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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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采购〔2008〕2号(2008年6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厅〔2003〕6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发仓、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存量建筑的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新建建设工程的采购,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准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各单位的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和管理成本,形成批量优势,保证各项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自行采购两种形式。

凡列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见第三章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其他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分散自行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其中使用专项经费及其他学校集中管理的经费的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学校指定的部门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由采购中心或学校指定的其它部门组织实施。

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由学校指定的部门或项目委托人在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具体实施。

国家、教育部和地方政府规定须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汇集后报相应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上海交通大学物资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物资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物资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物资管理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深化改革,贯彻国家教育部(原教委)[1997]14号文《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强对物资的供应和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我校“重点建设”项目、“211工程”项目和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技术开发等方面的顺利进行,确保学校的高水平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理顺管理体制,明确机构职责,加强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加强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

按物资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等十类物资。

由一位主管副校长统一领导,设备管理处协助校长归口管理,该机构的职能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拟定物资供应管理的实施细则,做好学校有关部、处的协调工作;2.代表学校归口管理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的物资工作,加强物资队伍的建设,抓好全校物资管理工作;3.负责对全校实验室物资管理及有关经费的分配工作,组织全校物资采购和供应,代表学校对外签定物资的订购合同,办理设备进口、报关和免税手续,建立健全物资帐册及统计报表,提高物资的利用效益;4.组织对在用仪器设备的检查、维修及计量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做好仪器设备与各类物资的调剂、报损、报失、报废的审批和处理;5.组织和参加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及其它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设备在购置前的论证,加强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合理布局的统筹工作,力求避免低使用率的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6.做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上网工作,充分利用学校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对外开放,实现地区与校际之间资源共享,为上海地方和全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二、努力改善物资的供应工作,充分重视和发挥设备管理处在学校物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物资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维护学校利益,提高投资效益。

设备采购制度-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设备采购制度-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设备采购制度(试行)一、采购管理要求1、固定资产设备采购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后勤保卫处统一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当年印发的《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组织固定资产采购,固定资产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采购。

对未受上海市财政局当年印发的《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限定,固定资产设备采购项目和不宜实施招投标采购的固定资产设备,组建由后勤保卫处、纪检监察和需要系部等共同组织,应含有三家以上有资质的供货商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进行,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决定中标单位,学院固定资产设备采购应签订购货合同。

2、使用部门固定资产设备采购:使用部门必须在当年财政预算或专项资金上报截止日提前二个月提出采购申请,申请内容中必须写明采购的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产地、用途及资金来源等。

该申请需由申请人、使用部门领导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交后勤保卫处设备管理员,经审核无误后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采购的物品一定要与购物申请单内容相同。

3、凡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集中目录或特种设备的项目,必须按市财政局、市采购中心及市教委等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完备后方能采购。

二、采购预算需提供的资料1、当年申请第二年的财政预算或专项预算由学院各个系部、处室提出固定资产设备采购申请,申请需提供可行性报告、采购项目明细和预算送后勤保卫处。

2、待第二年市财政局将预算审批下达至学院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对应的项目内容转发至后勤保卫处,后勤保卫处与申请采购部门共同按规定程序进行设备采购。

其中:通用类设备按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要求在电子集市上进行采购;非通用类设备,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学院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3、工程类项目严格按照每年政府采购批准的计划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校物品采购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校物品采购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校物品采购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1.08•【字号】沪教委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校物品采购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监[2003]1号)各高校、委属事业单位:随着本市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物品采购的数量明显增加,采购经费和渠道也呈现多元化的状况,给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物品采购工作,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益,切实推进高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教育的实际,现就加强高校物品采购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物品采购工作的领导。

各高校应建立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设备、后勤、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学校各类物品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物品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

二、完善物品采购工作的管理体制。

高校对各类物品的购置都应明确应的主管部门,凡属学校的重大项目、贵重物品、大批量物品,均应由学校组织进行。

学校其他部门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自行采购。

需要分级采购的,均应明确相应的权限。

学校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及时予以指导和监督。

高校要对其附属医院等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物品采购工作加强管理和指导。

三、完善物品采购工作的制度。

各高校应根据教育部和本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健全物品采购的规章制度。

要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对重要的采购事项应每年编制采购计划,经学校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执行。

要建立健全物品采购申请、立项、论证、审批、确定采购方式、签署合同、执行合同、验收、登记入账、资料归档、监督检查等程序和规定,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执行。

上海 国企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上海 国企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上海国企招标采购管理办法xx区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精神,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本区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企业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依法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于《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区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

企业采购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投标的,适用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除上述特指采购事项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择优、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企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企业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非公开招标采购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以及经区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八条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具体方式,应当根据采购种类及采购数额分类确定。

第九条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单项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须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人报经区国资委审批同意。

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完善学校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交通大学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组织、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采购协议,且需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书面约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以学校名义进行的采购项目且标的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采购合同的拟定、审批、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处理及归档管理等程序。

第三条各学院(系)、部门和单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对外签定的采购合同,只能以学校为合同主体,并经过必要的合同审批管理程序方能正式签订。

一、合同拟定、审批与签订第四条签约人资格(一)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

在必要时有权委托学校的其他人员为代理人负责签署委托授权范围内的合同,履行授权内容。

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二)经校长授权,纳入学校修购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均由分管校长签署;通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受理的采购项目,校长授权委托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采购合同。

第五条合同拟定(一)原则上由招投标办组织项目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合同的洽谈及文本起草。

(二)所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应优先采用学校规范的采购合同格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写清楚,用语准确。

(三)合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拟订,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2)标的;(3)数量、质量;(4)价款、经费、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式;(8)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9)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以及当事人约定应当订立的条款。

第六条合同审批(一)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采购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二)需会签的合同,由招投标办或其他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交审签合同报批稿,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合同审批表》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提交相关会签部门;(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计、法律与监督部门共同负责合同审查,实行审查会签制度,并书面确认同意或提出具体意见。

华东师范大学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华东师范大学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华XX师范大学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学校招标与采购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与采购工作,提高XX 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XX建设,依据《XX国招标投标法》、《XX国XX采购法》、《XXXX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XX进行的招标与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第三条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XX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规避。

第二章 XX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管理XX,负责审议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管理XX由分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有:(一)全面管理学校的招投标与采购工作;(二)审议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流程;(三)讨论决定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指导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五)审批特殊招投标与采购项目及其方式;(六)定期听取招投标与采购工作汇报;(七)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投标与XX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学校招投标与XX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一)XX执行XXXX招投标与XX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XX策,拟订学校有关招投标与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和协调实施;(二)组织XXXX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填报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三)负责招标XX机构的遴选与监督;(四)审核招标与采购申请,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招标与采购方式;(五)组织建立“招标与采购评审专家库”,与XX部门协调,完善招投标与采购评审体系;(六)负责招投标与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和组织评审;(七)负责招投标与采购有关文件、影像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八)负责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业务培训与指导;(九)完成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管理XX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完善学校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交通大学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组织、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采购协议,且需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书面约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以学校名义进行的采购项目且标的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采购合同的拟定、审批、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处理及归档管理等程序.第三条各学院(系)、部门和单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对外签定的采购合同,只能以学校为合同主体,并经过必要的合同审批管理程序方能正式签订。

一、合同拟定、审批与签订第四条签约人资格(一)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

在必要时有权委托学校的其他人员为代理人负责签署委托授权范围内的合同,履行授权内容。

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二)经校长授权,纳入学校修购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均由分管校长签署;通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受理的采购项目,校长授权委托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采购合同。

第五条合同拟定(一)原则上由招投标办组织项目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合同的洽谈及文本起草。

(二)所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应优先采用学校规范的采购合同格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写清楚,用语准确.(三)合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拟订,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2)标的;(3)数量、质量;(4)价款、经费、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式;(8)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9)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以及当事人约定应当订立的条款。

第六条合同审批(一)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采购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二)需会签的合同,由招投标办或其他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交审签合同报批稿,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合同审批表》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提交相关会签部门;(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计、法律与监督部门共同负责合同审查,实行审查会签制度,并书面确认同意或提出具体意见。

上海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的管理,依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

供应商、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第三条供应商(承包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分包的,供应商(承包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应当经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同意,并于分包前10天向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提供所有与该合同相关的全部分包合同。

第四条供应商、采购机构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

第五条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按照本规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六条验收人员应由采购机构或采购人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但采购金额较小的除外。

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一)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由各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

(二)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由采购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对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机构按可以会同采购人共同组织验收。

第八条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意见。

第九条验收结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给采购机构或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减价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购人确有先使用的必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就先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款。

第十条验收结束后,验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采购验收书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

上海交通大学聘用合同

上海交通大学聘用合同

上海交通大学聘用合同甲方(聘用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乙方(受聘人):身份证号:工号: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工作期限:自 2013 年月日至 20 年月日其中试用期:无第二条工作岗位甲方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及乙方的意向,聘用乙方在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系(中心)以下岗位工作:□专业技术岗(□教师、□研究、□思政、□教辅);□管理岗;□工勤岗;□其他。

第三条岗位职责(一)基本要求1、拥护社会主义,加强师德修养,诚实守信,发扬奉献精神,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教书(管理、服务)育人,为人师表,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榜样;3、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岗位工作相关的各项任务;4、面向全校学生,尊重学生,不歧视学生,通过教育教学等各个渠道,促进学生全面发展;5、发扬合作竞争精神,在工作中做到团结协作;6、遵守工作纪律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7、在考核中获合格及以上等第。

(二)岗位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参见岗位约定书第四条岗位纪律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第五条岗位工作条件(一)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三)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岗位培训。

第六条工资福利待遇(一)根据国家、本市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及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二)甲方根据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调整并记载乙方的档案工资。

(三)甲方按照本单位的分配制度方案,确定乙方岗位工资并按规定支付。

(四)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上海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等各级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和地方政府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已有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三)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所有、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是负责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负责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三)完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四)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以及报备手续;(五)负责组织、检查学校用于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工作,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六)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七)根据归口管理原则,负责组织督促学校各类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八)汇总和整理学校国有资产的情况和信息,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部门和学校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报表及相关信息。

上海海洋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海洋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海洋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年月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物资设备的采购管理,完善采购机制,规范采购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采购质量,满足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确保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制定的《上海海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学校预算资金(含贷款、科研经费)等财政性资金以及捐赠、其他自筹资金所发生的采购行为。

国家及地方等专项资金用于购置物资设备有特殊要求,在此办法基础上另行制订相关管理办法。

利用横向科研经费等其他自筹资金发生的采购且购置的物资设备产权不归属我校的,可根据相关协议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采购。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涉及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等类物资设备采购范围。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涉及实验药品、实验试剂、生物制品(菌种、毒素等)和实验动物(鼠、兔、家禽等)等四大类实验耗材采购范围。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有采购活动的所属部门、学院。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为采购小组组长;采购小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仪器、设备、家具、实验耗材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电子集市采购的货物等。

第七条采购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设备购置的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审查、审批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组织或参与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负责物资设备的采购、验收、入库、建账等工作;根据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合同审核、签订,并督促使用部门履行合同;负责物资设备的进口、免税、商检等工作;负责办理社控商品的审批、申报等手续;依照学校要求对采购的相关文档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提供市场咨询服务,指导并管理市场采购。

上海交通大学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试行)为完善我校采购管理制度,规范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各种采购方式的监督,根据《上海交通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和《上海交通大学招标投标监督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变更”是指采购项目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但根据项目情况,需要申请改变原定招标方式。

第二条项目单位申请变更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本办法。

一、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的范围第三条以下情况适合申请变更招标采购方式:(一)国家(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以及国家对特殊行业有强制规定的采购 (如: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不能事先计算价格的;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稳定;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的紧急采购;涉及安全、保密的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涉及公共事业设施施工等) ;(二)难以确定技术指标的自制设备(若其中需直接订购的零部件超过招标限额,仍需对该零部件进行采购招标)或委托外单位研制设备的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之下的;(三)采购项目有特殊技术指标要求且无其它合适产品替代的或与供应商合作开发的;(四)在原招标范围内必须向原供应商签约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更换或扩充,且补充合同的价格超出规定范围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补充合同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30%);(五)预先已明确表示本项目需要后续扩充采购,或需考虑与前期采购配套,但后续采购金额不大于前期采购合同金额的;(六)捐赠人对捐赠的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七)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资金提供方有特殊要求但不损害学校利益的。

二、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和审批第四条对于招标失败的项目,可直接转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签约等三种采购方式之一进行采购。

第五条直接申请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单位应准备如下材料:(一)组织三名以上(含)单数评标专家对该采购项目及需求是否符合规定的情形进行判别并分别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变更招标采购方式专家论证意见表》。

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第一章科研经费管理政策1.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科〔2016〕81号)2.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理工民口项目间接费(管理费)分配说明》的通知(科研院〔2018〕4号)3.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科〔2017〕79号)4.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落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要求的通知(沪交科〔2018〕61号)5.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附属医院人员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牵头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细则》的通知(沪交科〔2018〕40号)6.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变更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提取、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务计划处〔2015〕22号)7.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科研项目经费外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科〔2015〕19号)8.关于印发《优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审批流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交科〔2014〕69号)9.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交科〔2014〕68号)10.上海交通大学关于上海市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沪交科〔2018〕24号)11.关于印发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作规定的通知(沪交内(财)〔2013〕42号)12.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账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交内(财)〔2013〕49号)13.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拟修订后印发)14.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校内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科〔2018〕72号)15.关于规范科研项目校内实验测试加工费结算单用印的通知(科研院〔2018〕5号)16.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科技项目相关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科研院〔2017〕8号)17.学校人才计划相关经费管理情况协调会会议纪要18.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财〔2017〕34号)19.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财〔2018〕14号)20.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科研院〔2017〕2号)21.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交财〔2016〕44号)22.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交财〔2016〕43号)23.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转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财〔2018〕5号)24.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审签办法》的通知(沪交内(办)〔2007〕29号)25.财务计划处关于提供科研项目第三方财务审计服务的通知(财务计划处〔2018〕13号)第二章科研管理政策1.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交内(科)〔2012〕9号)2.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校企联合研发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科〔2018〕33号)3.上海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相关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拟印发)4.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交科〔2014〕33号)5.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农林试点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内(科)〔2010〕5号)6.上海交通大学关于重点实验室论文、专利及成果署名的若干规定(暂行) (沪交内(科)〔2003〕17号)7.上海交通大学关于院系自主制订高水平论文期刊目录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论文质量的实施意见(科研院〔2017〕6号)8.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职务发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交科〔2016〕42号 )9.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专利申请和维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交科〔2016〕43号 )10.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关于促进跨学科研究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交科〔2016〕4号)11.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促进科研团队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交科〔2014〕70号)12.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重点实验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交内(科)〔2011〕59号)第三章相关管理政策1.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常委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沪交委马字(2011)43号)2.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沪交内(办)〔2011〕53号)3.上海交通大学财经工作小组议事规则(沪交财〔2016〕18号)4.上海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关于通过三个专门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沪交规〔2017〕1号)5.上海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沪交资实〔2018〕28号)6.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科研与教学实验用耗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资实〔2015〕7号)7.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交资实〔2016〕36号)8.上海交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处置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版)(沪交资实〔2018〕31号)9.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沪交资实〔2016〕221号)10.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执行政府采购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交招标〔2016〕2号)11.上海交通大学货物招标采购实施细则(沪交招标〔2015〕3号)12.上海交通大学定额管理细则(沪交资实〔2014〕39号)13.上海交通大学公有房产管理办法(沪交资实〔2014〕38号)14.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水电定额管理细化调整办法》的通知(沪交后〔2015〕3号)15.上海交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类档案工作规范16.上海交通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文件材料接收归档管理办法(沪交内(档)[2006]7号)17.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二级单位财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沪交财〔2017〕6号)18.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交审〔2016〕10号)19.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办〔2016〕72号)。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
织与政府 的并行互动 关系,培 育和支持项 目驱动 型社会 组织 已经成 为发展 的趋势。 从 国 际化 的视 角 ,美 国波 士顿 学 院 的史 密斯 ( vd Da i H r nS t ot ml o h)教授 ,对比了中国和 美国非营利组 织与政府 的关系,指 出其 关键 的不同在于 美国政府 更多的是放权 与非
务作 为一种 “ 政府 承担 、定 项委托、合同管理 、评 估兑现” 的新 型政府 提供公 共服务 的 方式 ,对 于培育 和发 展社会 组 织、建构政社互动合作体制意义重要。上海市政府 向社会组 织购 买公共服 务存在着 动力机制不足、购 买领 域较 窄、购买
营利组织 与公民社 会 ,良好的法律环境是有必要的 ,非营利
“ 政府购 买社会 组织公共服务 ”国际学 术研 讨会在上海宾馆
行 灵活的快速响应 ,不断地满足社会 多样性和特定 的需求,
但 是在现实 当中 ,非营利组织在运作管理 、融 资、与政府 的 合作伙 伴关系方面都面临着诸 多挑 战,主要 有五个 因子影 响 着政府 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 :当地政府 的财政状况 ;政府对
学者们对于 改进和 完善 《 政府采购 法 》表 示认 同,河南
省社 会科 学院刘旭认 为 , 《 政府采购 法 》是政府 向社会 组织
购 买公共服务 的基础法律 。完善公共服务购 买的法律体 系 ,
首先应 当对 《 政府 采购 法 》 进行修订 、改进 , 通过 更新 立法
集 中化 ,联邦 政府 和州政府 有一定独立性 ,州政府或者市政 理念 与原 则 ,明确 社会组织作 为公共服务供应 商的地位 ,对 府只要不违反 宪法和普遍 法律 ,可以依 照 自己的制度 制订政 购 买的范 围、程序 、准入 资质 、信息公开 、绩效评估 、监督 策。 美国的非营利 组织 大部 分是非正式的、个人性、基层性

依法合规 提质增效——上海交通大学的实践与经验

依法合规 提质增效——上海交通大学的实践与经验

依法合规提质增效——上海交通大学的实践与经验佚名【摘要】高校政府采购经费来源多样、责任主体多元、需求差异性大、时效性要求高,采购工作效率低、满意度不高等问题较为突出。

如何发挥自身优势,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模式,是高校面临的重要课题。

作为国内较早实施校内归口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高校,上海交通大学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开展工作,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改革创新引领为路径,秉承"依法与高质并重,合规与高效并重,改革与廉洁并重"的原则,围绕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招标采购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方面开展探索与实践,努力实现规范、阳光、高效、有序的高校政府采购。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7(000)009【总页数】3页(P19-21)【关键词】上海交通大学;实践;《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经验;增效;采购管理模式;政府集中采购【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5高校政府采购经费来源多样、责任主体多元、需求差异性大、时效性要求高,采购工作效率低、满意度不高等问题较为突出。

如何发挥自身优势,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模式,是高校面临的重要课题。

作为国内较早实施校内归口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高校,上海交通大学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开展工作,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改革创新引领为路径,秉承“依法与高质并重,合规与高效并重,改革与廉洁并重”的原则,围绕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招标采购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方面开展探索与实践,努力实现规范、阳光、高效、有序的高校政府采购。

针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政府采购,近年来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简政放权的政策,简政放权、公正监管、高效服务的“放、管、服”成为现今高校政府采购领域主旋律。

用足用好国家政策红利,促进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上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重要课题。

1.实施分类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上海交通大学贯彻国家对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简政放权政策精神,结合财政部中央直属高校采购简政放权管理办法(财库[2016]194号),对学校政府采购实行分类管理。

上海交通大学招标采购供应商管理与评估办法(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招标采购供应商管理与评估办法(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招标采购供应商管理与评估办法(试行)为保证学校招标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加强供应商信息管理,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交通大学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招标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向学校提供仪器设备、物资、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信息库是指由上海交通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征集并审核批准,准许参加学校采购项目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所组成的信息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上海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准入、管理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招投标办负责管理参与学校采购招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以及学校有关招标采购供应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负责招标采购供应商的征集、准入资格审核及评估分级等管理工作;(三)制止、纠正招标采购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负责招标采购供应商信息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供应商的入库资格准入第四条凡是参与上海交通大学招标采购活动的国内外供应商均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由招投标办负责审核供应商准入资格。

经资格审核通过的供应商方可成为供应商库的入库供应商,并纳入上海交通大学入库供应商库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均可申请取得上海交通大学入库供应商资格:(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六)符合学校采购项目所要求的资质和资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者,两者均应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取得上海交通大学入库供应商准入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向招投标办提供以下材料:(一)经国家工商机关年检合格有效并加盖竞标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企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三)纳税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纳税情况证明);(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五)资金和财务状况证明材料;(六)质量体系和环境体系认证情况;(七)企业的经营业绩(应列举大宗业务若干);(八)代理机构授权书;(九)符合国家环境标准、安全标准、节能标准等证明材料;(十)从事专卖销售和代理销售的供应商,必须持有由生产厂家或销售总代理提供的书面授权书、委托书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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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完善学校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交通大学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组织、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采购协议,且需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书面约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以学校名义进行的采购项目且标的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采购合同的拟定、审批、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处理及归档管理等程序。

第三条各学院(系)、部门和单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对外签定的采购合同,只能以学校为合同主体,并经过必要的合同审批管理程序方能正式签订。

一、合同拟定、审批与签订第四条签约人资格(一)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

在必要时有权委托学校的其他人员为代理人负责签署委托授权范围内的合同,履行授权内容。

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二)经校长授权,纳入学校修购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均由分管校长签署;通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受理的采购项目,校长授权委托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采购合同。

第五条合同拟定(一)原则上由招投标办组织项目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合同的洽谈及文本起草。

(二)所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应优先采用学校规范的采购合同格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写清楚,用语准确。

(三)合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拟订,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2)标的;(3)数量、质量;(4)价款、经费、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式;(8)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9)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以及当事人约定应当订立的条款。

第六条合同审批(一)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采购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二)需会签的合同,由招投标办或其他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交审签合同报批稿,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合同审批表》随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提交相关会签部门;(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审计、法律与监督部门共同负责合同审查,实行审查会签制度,并书面确认同意或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修改意见,由招投标办组织项目单位对合同草案加以修改完善,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级别领导审核签字;(五)重大采购合同需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或采取集体审查方式。

集体审查方式是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合同审查工作会议,集体审查合同有关内容后,由分管校领导按照会议有关决定审批合同。

重大采购合同范围另行规定。

(六)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合同,属于项目单位自审自签,由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项目负责人签署。

其负责人应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合同签订(一)经签约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二)经过学校审批同意的合同文本,由合同签约方先签署确认后,我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再签署;(三)合同中的签字盖章日期必须明确具体,原则上应以实际日期为准,不能倒签合同,不允许没有日期或留存空白,避免随意填写合同签署日期;(四)印章管理人员按《上海交通大学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认真审查《合同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经批准的方可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做好用印登记;未经批准不予办理用印。

第八条凡未按上述程序审批并依照本办法加盖印章的合同,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

二、合同履行第九条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项目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依照合同的约定按质、按量、按期完成项目,并及时反馈项目情况。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第十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随时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时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情况经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后,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签章及时办理项目结算。

三、合同变更和解除第十三条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改变。

第十四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在合同期限内,签约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后,由项目承办部门提出,经原合同审批部门会签,招投标办登记备案后,送原审批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相关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四、合同纠纷处理第十七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由签约单位具体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负责到底,并及时报分管校领导。

第十八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经协商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内,经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由签约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第二十一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项目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

经协商无效者,提报学校法律部门并配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二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后,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等,并将有关材料汇总、归档存查。

五、合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个环节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把关,共同实施采购合同管理工作,形成管理、执行、监督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台帐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单位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确保合同目的实现,防范纠纷。

招投标办对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在采购合同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或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或者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含经济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合同登记和归档第二十六条合同及相关资料作为学校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二十七条合同签署后,由招投标办根据合同性质本着便于归档、查找的原则拟定合同编号。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完整的合同台帐,台帐中应记录合同编号、签署日期、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履行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合同正本由招投标办存档;合同副本根据需求确定份数,由相关部门留存。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完毕后,招投标办需及时将合同原件、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及相关履行材料分类归档保管。

七、其它第三十一条校内独立法人单位,对外签署日常经营性合同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没有制定有关管理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涉及到资本变更、抵押、担保等重大事项,必须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二条学校招投标管理信息系统投入运行后,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均需通过管理平台在线进行,并保存所有电子记录。

同时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部分重要文件留存纸质文档。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由招投标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流程二、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洽谈备忘录三、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审批表四、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记录表五、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变更审批表附件一:上海交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流程上海交通大学合同洽谈备忘录编号:N0.合同名称合同对方洽谈时间洽谈地点我方记录:参加洽谈人员对方需洽谈解决的问题:洽谈结果:洽谈人员签字:年月日上海交通大学合同审批表送审单位:编号:N0.合同名称类型□工程□仪器设备□物资□服务合同承办单位合同承办人联系方法Tel:Email:合同金额经费账号合同对方名称单位地址拟议合同起止日期送审相关资料列表合同主要内容起草人签字(公章)年月日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声明1.我单位已仔细审核了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对协议事项进行了可行性分析论证。

2.我单位对合同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做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风险和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3.合同签订后,我单位会严格按照学校规定严格执行合同,保证不会因为我方原因给学校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年月日招投标办意见签字(公章)年月日主管校长审批签字年月日上海交通大学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记录表编号:N0.合同名称起止时间承办部门合同金额已支付余额检查内容检查项目结果是否采购合同管理台帐是否符合要求合同签订依据是否符合要求合同履行阶段成果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合同是否发生变更合同履行中是否发生过争议,解决情况如何已履行完的合同是否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过程中存在的其它问题其它检查组意见及建议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上海交通大学合同变更审批表编号:N0.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对方名称合同金额合同起止时间合同执行情况经费已支付:合同余额:原承办部门及经办人合同变更提出单位□学校□合同对方提出人合同变更原因及内容:(需要提供变更合同的依据,如果变更合同金额应明确经费来源或提供相关经费审批手续)承办单位经办人:负责人:日期:财务部门意见:负责人:日期:归口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日期:招投标办意见:负责人:日期:校领导意见:签字:日期:注:此表由合同主办部门填写并办理审批过程,原件送招投标办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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