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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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

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

附件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设施及用房的建设规模,规范基层营区建设,逐步实现消防站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制定本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以及地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

第三条消防站规划与建设的原则:投资经济、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和适宜生活、有利执勤、方便训练、便于管理、环境优美以及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是全省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大(中)队消防站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专职消防站参照执行。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消防站设施及用房建设的选择与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和使用需要,做到因地制宜、功能完备、大气庄重、贴近实战、适度超前。

第七条消防站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配备有消防船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船艇靠泊的岸线。

配备有直升机的消防站应有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

第九条消防站建设用地项目应包括:房屋建筑用地、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还包括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第十条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普通消防站 3900m2~5600m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 2300m2~3800m2。

浙江省社区(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浙江省社区(住宅小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引导和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快速处置初起火灾,提升单位火灾自我防范能力,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以“救早、灭小”为目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设,达到“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二、分级标准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三级:(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二)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四)非重点单位可参照此分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建设要求— 1 —(一)人员配备1.基本要求。

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单位灭火应急处置“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2.岗位设置。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设有消控室的单位应设消控室操作员,配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设置班(组)长等岗位。

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3.分组编排。

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4人。

其中,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二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三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单位微型消防站各岗位值班要求(二)装备配备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 2 —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可选配消防车辆,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装备(车辆)存放点。

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三)站点设置1.单位微型消防站选址应遵循“便于出动、全面覆盖”的原则,选择便于人员车辆出动、3分钟可到达单位任意地点的场地。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引导和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快速处置初起火灾,提升单位火灾自我防范能力,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以“救早、灭小”为目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设,达到“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二、分级标准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三级:(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二)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 1 —(四)非重点单位可参照此分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建设要求(一)人员配备1.基本要求。

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单位灭火应急处置“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2.岗位设置。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设有消控室的单位应设消控室操作员,配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设置班(组)长等岗位。

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3.分组编排。

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4人。

其中,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二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三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单位微型消防站各岗位值班要求— 2 —(二)装备配备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可选配消防车辆,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装备(车辆)存放点。

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 3 —(三)站点设置1.单位微型消防站选址应遵循“便于出动、全面覆盖”的原则,选择便于人员车辆出动、3分钟可到达单位任意地点的场地。

浙江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浙江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附件:浙江省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社会救援能力,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城市辖区内专职消防队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本条所称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经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地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批准的专职消防队.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组建乡镇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保障,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五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执行以下建队标准:(一)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万人以上的乡镇,执行一级标准;(二)建成区面积2~5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5万人的乡镇,执行二级标准;(三)建成区面积小于2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少于2万人的乡镇,可联合建队,不应低于三级标准;(四)历史文化名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队标准不应低于三级标准。

城市消防站保护范围之外的街道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六条乡镇专职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乡镇专职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个)第七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标准2300m2以上;(二)二级标准1700m2以上;(三)三级标准1100m2以上。

各地在确定建设用地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第八条乡镇专职消防队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标准1400m2以上;(二)二级标准1000m2以上;(三)三级标准600m2以上。

第九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站内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确定:表2 乡镇专职消防队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m2)第十条乡镇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开展各类业务的需要;(二)消防队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修正)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二款:“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可以结合行业管理实际,根据全省统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制定本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

”三、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加强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推进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站建设标准一、消防站分类:消防站可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可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表1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二、规划布局与选址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

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消防站一般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

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三、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普通消防站 2300~3400m2,二级普通消防站 1600~2300m2,特勤消防站 3500~4900m2;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普通消防站 3300~4800m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 2000~3200m2。

三、特勤消防站 4900~6300m2。

四、装备标准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消防站配备车辆数量表3二、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宜符合表4的规定。

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表4注:①表中带“△”车种由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选配;②考虑到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消防车数量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

三、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表5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6的规定。

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表6五、人员配备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

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人)表7六、主要投资估算指标消防站投资估算,应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按照消防站的分类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人员、装备配备标准确定。

在制定消防站建设规划与评估消防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结合当地物价、施工技术水平、建设工期等因素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引导和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快速处置初起火灾,提升单位火灾自我防范能力,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以“救早、灭小”为目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设,达到“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二、分级标准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三级:(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二)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四)非重点单位可参照此分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建设要求— 1 —(一)人员配备1.基本要求。

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单位灭火应急处置“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2.岗位设置。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设有消控室的单位应设消控室操作员,配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设置班(组)长等岗位。

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3.分组编排。

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4人。

其中,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二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三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单位微型消防站各岗位值班要求(二)装备配备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 2 —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可选配消防车辆,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装备(车辆)存放点。

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三)站点设置1.单位微型消防站选址应遵循“便于出动、全面覆盖”的原则,选择便于人员车辆出动、3分钟可到达单位任意地点的场地。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

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引导和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单位火灾自我防范能力,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以“救早、灭小”为目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设,达到“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二、分级标准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三级:(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二)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四)非重点单位可参照此分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 1 —三、建设要求(一)人员配备1.基本要求。

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单位灭火应急处置“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2.岗位设置。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设有消控室的单位应设消控室操作员,配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设置班(组)长等岗位。

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3.分组编排。

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4人。

其中,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二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三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单位微型消防站各岗位值班要求— 2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可选配消防车辆,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装备(车辆)存放点。

单位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标准(三)站点设置— 3 —1.单位微型消防站选址应遵循“便于出动、全面覆盖”的原则,选择便于人员车辆出动、3分钟可到达单位任意地点的场地。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试行)第一章总则其次章总平面设计第三章房间设计第四章建筑构造第五章训练塔第六章训练塔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的须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

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状况参照试行。

第1.0.3条、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

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特地规定执行。

第1.0.4条、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返回其次章总平面设计第2.0.1条、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快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

注: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2.0.2条、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1--2%的坡度。

第2.0.3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车库、值勤宿舍、训练塔、油库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合理布局。

第2.0.4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场地,其面积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注:①、训练场地内宜设置长度为100米的跑道。

②、在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能够进行全套基本功训练的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的训练场地。

③、在执行表2.0.4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其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并应依据须要在若干此类消防站的适中地点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训练场地的消防站。

返回第三章房间设计第3.0.1条、消防站车库应布置在建筑物正面一层便于车辆快速出动的部位。

车库的基本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车库内消防车外缘之间的净距不小于2.0米;二、消防车外缘至边墙、柱子表面的距离不小于1.0米;三、消防车外缘至后墙表面的距离不小于2.5米;四、消防车外缘至前门垛的距离不小于1.0米;五、车库的净高(地面至顶板突出部分)不小于车高加0.6米。

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专职消防队。

己建成的专职消防队,应当参照执行,逐步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在立项、选址、筹备、建设、装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

对专职消防队建造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以及对消防队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当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二章分类和选址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可分为一类消防队、二类消防队、三类消防队三类。

一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5辆以上。

二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3-4辆。

三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1-2辆。

第六条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专职消防队应设在城镇、企事业单位适中位置、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道路)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二、辖区内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上风处,距离危险源和管道不得小于35米。

三、专职消防队车库门应朝向道路,门前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三章建设项目和建筑标准第七条专职消防队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专职消防队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

专职消防队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应预留1个备用车位)、通信室、值班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灭火抢险器材库、器材修理间、清洗室、会议室、灭火救援资料室、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等组成。

训练塔:一类、二类消防队必须建造,三类消防队为选建。

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厕所等组成。

消防队的装备是指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训练器材、通信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第条、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试行.第条、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专门规定执行.第条、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总平面设计第条、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注: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第条、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1--2%的坡度.第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车库、值勤宿舍、训练塔、油库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合理布局.第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场地,其面积应符合表的规定.表注:①、训练场地内宜设置长度为100米的跑道.②、在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能够进行全套基本功训练的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的训练场地.③、在执行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其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并应根据需要在若干此类消防站的适中地点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训练场地的消防站.第三章房间设计第条、消防站车库应布置在建筑物正面一层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车库的基本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车库内消防车外缘之间的净距不小于米;二、消防车外缘至边墙、柱子表面的距离不小于米;三、消防车外缘至后墙表面的距离不小于米;四、消防车外缘至前门垛的距离不小于米;五、车库的净高地面至顶板突出部分不小于车高加米.第条、消防车库应设置修理间和检修坑,其位置不宜靠近通讯室.超过三辆消防车的车库,应设置一个有前后门的隔间,并在其车位下面设置上述检修坑.2—3辆的消防站车库应设一个备用车位.第条、消防车库每个车位都应设有独立的大门并宜设自动开启装置,门的宽度应不小于车宽加米,高度应不小于车高加米.靠近通讯室的车库大门上,应设置一个供人通行的小门.第条、通讯室应设在靠近车库出口的一侧,通讯室与车库之间的墙上应设有传递窗.第条、蓄电池室应与通讯室、车库毗连.其出入口处宜设有套间或门斗,门均应向外开.蓄电池室应设有酸类或碱类的贮存间.第条、队长办公室兼值勤宿舍应布置在建筑物一层并宜与通讯室相邻. 指导员办公室,可布置在建筑物二层值勤宿舍宜与队长合用.第条、战斗员值勤宿舍应每班一个房间,宜布置在建筑物一层并靠近车库,如必须布置在车库后侧时,应在车库与宿舍之间设置米宽的走廊.战斗员值勤宿舍布置在二层时,必须设置直通车库直径宜为7-8厘米的滑杆,杆的数量宜按一个值勤战斗班设一根,在滑杆的底部应设置直径不小于米的弹性垫,楼板上入孔直径宜为-米,其周围应设置防护设施.第条、消防站应设个人用固定衣柜,其位置,尺寸可按其使用情况决定.第条、在寒冷和多雨地区,可设置训练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平方米. 第条、消防站应设置器材库,并宜布置在车库附近.第条、消防站应设置家属探亲用房,并宜布置在不影响执勤备战和业务训练的部位.第条、消防站应设置晾水带架可附设在训练塔上.在寒冷或多雨地区,应设置烘干室,并应与清洗室布置在一起.第条、在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设置锅炉房.消防站应根据需要设置燃料贮存间.第条、消防站应设置的房间及其面积定额,应符合表的规定.表消防站房间使用面积定额注:消防站建筑内的走道、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米.第四章建筑构造第条、消防站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其消防车库顶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小时.第条、车库门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米的非燃烧体雨棚.第条、车库平开大门应装置定门器.车库大门上方如不设亮窗时,应在门扇上安装采光玻璃.第条、车库内的墙面宜设有高度不小于米的水泥墙裙.第条、通讯室内的地面、墙壁、顶棚的表面应平整、光滑、不易积聚灰尘.通讯室与车库之间的墙和传递窗,应采取隔音措施.第五章建筑设备及其它设施第条、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采用集中式采暖.消防车库的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0℃.第条、非采暖地区的消防车库,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措施.第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用的消火栓或容积不小于20立方米的蓄水池. 第条、消防车库内应设置供消防车上水的专用设施和洗刷车辆的排水设施.第条、值勤宿舍、车库、通讯室、教室、餐室及其通往车库的通道,应设事故照明.第条、消防站内必须设有警铃,并应在车库大门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第六章训练塔第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塔,其正面应设有长度不小于35米的跑道.第条、训练塔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训练塔宜设在靠近训练场尽端的部位;二、训练塔层数应不少于四层,高层建筑物较多的城市,层数可适当增加;三、训练塔正面的窗口每层不少于两个,窗间墙的宽度为米;四、训练塔窗口的尺寸为米×米,窗口距离塔边不得小于米,窗台宽为米突出塔壁5厘米,每层窗台距该层地面的高度为米,层高为米,并应设有净宽不小于米的内楼梯;五、在训练塔每层内侧应设置不小于米宽的平台,顶层应设置楼板;六、训练塔宜设置室外消防梯.消防梯应通至塔顶,并宜离地面3米高处设起,宽度不宜小于50厘米.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采用“必须”.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消防站 标准

消防站 标准

消防站标准:守护生命安全的坚固堡垒一、引言消防安全是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消防站作为消防体系的核心,其建设和管理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消防站标准的重要性,并分析如何符合这些标准以保障社区的安全。

二、消防站选址与布局消防站的选址和布局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到救援效率和覆盖范围。

理想的消防站应位于社区中心,以便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火灾现场。

此外,消防站应远离潜在的危险源,如化学工厂和高压电线,以确保消防员的安全。

同时,合理的布局应考虑到不同类型火灾发生的概率,以便更有效地分配资源。

三、设施与装备消防站需要配备完善的设施和装备,以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这包括各种类型的消防车、灭火器材、救援工具和个人防护装备等。

此外,消防站还应具备通讯设备、训练设施和紧急供电系统等,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并展开救援行动。

设施的维护和装备的更新也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过时的设备可能在关键时刻失效,危及消防员的生命安全。

四、人员配置与培训消防站的人员配置对于救援行动的成败至关重要。

消防员需要具备良好的体能、专业技能和团队协作能力。

因此,严格的选拔标准和定期的培训是确保消防员素质的关键。

此外,消防站还应配备专业的指挥员和调度员,以协调救援行动和资源分配。

培训不仅包括实际操作演练,还应包括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学习,以确保消防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行动。

五、应急响应与协作消防站在接到火警电话后需要迅速作出响应,并与相关机构进行紧密协作。

这包括与警察局、医院和其他应急服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为了确保高效的应急响应,消防站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的演练。

此外,消防站还应与社区建立良好的关系,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和提供培训,提高居民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六、管理与监督为了确保消防站始终符合相关标准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最新版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最新版消防队站建设标准

最新版消防队站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城市消防站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的国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码头、停机坪)、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执勤器材库、训练器材库、被装营具库、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器材修理间、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业务附属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财务室等。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浴室、医务室、心理辅导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理发室、设备用房、油料库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器材储备库、灭火药剂储备库、机修物资储备库、军需物资储备库、医疗药械储备库、车辆检修车间、器材检修车间、呼吸器检修充气室、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卫勤保障室。

《浙江省消防条例》

《浙江省消防条例》

《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于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获得通过,这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对森林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二)报警和接警处置措施;(三)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措施;(四)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措施。

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二)将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三)立即消除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确实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四)按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火场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技能。

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站建设标准

WORD格式可编辑消防站建设标准一、消防站分类:消防站可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

普通消防站可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表1普通消防站消防站类别特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车位数5~73~48~11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二、规划布局与选址2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km;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

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消防站一般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

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三、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普通消防站2300~3400m2,二级普通消防站1600~2300m2,2特勤消防站3500~4900m;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2000~3200m。

专业知识整理分享WORD格式可编辑2三、特勤消防站4900~6300m。

四、装备标准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消防站配备车辆数量表3普通消防站消防站类别特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消防车辆数4~62~37~10二、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宜符合表4的规定。

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表4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一级普通二级普通特勤消防站品种消防站消防站水罐或泵浦消防车水罐或泡沫消防车 2 13灭火消防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车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干粉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举高消防云梯消防车△△1 车举高喷射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1排烟消防车或照明消防车△△△专勤消防化学事故抢险救援或防化洗消消防车--1车核生化侦检车--△通信指挥消防车--△供气消防车--△后援自装卸式消防车(含器材保障、生活消防保障、供液集装箱)△△△车器材消防车或供水消防车注:①表中带“△”车种由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选配;专业知识整理分享②考虑到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消防车数量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及要求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浙江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引导和规范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快速处置初起火灾,提升单位火灾自我防范能力,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均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非重点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以“救早、灭小”为目标,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标准建设,达到“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二、分级标准单位微型消防站分为三级:(一)设有消控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应按照一级微型消防站的要求分别独立建站。

(二)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无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四)非重点单位可参照此分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三、建设要求(一)人员配备1.基本要求。

单位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应满足单位灭火应急处置“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要求。

2.岗位设置。

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值班员、消防员等岗位,设有消控室的单位应设消控室操作员,配有消防车辆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可根据单位微型消防站的规模设置班(组)长等岗位。

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

3.分组编排。

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4人。

其中,能到场参与火灾扑救的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二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3人;三级微型消防站同时在岗人员不应少于2人。

单位微型消防站各岗位值班要求(二)装备配备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单位微型消防站可选配消防车辆,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合理设置消防器材装备(车辆)存放点。

最新消防站建标准

最新消防站建标准
第二十一条消防站内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m,楼梯不应小于1.4m。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坦、无突出物,地面应采纳防滑材料,楼梯踏步高度宜为150mm~160mm,宽度宜为280mm~300mm,两侧应设扶手,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
第二十二条消防站应设必要的业务训练与体能训练设施。
300~400
器材检修车间
200~300
呼吸器检修充气室
90~150
灭火救援研讨、电脑室
40~60
卫勤保证室
30~50
业务附属用房
图书阅览室
30~60
会议室
50~100
俱乐部
60~120
干部备勤室
60~110
消防员备勤室
180~280
财务室
18
辅助用房
餐厅、厨房
110~130
家属探亲用房
70
浴室
100~120
第十一条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其场地、码头、停机坪、房屋建筑等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备的配备应满足所承担任务的需要。
第三章
第十二条消防站的布局一样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消防队能够到达辖区边缘为原那么确定。
第十三条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以下原那么确定:
一、一般消防站不宜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一般消防站不应大于15km2。也可针对都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一般消防站分为一级一般消防站和二级一般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都市必须设立一级一般消防站。
二、都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一般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一般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都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都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证消防站。

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专职消防队。

己建成的专职消防队,应当参照执行,逐步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在立项、选址、筹备、建设、装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

对专职消防队建造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以及对消防队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当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二章分类和选址第五条专职消防队可分为一类消防队、二类消防队、三类消防队三类。

一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5辆以上。

二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3-4辆。

三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1-2辆。

第六条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专职消防队应设在城镇、企事业单位适中位置、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道路)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二、辖区内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上风处,距离危险源和管道不得小于35米。

三、专职消防队车库门应朝向道路,门前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三章建设项目和建筑标准第七条专职消防队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

专职消防队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

专职消防队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

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应预留1个备用车位)、通信室、值班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灭火抢险器材库、器材修理间、清洗室、会议室、灭火救援资料室、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等组成。

训练塔:一类、二类消防队必须建造,三类消防队为选建。

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厕所等组成。

消防队的装备是指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训练器材、通信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试行)【颁布单位】公安部【颁布日期】 19810301【实施日期】 19811001【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平面设计第三章房间设计第四章建筑构造第五章建筑设备及其它设施第六章训练塔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

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试行。

第1.0.3条、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

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1.0.4条、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总平面设计第2.0.1条、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

注: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2.0.2条、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1--2%的坡度。

第2.0.3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车库、值勤宿舍、训练塔、油库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合理布局。

第2.0.4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场地,其面积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车辆数 ,棗,辆 ,棗,辆 ,棗,辆面积(平方米) 1500 2000 2500注:?、训练场地内宜设置长度为100米的跑道。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能够进行全套基本功训练的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的训练场地。

?、在执行表2.0.4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其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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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设施及用房的建设规模,规范基层营区建设,逐步实现消防站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制定本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规范》、《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以及地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

第三条消防站规划与建设的原则:投资经济、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和适宜生活、有利执勤、方便训练、便于管理、环境优美以及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是全省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大(中)队消防站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专职消防站参照执行。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消防站设施及用房建设的选择与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和使用需要,做到因地制宜、功能完备、大气庄重、贴近实战、适度超前。

第七条消防站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配备有消防船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船艇靠泊的岸线。

配备有直升机的消防站应有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

第九条消防站建设用地项目应包括:房屋建筑用地、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等。

战勤保障消防站还包括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第十条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普通消防站 3900m2~5600m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 2300m2~3800m2。

三、特勤消防站 5600m2~7200m2。

四、战勤保障消防站 6200m2~7900m2。

注:含大队的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在此基础上增加2000m2~3000m2。

第十一条消防站营区绿化率不应低于30%。

第十二条消防站应设置综合训练塔,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消防站总建筑面积。

综合训练塔内应设置烟热训练、深井救助、起重支撑、攀爬横渡、破拆、住宅火灾、高层固定消防设施等训练模块。

第十三条消防站内应设置环形跑道及篮球、羽毛球、排球等球类训练场地和单双杠、攀岩、心理拓展训练及其它体能训练设施场地,有条件的可设置水上训练设施、网球场和400m跑道标准田径场地。

第十四条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第十五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三章建筑标准第十六条消防站建设内容,是指保障基层大(中)队执勤、工作、训练、生活等功能所需的业务综合楼、中队营房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以及其它附着物等配套设施。

第十七条各类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普通消防站 2700m2~4600m2。

二、二级普通消防站 1800m2~2700m2。

三、特勤消防站 4000m2~6500m2。

四、战勤保障消防站 4600m2~7800m2。

五、大队用房 2000m2~3000m2。

第十八条消防站使用面积系数按0.65计算。

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3确定。

战勤保障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确定。

表3 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表4战勤保障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第十九条大队用房使用面积标准见下表:表5大队用房使用面积标准(m2)第二十条消防站内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m,楼梯不应小于1.4m。

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楼梯踏步高度宜为150mm~160mm,宽度宜为280mm~300mm,两侧应设扶手,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

第二十一条消防车车库、训练场、综合训练塔登高操作面的地坪承载,应达到消防车最大载重量的荷载。

执勤消防车车库应设有充电、废气排放设施。

第二十二条战勤保障消防站库房内应考虑设置大型货梯、行车等设施。

第四章规划与选址第二十三条消防站规划力求科学、合理。

要充分考虑总体布局和用地功能,合理安排近期各类设施项目的建设,且留有发展用地,最大限度地保持站内建设的永久性,确保部队执勤备战力量和装备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已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增设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除城市建成区面积小于10km2的经济欠发达县和城市建成区面积小于8km2的其他县(市)外,应设立2个以上消防站;城市面积40~60km2的县(市)应设立3个以上消防站;城市建成区面积超过60km2的县(市),应设立4个以上消防站。

四、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五、重点培育的小城市应设消防站。

六、有任务需要的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轨道交通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二十五条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 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第二十六条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一、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不应大15km2。

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

三、战勤保障消防站不单独划分辖区面积。

第二十七条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开展各类业务的需要。

二、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红线不小于18m。

第二十八条大队辖中队消防站营区内应单独设置大队用房,确有困难的经论证可与中队用房合建。

第二十九条消防站建设用地紧张且难以达到标准的特大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建设训练场地或训练基地,以保障消防员开展正常的业务训练。

第三十条消防站内公寓住房与执勤、行政、训练区域应分开设置。

第五章装修标准第三十一条消防站应设置统一标识,外装修应庄重、简洁,宜采用体现消防站特点的装修风格。

消防站的内装修应适应消防员生活和训练的需要,并宜采用色彩明快和容易清洗的装修材料。

第三十二条建筑与用房装修材料的选用,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要求和军队有关规定。

应做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原则上不应选用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三条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消防站内应设电视、网络、广播和安防系统;备勤室、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餐厅及公共通道等,应设应急照明装置。

第三十四条消防站应采用节能环保材料和工艺,可运用外墙保温、地热采暖、太阳能集热、自然通风、自然采光等环保节能技术;使用中水处理、雨水收集技术和各种高效用水设备,减少用水总量。

第六章装备标准第三十五条普通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辖区内常见火灾和处置一般灾害事故的需要。

特勤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特殊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需要。

战勤保障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本地区灭火救援战勤保障任务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6消防站配备车辆数量 (辆)第三十七条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宜符合表7的规定。

表7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 (辆)注:①表中带“△”车种由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选配;②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消防车数量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

二、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8、表9的规定。

表8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第三十八条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表9的规定。

表9 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注:分水器和接口等相关附件的公称压力应与水带相匹配。

第三十九条特勤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至附表1-9的规定,普通消防站的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一中附表1-10的规定。

抢险救援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十条消防站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二中附表2-1的规定,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本建设标准附录二中附表2-2的规定。

防护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十一条根据灭火救援需要,特勤消防站可视情配备消防搜救犬,最低配备不少于7头。

并建设相应设施,配备相关器材。

第四十二条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01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消防站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标准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品种与数量附表1-1 特勤消防站侦检器材配备标准注:表中所有“*”表示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备,本标准不作强行规定。

下同。

附表1-2 特勤消防站警戒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3 特勤消防站救生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4 特勤消防站破拆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5 特勤消防站堵漏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6 特勤消防站输转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7 特勤消防站洗消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8特勤消防站照明、排烟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9 特勤消防站其他器材配备标准附表1-10 普通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附录二消防站消防员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品种与数量附表2-1 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注:寒冷地区的消防员防护装具应考虑防寒需要。

表中“备份比”系指消防员防护装备投入使用数量与备用数量之比。

下同。

附表2-2 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标准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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