中,关于追诉时效的起算存在不同观点,如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从犯罪分子归案之日起算等。

3. 追诉时效的适用范围:在追诉期法律适用过程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认为追诉时效仅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而将死刑、无期徒刑排除在外,引发争议。

(二)应对措施1. 明确时效中断与延长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时效中断与延长的具体情形,确保追诉时效的准确适用。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追诉时效制度是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犯罪行为被发现和被追诉的时间限制。

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追诉时效制度概述追诉时效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超过该期限则无法再行追诉的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避免因时间过长而难以取证或查明事实的案件被无限制地追诉。

追诉时效的设定需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三、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问题1. 立法层面的问题在立法上,追诉时效的设定往往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规定。

例如,对于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设定不同的追诉时效期限,以及如何确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观念的更新,原有的追诉时效制度可能已不适应当前的社会需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2.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追诉时效滥用等问题时有发生。

此外,由于证据的灭失、目击证人的遗忘等因素,使得在追诉时效期限内也无法查明事实的案件比比皆是,这无疑削弱了追诉时效制度的实际效果。

四、完善追诉时效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规定在立法上,应明确规定不同种类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及起算点,以便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同时,应结合社会发展和法律观念的更新,适时调整追诉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

2. 强化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司法人员应加强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能力,提高对复杂案件的判断力和处理能力。

通过培训和教育,使司法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追诉时效制度,避免同案不同判和追诉时效滥用等问题。

3. 完善证据制度和证人保护制度为了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查明事实,应完善证据制度和证人保护制度。

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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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探讨-关于立案侦查。

立案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接受、审查和最终作出受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收集证据,查明刑事案件的事实,抓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这里的立案侦查是仅指立案,还是指立案并侦查?笔者认为:一般讲来,立案和侦查总是连续的,将立案侦查理解为立案应当是正确的。

①值得指出的是,在刑法典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对追诉时效延长是因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而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除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法定的立案侦查机关之外,还有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也是法定的立案侦查机关。

这就是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主体规定得有不一致的地方。

我们没有理由在刑法中排除其他的法定的侦查主体。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刑法中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我们仍然要认定在其他侦查主体立案侦查时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效果一样。

从理论上也许可以考虑,刑法对这一条的规定采用的是概括式的规定而非列举式的规定。

这样理解也就能达到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避免出现因法律部门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对法律理解和法律实施带来的影响。

但出于长远计,在以后修订刑法典时可以考虑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修订为法定的侦察机关也许更严谨一些。

关于逃避侦查或审判。

从犯罪人的客观方面来说,其在追诉机关立案侦查后,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

笔者认为,逃避应当界定为一种积极、主动、对抗司法的行为。

如果犯罪分子犯罪后,正常外出,并未隐瞒姓名和住所,就不能按逃避侦查或审判论处;或者追诉机关虽已立案侦查,但未对犯罪人进行过任何调查询问,最终时效期限超过,这种情况,犯罪人只是未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没有采取积极的逃避行为,就不能按逃避侦查或审判论处。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思考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思考
降低被害人因时间久远而放弃追诉的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可能会因为时间久远而放弃追诉。延长追诉时效可以降低这种风险,确保被害 人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防止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增加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难度
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时间差来逃避法律制裁。延长追诉时效可 以增加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难度,确保其得到应有的惩罚。
追诉时效的意义在于保障司法机关的 办案效率,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并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
01
根据不同罪行和犯罪情节,法律 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也不同。一 般来说,轻罪的追诉时效较短, 重罪的追诉时效较长。
02
在中国刑法中,追诉时效的期限 为5年至20年不等,视具体情况 而定。
避免因时间久远而产生证据灭失的情况
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证据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灭失,导致案件无法查清。延长追诉时效可以给予司法机关足 够的时间去寻找和保存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保护被害人权益
给予被害人更多的时间寻求法律救济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来恢复和寻求法律救济。延长追诉时效可以确保被害人 在适当的时间内得到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设立专门的追诉时效审查机构,负责 对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申请进行审 查,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规范审查程序和标准
制定规范的审查程序和标准,明确审 查的内容、方式、时限等要求,确保 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
加强司法机关队伍建设
通过加强司法机关队伍建设,提高办案人员 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确保案件处理的及 时性和准确性。
中断的条件
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是指满足中断的法定事由,导致时效 期间重新起算的条件。

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

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

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内容提要:我国刑法有关追诉时效制度规定的较为原则,本文从追诉期限的法定最高刑、追诉时效的超期适用、无限延长适用和追诉期限的起算等方面进行论述,对我国刑法中追诉时效的规定提出了一系列修改和完善建议。

关键词:追诉时效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超期适用无限延长适用追诉时效制度,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后,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未被追诉的,司法机关便不再进行追诉的制度。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至第八十九条对追诉时效制度作了规定,但鉴于法律条文较为原则,追诉时效制度在理解和适用时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追诉期限中的”法定最高刑”问题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可见,我国刑法是以刑罚为标准来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的。

对上述”法定最高刑”应如何理解,长期以来一直争议较大。

一种意见认为,法定最高刑是指具体案件可能判处的最高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定最高刑是指刑法对某种罪名所规定的最高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定最高刑是指刑法规定的与具体犯罪行为的轻重相适应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

为了统一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对如何准确理解”法定最高刑”作出了司法解释,认为”虽然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但是,经过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案情,在基本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已可估量刑期,计算追诉期限”,并认可了上述的第三种意见。

该司法解释避免了公安、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就要先行重刑的程序颠倒问题,解决了以罪名的最高刑决定是否追诉时,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犯罪情节轻重不同追诉期限却一样的不合理情形。

然而,该司法解释仍存在一定的缺陷。

根据此解释,司法机关在立案之前确定是否对犯罪追诉时,应依据已有的案卷证据材料推断案情,估量追诉后对犯罪人可能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然后再计算追诉期限。

刑事案件法律追诉期延期(3篇)

刑事案件法律追诉期延期(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法律追诉期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追诉期限可能需要延期。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法律追诉期延期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程序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解读。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追诉期限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终止侦查、起诉、审判。

但是,对于已经追究刑事责任,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追究。

”三、适用条件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动乱等,导致案件无法正常进行。

2.其他障碍:如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无法出庭作证、鉴定,导致案件无法正常进行。

3.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其他犯罪,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导致案件无法继续进行。

四、程序1.申请:当事人或代理人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

2.审查:法院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延期条件。

3.决定: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4.执行:延期决定生效后,案件进入延期期间。

五、注意事项1.及时提出延期申请: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在发现延期条件时及时提出申请,避免错过追诉期限。

2.充分准备证据:在延期期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充分准备证据,以证明延期条件成立。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思考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思考

03
追诉时效中断
追诉时效中断的必要性
保障人权
追诉时效中断能够保障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避免因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而遭受不公正
待遇。
遏制犯罪
通过追诉时效中断,可以给予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威慑力,促 使其尽快归案,降低犯罪率。
维护法制
追诉时效制度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合理运用追诉时效中断可 以维护法制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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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对于某些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还规定 了特殊情况下的追诉时效期限,如对 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追诉时效为20 年。
追诉时效延长的影响
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追诉时效的延长意味着他们将面临更长时间的调查和审 判过程,可能会对他们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社会的影响
对于社会来说,追诉时效的延长意味着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和人力物力来 进行调查和审判,可能会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追诉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01
02
03
法律规定
各国法律对追诉时效中断 的情形、条件、程序等作 出了明确规定。
中断条件
追诉时效中断需满足一定 条件,如嫌疑人被捕、起 诉等。
中断程序
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中断 的程序,如需要申请、审 查、批准等环节。
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和程序
中断条件
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 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 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
通过规定追诉时效期限,可以促使犯罪行为人悔过自新、回 归社会,同时也可以防止对犯罪行为的过度追究,保障社会 的和谐稳定。
02
追诉时效延长
追诉时效延长的必要性
保障人权

刑法过追溯时效法律后果(3篇)

刑法过追溯时效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其目的是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犯罪行为可能会因为过追溯时效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将探讨刑法过追溯时效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刑法实施提供理论支持。

二、刑法过追溯时效的概念刑法过追溯时效,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犯罪行为未被发现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刑法过追溯时效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消灭刑法过追溯时效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刑事责任消灭。

当犯罪行为过追溯时效后,犯罪嫌疑人不再承担刑事责任,不再受到刑事追究。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不再受到限制,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国家赔偿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当犯罪行为过追溯时效后,如果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刑事档案封存刑法过追溯时效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档案应当予以封存。

封存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摘抄、传播,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

4. 消除社会影响刑法过追溯时效的法律后果还包括消除社会影响。

犯罪行为过追溯时效后,犯罪嫌疑人不再受到刑事追究,有助于消除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5. 保障人权刑法过追溯时效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

过追溯时效制度允许犯罪行为在一定期限内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刑法过追溯时效的适用条件1. 犯罪行为已过追溯时效期限刑法过追溯时效的适用前提是犯罪行为已过追溯时效期限。

追诉时效法律规定(3篇)

追诉时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于犯罪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在一定期限内,如果未进行追诉,则丧失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

追诉时效的规定旨在保障法律的稳定性,同时给予犯罪行为人一定的悔改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及其相关内容。

二、追诉时效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追诉时效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究:(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追诉时效的适用也作出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于追诉时效的期限,应当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追诉时效的期限1.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例如,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从犯罪行为开始之日起计算,至犯罪行为结束之日止。

2. 犯罪行为没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例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3. 对于犯罪行为未遂、中止或者被免于刑罚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1. 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期间,由于某些原因导致追诉时效重新起算。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追诉时效中断:(1)被害人提出控告;(2)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4)犯罪嫌疑人在服刑期间,发现其还有其他犯罪事实。

2. 追诉时效中断的,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追诉时效。

五、追诉时效的延长1.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追诉时效可以适当延长。

中国法律案件追诉期(3篇)

中国法律案件追诉期(3篇)

第1篇一、引言追诉期,即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我国,追诉期是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追诉期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期限以及相关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追诉期的概念追诉期,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追诉期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一旦超过追诉期,司法机关将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三、追诉期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了追诉期的具体规定,明确了追诉期限的计算方法、中断和时效延长等问题。

四、追诉期的适用范围追诉期适用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类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贪污贿赂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

五、追诉期的期限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期的期限如下: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2.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3.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六、追诉期中断和时效延长1.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3. 追诉期限中断后,从中断之日起计算。

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诉期限可以延长:(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追诉期限中断后,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经通缉、逮捕、拘留后,又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3)犯罪嫌疑人在追诉期限内被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解除后,又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进行审判,经治疗恢复后,又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法律规定的犯罪追诉时效(3篇)

法律规定的犯罪追诉时效(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的追诉在一定期限内有效,超过这一期限,国家机关即不得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犯罪追诉时效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期限、中止、中断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犯罪追诉时效的概念犯罪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时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超过时效期限,司法机关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三、犯罪追诉时效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四、犯罪追诉时效的适用条件1. 犯罪行为已发生:犯罪追诉时效的起算,以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2. 犯罪行为未被揭露: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被揭露后,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未能追究刑事责任。

3. 犯罪行为未被起诉:犯罪行为虽被揭露,但未进入起诉程序。

4. 犯罪行为未被判决:犯罪行为虽被起诉,但未作出判决。

五、犯罪追诉时效的期限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追诉时效的期限如下: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2.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3.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六、犯罪追诉时效的中止和中断1. 中止:在追诉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犯罪分子无法归案的,追诉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追诉时效继续计算。

2. 中断:在追诉时效期间,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追诉时效中断。

论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完善张希嘉【摘要】追诉时效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行使刑罚权的有效期,追诉时效延长即通常所说的案件"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有被架空之嫌,使得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无限期追诉.文章试从追诉时效及其延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出发,对当前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立法内容进行解读,并借鉴域外在追诉时效方面的立法例,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符合世界刑法发展趋势的建议.【期刊名称】《哈尔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9)001【总页数】5页(P84-88)【关键词】追诉时效;追诉时效延长;无限期追诉【作者】张希嘉【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安徽合肥 23003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一、追诉时效及其延长制度概述(一)概念追诉时效是导致刑罚消灭的事由的一种,指刑法规定的对行为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

[1](P482)国家权力天生具有冲出“制度的笼子”的倾向,对它的限制既是必要的,也是现代法治的本质要求。

正如民事案件中有诉讼时效约束公民私权利的使用时间,刑事案件同样也用追诉时效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使用,因为无论是公民的私权利还是国家的公权力,都不能肆意,不能沉睡。

追诉时效的延长(也有学者认为应称之为“追诉时效的终止”),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使追诉期限延伸的制度。

[2](P327)延长制度在本质上是对追诉时效本身的一种突破。

如果说刑法规定追诉时效的目的是把犯罪后经过一定的时间不再危害社会的行为人解脱出来不再予以追究,那么延长制度就是把这其中的一部分解脱者又重新收入天网。

一般认为,设置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是为了防止行为人利用追诉时效制度规避司法追究,也是为了减少追诉时效制度的负面效应而对其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3](二)设立依据1.理论基础国外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改善推测说、规范感情缓和说、尊重事实状态说等观点和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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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探讨刑法(1) -
摘要:新旧刑法均有关于刑法上追诉时效的规定,但在追诉时效延长方面规定却有不同。

本文认为追诉时效延长制度应当有三种情况;同时对这一制度的可能产生歧义的地方进行了理论上的辨析。

关键词:追诉时效延长期限限制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其特点是犯罪人犯罪后,经过一时效期限,追诉机关不得对其行使刑罚请求权。

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促使犯罪人在没有受到国家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下,悔罪自新、重新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对国家司法机关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与社会秩序的稳定都有重要意义,是现代国家对国家刑事追诉权的自我限制,以防止追诉权的无限扩大与延展,减少国家公权力对社会生活的过多干预,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性,是刑事立法走向科学化、现代化的表现。

我国刑法典确立的刑事追诉时效,也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目的——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本人进行刑罚改造和儆诫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预防犯罪。

新旧刑法的第四章第八节均是有关刑法上追诉时效的规定,分别详细规定了追诉时效的期限(新法第八十七条、旧法第七十六条)、追诉期限的计算方法(新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旧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追诉时效的中断(新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旧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追诉时效的延长(新法第八十八条、旧法第七十七条)。

在前三个方面,新旧刑法差别不大,但就有关追诉时效的延长这一问题上,新旧刑法却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新刑法扩大了追诉期限能够延长条件的范围:第一、由原刑法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果“从看守所、拘留所或者家中逃跑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变为只要“自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按照刑诉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对发现犯罪事实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收集、调取有关证据之日起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刑诉法的有关审判管辖规定接受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自诉案件之日起,无论用任何方法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均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新刑法增加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从现行刑法规定看来,追诉时效无限延长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在这种情形下,客观上对犯罪人所犯行为已立案侦查,即客观上追诉机关已启动追诉程序。

从犯罪人方面说,其在追诉机关对其犯罪已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的情况下,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

在这里关键是要正确理解立案侦查和逃避两个概念。

关于“立案侦查”。

立案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接受、审查和最终作出受理决定的诉讼活动。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收集证据,查明刑事案件的事实,抓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这里的“立案侦查”是仅指立案,还是指立案并侦查?笔者认为:一般讲来,立案和侦查总是连续的,将立案侦查理解为立案应当是正确的。

①值得指出的是,在刑法典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对追诉时效延长是因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而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除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法定的立案侦查机关之外,还有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也是法定的立案侦查机关。

这就是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主体
规定得有不一致的地方。

我们没有理由在刑法中排除其他的法定的侦查主体。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刑法中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我们仍然要认定在其他侦查主体立案侦查时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效果一样。

从理论上也许可以考虑,刑法对这一条的规定采用的是概括式的规定而非列举式的规定。

这样理解也就能达到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避免出现因法律部门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对法律理解和法律实施带来的影响。

但出于长远计,在以后修订刑法典时可以考虑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修订为“法定的侦察机关”也许更严谨一些。

关于“逃避侦查或审判”。

从犯罪人的客观方面来说,其在追诉机关立案侦查后,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

笔者认为,“逃避”应当界定为一种积极、主动、对抗司法的行为。

如果犯罪分子犯罪后,正常外出,并未隐瞒姓名和住所,就不能按逃避侦查或审判论处;或者追诉机关
虽已立案侦查,但未对犯罪人进行过任何调查询问,最终时效期限超过,这种情况,犯罪人只是未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没有采取积极的逃避行为,就不能按逃避侦查或审判论处。

根据上述分析,立案侦查前就已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就没有追究时效的限制。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已经立案侦查,无论过多长时间,都逃避不了国家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

有人认为,刑法典第88条第一款关于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与79年旧刑法相比,把追诉时效的效力局限于侦查机关未予立案的隐案,范围过于狭窄。

弊端在于它把追诉期内能破的案件与不能破的案件不加区别,把追诉时效不定期延长,扩大了追诉时效的范围;把不能在追诉期内侦破的案件的犯罪分子在追诉期内重新犯罪与没有重新犯罪
的情况不加区别,从而把追诉期限的中断与延长不加区别,变相取消了国家对追诉权的自我限制,使追诉时效的立法原则归于泯灭和落空,有使部分犯罪分子丧失自我改造、自我约束的希望和可能之虞,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为此,他建议将刑法典第88条第一款更改为:“在司法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似为更加准确、完整和科学。

②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论者的本意的话,这样一改,似乎有否定新刑法典关于追诉时效延长而又重新肯定旧刑法典中的规定之嫌。

③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理论上一般认为,现行刑法之所以增加这一法条,从立法意图分析,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在被害人已及时提出控告的情况下,如由于国家追诉机关的失职造成超过追诉时效,或者因为案件复杂一时不能予以侦破,侦察机关有所谓的“不破不立”的错误思想,故意不予以立案,导致不能对犯罪人进行追诉,从被害人角度来讲既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刑法所应当包涵的社会正义观念和报应主义的思想蕴涵。

故笔者认为,不管是法律规定必须由公诉机关公诉,还是应当由自诉人自诉的案件,适用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前提,必须有被害人的控告在先,并且控告必须在追诉期限内提出。

即(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期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其次,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是指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即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标准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

在这种适用条件下,不管犯罪人是否有逃跑情形,
也不管过了多长期限,都不影响追诉机关对其进行追诉。

但是笔者认为这样一种立法模式,从时效的价值判断来分析,却是不合理的。

如果一个犯罪人在犯罪后一直没有逃避,而在原居所正常工作生活、遵纪守法,没有对抗追诉,由于追诉机关自身的原因导致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超过,但结果却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犯罪人面临无限期随时可能被追诉的境地,这对犯罪人来说,是有失公允的,也不符合刑事诉讼的保护人权,禁止将他人作为实现自己目标的工具的价值理念。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平衡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的权利,充分考虑时效制度的合理价值,在适当时候对该条作出妥当的修改。

3、除了以上的两种追诉时效延长制度之外,刑法典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依笔者看来,这一规定在符合特定的条件时也可以认定为追诉时效的延长。

理由是,第一,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一般是指一些案情极为重大或极其严重,并且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

即使该案件的追诉时效经过了20年,但是从社会秩序和规范感情没有缓和的见地出发,还有给予刑事处罚的必要,则应当予以追究。

因此,不管该案件过了多少年,也应当行使国家的追诉权,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第二,从程序上看,中国刑法所设置的追诉延长制度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并不是任何级别和任何种类的司法机关均可自行决定和自行实施的,而是必须经过极为严格的报批程序,即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就从程序上维持了刑法的谦抑性,不至于引起国家司法机关对这一条的滥用,符合保障人权的宗旨。

第三,既然该案件经过20年以后还应当追诉,这与追诉时效延长有何不同?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只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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