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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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国际投资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国际投资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摘要】在国际投资中,当地救济原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首先介绍了当地救济原则的定义及其在国际投资中的重要性。

随后探讨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当地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以及跨国公司遵守当地法律的必要性。

特别强调了跨国公司应当使用当地救济措施的重要性。

结论部分总结了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中的应用价值、必要性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加深入了解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中的重要性,以及为什么跨国公司应当尽全力遵守当地法律和使用当地救济措施。

【关键词】国际投资、当地救济原则、争端解决机制、法律体系、跨国公司、应当使用、应用价值、必要性、发展方向1. 引言1.1 国际投资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重要性国际投资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重要性在于确保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争端能够在尽可能早期、高效和公正地解决。

当投资者与目标国家发生争议时,常常会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纠纷。

在诉讼或仲裁之前,当地救济原则要求投资者首先尽力通过目标国家的法律体系来寻求解决,这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尊重当地法律。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也有助于促进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合作与理解。

通过尊重目标国家的法律体系,投资者能够更好地融入当地环境,避免造成文化和法律上的冲突。

投资者对当地法律的尊重也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性。

国际投资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重要性在于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合作与理解,以及保障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权益。

只有通过遵守当地救济原则,才能建立一个稳定、公正和可持续的国际投资环境。

1.2 当地救济原则的定义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投资者应尽量通过当地法律制度提供的救济措施来解决投资争端的原则。

也就是说,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投资者应当首先寻求当地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提供的救济手段,而不是直接向国际仲裁机构寻求解决。

当地救济原则体现了尊重国家主权和当地法律的原则,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投资环境的稳定。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适用问题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适用问题

对 自然 资源永久主权 原则 以及 拉美 国家 因为外 商投资企业是依照 中国法 律在 中 依照法律, 使在其领 土内进行投资 的缔约 提 出 的 卡 尔沃 主 义 。另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用 国设 立 的 , 于 中 国 的 企 业 或 法 人 , 同 另 一 方 国 民和 其 雇 佣 从 事 投 资 有 关 活 动 属 合
应 资 或 与 这 种 投 资 有 关 的 项 目或 活 动 引起 作 为 提 起 外 交 保 护 的一 项 习 惯 国 际 法 规 益 或 国 内幼 稚产 业 保 护 的 , 充 分 行 使 管 特 用尽 当地救济 。 国 际 公 法 问 题 时 , 国 政 府 应 尽 可 能 通 过 则 已被 广泛 接 受 , 别 报 告 员关 于 该 条 的 辖权 , 两 三、 结论 建 议 草 案也 未 在 委 员 会 引起 较 大 的 争议 , 谈判解 决。 果在谈判要求提起 的 3个月 如

地救济 以确定 不法 行为或拒绝 司法是 国 达 成 了 3 协 定 ,至 19 个 9 3年 6月 底 已批 家的有意行为;5 ()若是属于 国家 的故意 准 了该机构提 出的 5个担保 申请 。 该机构
行 为 ,外 国人 也 必须 寻 求 当 地 法律 救 济 , 的 索赔 涉 及 到 这 条 规 则 的运 用 。
后, 两国政府 未能解决争 议 , 经任何一 方 但对于用尽 当地救济原则的例 外情 况, 国
起 国 际 公法 问题 提 交 仲 裁 庭 。
用 尽 当 地 救 济 原 则 是 一 项 重 要 的 习
有关 国际投 资争议解 决的 政 府提 出 , 将 争 议包 括 这 种 争 议 是 否 引 际法委员会则应谨慎行事, 应 以使用尽 当地 惯 国际法原则,

论新时期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

论新时期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
三我国在涉外投资争端中关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规一国内法中关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规定我国国内法中关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规定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法中中作了相关规定
2 0 1 4年 第 4期
J o u r n a l o f Qi q i h a r J u n i o r Te a c h e r s ’ Co l l e g e
在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领域 中 , 东道 国和私人投资者之 间 投资争端 , 一 向是 国际法学界研究 的重点 。 究其原 因, 主要是 双方在 国际法上 的地位 不同 , 一般情况来说 , 个 人不是 国际 法 的主体 , 无 法平等地 同东道 国商讨争议 的解决 。 因此 , 如何 才能保证公平公正地解决 投资争端 , 往往是东道 国和私人投 资者双方都最为关心的事项。出于 自身利益的考 虑 , 投资 双 方往往都倾 向于通过 己方的司法途径来解决 争端。例如 , 发 展 中国家曾基 于属地 管辖原则 , 提 出了“ 卡 尔沃主义 ” , 即主
i n v e s t me n t s b e t w e e n f o ei r g n i n v st e o r s a n d h o s t c o u n t r i e s . Ho w e v e r , n o w a d a y s , on c s i d e r i n g s e c u it r y o f t h e i r i n v st e me n t , mo e r f o ei r g n n— i
Ab s t r a c t : I n t h e a r e a o f i n t e na r t i o n a l i n v e s t me n t . e x h a u s t i o n f o l o c a l r e me d i s e i s a t r a d i i t o n l a p i r n c i p l e wh i e h i s u s e d t o s o l v e d i s p u t e s o f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ICSID(国际中心仲裁机制)是一个致力于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组织,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和促进跨境投资争端的解决。

在ICSID中,涉及到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问题,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重要的投资国家来说,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在ICSID仲裁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以及它对中国的启示进行探讨。

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投资者在国际投资争端中,应当首先寻求当地法院的救济,只有当当地法院的救济无法解决争端时,才能向国际仲裁机构寻求救济。

在ICSID仲裁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要求投资者在向ICSID提起仲裁之前,必须证明已经尝试了当地法院的救济,并且当地法院无法解决争端。

这是对投资者提起仲裁的一项重要前提条件,也是保护国家主权和尊重当地法律程序的一种体现。

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用尽当地救济,ICSID将有权拒绝受理投资者的仲裁请求。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也适用于当地法院对投资争端的解决。

这意味着,在国际投资争端中,当地法院应当成为首要的解决机构,投资者应当首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尝试通过当地法院的审判解决争端。

只有在当地法院无法提供满意的救济时,投资者才能向国际仲裁机构寻求救济。

中国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应当尊重和遵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作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对保护国家主权和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应当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积极引导和鼓励投资者首先寻求当地法院的救济,尊重当地法律程序,促进国际投资争端的和解和解决。

中国应当在国际仲裁机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仲裁机制,加强对ICSID的了解和理解,提高对国际仲裁庭的信任和支持。

中国可以利用国际仲裁机制的平台,参与国际投资法的制定和发展,促进国际仲裁制度的完善和进步。

浅析用尽当地救济规则

浅析用尽当地救济规则

浅析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是一项被现代社会广泛应用和承认的国际习惯,该规则得到广大国际法学家的普遍赞同以及各国实践、国际判例以及国际组织的一致肯定。

但是长期以来,关于用尽当地救济的具体内涵和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目前国际社会中没有统一定论。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双边投资条约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作为处理各国之间纠纷的一项重要的国际规则,随着国际交往和贸易的发展,各种国际双边或多变投资条约不断出现,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也越来越被频繁使用,其在国际贸易、投资领域中的重要地位愈发凸显。

一、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基本含义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又称用尽东道国国内救济原则,是指一个外国人与东道国政府发生争议时,应将争议提交东道国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按照东道国法律规定的救济手段之前,不得寻求国际程序,该外国人母国也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法律责任。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所谓外国人是指普通身份的自然人(外交代表一般被认为是侵害了他所代表的国家,因此不适用此规则)、法人及其他实体。

损害范围限于人身和财产损害,尤其是财产损害。

(二)所谓一切救济方法一般是指行政和司法救济方法。

(三)当地救济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方法,以事先存在损害事实为前提,且损害事实是否确实存在应通过利用当地救济判明,单纯的损害事实本身并不能最终构成国家的国际责任。

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的限制性条件,其法理依据主要是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和属地管辖权原则。

它是追究国家责任的程序性条件。

用尽当地救济不适用于国家遭受直接损害的情况,在国家损害与国民损害的混合请求中,我们应当考虑哪一种请求属于主要要素。

在国际习惯法上,用尽当地救济一直是一国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基本条件之一,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是外交保护制度的内在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际投资法和国际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6年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58届会议通过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下称“草案”),草案专设一部分条文(第三部分)对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外交保护中的运用进行系统阐述,其中既有对用尽当地救济的习惯法规则进行编纂的意义,又体现了对此规则在实践中运用的逐步发展的总结。

论外交保护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及其适用

论外交保护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及其适用

论外交保护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及其适用作者:高骁宇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摘要】外交保护作为一项长久形成的制度在国际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作为外交保护的重要前提,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也得到了一致认可。

然而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不确定性也逐渐显现,其在实践中也受到一些挑战和质疑。

2006年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对这一规则进行了系统阐述,反映出国际社会对外交保护制度的最新认识。

在此背景下,对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外交保护制度中的意义和适用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外交保护;用尽当地救济;适用;例外一、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对于外交保护制度的意义用尽当地救济,是指“当某国对其领土之内的别国公民所给予的待遇不符合其所应履行的国际义务,但仍可以后的行动为该外国人获取它的义务所要求的待遇(同等待遇)时。

国际法庭将不会受理代表该外国人提出的求偿,除非该外国人已经用尽有关国家内可以利用的一切法律救济方法”。

对于这一原则,一直作为一个国家的国民在外国遭受损伤时,提供外交保护的前提。

(一)其最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国家的属地管辖权从国际法角度而言,管辖权是国家的权利之一,主要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且最主要的是属地管辖。

这可以理解为,该外国人在进入所在国后,就应当被视为同意接受该外国国内法的约束,一旦发生争议,就应当现在遭受损失国家采取救济程序。

同时,一个国家所规定的属地最高权,一方面要求境内外国人严格遵守,另一方面也要求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对其尊重,从而体现其作为在领土上充分独立、不受干扰的行使的最高权力之位。

正是因为一个国家政府对其统治领域内充分享有人或物排他性的属地优先权,而且每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应当尊重这种排他的属地有越权,在此基础上,可以相信当事国会按照本国处理程序处理其统治领域内所发生的事件,对此,受害人一旦遭受损失应当积极采取有效地加害国规定的救济办法。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摘要】本文围绕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展开讨论。

在我们将分别介绍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

在首先探讨了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实际运用情况,以及其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国家主权方面的重要性。

接着,我们将分析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对中国的启示,包括在国际投资纠纷解决中的应用及对中国的投资环境和法律体系的影响。

在我们将对本文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和启示。

【关键词】ICSID,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仲裁机制, 中国, 启示, 研究背景, 研究意义, 研究目的, 总结与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当地救济原则是国际投资仲裁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旨在确保投资人在涉外投资纠纷中先通过国内司法程序进行救济,避免绕过当地法院直接向国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

国际仲裁法庭通常要求投资人在起诉外国政府时必须先尝试通过国内司法程序解决争议,以保证尊重当地主权和法律体系的独立性。

在国际中心仲裁机构(ICSI)中,当地救济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对涉外投资纠纷的裁决。

投资人必须证明已经尽力通过当地司法程序解决争议,才能获得仲裁庭的裁决。

此原则的适用影响到了国际投资仲裁的程序和结果,也引发了对国际仲裁制度的探讨和完善。

1.2 研究意义当地救济原则是国际仲裁机制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其对于保障仲裁公正性、提高仲裁效率、减少仲裁滥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情况直接影响到仲裁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是在ICSID仲裁机制中,作为最主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对当地救济的适用情况直接关系到国际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深入研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情况,对于进一步完善ICSID仲裁机制、提高仲裁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外交保护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含义和规则理念

外交保护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含义和规则理念

外交保护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含义和规则理念作者:郝韩伟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1期摘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一国国民寻求外交保护的一项基本前提,有着重大的规则价值。

本文通过此原则的含义和适用来发掘其内在的规则设置理念。

关键词:外交保护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理念外交保护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也称用尽东道国国内救济原则。

意即当一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只有在已经利用所在国一切可利用的司法和行政救济后仍不能获得合理赔偿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请国籍国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所在国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用尽”原则是一国实施外交保护权的必经程序和限制因素,是基于对国际法秩序和属地管辖优先权的尊重而设置的。

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含义1.关于“用尽”有程序说和实体说两种学说,其中程序说认为用尽规则只是国际补偿程序的延缓条件,即未用尽当地救济仅对提起外交保护造成暂时的程序障碍,为所在国通过自身法律和行政系统进行“修复受损关系”和“自我纠错”创造时间,进而以减少国际法院的案件和国家纠纷的数量。

用尽除了程序上的限制外还有实体上的要求。

在程序上,是受害人要用完加害国法定的全部可用的有效方法并将各种方法的程序走到最终,关于是否一定要将所有方法都用尽并至最终程序素来有争议,有学者认为若如此规定则悖离了立法宗旨,因为用尽原则的目的是让受害者的损害尽可能的在所在国国内得到补救,但如果这种国内救济是无用的的,那么损害非但不能得到补救,反而使其最终获得补救的时间拖延。

因此,在实体正义上予以解释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即受害人采取了所有所在国国内一般意义上有可能使损害得到补偿的途径并申诉到一定合理阶段就可理解为用尽。

2.对于“当地”的理解,英国学者斯塔克所说的国家有在本国行使不受干涉的管辖权利和保护侨民的义务。

当受害者寻求国内救济时,应当考虑其所在地的现有的司法体系和有可能获得救济的其他现实途径,在这一点上各国标准不必强求一致。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际中心仲裁争端解决国际中心(ICSID)是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机构,其仲裁裁决得到全球范围内的普遍承认和执行。

在ICSID仲裁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被视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对投资仲裁的程序和结果产生着重要影响。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要求投资人在向国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之前,先尝试在被投资国使用当地法律渠道解决争端。

这一原则的适用性与具体效果备受国际投资界和学术界的关注和争议。

在全球范围内,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加入ICSID,以便更好地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和解决潜在的投资纠纷。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重要的投资输出国,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实践经验备受关注。

中国在该机制中的表现如何,以及当地救济原则如何在中国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发挥作用,对中国未来的国际投资战略和对外经济关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性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通过对当地救济原则的深入分析,结合中国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实践经验,探讨其在中国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实际运用情况。

借鉴国际商事仲裁和ICSID仲裁机制中的最新发展趋势,对中国未来参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路径和方向进行展望。

通过本研究,旨在为中国政府、企业和律师界提供有益的启示,促进中国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的更高水平和更广泛的参与,提高国际声誉和国际投资者对中国法治环境的信任度。

2. 正文2.1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

该原则要求投资人在启动国际仲裁程序前,必须先通过当地司法程序寻求解决争端的途径。

这一要求的目的在于维护当地司法的权威和独立性,避免对国家司法制度的绕过和贬低。

在ICSID仲裁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通常是强制性的,投资人必须向仲裁庭证明他们已经尽力通过当地法院解决争端。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国际投资法中的重要规则之一。

该原则规定投资人在寻求国际仲裁时,须先在目标国家的法院尝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投资争端,即要求投资人在国际仲裁机构诉诸国际仲裁之前,必须在目标国家的法院解决争端。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可以有效地促进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增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合法性和效力。

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对中国的启示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吸引了大量国际投资。

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中国也逐渐成为ICSID仲裁机制的重要市场之一。

在这一背景下,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对中国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对于中国而言,应当充分遵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在面对国际投资争端时,中国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遵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尊重和信任目标国家的法院,尽力通过目标国家的法院解决争端。

这不仅有利于保护中国的国际形象,还能够充分发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减少国际投资争端可能引发的不必要纠纷。

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作为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重要参与者,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投资仲裁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为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在参与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中国应当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的投资争端解决经验,提升国家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能力。

三、相关问题的分析和建议从上文的讨论可以看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具有重要的适用价值,对中国也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中国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充分遵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同时加强国际投资仲裁规则的研究和理解,积极参与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在实践中,中国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加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和培训,提高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能力和水平。

中国应当积极争取更多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并充分尊重和保护国际投资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维护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国际形象和权威性。

国际投资争端领域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分析

国际投资争端领域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分析

国际投资争端领域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分析摘要: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是一项古老而又重要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在国际投资领域,它虽是国家维护其经济主权的有利武器,但其适用同样存在着诸多挑战。

本文试通过对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概念、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困难进行阐述分析,对我国在签订双边条约时应如何正确适用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给予些许建议。

关键词:双边投资条约;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是国际直接投资实践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最为关注的问题,而在各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中,管辖权的归属历来是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之间斗争的焦点。

虽然根据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为《华盛顿公约》)创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简称为”中心”或icsid)自成立以来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华盛顿公约》对icsid的管辖权也做了严格的规定。

然而,在icsid的实践中,仲裁庭却存在着扩大管辖权的倾向,从而损害了东道国的经济主权。

鉴于此,笔者认为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正确适用是东道国维护经济主权的有力武器。

一、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一般概述(一)传统国际法中的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用尽当地救济规则(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又称用尽国内救济原则,指当外国人与东道国政府、企业、个人发生争议时,应将争议提交东道国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按照东道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予以解决。

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规定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不得寻求国际程序解决,该外国人所在的本国政府也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法律责任。

用尽当救济规则最早只适用在外交保护领域,但现今它的适用已经扩展到包括人权、国际投资保护在内的其他领域。

在传统国际法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它的适用不需要预先规定,尽管有关国家在条约中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也不能将之视为对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默示放弃。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适用问题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适用问题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领域的适用问题提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又称用尽国内救济原则,是一项古老而又重要的习惯国际法原则,是传统国家责任法律的一部分,该规则长期以来得到了广大国际法学家的普遍赞同和各国实践、国际判例、国际组织的一致肯定。

在国际法上,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主要适用于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本文仅就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该原则在我国国际投资领域的立法实践作一简要阐述。

关键词: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投资;立法实践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含义及其理论依据对该原则的含义解释,各国学者说法不一。

目前,我国学者较多采用以下解释: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当外国人与东道国政府、企业、个人发生争议时,应将争议提交东道国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按照东道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予以解决。

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规定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不得寻求国际程序解决,该外国人所在的本国政府也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法律责任。

对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依据,我国国际法学者说法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国际法上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是国家的属地管辖原则、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以及拉美国家提出的卡尔沃主义。

另一种观点认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法上的主要依据是国家主权原则和属地管辖权原则。

这两种观点虽然都是东道国当地救济的理论依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依据。

关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所依据的具体理由,E·理查德在1915年就做了较好的说明,主要是:(1)在国外的公民被认为是已了解并且应该了解当地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2)主权和独立是所在国有权要求其法院不受干涉并确认其有司法能力的根据;(3)侵害国政府必须获得机会按照自己通常的方法对受侵害的人予以公正救济,从而避免任何产生国际争执的可能;(4)若侵害是由个人或下级官员造成的,必须用尽当地救济以确定不法行为或拒绝司法是国家的有意行为;(5)若是属于国家的故意行为,外国人也必须寻求当地法律救济,只有在未获补救而产生了司法拒绝时,外交干预才是正当的。

试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试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试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试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法学专业学生景玲玲指导教师张敏摘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又称用尽国内救济原则,是一项古老而又重要的习惯国际法原则,是传统国家责任法律的一部分,该规则长期以来得到了广大国际法学家的普遍赞同和各国实践、国际判例、国际组织的一致肯定。

那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否也应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适用呢?这一问题在WTO争端解决的实践中一直广受争议。

另外,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一项重要的习惯国际法原则,对其不能盲目的排斥或否定。

我国在入世后,对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应持客观、合理、现实、审慎的态度,我们必须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由此就要求我们改变一贯做法,这必然会带来一系列挑战。

本文将主要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否适用于WTO 争端解决机制这一争议及我国如何利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用尽当地救济原则;WTO争端解决机制;奥本海国际法Try to Discuss the Suitability of 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DSB of WTOStudent majoring in law JING LinglingTutor ZHANG MinAbstract: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also the name exhausts the domestic relief principle, is an item is ancient but the also important custom international law principle, is a traditional country responsibility law part, this rule obtained the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s scientist's universal approval and the various countries' practice,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precedent,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consistent affirmation1.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含义用尽当地救济原则(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又称用尽国内救济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古老而又重要的原则。

试论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国际投资法中的适用

试论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国际投资法中的适用

试论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国际投资法中的适用摘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一个古老的国际法原则,从十八世纪起就被各国外交实践中解决争端时所适用,并且其效力普遍得到了各国乃至各个国际组织的肯定。

研究该原则适用的问题,加强我国与外国的经济合作,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很高的实用价值。

本文分为五章,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入手,进一步分析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以及我国在该原则适用上的态度。

最后,得出该原则对于国际投资法的价值和意义,并展望该原则在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适用例外AbstractThe 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principle is an ancien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from the 18th century onwards has been used in Dispute settlement in Diplomatic practice,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universal access to the various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the affirmative. Therefore, the study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has a high practical value in strengthening the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our country and foreign country, and speeding up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The thesis is divided into five chapters, the principle of 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from the meaning and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start, then further analysis of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and standards, as well as China's attitude to the principles. In the end, get the principle's value and meaning towar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and prospect that principle in the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Key words: The 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principle Application Exceptions function目录中文摘要 (1)英文摘要 (2)目录 (3)1 历史沿革以及理论依据 (1)1.1 历史沿革及依据 (1)1.2 含义分析 (3)2 原则的适用 (4)2.1 各国普遍适用范围 (4)2.1.1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法中的适用范围 (4)2.1.2 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适用的范围 (5)2.2 “用尽”的标准 (5)2.2.1 程序完全用尽 (6)2.2.2 正确的用尽 (6)2.3 适用的例外 (7)2.3.1 当地救济被视为已经用尽 (7)2.3.2 当地救济规则已被放弃 (8)2.4 我国的适用及问题 (10)2.4.1 我国在国际投资领域关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立法实践 (10)2.4.2 我国目前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态度分析 (11)3 该规则在国际投资中解决投资争端的作用与意义 (13)3.1 理论价值 (13)3.1.1 作为对国家责任的限制和提起外交保护的前提条件 (13)3.1.2 为东道国当地救济提供理论依据根 (13)3.2 现实意义 (14)3.2.1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14)3.2.2 能够有效的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4)3.2.3 有利于避免国际冲突,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14)4 该原则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展望 (15)结语 (16)参考文献 (17)后记 (19)引言当今国际社会经济全球化趋势明显,国际投资与贸易发展在形式上的多样化,数量上的高速增长,如此频繁的国际贸易活动使得在国际贸易投资领域的摩擦与争端不断增多。

浅析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中的应用

浅析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中的应用

浅析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中的应用【摘要】国际投资是世界各国共同参与的经济活动,其中涉及到许多法律和政治问题。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作为国际投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在处理跨国投资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从定义国际投资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内涵开始,分析了在国际投资中该原则的应用案例,并探讨了其优势和局限性,以及应对挑战的策略。

通过对这一原则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更好地认识其在国际投资中的重要性,同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为国际投资领域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国际投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应用案例分析、优势和局限性、挑战、重要性、未来研究方向1. 引言1.1 研究背景国际投资作为全球化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在国际投资活动中,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法律和文化差异,各种投资争端和纠纷也随之而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国际投资相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作为国际投资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则,对于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和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

该原则要求投资者在国际投资争端中首先尝试利用当地国家的法律和机构来解决纠纷,只有在当地救济无效或无法实现时,才可以诉诸国际仲裁或法院。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时尊重当地国家的主权和法律体系,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国际投资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当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各种国际投资争端也日益复杂和多样化。

研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中的应用,对于深入理解国际投资法律框架和规则的运作机制,提高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国际投资作为国际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促进经济增长、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转移、促进就业等诸多积极作用。

国际投资活动中也常常会出现各种纠纷和争议,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作为国际投资纠纷解决的重要原则,对于维护国际投资秩序、保护投资人和接受国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试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试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试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摘要:外交保护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又称用尽东道国国内救济原则,该原则在国际法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习惯法原则,也是一国国民寻求外交保护的重要前提条件。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不仅在许多国际文件中都得到确认,而且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得以落实。

由于东道国对外国人有属地优越权,这促使外国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须在用尽当地救济后才可寻求母国外交保护。

在一份最新的智库报告中提到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投资国,并有望在2022年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投资国。

与此同时,随着“一带一路”投资项目的打造,这为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合作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但是中国企业在迎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挑战。

同时近几年来外国留学生和劳工大量涌入中国,我国如何利用用尽当地原则的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我国需要更加灵活运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维护外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东道国;国籍国引言中国作为对外投资大国,自然而然对外投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是我国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14条第3款规定:“在主要基于一国国民或第8条草案所指的其他人所受的损害而提出国际求偿或请求做出与该求偿有关的宣告性判决时,应当适用当地救济。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作为解决对外投资争端的一类重要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当地法院的及时执行判决,节省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及时与司法机关取得联系,不会因为主权豁免原则而使个人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并且当事人由于就近可以节省交通、生活用费。

本文主要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概念、理论依据、适用情形、例外情形以及对我国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限制等方面论述。

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概念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国籍国在为受害自然人或法人提出外交保护之前,该受害自然人或法人必须首先用尽责任国通过的或特别的司法或行政法院或机构提供的一切法律救济。

[1]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依据用尽当地救济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要求受害人必须根据东道国法律规定的全部有效的和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并将各种办法的审级用到终极;这包括行政机关的终局复议和司法机关的终审裁决。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摘要】本文探讨了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引言部分介绍了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和ICSID仲裁机制,以及文章的目的和意义。

接着正文部分分别详细分析了该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具体运作和案例分析,并评估了中国在ICSID仲裁中的实践经验和是否遵守此原则。

最后结论部分强调了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 仲裁机制中的重要性,总结了对中国的启示,并展望了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跨国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为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关键词:用尽当地救济原则、ICSID仲裁机制、中国、案例分析、实践经验、启示、重要性、未来研究方向。

1. 引言1.1 介绍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引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通常指控制起诉前先尝试其他合法救济措施,如国内法院诉讼程序或其他调解机制。

该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充分利用所在国的法律程序,以减少对国际法律程序的依赖,避免对国际法律机构的滥用。

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仲裁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应用能够确保当事人在国际投资争端中按序进行解决程序,从而保障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在ICSID仲裁机制中,当事人必须尊重和遵守该原则,否则可能影响仲裁程序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了解和理解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ICSID仲裁机制中的适用和作用至关重要。

1.2 介绍ICSID仲裁机制ICSID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缩写,是一个专门处理国际投资争端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966年。

ICSID的宗旨是促进国际投资以及解决与国际投资有关的争议。

ICSID仲裁机制是其主要的解决争端的机制之一,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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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及其适用【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关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现实中的运用也日益广泛和深入。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一项年代久远的习惯国际法原则,在国际争端的解决机制中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诸多国际法领域的学者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阐释,使得我国法学界普遍的接受了这一原则。

研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意义在于在国际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国际争端层出不穷的今天,利用其更加顺利的解决国际争端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发展利益。

【关键词】:用尽当地救济,东道国,外交保护,国际责任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含义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一项年代久远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是传统的国家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际法学理论上,很多法学和社会学学者论述了这一原则。

但对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含义解释,各国学者说法各不相同。

克伦福尔在《卡尔沃条款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中,指出:根据国际法规则,一个国家不能代表本国在外的国民,向该国民所在的东道国提出权利请求,除非本国国民已经依照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用尽当地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手段,称之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劳伦特派在著名的《奥本海国际法》中,这样认定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除非外国人已经用尽了东道国国家内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方法,国际法庭将不受理一国代表本国人提起的国际求偿,这已是一条公认的规则。

国内研究这一原则的学者对该原则也有不同表述和解释。

姚梅镇教授认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一个国家不能代表本国国民向该国民所在的东道国提出权利请求,除非该国民已经根据所在东道国国内法用尽当地一切可能利用的救济手段(司法的、行政的),而得不到救济。

余劲松教授认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受到东道国侵害的外国人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规定的对其仍然适用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本国政府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国际责任。

孔祥俊在《WTO法律的国内适用》中,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下定义为,如果因可归咎于一国的侵害行为而使外国人受到损害,该外国人必须给予该国通过其国内法律制度对该侵害行为进行救济的机会。

在该外国人用尽所有这些当地救济之前,该外国人所属的国家不能通过国际渠道对此寻求救济。

而目前,我国学者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采用较多的解释,与劳特派特的论述基本一致,同时在其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做出了更详细的解释,具体内容是: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当外国人与东道国政府、企业、个人发生争议时,应将争议提交东道国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按照东道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予以解决。

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规定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不得寻求国际程序解决,该外国人所在的本国政府也不能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法律责任。

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依据(一)国家属地管辖权属地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基本内容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包括领土本身的统辖权,也是国家对人和物实行统辖的首要根据和最重要的形式。

根据属地管辖权,国家有权决定它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方针政策,采取立法行政措施,行使其统治权约束人和物。

国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目的在于在其领土内建立符合统治者意愿的社会生活秩序,以保护和改善本领土范围内居民的生活环境,维护统治者统治的利益,打击本领土范围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出于此目的,凡属于一国境内的人口,无论是否拥有本国国籍,也无论其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在一国境内,都必须服从该国的管辖,遵守该国的宪法法律。

所以当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活动时,必须接受东道国的国内法的约束。

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境内发生的争议也必须首先通过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进行救济,接受东道国的行政管辖和司法管辖,依照东道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方法来解决争议。

这是东道国属地管辖权使用的必然结果,不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与契约。

东道国属地管辖权的适用,不仅要求外国投资者个人服从管辖,而且要求其他的国家,国际组织,国际机构予以认可和尊重,这是因为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国家在其领土内充分地、独立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最高权力,排除一切其他权威的参与和千涉。

国家间不仅应从尊重别国的属地管辖出发,要求受损害的人首先采用所在国的救济办法去获得救济,而且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基于主权平等和国际合作也有必要相互信任对方国家的国内救济程序能够奏效。

正因为国家对其境内的人和物具有排他的属地优越权,而各国有义务相互尊重这种优越权,并相信各国能够按本国救济办法处理好其领土内发生的事件,所以受害的外国人必须先用尽加害国的救济办法。

(二)国际习惯法规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作为一项年代久远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确定了东道国属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从国家公共利益方面的考虑,要在尽可能避免国际冲突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方法解决争议。

因此,相较于外交保护权,优先适用当地救济。

其主要内容是,受到东道国侵害的外国人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对其仍然适用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其本国政府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国际责任。

在处理东道国政府侵犯外国人利益的案件上,该规则强调了东道国属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

根据国际法院的见解,“在启动国际程序之前当地救济必须用尽的规则,是一项完全确立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一国以其国民的权利在另一国遭到侵害而主张其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诉讼时,一般适用该规则。

在此种情况下,在诉诸国际法院之前,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必须被给予机会通过自己的途径进行补救。

”(三)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为东道国对国际投资争端行使管辖提供的一个有力法律证据。

该原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独立的国家及其他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争取民族经济独立,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与发达国家经过不断激烈斗争,逐渐被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

东道国法院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享有的管辖权,是与国家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对维护永久主权的行使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东道国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投资争端首先应依据东道国的法律进行解决,受侵害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先用尽东道国的救济手段。

(四)卡尔沃主义19世纪60年代南美著名国际法学家卡尔沃提出的以其名字命名学说——卡尔沃主义。

该学说旨在反对欧洲列强利用其大国地位对国际经济争端的粗暴干涉,维护主权的完整性而提出的。

在卡尔沃1868年所著述的《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一书中,强调内外国人平等待遇的原则,认为:“在今天,自由独立的国家,作为主权国家都有处于同一关系的权利。

这些国家的国内公法关于外国人的问题,不承认任何种类的干涉……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利,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

当受到任何侵略时,应依赖所在国政府来解决,不应有外国人的本国出面要求任何金钱上的补偿……如果在这一问题上承认国家责任或补偿原则,事实上无异于为外国人创造过分的决定性的特权。

这基本上是有利于强国,有害于弱国。

其结果是使国家同外国人间处于不平等的关系……政府对外国人的责任,不能超过其所对本国国民的责任。

”总结来说,卡尔沃主义的基本内容有三条:第一,各国家自由独立,相互平等,其他国家不能通过武力或外交干涉其主权;第二,外国人对于投资或其他商事争端,只能在当地法院寻求救济;第三,外国人无权要求比国民更优惠的待遇。

“卡尔沃主义的基本思想是各国主权平等,内外国人待遇平等。

各国主权平等,一国就不得干涉他国内政;内外国待遇平等,外国人的请求就不得成为国际请求,外国人的待遇只能是国民待遇而不是国际标准待遇。

从而维护属地主权的完整性,维持各国地位的平等。

因此,当外国人在东道国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应依据东道国的法律进行解决,受侵害的外国人必须先用尽东道国的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基本内容根据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到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优先适用东道国当地救济救济这是相对于外交保护权而言的,若无条约或条约义务拘束,任何国家都无权代表本国国民向国际法院提出权利请求或行使外交保护,除非该外国人在东道国已用尽该国内救济手段,仍然得不到救济。

(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主体除自然人外还包括法人。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将从事管理权行为的主要或部分由国有资本资助的外国公司也包括在内。

还指出“……行使保护的国家的非国民如有权在第 7[8]条所指例外情况下享有外交保护,也需要用尽当地补救办法。

”(三)东道国当地救济的手段对于东道国当地救济的手段,我国国际法学界的说法并不统一:有人认为应包括立法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不能认为仅诉诸于一种或几种手段就是用尽了当地救济;有人认为国内救济手段应包括外国人在东道国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中取得的救济。

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 8[10]条中指出:“当地救济方法指受害人依合法权利可以在据称应对损害负责的国家的普通或特别的司法或行政法院或机构获得的补救办法。

”我认为东道国国内的救济手段,应认定为东道国国内法规规定的一切可以适用的行政救济手段和司法救济手段。

四、用尽当地救济的理由外国国民遭到东道国的损害后,首先要用尽当地救济手段来补救自己损失,主要是基于如下几条理由:(一)国家主权原则和预防外交保护权的滥用的要求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其境内的人和物均具有排他的属地管辖权,居住在东道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服从这种属地管辖,外国人的国籍国也应尊重这种管辖。

所以当外国人在居住国境内受到不法侵害时,首先要用尽东道国法律规定的救济手段。

在近现代国际关系上,外交保护权经常为欧美列强所滥用,成为干涉和支配第三世界国家的借口。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坚持国家主权原则,防止外交保护权滥用的有力武器。

这样给东道国提供了一个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纠正其国家机构行为的机会。

(二)通过当地救济比通过国际司法机构更为有效。

当地救济一般通过当地的行政手段或者司法手段,依据东道国国内法解决。

当一个争端的权利义务明确后,由国内法的强制力作为保证,很容易得到执行。

而外交保护使原来外国国民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上升为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当权利义务明确后,一般要是通过国际求偿的方式进行。

基于国家主权豁免,除非国家同意履行外,一般是很难保证得到执行的。

(三)用尽当地救济是一项国际法规则。

外国受害者用尽当地救济作为其国籍国行使外交保护权的限制条件己成为一项普遍的国际习惯法规则,这是国家属地管辖权的要求,同时又得到了许多国际司法实践和权威的国际法著述的认可五、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及其例外(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开始仅适用于外交保护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因为国际人权法得以确立,同时国际经济取得长足发展,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从原来仅适用于外交保护场合,扩大适用到了人权国际保护和国际投资保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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