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思考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具有一国两制的特殊地位。
根据香港的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权。
本文将介绍香港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旨在加深对香港特别地位和法律体系的理解。
一、法律体系香港的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和独立性。
根据基本法,香港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习惯法和基本法。
它的核心原则是保护人权、维护法治,以及维护自由和独立的司法体系。
1. 普通法香港的普通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的,包括英国的法律制度、判例法以及有关导则与原则。
普通法确保了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维护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习惯法习惯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某些领域,习惯法成为了香港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商业和贸易方面。
习惯法基于长期的实践和惯例,确保了香港的商业环境和交易定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核心法律文书,也是香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保了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基本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法规,对其他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
二、自治原则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基本法,香港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司法以及其他事务上享有高度自主权,具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
1. 行政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权力,拥有自己的政府机构。
行政长官是香港的行政首长,负责领导香港政府,实施香港的行政管理。
香港的行政机构由行政长官和各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和实施政府政策,保障香港的日常运行。
2. 立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机构——立法会。
立法会由直选和间接选举产生。
立法会负责通过法律、批准政府预算以及监督政府行为。
香港的立法体系确保了民主、透明和负责任的立法过程,使得香港市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司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运作,拥有自己的司法权力。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全面管治权受到“一国两制”与基本法框架的约束,是法定管治权,不是无任何约束的任意管治权。
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全面管治权主要包括中央直接管治权、中央对特区的授权及授权调整权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
对于自治权范围内的事项,中央不会直接越位干预,而是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并加以宪制性监督甚至问责。
中央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国对香港主权”的应有之义,与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
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有机结合,这样既是要确保中国对港澳主权的落实以确保国家利益,也是要确保港澳的优势以确保港澳繁荣稳定,从而确保“一国两制”得到很好的落实。
将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就是要将基本法上的中央直接管治权与全面监督权逐项加以检索和制度化、程序化,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一系列制度机制,确保“一国”不只是抽象遥远的主权象征,也是具体化、接地气、可感的实在治权。
这种结合过程是符合基本法秩序及可兼容于香港法治的,因而不会破坏香港的高度自治,也不会损及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调整是回溯“一国两制”的初衷初心与完整意涵,是国家权力的充实与就位,是国家承担“一国两制”最终责任人宪制责任的积极体现。
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是港澳回归祖国本身的必然要求,有助于香港特区诸多难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
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的一体两面,绝不可片面强调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而忽略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这也是过去几十年里我们港澳特区治理方面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达成的一项
协议,旨在保护香港的治理制度和法律体系,同时确保香港享有高度
自治的地位。
香港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公布,该法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基本规则,其中包括:
1.香港的宪制地位: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
高度自治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官员和立法委员由香港推举产生,中
央政府只对防务、外交和其他极少数事务负责。
2.基本权利和自由:香港居民在法律保护下享有言论、新闻、集会、结社、宗教和游行等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和自由在香港上一级
政府即全国人大的颁布制定的任何法律中保障。
3.香港的司法独立:香港的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的干预,维
护公正和法律制裁依据事实、法律和证据,以保障香港的公正与公平。
4.经济制度:香港的经济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政府只应干预经济管制的范围和界限,保持市场环境。
5.教育和文化:香港的教育和文化独立于行政机构,保护香港文明的多元化和创新力。
总的来说,香港基本法是保证香港高度自治的重要法律框架,它具有长远意义,不仅对香港的本身意义重大,也对中国大陆的政治发展和制度建设有着重要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据——以2016年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为例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现实合理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摘要:在“一国两制”的大政治背景下,内地和香港在基本法实施的问题上基本达成默契,但也存在围绕基本法解释的争议。针对基本法的解释,在保证香港基本法的平稳准确实施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2016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深刻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合理性。基本法解释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无损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而且可以在解决高度自治权引发矛盾的同时,推动内地与香港特区两种解释模式的融合,保障香港的政治与社会稳定。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释法依据;现实合理性
前言:
法律解释权是立法权的自然延伸,法律解释也是立法的补充。法律的生命离不开解释,而解释的基础又在于解释权的归属。
一、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的分析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被选定为2016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次释法内容中,明确了合法有效的宣誓是该条款所列公职人员参选或出任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法律解释权利,所作出的此次释法与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
香港回归日香港的法律与司法体系
香港回归日香港的法律与司法体系香港回归日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重要的历史节点,它标志着香港从英国殖民统治下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管理。
在香港回归之后,香港的法律体系以及司法体系发生了一些变化,本文将对这些变化进行探讨。
一、香港的法律体系在回归之前,香港的法律体系受到英国法律的强烈影响,采用的是普通法体系。
香港回归后,为了适应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香港采取了一国两制的原则,保留了原有的法律体系。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香港保持了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和法律体系。
香港的法律系统由立法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构成。
立法会负责制定法律和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司法机关则负责审判案件和维护法律的公正。
这种独立的法律体系确保了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
二、香港的司法体系香港的司法体系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并受到英国法律传统和以往的司法案例的影响。
回归后,香港的司法体系继续保持了这一传统,并通过一系列的机构和程序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法院是香港的最高司法机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条例设立。
最高法院下辖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
高等法院负责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重要刑事和民事案件,区域法院则处理较为轻微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除了最高法院之外,香港的司法体系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事务部、律政司、法律援助署等一系列的机构。
这些机构的存在和运作确保了香港的司法体系的独立和公正。
三、对香港司法体系的评价香港的法律和司法体系一直以来都受到普遍的认可和赞誉。
它以其独立、公正的特点,保护着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实施。
然而,近年来香港社会发生了一些变化,涉及到法治和司法独立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发生,严重影响了香港的司法体系和法律的权威性。
同时,也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抗议活动。
针对这些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一直在努力通过各种措施来解决,确保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得到有效维护。
但是,这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建立对法律和司法体系的信任,共同促进香港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文件,其目的是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的治理原则和权力界限,其内容也主要由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
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的社会活动,在香港及其人民生活中享有高度的地位,其中的条例也被认为是一部有效的法律,并被认真执行。
香港基本法具有明确的原则和精神,以保证特别行政区在履行其在一国两制下的责任方面担负责任。
其原则在于保障香港人民享有自由,并有权按照法律行使其自由权利。
基本法还特别强调了特别行政区的独立性,以及特别行政区必须遵守的义务。
同时,基本法还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本地行政。
基本法也明确了自治权的界限,即自治权实行于法律背景之下,而大多数法律均由中央政府制定,特别行政区只有在某些问题上才具有自治权,其他事项仍需要中央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此外,香港基本法也为基础架构上的台阶确立了规则,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和建设环境,使香港特区形成了一个有益的系统。
基本法还对香港的政治体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强调民主、法治、和平共处等国内政治和社会秩序,应该形成共同的政治文明精神,保护香港市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总而言之,香港基本法不仅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优势和独特性,而且确定了一系列的秩序,为香港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根基。
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思考
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思考作者:于腾飞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3年第05期摘要:自1997年香港回归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香港基本法”)对香港政治、经济等各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是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基石。
基本法实施以来的三次“释法”过程中,两岸法律界人士产生了广泛争议,而基本法解释权冲突问题也就在这一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
本文试图通过对内地和香港法律体系差异的分析,说明基本法解释冲突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制度;冲突解决.香港基本法是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为解决香港实际问题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
基本法的提出无疑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它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同时和谐并存于一个主权国家之中提供了一种可能,但作为一种还未被反复检验与完善的新鲜事物,它必然存在着一些缺陷与问题。
一、三次“释法”过程中的争议与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基本法实施至今,共三次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文进行解释,分别是1996年6月26日就“吴嘉玲案”有关争议对基本法作出解释;2004年4月6日就“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对基本法作出解释;2005年4月27日就新任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对基本法作出解释。
释法过程中产生的许多争议与冲突,例如认为立法机关解释立法,违反司法独立原则,会危害香港自治;认为人大无权主动释法,人大释法需要终审法院启动;人大主动释法漠视特区政府的工作,冲击香港的高度自治。
①1.基本法解释权归属及范围199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吴嘉玲诉入境处处长案以及(即“无证儿童案”)中的有关争议,第一次对基本法中的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引发此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吴嘉玲案”作出的判决。
(虽然严格说来,对“吴嘉令案”的判决发生在解释基本法之前,但是即使不能说该判决是导致释法的必然原因,也不得不承认该判决对本次释法所产生的重大影响以及其所反映的基本法解释权问题,因此也将其视为释法过程中的一大争议)其判决中第三条写到,“香港终审法院享有宪法性管辖权。
中央与地方关系视角下的香港基本法解释
中央与地方关系视角下的香港基本法解释
香港基本法解释:
一、中央与地方关系
1、中央政府保护香港神圣的管辖权和完整的权力,地方政府负责实施;
2、中央政府负责香港的防卫和外交、的军事安全和法律,地方政府负
责管理和治理香港特别行政区;
3、中央政府补助地方政府实施特别行政区对外关系和国际事务领域的
有关措施;
4、中央政府可以适当协助或设定有关香港及地方政府管理的法规,并
同意地方政府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
5、中央政府负责维护香港的安全,保护其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并
制订和实施对香港的公民安全的相关措施;
6、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配合协作,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安全、繁荣和
发展。
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利平衡机制
1、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建立直接沟通机制;
2、特别行政区政府拥有自治权,有权决定其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其法律、权力和程序由皇家特许不可侵犯;
3、中央政府可以财政贴息的形式对特别行政区提供资助,支持和落实
特别行政区政府决策;
4、中央政府可以依照基本法规定通过与地方政府协商等方式,补充特
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5、中央政府遵守“一国两制”方针,确保特别行政区的英联邦体系,允许地方政府独立行使各项政府职能,尊重地方政府特别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决定;
6、地方政府有义务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行使职权,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履行有关的责任;
7、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应该在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统治基础上进行,以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基本法23条的理解
基本法23条的理解导语:理解基本法23条的背景和重要性基本法23条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中的一条规定,涉及到国家安全的立法问题。
在香港回归祖国的过程中,基本法23条的立法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议题。
全面理解和把握基本法23条,对于我们深入认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法23条的内容概述根据基本法23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国家政权等行为。
这一条规定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
基本法23条的立法过程和意义在香港回归祖国之前,基本法23条的立法工作就已经展开。
经过多轮咨询和讨论,草案于1997年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审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法案在立法会审议过程中遭到部分议员的反对,最终未能顺利立法。
基本法23条的立法工作也因此陷入停滞。
基本法23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23条作为我国宪法体系的一部分,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它不仅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我国其他地区的国家安全立法提供了借鉴。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基本法23条则是宪法精神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体现。
基本法23条在实际运用中的案例分析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基本法23条在实际运用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涉及国家安全犯罪的打击和处理;二是对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抵制;三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部颠覆性力量的遏制。
这些案例表明,基本法23条在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本法23条对我国社会和政治的影响基本法23条的实施,对于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巩固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它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保障。
全面理解和把握基本法23条,有助于增强全体人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推动我国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发展。
结论:全面理解和把握基本法23条,提升法律素养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法23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一部宪法性质的法律。
它于1990年4月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届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时生效。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居民的最高法律。
香港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法律制度、教育、文化、宗教、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是基本法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宪制原则、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香港基本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维护香港的稳定繁荣。
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等方面享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同时也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遵守中央政府的领导和管辖。
基本法还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包括行政长官、行政会议、立法会、司法机构等,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香港基本法的实施情况受到了广泛关注。
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居民一直在积极推进基本法的实施,维护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和民主制度等方面的争议,以及一些外部势力对香港事务的干涉等。
总之,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它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法律制度、教育、文化、宗教、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居民应当认真遵守基本法的规定,积极推进基本法的实施,维护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基本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香港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维护香港的法制和社会秩序。
剐果(金)案对完善《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的启示
会 和香港 特区法 院,而基本 法委 员会则承 担着 某 种 咨询职 能 。总的来看 ,人大 常委会对 《 香港基 本法 》的解释权具有 固有性、最高性和排 他性 , ”
并且理 论上讲 ,人 大常委会 的解释 权还 是全面 的
和无 限制 的 【 我 国 《 8 】 。 宪法》 《 和 立法法》 明确规 定,
异 因素 ,非一朝一夕可解 。 但 令人欣 慰 的是,两地 围绕 刚果 ( )案释 金 法 的 良性 互动 ,就 如 同在 一片惨 淡愁云 之 中,忽
本 质上 讲,基本 法 的解 释机制 是遵 循 “ 国 一 两制 ”方 针而作 出的独 创性安 排 。它是 秉持实 事
第 3卷第 2期 21 0 2年 3月
刚果 ( ) 金 案对完善 《 香被喻为香港特区的 “ 小宪法”,其制定有着独特的历史背景,核心 内容源 自 中
英联合 声明 及一系列外 交谈判,某些具体领域 因求 同存异的需要 而刻意保持 了模糊 ,以留待时间及后人的 智慧去解释。香港 回归十多年来,两地法律和 学术界 围绕基本法解释 问题争议不断,有些人甚至视全国人大 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如 “ 洪水猛兽”。本文试图在探寻 香港基本法》法律解释机制的背景及其实践的基础上, 辩证反思有 关问题 ,特别是通过分析刚果 ( ) 金 案释法这一最新案例的影响及启示,加深对基本法解释领域 形势发展的认识,并就今后进一步完善释法工作提 出一些思考与建议。
的解释 问题 ,要兼 顾法理 法系、政 治体制 、社 会 文 化等差 异,认清解 释 的必要性和 重要性 ,处理 好 解释权 上 的明争与暗 斗,把 握好解 释对象及 领
的解释作 了规定 ,包括 以下 四层含 义:本法 的解 释 权属于 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 ( 简称人
关于香港问题的一些思考-香港问题的看法
关于香港问题的一些思考-香港问题的看法关于香港问题的一些思考香港问题的看法香港,这座繁华的国际大都市,一直以来都是中国的一颗璀璨明珠。
然而,近年来香港问题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香港问题的根源是复杂的。
历史的因素不可忽视,英国对香港长达一百多年的殖民统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香港与内地在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
但随着 1997 年香港回归祖国,“一国两制”方针的实施,香港在保持自身特色和优势的同时,也应当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一些外部势力试图插手香港事务,把香港作为遏制中国发展的棋子。
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包括资金支持、舆论煽动等,挑起香港社会的对立和矛盾,破坏香港的繁荣稳定。
这种行为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也是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践踏。
香港的反对派和激进分子在外部势力的怂恿下,制造了一系列暴力事件,严重破坏了香港的社会秩序和法治。
他们打着“民主”“自由”的幌子,实则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政治野心和私利。
他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广大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也让香港的经济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修例风波”期间,暴徒们肆意破坏公共设施,攻击政府机关,扰乱社会秩序。
他们堵塞交通,纵火打砸店铺,甚至对无辜市民进行暴力袭击。
这些行为严重威胁了香港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让香港的国际形象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香港警方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们面对暴徒的攻击,始终坚守岗位,依法执法,展现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同时,香港的爱国爱港人士也纷纷站出来,发声反对暴力,支持政府依法施政,为维护香港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央政府对香港问题始终保持高度关注和坚定支持。
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和“一国两制”的行稳致远。
国家安全法的实施,为打击分裂势力、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确保了“爱国者治港”原则的落实,为香港的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香港的未来发展离不开祖国的支持。
对人大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思考
港特区政府颁布《97年人民入境 ( 19 修订) 2 第 号条
例》 下称《 ( 入境条例》 。《 ) 入境条例》 规定 , 香港永
久居 民在 内地 所 生 的子 女 获得 香港 永 久 居 住权 , 必
须是该子女出生前其父母双方或一方 已经是香港永
久居 民 。该 条例 的 生 效 日期 追 溯 至 19 97年 7月 1 日。数千名 受 影 响 的 父 母 认 为 其 违 反 《 港 基 本 香
析 , 大三 次释 法 符合 一 国两制 下的 法律 解释 体 系的要 求。 人
[ 关键词] 法律解释 ; 香港基本法; 解释权 ; 争议 [ 中图分类号]D 2 [ F9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 62— 50 20 )3 02 — 3 17 10 (06 0 — 0 2 0
可 以成 为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1 9 9 7年 7月 1 日, 0 香
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基本 法》 。全国人 大常 委会在咨询 《 基本法》 委员会 的基础上解释了居 港 权有关条文 : 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要求进入香港 , 需 要 经 过 内地 机 构审 批 , 持 有 有效 证 件方 可 进 入 香 并 港 ; 基本法》 2 《 第 4条第 2 款第 3 项规定是指无论本
一
、
人大解释《 香港基本法》 事件回放
香港回归后 , 人大第一次解释《 香港基本法 》 是
“ 居港 权 ” 件 。 “ 事 居港 权 ” 问题 关 键 是 什 么 样 的 人
市场 , 香港失业率将超过 2 %。这一裁决给特 区政 2 府和香港社会带来巨大压力。为此 ,97年 5月 1 19 8
收 稿 日期 : 0 0 2 2 6— 5~ 0 0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归属浅析
立 法 解 释 的 状 况 . 回归 后 的 司法 又将 沿 用 普 通 法 的 传 统 。
照 搬 内地 大 陆 法 系 的 立 法 解 释 模 式 而 排 斥 普 通 法 的 法 官
19 9 7年 7月 1日起 实 施 。作 为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宪 制 性 法 律 文件 , 回归后 香港 的 稳 定 繁 荣 起 到 了 巨 大 的 作 用 。 而 。 对 然 在基 本法 正式 实 施 过 程 中 .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对 基 本 法 进 行 全 的 三 次 立 法 解 释均 引 发 了不 小 的 争 议 : 从 l9 9 9年 的 ” 无 证 儿 童 居 港 权 ” 讼 案 的 解 释 分 歧 。 对 基 本 法 两 个 附 件 争 到 中行 政 长 官 和立 法 会 选 举 办 法 的 争 议 . 至董 建 华 卸任 后 再
范 围 内 的条 款 自行 解 释 。
根据法律 的规定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和香港法 院都可以 对 基 本 法 进行 解 释 , 法 理 上 他 们 的关 系 究 竟 如 何 , 文 在 本
尝试对此作一分析。 解 释权 归属 的 法 律 规 定
一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香港特 别行政 区基 本法) 1 8条 第 5 第 ( ) 规 定 :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在 审 理 案 件 时 对 本 法 3款 香 的其 他条款也可解释。 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 件时需要对 本法关 于中央人 民政府管理 的事务或 中央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关 系 的 条 款 进 行 解 释 . 而该 条 款 的 解 释又 影响到案件的判决 , 在对 该案件做 出不 可上诉 的终局判决 前 , 由香港特 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 应 务 委 员 会 对 有 关 条 款 做 出解 释 。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如 委员会做 出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 院在 引用该条 款时 ,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定地区的补充性法律,是香
港特别行政区合法执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法。
基本法是一部以英
文定义的基本法律,阐述了香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的自治权限,
也是香港的经济、政治、社会秩序和文化发展的基石。
香港基本法规定,中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规定下,深入实施高度自治政策,自治权限
在中央政府之内行使。
通过“一国两制”政策,香港可以保留自己独
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性,由当地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自治权,并由相关权力机构保障和监督。
除此之外,香港基本法也规定香港的政治制度及重要的政府机构
应遵循基本法的规定和特区政府的执行,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也根
据基本法的规定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支持。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发展的重要政策,它不仅完善了香港特别行政
区的政治体系,也有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
秩序的稳定与发展,通过基本法的规定,为香港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也有助于香港保持和发展更平稳、和谐的社会氛围。
浅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浅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论文关键词:首席法官终审权法院体系管辖权终审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司法活动司法制度司法独立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论文摘要:本文根据“一国两制”方针、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着重论述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包括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及与现今法院的比较,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未来特别行政区司法活动的原则,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终审权与管辖权等。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论述,说明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基本予以保留,二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并享有终审权,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确立了“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政治体制模式。
而司法制度则是这一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探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对于香港未来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基本法》第81条第1款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由此可见,1997年7月1日以后,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香港法院组织体系)予以保留,但是,将有两处明显的改变,一是设立终审法院,二是对原有法院名称作了些变动。
很明显,1997年7月1日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享有终审权,因此,必须设立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院。
这样,就必须对原有法院的名称作些改变。
目前香港法院分为最高法院(包括上诉庭和原讼庭)、地方法院、裁判司署、儿童法庭、死因裁判法庭,以及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襄物品审裁处等一些专门法庭,其终审机构是设在伦敦的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1997年了月l日以后,由于在香港设立了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其实就是香港的最高法院,因而,目前香港的最高法院将改名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将改名为区域法院,但它们的具体组织、职权、法官的资格等将予以保留,只是名称的改变。
香港“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法解释(一)
香港“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法解释(一)内容提要]本文针对香港政府于2002年7月1日实行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在香港基本法的视野下考察了有关问题。
首先文章介绍了高官问责制的内容及架构,然后认为高官问责制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制度,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权在合法范围内的调整,最后文章指出,高官问责制是香港政府面对香港新问题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对香港基本法的新发展。
关键词]主要官员问责制、香港基本法2002年4月1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向香港立法会公布了“主要官员问责制”方案,这一方案于2002年6月19日由香港立法会通过将于2002年7月1日实行,中央政府也于2002年6月21日任命了问责制下的主要官员从而首肯了这一制度。
“主要官员问责制”的推行是香港历史上,特别是自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后,香港政治体制上的一项重大变化。
如何看待这一制度及其带来的变化,特别是如何在《基本法》的框架下看待这一制度,事关这一制度的合法性乃至合宪性问题。
本文就试图在基本法的视野中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拟实行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做出解释。
一、“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内容及其架构“问责制”的核心意思是指:谁的责任,谁出了差错,谁负责。
“主要官员问责制”则是这一朴素道理在行政体系中的一个实践。
其具体内容为:第一,将现在香港特区政府主要官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以及所有政策局局长,全部列入问责制范围。
这些官员将不再是公务员,而是以合约形式聘用的主要官员,任期5年,但不超过将其提名的行政长官任期。
在任期内,这些主要官员各自负责行政长官指定的政策范畴,统领所辖部门工作,制定政策,解释政策,为政策作推介,争取政策为立法会、市民所支持,并为政策的成败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通过行政长官的领导,履行对市民的责任。
行政长官认为需要的时候,可以终止与其签定的合约。
第二,将特区政府现有政策局进行合并。
合并之后,原16个政策局将减为11个,加上3个司,实行问责制的主要官员职位共14个,分别为: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民政事务局局长、政制事务局局长、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教育局局长、环境卫生福利局局长、运输及工务局局长、经济发展局局长、工商及人力资源局局长、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保安局局长、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香港的法律制度
香港的法律制度
香港的法律制度是基于英国普通法体系发展起来的,包括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确立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和保障了市民的法律权利。
首先,香港法律体系强调法治的原则。
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治理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公民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基本原则。
香港法律体系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法律,以及相关国际公约作为法律依据,保障市民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基本人权和自由。
其次,香港法律体系保障了市民的法律权利。
香港的法律体系保障了市民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等。
同时,香港也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确保每个人都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香港法律体系注重保护私人财产,维护商业法律秩序。
香港是一个国际金融中心,法律体系保护了私人财产的权益,保障商业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
香港的商业法律不仅保护了本地企业和投资者的权益,也吸引了大量外商在香港开展业务。
此外,香港的法律体系还包括行政法,旨在确保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合法。
行政法规范了政府的权力行使,保护市民不受滥用权力或违法行为的侵害。
行政法还规定了市民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救济途径,保障了市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香港的法律制度充分保障了市民的权利和自由,维
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香港的法律体系坚持法治原则,保护私人财产,维护商业秩序,以及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这使得香港成为一个稳定、繁荣和富有活力的社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赞誉。
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漏洞及填补——居港权案的再思考与刚果金案的新启示
为自 治范围外 的条款 ( 符合类别条件 ) x条款与 Y ,
条 款之 间有关 联 , 不一 定 要提 请 人 大 常委 会 释 法 。 并 首先要 判断 x条 款 与 Y 条款 谁 为主 要 条 款 , 果 x 如
这五个 机制 关节 中, 重要 的一环是 案件 审理 中 最 香港 法 院释法 与人 大 常委 会 释 法 的衔 接 , 因如下 : 原 ( ) 个机 关释法 的衔 接本 质 上 是一 种 权力 分 配 , 1两 而 有权 力分 配 的地 方必 有纷 争 , 不论 是横 向的还是纵 向 的权 力分 配 皆是 如此 , 因而衔接环 节本 身就 是容易 出 问题 的环 节 。( ) 2 从微 观看 , 该环 节是 释 法 权在 人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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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的解释范围是香港 自治范围的条款、 其他条款。不得
解释 关 于 中央 人 民政府 管 理 的事 务 或 中央 和香 港 关
常 委会 和香港终 审 法 院之 间的 对接 ; 而从 宏 观 上看 , 该 环节是 一 国主权 和 香港 自治 之 间 的连 接 点 。如 果 不 能实现 “ 缝 对 接 ” 很 可 能会 对 一 国两 制 产 生 危 无 , 害。() 3 由于是 在案件 审 理过 程 中 , 涉及 司 法权 独 立
限的, 其关 系 可 以类 比于 所 有权 和用 益 物权 的关 系 。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 会 在 对 本 法进 行 解 释前 , 征询 其所 属 的香港 特别 行政 区基 本法 委员 会 的
人大 常委会 的解 释 范 围是 全面 的 , 港法 院对基 本法 香
论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机制
论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机制摘要:特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小宪法”,是特区行使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基础和依据,对特区来说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对其进行解释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尤其是高度自治权的行使会产生重要影响,也会关系到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因此应慎重解释。
而香港和澳门基本法中虽然对解释有所规定,但并不全面,实践中也引发了一定的争议。
基于此,本文对基本法的解释机制进行了探讨,论证并阐明了基本法的解释主体、解释原则、解释程序,对一些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由此形成本文的观点。
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司法权独立一、解释权的主体(一)全国人大对《基本法》享有解释权《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由此可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行使方式为授权港澳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对有关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澳门特区关系的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解释权1.香港、澳门法院对《基本法》享有有限的解释权。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自治范围以外的条款也可解释。
2.香港、澳门法院对《基本法》以外的其它法律享有最终的解释权。
(三)《基本法》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解释权的介入《香港基本法》第158条第4款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这就设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基本法》解释权的一个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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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思考
香港基本法是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为解决香港实际问题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
基本法的提出无疑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它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同时和谐并存于一个主权国家之中提供了一种可能,但作为一种还未被反复检验与完善的新鲜事物,它必然存在着一些缺陷与问题。
一、三次“释法”过程中的争议与冲突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基本法实施至今,共三次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文进行解释,分别是1996年6月26日就“吴嘉玲案”有关争议对基本法作出解释;2004年4月6日就“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对基本法作出解释;2005年4月27日就新任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对基本法作出解释。
释法过程中产生的许多争议与冲突,例如认为立法机关解释立法,违反司法独立原则,会危害香港自治;认为人大无权主动释法,人大释法需要终审法院启动;人大主动释法漠视特区政府的工作,冲击香港的高度自治。
①
1.基本法解释权归属及范围
199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吴嘉玲诉入境处处长案以及(即“无证儿童案”)中的有关争议,第一次对基本法中的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引发此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吴嘉玲案”作出的判决。
(虽然严格说来,对“吴嘉令案”的判决发生在解释基本法
之前,但是即使不能说该判决是导致释法的必然原因,也不得不承认该判决对本次释法所产生的重大影响以及其所反映的基本法解释权问题,因此也将其视为释法过程中的一大争议)其判决中第三条写到,“香港终审法院享有宪法性管辖权。
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与基本法相抵触,香港法院有权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
”该判决一出,立即引起两岸学者的广泛争议,争议焦点在于香港法院是否有权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
大陆学者普遍不认同这一说法,在相关座谈会上有学者认为,“尤其令人愤慨的是,该判决中有关特区法院可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的内容,违反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对“一国两制”的严重挑战。
”②
后香港终审法院应入境事务处处长的申请,对于判决作了如下澄清,“我等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词中,并没有质疑人大常委会根据第158条所具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及如果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时,特区法院必须要以此为依归我等接受这个解释权是不能质疑的。
我等在判词中,也没有质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基本法的条文和基本法所规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权力。
我等亦接受这个权力是不能质疑的。
然而,一些学者认为,终审法院的澄清实际上并没有撤回原裁决中那些有关宪法管辖权的清晰的主张,而人大常委会也不会被所谓的“澄清”所欺骗。
尽管如此,中央仍然对终审法院的补充判词表示欢迎,一场可能的“宪政危机”暂时得到了缓解。
2基本法解释程序问题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就基本法的解释程序作了相关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根据该条款,我们可以看出,提请解释的主体因为香港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条件是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提请解释的时机是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
回顾三次基本法解释,我们可以发现三次释法的程序并非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的。
第一次与第三次释法程序类似,都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请求国务院协助,国务院接受请求后,正式以提案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征询了下属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然后对香港基本法的有关内容作出立法解释。
第二次释法过程,由委员长会议根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提出了基本法草案,依照香港基本法规定,征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并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制发展专责小组汇集的香港各界对政制发展问题的咨询意见和专责小组的意见,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常委的意见。
对
基本法附件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解释。
对于基本法解释程序上的争议主要聚焦于两点上: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可以成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主体;其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动释法。
二、基本法解释权冲突之原因探讨
1.法律解释体制不同
在中国,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其常设机关,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
法律解释权授予立法机关,其背后的法治理念是,当法律条文的含义不清楚
时,应当有一个权威的机构出面进一步说明立法的原意,而最了解立法原意的机构当然是制定法律的机关,所以最好的法律解释应该是立法机关自己所做的解释。
③同时,这样的规定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议会至上的宪制传统。
当然,在普通法看来,这样的规定未必妥当,因为由同一个机构审查和解释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是不可靠的,也不符合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
香港在回归之前一直在英国的统治之下,其法律传统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制度,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司法机关——法院。
法律一经制定后,就不再与立法机关有关。
立法机关无权对自己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的主体是香港特区的各级法院,由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相关法律规范作出解释。
④
2.终审权与最终解释权的分离
正如香港基本法是一部带有原创性的法律一样,香港基本法所设计的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也极具特色,匠心独具,兼有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法律解释特点。
⑤然而基本法的制定者在设计基本法解释制度时,过分乐观地相信依靠祖国大陆强有力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优势,能够在基本法的解释架构上实现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权威和香港特区法院司法解释传统的整合。
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基本法的制定者在处理国家的司法主权时,将原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终审权完全给予香港特区法院,试图通过现行体制下的人大释法模式来控制香港特区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并力图借助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来协调立法主权和香港特区法院司法终审权之间的关系。
中央在协调和香港特区的关系模式上,选择了政治协商的协调模式,不考虑中央司法主权,放弃了司法监督的协调模式,给香港回归以后的深度整合造成了根本性的障碍。
⑥
三、协调基本法解释冲突的建议
1.基本法解释司法化
香港法院对于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基本法解释不信任,其中部分原因是由于人大常委会在解释基本法时不是采取司法程序,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解释的可信度。
对此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通过宪政惯例逐步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之程序的司法化。
基本法承认香港普通法存续的合法性,而判例法存在和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要确保司法解释的至上性和权威性,为此必须将全国人大解释基本法的程序纳入司法程序的轨道,借以消除内地立法解释主导型与香港法院
司法解释主导型法律解释模式的碰撞。
⑦
2.建立经常性交流机制
争议往往是源于相互间交流缺乏而引起的不理解情绪。
在解释权问题上,内地与香港本身由于法系传统的不同就有很大的意见分歧,而基本法作为成文法在表述上又存在不可避免的模糊性地带,使得内地与香港双方产生很多不信任。
⑧虽然基本法第158条第四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但是它是一个咨询机构,不可以作决定。
咨询机构和权力机构性质截然不同,但两者之间有内在联系。
一般而言,咨询任务可强可软,咨询活动可大可小,咨询程度可深可浅。
在民主政治下,不少咨询是决议的重要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议的思路。
3.释法机关的自我约束,形成良好宪法惯例
陈弘毅教授在2000年曾经建议过,基本法第158条的理想实施情况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自我约束,不就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行使解释权;香港终审法院也实行自我约束,不自行解释涉及中央事务及中央!特区关系的条款,对遇到此类情况时忠诚地履行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规定的提请义务,最终形成一个宪法性惯例。
在不修改基本法的前提下,解决因基本法缺陷而带来的矛盾,笔者认为创立良好的宪法性惯例是有效的解决办法。
在解释权的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保持充分的自我克制不主动释法,香港终审法院保持充分的自我约束,不自行解释自治范围之外条款,依程序提请全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